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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1年高招體檢取消乙肝項目檢測
今年我省高招體檢取消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
今日,省教育廳、省衛生廳、省殘疾人聯合會出臺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我省今年高招體檢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體檢醫院不得要求考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開展相應的檢查(如B超、乙肝項目檢測等),以便進一步明確診斷。
據介紹,考生必須在報名所在地參加體檢,并服從當地高招辦和高招體檢醫院的組織與管理,嚴格按照所在地高招辦統一安排并公布的體檢時間,到達指定的高招體檢醫院接受體檢。凡考生不按規定時間到指定醫院體檢或私自到非指定醫院體檢的結論一律無效。
《意見》規定,體檢醫院要設置必要的體檢工作場所,并實行“封閉式”管理,嚴格與門診等分隔,體檢中嚴禁非高招體檢工作人員(帶隊教師除外)和非體檢考生進入高招體檢場所。體檢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我省物價管理部門的批文執行。
對因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但生活能自理,且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考生,經設區市、縣(市、區)殘聯和高招辦審核確認,并按規定填寫《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殘疾考生登記表》后,應準予參加普通高考。殘疾考生在參加普通高考過程中,各地高招辦應注意在考試管理規定允許范圍內,盡量為其提供便利通道和相應服務措施。
考生對體檢結論如有異議,應在拿到本人“體檢表復印件”二天內向所在縣(市、區)高招辦提交《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不合格考生申請復檢、終檢報告》。沒有申請參加復檢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請參加終檢。
對復檢結論仍有異議的考生,亦應在復檢結論出來后二天內向所在設區市高招辦提交終檢申請報告,但最遲不得超過4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未按時提交申請復檢或終檢報告的考生,將被視為自愿放棄參加復檢和終檢的機會。(東南網 謝添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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