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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不能終止
案情簡介:
李女士系某服裝店的工人,自1970年起在該服裝店工作,
勞動合同期滿
。1995年6月,雙方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李女士年滿42歲,該服裝店以李女士病假較多為由,只同意與其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李女士則提出:本人工齡較長,離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按國家規定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時,該服裝店對李女士承諾:你們都是老職工,三年期滿后,單位不會不管你們,到時再續。在此情況下,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1998年5月,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前,該服裝店通知李女士單位已由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決定合同到期后不再與李女士續訂勞動合同。李女士對此不服,于1998年6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將原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仲裁結果: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將原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評析:
本案涉及三個問題:一是是否存在時效問題。由于雙方在簽訂勞合同時,該服裝店曾承諾合同到期后再續訂。因此,受理時效應從該服裝店明確告知李女士不續訂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案李女士的申訴未超過《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六十日的申訴期限;
二、根據《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第'條勞動者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及原北京市勞動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簽訂和變更勞動合同工作的通知》(京勞關發〔1996〕134號)第二條規定:自1995年1月1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來,凡職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且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依據〈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京勞關發〔1995〕118號)的規定,主動做好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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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http://salifelink.com)。屬于上述情況而未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本案中李女士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且在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也向該服裝店提出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因此該服裝店應與李女士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將原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該服裝店改制后,只是變更了企業的性質,但企業的一切經營管理活動仍應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制約,該服裝店認為企業改制后,沒有了主管部門,董事會的權力高于一切的觀點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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