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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是指在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賠償損害、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明確違約責任的基礎,明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對指導審判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二元制歸責體系: 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以 無過錯責任原則 為主、以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為輔的二元制歸責體系。其法定依據是:《合同法》第 107條的規定確立了 無過錯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合同法》其他有關條文的規定表明,我國《合同法》并未完全拋棄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 : 指責任的確定、承擔、分配與過錯無關。違約責任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指只要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就應承擔責任,不能以自己無過錯為由而主張免責,但在有免責事由時可以免除責任。《合同法》第 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一條款中可看出,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即無論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都應該對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為何采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與侵權責任不同的是,違約責任的發生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前提,是建立在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基礎上的,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非法律強加的。但合同相當于當事人雙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律確認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時追究違約責任,不過是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而已。因此,除非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否則必須受合同約定的嚴格束縛,而不能動輒以無過錯為由而免除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規定
過錯形式: 過錯有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民法中的故意,不區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因為意義不大。民法中的過失,以過失程度為標準,區分為重大過失(應當預見而未預見)與輕過失(已經預見而輕信不會發生或自信能夠避免)。
過失程度對責任承擔的影響: 由利益關系決定。合同履行僅對債權人有利而對債務人無利,則不履行合同僅就故意和重大過失負責;如既對債權人有利又對債務人有利,或僅對債務人有利,則應就所有過錯負責。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在《合同法》分則中,有一些條款規定了違約方有過錯才承擔違約責任,這應當看作是無過錯責任的一種例外,或者對無過錯責任的一種補充。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情形有三種,第一種是因一方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情形;第二種是因一般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第三種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規定即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
故意或重大過失: 《合同法》第 189條:贈與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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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http://salifelink.com)。第191條: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406條: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一般過失: 第 222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265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03條: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74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406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過錯推定責任: 《合同法》 第 374條: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無償保管合同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違約責任構成要件
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認為有四項: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存在損害事實、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違約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 與其他民事責任相比,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具有自己的特點。由于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采用二元制的歸責體系,即主要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特殊情形下兼采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情形下,上述四個條件中,只需一個條件即違約行為的存在,就須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情形下,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一般要件。也許有人會認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情形下,如果有違約行為,但違約行為未造成損失,即損害事實不存在,不就不需要另外兩個條件(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了嗎?但根據《合同法》規定的那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情形,就會發現,在這些情形下,都同時要求存在損害事實。所以,如果有過錯,但未造成損失,就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追究過錯方的違約責任,但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因為此時還存在違約行為這一條件,有過錯但無違約行為的情形是不存在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必定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前提。
違約責任構成的特殊要件: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情形下,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而其他條件不管是否具備,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具體以何種形式來承擔違約責任,尚需具備其他條件,即特殊構成要件。譬如, 如果要求違約的當事人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即損害賠償責任,則除了存在違約行為這一條件外,還必須同時具備另外兩個條件:其一是要有財產上的損害事實;其二是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內在的、必然的聯系。但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繼續履行、補救措施、定金、違約金等其他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也必須具備有相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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