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印花稅暫行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 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 內地稅發[2005]32號 發文日期:2005-05-20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稅征管漏洞,方便納稅人,保證印花稅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本文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蒙古印花稅暫行條例,僅供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蒙古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稅征管漏洞,方便納稅人,保證印花稅收入持續、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現行有關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區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條例》所列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第三條地方稅務機關是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機關,負責印花稅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應按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統一設置《印花稅憑證登記簿》,納稅人內部由多個部門對外簽訂、保管應稅憑證的,各部門應定期把本部門合同、書據、證照的發生情況(合同號、金額等)傳遞到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集中登記、妥善保存應稅憑證,已備地方稅務機關查驗。
《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登記內容包括:應稅憑證種類、憑證書立雙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稅憑證金額和憑證號等,具體項目及登記簿式樣由各盟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導應稅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訂應稅憑證的單位,制定符合納稅人實際情況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全部、及時、準確地進行登記。
第六條各盟市地方稅務局應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納稅資料管理辦法。
應稅憑證應按照《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各盟市地方稅務局應定期對各行業、各類應稅合同簽訂情況、合同金額占該類業務總金額比重、不同行業及不同類型應稅項目印花稅收入情況及其他印花稅涉稅因素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狀況及稅負水平。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定期對納稅人印花稅涉稅業務發生情況、印花稅完稅情況、應稅憑證登記簿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征收薄弱環節及納稅疑點戶,并實施重點核查。
第八條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納稅人未按規定建立、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不按規定設置帳簿或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且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照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九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納稅人,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當期實際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或費用等項目及確定的核定征稅比例,計算征收印花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印花稅稅額=銷售(營業)收入(采購成本、費用等)X核定比例X適用稅率
第十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2、貨物流通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6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對批量銷售貨物的企業,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3、建設施工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資料共享平臺
《內蒙古印花稅暫行條例》(http://salifelink.com)。4、外貿企業:采購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80—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5、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環節應納的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五)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六)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七)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十)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具體由各盟市地方稅務局在上述幅度范圍內確定,并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備案。
十一條對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下達《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見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并在納稅人稅種登記資料中將印花稅征收方式確定為核定征收。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設置印花稅征收臺賬,分單位記載核定比例、計稅依據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第十三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10日前計算、繳納印花稅。稅額較小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可將納稅期限延長至一個季度或半年。
第十四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稅款,應主動出示完稅憑證及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無誤后,可從以后期間同類應稅憑證應繳印花稅款中抵扣。
第十五條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書立、領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稅憑證的,仍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六條地方稅務機關對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核定的印花稅征收比例一經確定,一般一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地方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領受不經常發生的應稅憑證,可委托書立的單位代征印花稅。
第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可將委托書立代征印花稅的單位,同時確定為印花稅代售人,并按規定支付代售手續費。
第十九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印花稅的監督檢查,凡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繳納期限不繳稅款、不如實提供當期應稅收入、費用或合同金額等少繳稅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 6月 1日起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購銷合同類印花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地稅發[1998]138號)停止執行。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決定自年月日起對你單位下列印花稅應稅憑證實行核定征收。請于納稅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繳納。
核定征收項目
核定計稅依據比例
購銷合同(采購環節)
購銷合同(銷售環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
技術合同
核定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簽章)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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