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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權拒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
我們和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06年6月到期,
勞動者有權拒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
。但是我們手上并沒有合同,合同全在公司手上。但是現在公司要我們重新簽訂合同,合同的甲方是一家與我們公司從事行業完全不同的公司,經我們調查確認是一家人事租賃公司,然后由這家租賃公司以勞務輸出的方式把我們派遣到現在的公司工作,其他條款與現合同基本相同。請問各位,我可以拒絕公司的要求嗎?如果我想借這個機會辭職,會不會比較方便?勞動法律師答復:你們公司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卻不給你們合同,這種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應該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雖然看上去你們都沒有合同,公司掌握了主動權,不過,你既然想辭職的話,我可以教你個辦法,讓公司變主動為被動。你不要與人才租賃公司簽合同,如果公司強制要求你簽,你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然后根據公司的說法給它一個辭職的理由:
一、如果公司主張你與簽訂過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就是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用人單位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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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權拒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http://salifelink.com)。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公司應該向你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比如提供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公司提出你再與人才租賃公司簽合同就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這是需要你與單位協商一致才能變更的。現在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合同主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可以拒絕。如果單位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你又不愿意變更合同主體的話,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該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因此,你不但達到了辭職的目的,而且還能得到一筆補償金。
二、如果公司主張沒有與你簽訂過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以自己持有兩份合同,你們手里都沒有合同,而主張你們與公司沒簽過勞動合同,只是事實勞動的話,那你更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了。因為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了,員工有權隨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只是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做法很不一致,要根據你當地的規定來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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