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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如下: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國糧辦政〔2016〕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
2016年2月6日, 總理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對《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為切實做好兩部條例修改后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認真做好兩部條例修改內容的學習宣傳工作
此次國務院對《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修改,主要是配合取消“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定”審批事項,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由“(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修改為“(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修改,主要是配合“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審批事項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刪去第十條,并將無證收購的處罰權交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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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http://salifelink.com)。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兩部條例修改的有關內容,采取適當形式盡快傳達到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人員。二、依法做好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和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工作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修改后的兩部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開展行政許可工作,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許可條件。按照修改后的《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在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過程中,要求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不要求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按照修改后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工作中認真落實“先照后證”要求,不得進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三、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監管
對糧食收購市場進行監管,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此次條例修改,將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處罰權交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監管。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認真執行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聽證、罰沒收入管理等規定,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訴權、申辯權,依法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
四、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行業人才隊伍素質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貫徹落實《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內容為契機,完善培訓制度,創新培訓方式,進一步加強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糧油保管、糧油質檢人員技能培訓工作,全面提高行業技能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水平,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堅強的人才保障。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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