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是否有加班費
勞務派遣人員是否有加班費
案情簡介
方某作為勞務派遣員工,被派到上海市一家從事手機經銷的公司擔任促銷員,
勞務派遣人員是否有加班費
。因工作需要,方某經常在節假日加班,但從未收到勞務派遣公司或手機經銷公司支付的加班費。半年后,方某要求手機經銷公司支付自己節假日期間的加班費,但被拒絕,理由是《勞動法》上的加班工資應當由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支付,手機經銷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和與方某簽訂的勞務合同,均沒有約定公司有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加班工資的義務。方某便向勞務公司提出獲得加班費的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又以其從未安排方某在節假日加班為由加以拒絕。無奈中,方某只得將勞務派遣公司和手機經銷公司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兩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仲裁結果
經調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查明方某確有在節假日加班而未獲得加班工資的事實存在,最終裁決由勞務派遣公司向方某支付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專家點評
1、勞務派遣人員是否應該領取加班費?
要確定恩案例中的方某能否得到加班費,首先要明確勞務派遣三方主體—勞動者、勞動派遣單位和實際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尚未有全面完整的法律表述,但根據諸多與勞務派遣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法律精神可以將三者關系概括如下:
派遣方與被派方之間簽訂的是派遣服務合同,建立的是勞動力派遣契約關系,派遣機構受被派遣單位委托提供勞動管理服務,被派遣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并承諾給受派遣員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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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人員是否有加班費》(http://salifelink.com)。派遣方與派遣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派遣員工向被派遣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單位共同履行保障派遣員工勞動權益的義務。
被派遣方與派遣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是用工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過程中指揮與勞務提供的關系。
以上三種合同,派遣服務合同屬于民事勞務合同,并不確立勞動關系,只是確定另兩種關系的紐帶。其中,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務勞工和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本案例中,方某作為正常就業的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形成了勞動關系,并且確有在節假日加班的事實,因此,方某應當依法獲得《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工資。
2、應當由誰來支付加班費?
但是,究竟應由勞務派遣公司還是手機經銷公司支付方某的加班費呢?當方某的勞動權益受到侵犯時,應該由那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顯然,本案例中勞務派遣公司和手機經銷公司事先沒有對員工的加班費問題達成協議,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做法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事實上,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類似于沒有事先約定勞務派遣加班費而產生的爭議。由于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人單位三方的法律關系不明確,往往造成責任主體不明確,也造成勞動者維權難度高、仲裁結果爭議大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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