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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看看蘇州國土局怎么說?
現在關于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引起了大家的熱議,看看蘇州國土局怎么說?
日前,青島紫金山和阿里山兩個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期“撞限”問題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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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就該不該續費,按照什么比例續費,哪些部門負責續費發表看法。對此,青島市黃島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小區尚未解決土地使用權的難題,但并不妨礙小區的出售和租住。在發生交易和抵押時需要寫一份土地使用權到期知情書。那么作為蘇州市民,如果購買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土地出讓金如何收取,會不會出現青島那樣的情況呢?業內人士表示,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寫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從這個角度講,物權法規定可以自動續期,但沒有說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劉遠舉表示,在最高法暫未對“自動續期”作出詳細解釋之前,不同的人對于“自動續期”的理解不同。“雖然字面上來看,似乎是無條件自動續期,但在實際情況中,收取土地出讓金更有可能。”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教授孫憲忠當年曾參與了物權法的制定,對于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后怎么辦的問題,當時就有很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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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看看蘇州國土局怎么說?》(http://salifelink.com)。因此,物權法第149條進行了模糊處理,只是籠統地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孫憲忠認為,“自動續期”至少說明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到期后收費,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應該無條件順延。
“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是公民依照憲法、物權法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任何擴大、減少或限縮公民基本權利或者對公民基本權利附加條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屬于立法權的運用。”孫憲忠說,根據立法法對于立法權限的規定,這種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國務院和地方人大都無權就此立法。
蔡穗聲則持不同看法。他表示,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出讓給集體或個人使用,土地出讓金是有期限的,期限過了可以續,續期再付錢也是合理的。
對此,蘇州早8點記者致電蘇州國土資源局進行咨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蘇州目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也就是說,理論上講,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蘇州市民,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住在房子里。但若要考慮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產的可能,那么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轉讓不動產時補交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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