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是否必須要加蓋單位公章
合同成立是否必須要加蓋單位公章?
我們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有關人員簽字、蓋章、簽字并蓋章對經濟合同成立的效力影響問題,
合同成立是否必須要加蓋單位公章
。對于這一問題,我們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單位授權的有關人員簽字的,經濟合同就成立;另一種意見認為,除了有權人員簽字外,還必須加蓋單位公章,經濟合同才能成立。以上哪一種意見正確,請予以解答。經濟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這一規定表明,締約雙方經要約和承諾后,經濟合同即告成立。從審判實踐來看,締約雙方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協議后,往往要有一定的標志以證明該經濟合同已經成立,這一標志便是有關人員的簽字或蓋章或簽字并蓋章,如無上述標志,除締約雙方無爭議外,一旦涉訟,便無法認定該經濟合同已經成立。
以保證合同為例,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或者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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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是否必須要加蓋單位公章》(http://salifelink.com)。”上述司法解釋把簽字或蓋章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標志。不僅僅是保證合同,所有的經濟合同乃至其他的民事合同中均存在一個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或簽字并蓋章直接影響合同的成立效力問題。合同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循民事法律行為的運作規則,如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以法人簽訂經濟合同為例,法人的行為是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表現出來的,因此,有權在合同書上簽字的只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特別授權的人(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員和被授權代理的其他人員),有權在合同書上蓋章的也只能是法人授權的人員。我們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認定和證明合同已經成立:①合同已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特別授權的代理簽字;②合同已經單位蓋章;③合同已經有權人員簽字并蓋;④法律或行政法規對簽字和蓋章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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