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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退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動者退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現年51歲的劉女士于1993年調入某建設開發公司工作,
勞動者退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006年8月,劉女士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公司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致使其無法領取退休金。2007年11月13日,劉女士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并補償經濟損失60000元。同年11月20日,該會以雙方爭議不屬受理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劉女士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公司為其辦理退休的社會保險轉移手續,賠償其遲延辦理退休手續的損失27000元。公司辯稱,原告于2004年8月不辭而別,原、被告無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因此可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同時,原告未提供身份證原件等,無法辦理退休手續。審理中,公司陳述其于2004年8月19日免去劉女士總經理助理職務,確認雙方此后繼續保持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查明,1993年,原告進被告單位工作。期間,原告曾擔任總經理助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資至2005年1月。被告為原告繳納城鎮社會保險費至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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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退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http://salifelink.com)。原告2006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月工資基數為1491.40元。經上海市嘉定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計算,由于劉女士未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無法直接查詢其養老金數額。劉女士如果于2008年3月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次月起可享受養老金待遇約1400.8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在退休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等的退休人員,可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領取養老金。2006年8月,原告年滿50周歲,已達規定可以退休的年齡。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在原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為原告辦理申領養老金的手續,但被告未按時為原告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致使原告無法領取養老金,造成經濟損失,且無原告拒絕辦理退休手續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未能領取養老金損失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賠償數額,因有關部門無法直接查詢原告養老金應發數額,故參照原告2008年4月可享受養老金待遇確定。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辦理退休的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法院不予處理。據此,被告建設開發公司賠償原告劉女士未辦理申領養老金手續的損失人民幣252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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