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理財委托書
委托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
最新理財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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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 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 5%部分的25%作為傭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 %,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 %,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竞贤皇絻煞荩、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拓展閱讀:
基本概念
委托理財是指個人或公司接受客戶委托,通過投資行為對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運作,在嚴格遵守客戶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盡可能確?蛻粑匈Y產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一項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托投資也稱為委托理財。
法律保護
很多人在進行委托理財時都簽訂了有關合同,但需要看清委托理財合同,確認自己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并看清是否具有其他擔保措施。
起訴事宜
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受托人為被告,請求賠償委托理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另外,一般而言,投資者是看了廣告后才去委托理財的,故作為廣告發布者,發布內容虛假的廣告時未盡到審核其真實性的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底協議
委托理財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運用的資金是自有資金,而委托券商是綜合類券商,并且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么委托理財就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
資料共享平臺
《最新理財委托書》(http://salifelink.com)。對于公司與公司之間委托理財中普遍出現的保底條款,我們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至于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托理財,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性質
委托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托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托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托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托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托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臺了《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然而,無論是“受托投資管理”、“委托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托”,都不能準確揭示委托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托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托理財可以分為信托型委托理財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財。
根據《信托法》第二條,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托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托財產所有權轉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則)。
據此,同時具備“委托人將資產轉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托理財,即為信托型委托理財;而設立信托型委托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托合同。具體來說,如果委托人與受托人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財不同時具備“委托人將資產轉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托關系。實踐中有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還有的委托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托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托理財合同的本質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擔。所以此類委托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托合同,此類委托理財可以稱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財。
此外,有的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受托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托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并與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于此種委托理財,定性為合伙(隱名合伙)是否妥當,值得探討。筆者認為,委托理財的核心在于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于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托人固有資產與受托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托人個人投資與委托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委托人與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托人額外承諾替委托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于委托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托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托型委托理財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伙型委托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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