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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過錯性辭退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的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下簡稱“兼職”),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以上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用經濟補償。
2、非過錯性辭退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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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http://salifelink.com)。以上情形,提起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適用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以上情形,提起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適用于需要減裁人員20人以上或者減裁人員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情形)。適用經濟補償。
特殊規定,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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