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溫津貼標準是多少
根據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7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每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海南高溫津貼標準是多少
。注意:
1、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2、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3、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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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溫津貼標準是多少》(http://salifelink.com)。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溫津貼怎么辦?
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樣的高溫天氣以及不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33℃以下的情況下作業,沒有給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到該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舉報投訴受理中心或撥打舉報投訴進行舉報。
如調查發現用人單位有拒發高溫津貼的行為,他們將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給予勞動者發放津貼,如不執行將依法依規對用人單位做出處理。
2012年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做了對戶外工作者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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