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東每年拿1元工資,符合勞動法嗎?
話說京東董事長兼CEO劉強東與奶茶最近剛登記結婚,本是值得慶賀的事,
劉強東每年拿1元工資,符合勞動法嗎?
。好事的網友卻立馬趴出今年5月份發生的事,即今年5月京東董事會批準了一項針對劉強東的10年薪酬計劃——公司授予劉強東2600萬股A股股權,如行權約折合人民幣約26.95億。而劉強東未來10年只能領取一年1元的工資。有網友戲稱劉強東10年也買不起一杯奶茶了!
也朋友則直接問我,“劉強東每年拿1元,符合勞動法嗎?”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回答起來卻略顯尷尬。
要準確回答這個問題,還得從劉強東的`身份說起,經公開信息查詢,劉強東是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CEO。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都是公司法項下的概念,這里不作贅述。唯獨CEO還可以進入勞動法視野來進行評價。
CEO可以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劉強東作為京東CEO能否與京東公立勞動關系呢?劉強東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身份能否影響其與公司同事建立勞動關系呢?
從現有的法律分析,中國勞動法并未禁止股東、董事、監事以管理者身份同時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只要在公司擔任具體職位(如總經理、CEO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提供勞動、領取薪資,司法機關就可以認定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如果劉強東正常與京東簽訂勞動合同、獲得工資薪金、繳納社保,毫無疑問也可認定勞動關系,至于劉強東是否同時兼任董事、法定代表人則在所不問,也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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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東每年拿1元工資,符合勞動法嗎?》(http://salifelink.com)。如果是勞動關系,那么就需要遵守我國最低工資規定,不僅所在公司每月要發一次工資,而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從這個角度看,每年拿1元工資不符合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周期和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問題是如果不符合勞動法,劉強東能否打官司維權呢?
法定代表人打官司,仲裁法院均不管
鑒于法定代表人一般代表企業,故對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公司主張薪酬,多數地區法院不予處理,有些甚至不予受理。比如上海高院就規定,“企業現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向企業主張薪酬的,由于存在身份上的重合,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均不應受理。”也就是說即使企業拖欠法定代表人的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均不做處理,這樣1元工資的做法即使違法也就不了了之了。
劉強東也歸勞動法管,勞動法管得太多?
劉強東也能歸勞動法管,確實反映出中國勞動立法在“勞動者”定位上的嚴重不足,上至總裁CEO,下至普通員工,都可以作為“勞動者”成為勞動法的調整對象,而且毫無區分的適用旨在傾斜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勞動法,未免有失公允。
實際上很多國家都將特定級別的管理者納入“雇主”范疇而排除勞動法的適用,如《德國勞動法院法》第5條規定:“在法人企業或合伙企業工作并且根據法律、章程或公司合同單獨的或作為代表機構的成員被任命為法人或合伙人的代表人,不屬雇員范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之類。”《香港雇傭條例》也規定,“雇主包括已訂立雇傭合約雇用他人為雇員的人,以及獲其妥為授權的代理人、經理人或代辦人。“
像劉強東這樣的兼具股東、法定代表人身份的CEO,本身并不是弱勢群體,根本不適合也不需要勞動法來管!不知是立法者太懶,還是中國情況太復雜,這個問題反正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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