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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積分制入戶計劃生育須知
一、《東莞市積分制入戶暫行辦法》第九條:“已婚育齡婦女申請人在入戶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懷孕的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東莞市積分制入戶計劃生育須知
。”二、《東莞市積分制入戶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個人,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該申請人自被發現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積分制入戶”。申請人在提交計生證明材料時,需簽訂承諾書。
三、根據《東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時須提供:夫妻雙方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四、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申請人可在各鎮街、村(社區)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站)、計生辦領取,或登錄東莞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網站下載打印我市統一格式的《計劃生育證明》,并按要求填報相關內容,由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加具意見并蓋公章。如申請人戶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當地格式出具計劃生育證明,但須包括以下內容:
⑴基本資料:本人或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戶籍地址、身份證號碼。
⑵婚姻狀況:包括“未婚”、“已婚”、“喪偶”、“離異”,注明結婚日期。
⑶生育情況: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數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屬性;未生育子女的,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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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積分制入戶計劃生育須知》(http://salifelink.com)。⑷落實措施情況:落實措施的類型和日期。
⑸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如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注明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發出日期、應征金額、已征金額、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結。
⑹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加具意見并蓋公章。
五、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即申請人申報《東莞市積分制入戶計劃生育證明》,附2),申請人在各鎮街、村(社區)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站)、計生辦領取,或登錄東莞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網站下載打印,并按要求如實填報有關內容(《東莞市積分制入戶計劃生育證明》中“申請人申報欄”):
⑴戶籍地地址、現居住地址:詳細填至村(社區)一級;
⑵婚姻狀況:填寫“未婚”、“已婚”、“喪偶”或“離異”;
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應如實申報“應繳金額”、“已繳金額”和“繳納日期”;
⑷聯系方式:本人常用手機號碼或固定電話號碼。
六、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1、受理須提交資料:
⑴未婚的,提交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⑵已婚的,提交結婚證(或離婚證、判決書、協議書);夫妻雙方戶籍地縣級以上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夫妻雙方為同一縣區的,只需出具同一張證明。
⑶屬東莞市戶籍的一方,其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只需蓋鎮街計生行政部門公章。
2、加分須提交資料
⑴已上環的,提交上環證明和近期《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⑵已結扎的,提交結扎證明。
⑶未提供上環或結扎證明,戶籍地計生證明有寫明長效避孕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的,須提交近期的《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七、申請人需按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已婚育齡婦女按規定依時參加環情孕情檢查服務。積分排名完成后,按照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的通知,向鎮街計生辦提供現居住地鄉鎮或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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