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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登高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華能赤峰書聲風電場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登高作業分為一般登高作業和特殊登高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登高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登高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登高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登高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登高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登高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登高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登高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登高作業的規定執行。
二、在進行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三、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四、進行登高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五、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六、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八、進行登高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十、登高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十一、登高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十二、夜間登高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風機及集電線路塔登高作業安全措施
一、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身體不適、飲酒、情緒異常時,不得登高作業。
二、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處作業時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備安全帶、登高用具、圍欄等)必須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四、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作業過程中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五、登塔作業至少兩人,應攜帶手機或對講機,保持通訊暢通。
六、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將風機手動轉入服務狀態或就地控制狀態,打開塔筒和機艙的照明;需要斷開風機箱變低壓側斷路器的,應在斷路器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先檢查使用的安全防護工具和風機登高設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員在采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后,可接受塔內攀爬培訓并有監護人陪同輔導。
九、塔內攀爬時,一個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個人必須等上一個人攀爬到頂部離開爬梯,關閉蓋板或已經穿過一節塔筒到達平臺關閉蓋板后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時若發現爬梯、平臺或機艙底板上有油脂應立即擦拭清理干凈,防止打滑墜落。
十一、塔內攀爬時,無論上升還是下降,每次通過平臺后都要關閉蓋板門;到達安全滑軌盡頭時,在頂部平臺的蓋板門關閉前不得解開防滑鎖扣。
十二、安全帶掛鉤應掛在規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嚴禁脫鉤作業。
十三、塔內攀爬時,工具和備件要通過結實可靠的安全袋裝運,不應隨身攜帶,防止墜落傷人。
十四、工具、備件等材料應放在風機平臺上,作業時關閉蓋板,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十五、在風電機機艙或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備件器材掉落,應關閉塔筒所有平臺蓋板。
十六、高處作業時,與該項工作無關的人員在工作地點的區域下方內不應長時間通行或逗留,必要時應設臨時圍欄隔離或裝設其它安全警示標志。
十七、風速超過12m/s不得打開機艙蓋或進入輪轂內進行工作,風速超過14m/s應關閉機艙蓋。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氣及夜間沒有充足的照明情況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天氣,應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離風力發電機組,禁止在風力發電機組附近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生產部門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五)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
1、 目的
為確保勘測外業登高作業生產活動中,操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儀器設備的工作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適用于勘測外業登山攀巖;高空操作等登高生產作業。
3、 職責
3.1生產部門負責人,為登高作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
3.2 項目生產現場負責人,應熟悉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對登高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
3.3項目生產安全員,適時把握危險源并實施防范策劃,督辦日常登高作業安全工作。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總體要求
(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適時組織宣傳教育,使員工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安全保護意識。
(2)針對項目野外生產情況,做好危險源初始識別、評價,并制定控制措施。
(3)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有關禁忌癥的人員,禁止從事相關登高作業。
(4)加強日常性的安生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
(5)每年一次由部門管理者指定專人對登高作業的器具進行檢查,并記錄。
4.2 登山作業安全規定
4.2.1須腳穿橡膠底性質防滑鞋子,安全登山從腳下做起。
4.2.2山體坡度超過30°以上需登山作業時,須2人及其以上相伴登山,必要時攜帶安全繩索登山作業。雨雪天氣,禁止攀爬30°以上的山體陡坡。
4.2.3在登山過程中,應選擇安全區域行進,避免在有墜石危險的地方或陡崖邊行走。
4.2.4向山區深部行進,應做好沿途各種固定的目標向導,必要時繪出路線圖,以避免迷路。
4.2.5在夏季登山作業,要帶足飲用水,以不斷補充身體所需的水分,避免發生虛脫、中暑。
4.2.6在山頂作業遇雷雨天氣,應及時躲至相對低洼處或干燥掩體遮擋的地方,及時關掉無線通訊設備,嚴禁將有關桿、架、傘、鋤頭、鐵鍬等扛在肩上,以防雷擊。
4.2.7登山作業必要時應隨身攜帶急救藥品,以便在發生摔傷、碰傷、扭傷時派上用場。
4.2.8在山林中作業時,切勿亂丟煙蒂,離去時須徹底消除燃火隱患。
4.3 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4.3.1高空作業分級
只要從事在墜落高空離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墜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稱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分為三級:
(1)一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5 米。
(2)二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5米―15米。
(3)三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15米―30米。
(4)特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4.3.2高空作業場地要求
(1)確保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和空間。
(2)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3)操作平臺有開口部的,要安裝扶欄或安全網;
(4)確保作業區域充足的光亮度。
4.3.3高空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1)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員,禁止從事高空作業。
(2)在工作區的每個人都要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3)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區時不得佩戴會被鉤住、掛住的珠寶首飾或其它裝飾品。頭發及胡須不得妨礙防護用品的有效功能。
4.3.4設施設備的選擇要求
(1)所使用的安全帶必須完好并適合于該項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帶配有的短繩必須用尼龍或強度相當的材料制作;短繩的長度必須能夠調節。
(4)所使用的梯子,應保證踏板完好無損,無缺陷及開裂現象,立腳無彎曲變形。
(7)施工現場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鋼管腳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腳手架。
(3)使用的安全帽應經檢驗合格(安全帽必須經過沖擊實驗和防觸電保護實驗)。
(4)基本裝備應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換購買廠家,則采購管理者應對新采用的基本配備的`質量、安全性能進行評估。
4.3.5高空作業實施要求
(1)作業現場要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必須醒目,并得到妥善保護。
(2)高空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器具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離地面2m以上高度作業人員,應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4)高空作業現場應指定專們監護人員,監督高空作業人員遵守規章制度,防護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發現危險情況時責令其停止作業。
(5)員工進入施工區必須戴檢驗合格的安全帽。
(6)作業人員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7)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梯子的閉鎖部件應完好,底部堅實防滑。
(8)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9)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9)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11)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業必須辦理高空作業審批手續,“高空作業審批表”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現場安全負責人審批,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
一、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作,盡量減少高處作業。
二、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三、高處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隊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四、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五、峭壁、陡坡的場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須經常清理,靠外面一側須設1米高的欄桿。在欄桿內側設18厘米高的側板或土埂,以防墜物傷人。
六、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七、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公斤,試驗時間為5分鐘,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八、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九、高處工作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十、在進行高處工作時,除有關人員處,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十一、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十二、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十三、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處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十四、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十五、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
(一)凡在計劃安排登高作業時,必須認真對使用有關登高的繩索、扶架、人字架、手腳架和跳板、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網等工具作檢查,保證完成,并教育工人正確使用。嚴禁使用沒有防滑腳或梯擋的梯子。
(二)登高用具應有防滑、防塌的安全措施。竹梯要有橡膠防滑墊,架人字架,梯腳橫擋之間應有牢固的繩索。手腳架上放置施工材料不得超載,登高前要認真檢查,保證牢固可靠。
(三)嚴禁直接站在石棉瓦、玻璃鋼瓦、油毛氈和單薄的'纖維板上操作,應站在腳手架跳板上操作。
(四)高處作業,要防止材料、工具從高處落下,造成傷亡事故。
(五)登高作業要嚴防架空電線,防止觸電、停電等事故發生。
(六)加強對登高人員的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做到進入施工場地要戴安全帽,登高時要扣好安全帶,嚴禁穿塑料鞋,硬底鞋登高作業。
(七)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間癥、精神病、美尼爾癥、嚴重貧血、嚴重關節尖或手腳殘廢等人員禁止登高作業。
(八)迷霧、大雪、雷雨或六級以上大風時不準登高作業。
(九)夜間沒有足夠照明不準登高。
(十)飲酒、精神不振或經醫生證明不宜登高的人,不準登高作業。
(十一)屋面頂端或屋沿口,沒有固定的防滑措施,不準登高作業。
(十二)高壓電線旁,沒有安全遮欄,不準登高。
(十三)登高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或線路安裝、檢修、拆除等,必須有電工負責,并嚴禁帶電作業。
(十四)登高作業要全程有人監護,否則不準登高作業。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1、目的:建立并規范高處作業程序,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2、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登高作業
3、責任者:任務下達單位、登高作業單位、安環科、綜合辦
4、程序:
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定義:廠區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a)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a)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b)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c)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d)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b)特殊高處作業。
a)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b)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c)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d)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e)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f)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g)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h)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i)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設備),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k)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天車軌道等上面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l)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m)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3)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a)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b)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c)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d)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e)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f)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g)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h)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i)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j)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k)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l)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m)在危險物品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n)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o)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p)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a)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由作業單位(車間)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b)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c) 5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上報,分廠廠長、安環科主管逐級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d)15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上報、分廠廠長、安環科主管、綜合辦主任逐級審批簽字,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d) 15m以上(含)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上報,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逐級審批,為三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5)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a)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作業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b)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c)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規定和要求,對于不按照制度落實的單位領導罰款200-500元/次;當事人罰款100-300/次。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6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8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0.2條本細則適用于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一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 .4條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貢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 .6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臨邊作業
第3.1.1條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臺、料臺與挑平臺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頭層墻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桿。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臺.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臨邊防護欄桿桿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干70mm ,欄桿柱小頭汽徑不應小于80mm ,并須用不小于16號的鍍鋅鋼絲綁扎,不應少于3圈,并無瀉滑。
二、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于70mm ,下桿稍徑不應小于60mm ,欄桿柱梢徑不應小于75mm 。并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于12號的鍍鋅鋼絲綁扎,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于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于18mm ,采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桿及欄桿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桿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并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采用鋼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0cm。當基坑周邊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墻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鉆孔,然后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后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沖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于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于10mm。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采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二節洞口作業
第3.2.1條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志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洞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臺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并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采用貫穿于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于20cm。
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于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干當地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六、墻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臺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l--2m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
第四章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攀登作業
第4.1.1條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借助建筑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采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l.3條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條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l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 ,支撐應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第4.1.9條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條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l / 20 ,并應控制在10cm以內。
第4.1.12條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于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于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置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后.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懸空作業
第4.2.1條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并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并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制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制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條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低于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后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條鋼筋綁扎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墻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扎,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
三、綁扎立柱和墻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扎,整體豎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條混凝土澆筑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筑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沒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筑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筑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并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臺。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臺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墻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臺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操作平臺
第5.1.1條移動式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的而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并采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mm 。
四、操作平臺可用ф(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采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臺的次梁.間距不應在于40cm,臺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懸挑式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挑式鋼平臺應按現行的相應規范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后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臺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掛鉤掛牢,采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六、鋼平臺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鋼平臺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二節交叉作業
第5.2.1條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條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范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六章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條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安全防護設施的臉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四、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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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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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二、監理期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
四、檢查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堆放情況、通道清理情況,妨礙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督促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檢查施工單位是否事先設置避雷設施。
六、施工過程中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發現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
七、安全防護措施和損傷設施(如腳手架、損傷平臺、懸挑平臺等)完成后,應按類別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逐項加以檢查和驗收,并做好記錄;隨著期工程施工向上進展,應采取分層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項檢查、驗收以及記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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