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法律小常識
1、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合同
法律對于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合同中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程度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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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合同中只要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適合或者不能勝任所職工作,即可單方面解約。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在正式合同中,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約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
簽訂試用期合同,最長期限不應超過六個月。
2、畢業生就業時所享有的權利
每一個畢業生都擁有對用人單位的自由選擇權。
女性就業者有平等就業權。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
用人單位要求在簽訂合同時要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違約,此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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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法律小常識》(http://salifelink.com)。3、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有:
期限、工資、福利、工作時間與休息、職業培訓、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守則和解除條件等。
4、求職謹防不平等合同
簽訂合同是企業與求職者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各自權利的依據。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要注意的不平等合同有:
口頭合同:只是口頭約定的責權利。一但發生糾紛,受損的是求職者。
格式合同:企業事先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本,事先印好,只等求職者在上面簽字,這種合同往往是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導致求職者吃虧。
單方合同:企業利用謀求職者迫切求職的心態,只約定勞動者有哪些義務,如何遵守企業的多項制度,若違反要承擔責任等,而求職者除報酬外一無所有。
還有生死合同,兩層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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