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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職答辯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校學生社團干部隊伍建設,培養學生干部寫作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思辯能力和心理素質,增強工作主動性、自覺性和責任意識,健全學生干部選拔、培訓、管理、薦才、監督、考核、評價、淘汰機制,參照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學生社團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試行)所指的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指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學生干部和各學生社團負責人。
第三條 本辦法(試行)所指的述職答辯是指學生社團干部在一段時期或某項活動結束后,向述職答辯考核委員會作履行職務等情況的匯報,并回答考核委員會提問。
第四條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工作在述職答辯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由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組織實施、人力資源部具體負責。
第五條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指導教師擔任,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任副組長,主席團其他成員和人力資源部部長、各學生社團類別發展部部長任組員。
第六條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考核委員會成員由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七條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全面、客觀、準確陳述,對存在的問題不隱瞞、不回避。
第八條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的內容有:
(一)政治理論學習情況;
(二)履行職務情況;
(三)工作經驗及體會;
(四)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報告或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應嚴格按照述職答辯的主要內容,撰寫書面報告,并于述職答辯會議召開前兩日報送主席團(一式六份)。
第十條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會議于召開前五日面向全校公告。
第十一條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會議由考核委員會主席主持。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干部在述職報告結束后,應接受述職答辯考核委員會的提問。
第十三條 述職答辯考核委員會委員在述職答辯過程中,根據述職答辯人的政治理論學習情況、履行職務情況、工作態度、工作思路和工作建議、語言表達能力、寫作能力、思辯能力和創新能力等方面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填寫《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考核表》;考核委員會秘書如實填寫《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記錄表》。
第十四條 述職答辯考核委員會委員在述職答辯結束后,退席評議,作出通過或不通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列席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會議的人員有:
(一)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副部長級以上干部;
(二)述職答辯人所在部門的全體干部,或所在學生社團的主要成員;
(三)邀請參加的領導、教師和其他人員;
(四)邀請參加的學生代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未盡事項由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報告寫作規范
一、為建立健全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制度,著力培養學生干部的寫作能力,參照相關寫作規范,結合實際,制定本規范。
二、題目為“述職報告”,字體為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三、正文分為七個部分,即“導言”、“政治理論學習情況”、“履行職務情況”、“工作經驗及體會”、“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其他需要報告或說明的情況”和“結語”,字體為仿宋體、三號、行距固定值28磅、首行縮進;注明頁碼。
四、落款為簽名和日期,簽名應由黑色、藍黑色鋼筆書寫,不得打印。
五、A4紙篇幅,打印稿,2000字以上。
六、本規范及其他有關未盡事項由海南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負責解釋。
七、本規范與《海南大學學生社團干部述職答辯實施辦法(試行)》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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