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新農村建設申報材料
新農村建設申報材料1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農村居民建房管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范圍內的農村居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新建、擴建、改建住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規劃部門負責農村居民建房的規劃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農村居民建房的用地審核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各鎮政府、村民委員會,依據各自職責,積極做好農村居民建房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居民建房應符合城鎮規劃、居民點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五條農村居民建房實行分區管理。強控區范圍內農村居民建房的,應使用居民點建設留用地或在政府確定的安置小區購房。中控區、弱控區范圍內農村居民建房的,原則上不安排農用地(林地),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鼓勵農村居民建房向中心村、集鎮集聚。
第六條農村居民建房應使用政府推薦的戶型,鼓勵農村居民集資聯建多層住宅。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第二章建房條件
第七條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建房:
(一)無房、缺房和拆房建房的;
(二)居住地被列入旅游、文物等保護范圍,現住房需拆除的;
(三)居住地實施舊村改造,現住房需拆除的;
(四)因項目建設需拆遷現住房的。
第八條異址房屋建成后三個月內,除分戶情況外,建房戶應在村民委員會的監督下自行無償拆除原住房。對已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必須同時向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注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原宅基地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房申請不予批準:
(一)有出租、變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房屋,再申請宅基地建房的;
(二)在拆遷中已安置的;
(三)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分戶的;
(四)違法建房尚未處理結案的;
(五)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條建房申請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按縣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的規范文本格式,一式兩份),并提供現有住房狀況、家庭成員和戶籍關系等材料。村民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研究討論,并將有關情況公示7日。公示內容包括:
1、申請建房人家庭的人口數;
2、原有住房座落、結構和占地面積;
3、申請建房座落、權屬、地類和用地面積。
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于公示期滿后次日將申請材料報鎮村建設辦和國土資源所。
第十一條鎮村建設辦和國土資源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聯合對建房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現場踏勘,并于次日將申請材料報鎮政府。
第十二條對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建房辦理規劃手續的.,鎮政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依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予以批準,并于次日將規劃批準材料和用地申請材料送縣行政服務中心的國土資源部門窗口。
對使用農用地建房的,由鎮政府按前款規定的時間予以審核,并于次日將申請材料送縣行政服務中心的規劃窗口。
第十三條縣規劃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規劃審核意見,并對符合條件的辦理選址意見書。
第十四條對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建房的,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建房用地審核意見,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對使用農用地(林地)建房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建房資料齊全的情況下,經建房人的申請,鎮村建設辦和國土資源所應在3個工作日內,聯合進行現場放樣驗線。
農村居民建房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和技術規定執行,并做好建筑活動的安全工作。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鎮政府應加強對農村居民建房的管理,采取領導干部分片包干等方式定期巡查,規范農村居民建房行為。
第十七條農村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或違反規劃規定建房的,由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八條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九條鎮政府或縣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職權或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房手續的;
新農村建設申報材料2
一、生態縣(區)、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目標
生態示范創建工作開展以來,全市共成功創建部級生態區1個,部級生態示范區2個,全國環境優美鄉鎮5個,部級生態村1個;省級生態示范區2個、環境優美鄉鎮8個、生態村3個,市級環境優美鄉鎮54個、生態村127個,生態示范創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結合全省第二個“十百千”生態創建工程目標要求,我市20xx年至20xx年創建目標為:閻良區力爭創建成部級生態區、高陵縣力爭創建成省級生態縣,再啟動長安、戶縣、藍田縣市級生態縣(區)創建工作;每個涉農區縣每年啟動1個以上鄉鎮(街道)、2個以上行政村的省級、部級生態創建工作;每個涉農區縣每年有2個以上的鄉鎮(街道)和3個以上的行政村達到市級生態創建標準。
二、申報資格
申報單位必須是市轄區內涉農縣(區)、建制鄉鎮(街道)和行政村。
三、考核、命名及獎勵
(一)考核:由市環保局負責對申報單位進行篩選,確定名單后聯合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組成考核組進行聯合考核驗收。
(二)命名:對通過考核驗收、履行公示后無異議的縣(區)、鄉鎮(街道)和村,命名為市生態縣(區)、生態鄉鎮、生態村。
(三)獎勵:對命名的市級生態縣(區)、生態鄉鎮和生態村繼續實行“以獎代補”政策,給予扶持資金獎勵。
四、創建程序
(一)創建市級生態縣(區)
1.申報程序
(1)創建市級生態縣(區),由縣(區)人民政府向市環保局提出申請。
(2)創建市級生態縣(區)要緊密結合縣(區)情,編制生態縣(區)建設規劃,經市環保局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由縣(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后,政府予以印發實施。正式規劃文本、人大決議(決定)及政府實施文件一并報市環保局備案。
(3)開展生態縣(區)建設要認真執行規劃,每半年向市環保局報送規劃落實情況報告及工作總結,并作為創建基礎資料予以檢查、考核。市環保局將適時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開展生態縣(區)建設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情況予以反饋,其整改結果作為生態縣(區)建設考核驗收的依據。
(4)生態縣(區)建設規劃批準實施1年以上,各項指標經自查達到市級生態縣(區)驗收標準的,可向市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通過市級考核驗收并獲命名1年以上,可申請省級生態縣技術評估及驗收。獲得省級生態縣(區)命名1年以上,各項建設指標經自查達到部級生態縣考核標準的,可申請部級生態縣(區)技術評估及驗收。
2.驗收程序
(1)在自查達標的基礎上,縣(區)政府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同時填寫《市生態縣(區)申報表》(見附件1)。
(2)市環保局接到驗收申請后,將會同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和專家對生態縣(區)建設情況進行技術評估。技術評估采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形成評估意見予以反饋。縣(區)對評估發現的問題予以整改后,以縣(區)政府名義將情況書面報市環保局。經市環保局復核后符合驗收條件的,由市環保局組織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與專家進行考核驗收。
考核驗收方式:①聽取創建工作報告;②觀看生態縣(區)創建專題片(10-15分鐘);③查閱創建工作文件、檔案;④核查技術數據和相關證明材料;⑤現場考察;⑥開展民意調查;⑦形成考核驗收意見。
3.申報材料
(1)縣(區)人民政府申請驗收的函及《市生態縣(區)申報表》。
(2)生態建設規劃文本及縣(區)政府提請縣(區)人大對規劃的批復實施文件(批復文件裝訂在規劃首頁)。
(3)縣(區)人民政府創建市級生態縣的工作總結。內容包括縣域基本情況,市級生態縣(區)建設基本條件、建設指標達標情況和規劃建設內容實施情況,創建工作的措施、成效、體會。
(4)建設生態縣(區)的技術報告。內容包括縣(區)基本情況、建設規劃完成情況、基本條件完成情況、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有關的檢測、監測報告)等。
(5)創建生態縣(區)專題片(10-15分鐘)。
(二)創建市級生態鄉鎮
1.申報程序
(1)符合條件的涉農鄉鎮(街辦)經所在縣(區)政府同意后,由所在縣(區)環保分(縣)局向市環保局統一提出申請。
(2)創建市級生態鄉鎮要緊密結合鎮情編制生態鎮建設規劃,經所在縣(區)環保分(縣)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通過后,由縣人大或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所在縣(區)環保分(縣)局備案。
(3)生態鄉鎮建設規劃批準實施1年以上,各項指標經自查達到市級生態鄉鎮驗收標準的,可向市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通過市級考核驗收并獲命名1年以上,各項建設指標經自查達到省級生態鄉鎮考核標準的,可申報省級生態鄉鎮。獲得省級生態鄉鎮命名1年以上,各項建設指標經自查達到部級生態鄉鎮考核標準的,可申報部級生態鄉鎮。
2.驗收程序
(1)鄉鎮、街辦在自查達標的基礎上,填寫《市生態鄉鎮申報表》,經縣(區)環保局審核,并提請當地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由各縣(區)環保局統一向市環保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
(2)市環保局聯合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及專家組成驗收組,適時對申報單位進行考核驗收。驗收方式:①聽取創建工作報告;②核查創建工作文件、檔案;③審核技術數據;④現場考察;⑤隨機開展民意調查;⑥形成考核驗收意見并提出整改意見。
3.申報材料
(1)鄉鎮政府(街辦)申報市級生態鄉鎮的正式文件。
(2)生態建設規劃文本及縣(區)人大或政府對規劃的批復實施文件(批復文件裝訂在規劃首頁)。
(3)創建工作總結。包括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創建過程、主要活動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內容為經濟發展情況、資源保護和利用情況、環境狀況、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等)。
(4)技術報告。包括經審核的《市生態鄉鎮申報表》(裝訂在技術報告首頁)、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及證明材料(含有關監測、檢測報告)。每項指標都要有證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標要有核算方法,具體參照生態鄉鎮指標解釋。
(5)生態建設專題片(10-15分鐘)。
(三)創建市級生態村
1.申報程序
(1)符合條件的行政村由村委會經鄉鎮人民政府(街辦)向縣(區)環保局提出創建申請。
(2)在縣(區)環保局的指導協助下,編制符合村情實際的生態村建設規劃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辦)批準后組織實施。
(3)生態村建設規劃批準實施1年以上,各項指標經自查達到市級生態村驗收標準的,可向縣(區)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通過市級考核驗收并獲命名1年以上,各項建設指標經自查達到省級生態村考核標準的,可申報省級生態村。獲得省級生態村命名1年以上,各項建設指標經自查達到部級生態村考核標準的,可申報部級生態村。
2.驗收程序
(1)經自查達到市級生態村建設指標要求的村,由縣(區)環保局組織驗收,并將申報及驗收材料報市環保局。
(2)生態村經區縣驗收后,報市環保局進行審核。審核材料包括申請文件及驗收材料。市環保局聯合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對申報的生態村進行抽查,形成審核抽查意見。
3.申報材料
(1)行政村申報市級生態村的正式文件。
(2)生態村創建規劃文本、鄉鎮政府(街辦)對規劃的批復文件(批復文件裝訂在規劃首頁)。
(3)創建工作總結。包括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創建過程及進展情況、主要活動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內容為經濟發展情況、資源保護和利用情況、環境狀況、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等)。
(4)技術報告。包括經審核的《市生態村申報表》(裝訂在技術報告的首頁)、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及證明材料(含有關監測、檢測報告)。每項指標都要有證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標要有核算辦法,具體參照生態村指標解釋。
五、監督管理
(一)對當年通過考核驗收的生態創建單位,在市環境保護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同時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受理群眾投訴。
(二)市環保局將聯合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每2年對各轄區內的生態創建命名單位開展必要復查,進行跟蹤管理,對發現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對獲得市級命名的,將取消其命名稱號,并暫停受理當年該縣(區)市級、省級和部級生態創建的申請,確保生態創建質量。
(三)生態示范創建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公正透明的原則。各創建單位和指標核準單位要對申報的生態示范創建材料嚴格把關,對考核驗收過程中要嚴格程序,嚴格標準,嚴禁欺上瞞下、瞞報數據、弄虛作假等行為。
(四)獲得命名的市級生態縣(區)、生態鄉鎮(街辦)和生態村,若轄區內出現較大(Ⅲ級)以上(含Ⅲ級)的環境事件,且未能妥善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接到當地群眾反復投訴、舉報比較嚴重環境問題的,一經查實,市環保局將建議取消其市級以上生態縣(區)、生態鄉鎮、生態村稱號。
六、工作要求
(一)各涉農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是生態縣(區)、生態鄉鎮(街道)、生態村創建工作的主體,要根據部級、省級、市級生態創建規范和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各轄區生態創建管理辦法。
(二)生態建設規劃的編制要高起點、高標準,以繼續創建省級、部級生態縣(區)、生態鄉鎮、生態村為目標,注重規劃的長遠性。生態鎮、生態村要優先從市級重點鎮、新農村建設重點村選取。涉農環保分(縣)局負責轄區生態創建的具體工作,要深入農村,積極發揮幫助、指導和協調作用,協助編制符合實際的生態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
新農村建設申報材料3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村莊土地整理和舊村改造,鼓勵農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鎮集聚,鼓勵統一規劃建設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
(一)農村村民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設住宅的;
(三)農村新村建設的。
嚴格禁止農村村民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單獨建設住宅。
第五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
嚴格控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建設住宅的,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禁止農村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
嚴禁農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亂占濫用土地建設住宅。
第六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經批準回原村莊、集鎮定居的港、澳、臺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三)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第八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后統一安排使用。
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條農村村民每戶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前款所稱住宅用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筑物、構筑物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占地面積。
第十條農村村民申請單獨住宅建設用地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申請: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村民單獨建設住宅的申請,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并對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3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予以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連同《建設用地批準書》發給申請人,并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并經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認后,不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筑的。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由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根據建房戶數量和實際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申請;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農村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建房戶戶數和每戶的用地面積安排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申請在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村委會按規定確認后統一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審核符合住宅建設用地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簽章確認。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確
認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分戶發給《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
第十五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
區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批準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條件的,有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予以批準。
第十六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委托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圖。住宅施工質量和生產安全由承建方負責。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O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在辦理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只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免收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村委會可以根據當地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和農民承受能力,召開村民大會集體討論采取有償提供住宅建設用地的辦法籌集資金,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額用于本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參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農村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后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但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積限額擴建住宅的,應繳納超出面積部分的土地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農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住宅小區內的建房戶分
攤繳納。
第二十一條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用于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嚴禁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準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農村
【新農村建設申報材料】相關文章:
建設新農村調研報告04-26
新農村建設標語10-03
新農村建設實踐報告10-18
新農村建設調查總結10-14
新農村建設分析報告10-28
關于新農村建設的論文08-31
新農村建設工作總結05-14
新農村建設實施方案02-01
新農村建設工作計劃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