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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工傷那點事
談談工傷那點事
工傷這個事,一不小心就可能會發生,當遭遇工傷的時候,我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現實生活中,勞動者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在向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之后,往往還會提起勞動仲裁。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又會明確告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其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收到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申請后能否受理并裁決?
筆者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仲裁申請合法,但于法定6個月的起訴期限內作出裁決卻又不合法。理由是:一、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工傷案件中知道或應當知道即是指勞動能力鑒定作出并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時效期間內申請工傷賠償勞動仲裁,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理應予以受理。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已明確告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其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時并未超出6個月的起訴期限,而在該期限內,《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未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工傷賠償勞動仲裁裁決卻必須以《認定工傷決定書》作為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案件時采納的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顯然這不符合法律規定,更是變相剝奪了用人單位的行政訴訟救濟權。
筆者觀點
如此境地又該怎么辦
為進一步解決工傷案件勞動仲裁受理起算期限與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期限之間的沖突,更好地充分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者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以下兩點完善建議:
一、由國家人社部或各省人社廳統一行文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必須在用人單位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后方能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二、由國家人社部或各省人社廳統一行文規定:“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收到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申請后必須予以受理,但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未過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期限的或用人單位在起訴期限提起行政訴訟,應當予以中止審理,待工傷認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屆滿或行政訴訟生效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時再行繼續審理。若人民法院經審理對工傷認定行政行為予以撤銷的,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作出駁回仲裁請求的決定。”
完善建議
作者:范 小娜(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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