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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新聞稿終結稿

時間:2023-04-29 12:15:12 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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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新聞稿終結稿

醫療糾紛案新聞稿終結稿

法官細致調解化糾紛 原被雙方同寄感謝信

醫療糾紛案新聞稿終結稿

近日,天心法院同時收到一起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原、被告雙方寄來的感謝信。均感謝該院民一庭法官李榕不辭辛勞,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得這一件困擾雙方當事人長達兩年之久的醫患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2017年8月16日,在長沙打工的張某因發熱頭痛,前往長沙某醫院就診,當時醫院值班醫師周某和實習醫師張某為其接診。醫院先后為張某于8月16日、17日各輸液一次,8月18日上午9時左右,張某在家中突感胸悶不適,胸痛,120急救車趕到時,張某心跳停止,確診死亡。此后,張某的家屬陳某等人認為張某的死亡與醫院的誤診有關,要求醫院予以賠償。在雙方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張某的家屬陳某將長沙市某醫院起訴至天心法院,要求長沙某醫院賠償其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91837元。法院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視,指定由辦案能力較強的法官李榕承辦此案。李榕法官經詳細了解案情,決定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該案進行調解。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委托長沙市醫學會對此次事故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證實被告的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有一定的醫療過錯。在權威的鑒定結論面前,在考慮到原告從外地

到長沙打工,經濟狀況十分窘迫的情況下,李榕法官更堅定了以簡便易行的調解方式審結此案的決心。通過對雙方當事人明法釋理,最終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被告當場支付了四萬元補償款給原告,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訴。

醫療糾紛案新聞稿終結稿 [篇2]

本報記者 李傳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一部法律,人們往往認為患者是弱勢群體,應該傾注更多的同情,殊不知在一些醫療事故的處理中,醫方也承受了不少委屈。儀隴縣大寅中心衛生院院長高瓏華近日向記者述說了這樣的苦衷:去年法院在受理了有關他們院的一起醫療糾紛案后,委托南充市醫學會作了醫學鑒定,鑒定結論為醫方只負次要責任。可兩級法院在判決時,竟沒有采信醫學會所做的鑒定結論,判了醫方負主要責任。在涉及死者子女撫養費、父母的贍養費問題時,法院不顧死者兄妹四人及妻子健在,也該履行相應義務的事實,硬將死者子女撫養費和父母贍養費全計到死者一人頭上,這樣一來,衛生院被多判了3萬多元的賠償責任。

法院出乎意料的判決

2月22日,記者在儀隴采訪了解到,營山縣36歲的患者黎某于2004年3月25日從一處2米高的地方摔下,左上腹受傷,但黎某沒有及時到醫院治療,而是在家勞動了3天。3月28日,黎某疼痛加劇休克后住進了臨近的儀隴縣大寅中心衛生院。醫院對黎某手術后進行了輸血,后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一天后,死者家屬委托南充市通正司法鑒定中心對黎某的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結論是黎某生前患外傷性脾破裂,術后繼發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

隨后,黎某的父母及妻子、四名子女將衛生院告上了法院。儀隴縣法院受理后,委托南充市醫學會對雙方醫療事故做了技術鑒定。鑒定書中專家分析說,衛生院在診療中診斷正確,手術及時,手術方式恰當,但手術中止血不徹底;患者摔傷后未及時治療并較大強度勞作導致大量出血,加之當地血源條件差等原因在救治中輸血不足,是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的主要原因。故醫學會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然而,儀隴縣法院在判決時卻沒有采信醫學會的鑒定結論。判決書中稱:“本院認為,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而導致死者失血的主要原因是止血不徹底和被告無充足血源,因此被告方對死者應承擔主要責任。”

從判決書中還可看出,黎某生前有四個子女,其中3人尚未滿16周歲,以每月最低130元生活費計算,3個子女被撫養到16周歲共需撫養費10730元。黎某父親已滿60周歲,母親未滿60周歲,黎某父親15年、母親20年贍養費共計54600元。加上其他費用,法院共算出了賠償費97339.50元。根據法院作出的責任劃分,衛生院須承擔70%即68137.65元賠償費。

高院長認為,黎某的妻子健在,她應該承擔3個子女撫養費10730元的一半,黎某的另外四兄妹也應該承擔其父母贍養費54600元的五分之四,衛生院即使接受法院所下的承擔主要責任的判決,這兩項費用衛生院只須承擔11399.50元。法院給衛生院多判了3萬多元的賠償費。于是,衛生院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雙方均未提供新證據,2017年1月20日,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和法院令人費解的解釋

儀隴縣法院參與審判此案的法官楊德榮解釋說,當時審判委員會在研究案子時,不少法官提出這樣的質疑:既然醫學會認定是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方怎么只該負次要責任?應該負主要責任才對。楊德榮還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于撫養費的計算是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來算的,但實際上無論是對子女還是對父母的撫養所需的費用遠遠不止這個數,除了衛生院按責任劃分應該支付的數字外,死者的妻子和兄妹實際還需付出。因此,法院從尊重事實的前提出發,將死者父母及子女撫養費全記到了死者頭上,然后再根據責任劃分分攤到衛生院。

中級法院認為,雖然南充市醫學會鑒定醫方負次要責任,但根據兩個鑒定結論和相關病歷審查分析,原審不采信醫學會鑒定結論中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是正確的。對于贍養費和撫養費的問題,中級法院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8項中沒有規定要對相關費用分攤,故不支持衛生院的上訴請求。

專家:法院判決站不住腳

   針對法院的判決及法官的解釋,記者采訪了西華師范大學法學教授馮開煦。馮教授說,法院要否定醫學鑒定,除非有能夠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的有力證據或者有更具說服力的司法鑒定結論,從判決書來看,患方雖然對醫學鑒定結論提出了異議,但沒有申請更高級別的鑒定,也沒提供能推翻醫學鑒定結論的證據,從南充市通正司法鑒定中心所做的司法鑒定書和南充市醫學會所做的技術鑒定書來看,兩者是一致的。因此,法院沒有理由不采信醫學會的鑒定結論。醫學鑒定結論中責任的劃分直接對應事故處理中的經濟賠償,法官的說法站不住腳。再者,自從《民事證據法》施行后,法院已不允許靠類推來判案,兩級法院在判此案時憑“本院認為”怎樣怎樣的推理來下判決是錯誤的,況且他們在推理時引用醫學鑒定書中專家分析意見也不全面,忽略了專家所分析的“衛

生院在診療中診斷正確,手術及時,手術方式恰當及患者摔傷后未及時治療并較大強度勞作導致大量出血”等意見,采用了“唯我所需”的方式。

馮教授說,根據《民法》和《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均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均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于死者子女和父母的撫養費賠償方面雖然沒有明確相關細則,但應該遵循《民法》和《婚姻法》的規定。法官所說他們從尊重事實的前提出發,殊不知這樣做實際上是不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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