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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與檢察
一、刑事辯護的意義和必要性
律師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于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依法治國,都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說,沒有律師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律師刑事辯護制度是律師制度最基礎的部分;律師刑事辯護是律師最基本的業(yè)務,它更集中、更鮮明地體現(xiàn)了律師制度對于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
刑事辯護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從司法證明活動的復雜性來看
在刑事追訴中,認識活動具有逆向性,即追訴人員發(fā)現(xiàn)刑事案件時,案件已經(jīng)成為過去,追訴人員通過現(xiàn)場勘查、走訪在場人及其他的一系列偵查活動,收集證據(jù),進而依靠這些證據(jù),來“回復”、“再現(xiàn)”案件當時的事實。因此,司法證明是一種回溯證明。而“回復”、“再現(xiàn)”案件當時的事實、對案件作回溯證明的過程,是非常艱難復雜的,它像考古者考古,要受時間、空間、天氣、證人的認識能力、記憶能力、表達能力、注意力、情緒、思想感情,偵查裝備的先進程度,辦案人員的素質、能力、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容易出現(xiàn)紕漏、差錯甚至重大錯誤,從而使不特定的公眾陷入可能被錯誤追訴的風險之中。因此,各國都不可能保證不出冤假錯案,連財力充足、司法資源豐富、法治較為完善的發(fā)達國家也是如此。據(jù)有關資料,美國死刑誤判率竟達68%。⑴正因為存在出錯的風險,因而辦案需要采取訴訟的方式而不能采取行政決策的方式。而律師刑事辯護,以其專業(yè)知識,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審視和發(fā)現(xiàn)回溯證明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從而把案件搞準。如果說司法公正是一座大廈,那么,偵查、起訴、辯護、審判和法律監(jiān)督是撐起這座大廈不可或缺的五根支柱。
(二)從尊重和保障人權來看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的一項憲法原則和司法原則,也是國家的重要職能和任務,充分體現(xiàn)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當事人有無犯罪、犯何罪、處何刑的問題,案件辦理的最終結果,都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及財產(chǎn)權利,其中多數(shù)案件還關系到自由權乃至生命權。概言之,刑事訴訟關系到當事人的名譽、自由乃至生命,關系到其財產(chǎn)權益及家庭的榮辱興衰,比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所涉權利更為重要。當公民被公安、司法機關錯誤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訴訟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被公權力機關侵害,從而陷入無助、無奈的境地時,請求律師幫助是依法求助的基本渠道。刑事辯護能夠幫助公安、司法機關把關涉當事人如此重大權利的偵查、批捕、起訴、定罪判刑等工作做準確、做公正,從而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落到實處。
(三)從刑事訴訟程序和構造來看
辦案必須采取訴訟的方式,而不能采取行政決策的方式。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是偵、訴、審(一審、二審,少數(shù)經(jīng)再審),而刑事辯護是貫穿其始終的一個要素;刑事訴訟的典型構造是由控、辯、審三方所組成的等腰三角形,即所謂“控辯平等對抗、法院居中裁判”,如果缺少刑事辯護,三角形訴訟構造就不存在,刑事訴訟就不成其為真正的訴訟,就失去其公正性。
(四)從公權力的弱點來看
公權力是伴隨著國家的出現(xiàn)而存在的,其基本功能是管理國家,服務民眾。公權力為任何國家進行經(jīng)濟、政治、文化、社會、資源環(huán)境管理所必須,但公權力如不受監(jiān)督制約,就會被濫用、誤用以至出現(xiàn)腐敗;同時,公權力還有自我擴張的特點,有時還有“經(jīng)濟人”的缺陷。針對公權力的這些弱點,刑事訴訟中設立了公、檢、法互相制約、當事人上訴、申訴,律師辯護、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等制度;在訴訟程序之外,還有紀檢監(jiān)察監(jiān)督、民主監(jiān)督、新聞輿論監(jiān)督等。因此,刑事辯護是刑事訴訟中對公、檢、法這些公權力進行制約監(jiān)督,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環(huán),其功能和作用非其他制約監(jiān)督所能代替。
(五)從國家民主法制發(fā)展進步的需要來看
刑事辯護是國家民主法制發(fā)展進步的產(chǎn)物,又反過來保障和促進國家民主法制的發(fā)展進步。公民權利的保障狀況,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制狀況的重要尺度。刑事辯護制度是保障公民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免遭公權力不法侵害、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項基本制度。因此,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程度,刑辯律師的境遇,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制化程度的重要尺度,直接關系到我國作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形象。
二、刑事辯護與檢察工作的關系
刑事辯護與檢察工作是相反相成、對立統(tǒng)一、互促共進的關系。一方面,他們一辯一訴,角色對立,成為訴訟中激烈對抗與攻防的雙方;另一方面,他們互為自身存在的條件,統(tǒng)一于刑事訴訟構造和刑事訴訟程序之中,具有多方面的一致性(同一性)。
(一)二者目標具有一致性
刑事辯護和檢察工作的目標,都是要準確查明案件事實與證據(jù),正確認定案件性質,正確適用法律,辦準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
(二)二者命運具有一致性
律師制度和檢察制度都是國家法制的伴生物和組成部分,律師制度和檢察制度都對法制起維護和促進作用。律師制度和檢察制度都與國家法制同興衰、共命運,即法制興即律師、檢察興,法制強則律師、檢察強,法制衰則律師、檢察衰,法制亡則律師、檢察亡。反之,律師制度和檢察制度的興衰存亡,又影響著國家法制的興衰存亡。在共和國成立六十多年里,伴隨著國家法制的狀況和命運,我國檢察制度和律師制度都經(jīng)歷了產(chǎn)生——發(fā)展——衰亡——勃興的歷程,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進一步實施和推進,律師制度和檢察制度都將進一步繁榮、發(fā)展。
(三)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的性質決定了二者具有一致性
作為現(xiàn)代司法活動的“檢察”,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社會公益所進行的一種以公訴為主要職能、以監(jiān)督為屬性、以維護國家法制為目的的國家活動。在我國,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刑事公訴僅是檢察機關諸多職能中的一項職能,刑事公訴要受法律監(jiān)督性質的制約,服從并服務于法律監(jiān)督。檢察機關在刑事公訴中不是當事人,它不應像民事訴訟當事人那樣以謀求勝訴為主要目標,而應以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尊嚴和權威為根本追求;在訴訟監(jiān)督中應當秉持中立性,不偏不倚。據(jù)此,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既是犯罪的追訴者、又是訴訟中違法行為的匡正者,還是合法權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因此,檢察機關在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上,具有一致性。
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會使檢察官取得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高的地位,從而破壞控辯平等。我認為這是一種誤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不僅不會破壞而且有利于實現(xiàn)控辯平等。因為所謂控辯平等,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在形式上保持平等對抗的格局”。⑵它主要包括控辯雙方訴訟地位平等、訴訟權利對等等內容,其目的在于防止控方權力過于強大而對辯方權益造成損害,從而實現(xiàn)訴訟的客觀公正。首先,控辯平等主要是在刑事訴訟立法上通過“扶辯抑控”的機制來實現(xiàn)的,對此,筆者曾在《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及其在中國的發(fā)展完善》一文中作過闡述,⑶這里不再重復。因此,要實現(xiàn)控辯平等,主要是在刑事訴訟中嚴格遵守訴訟程序,換言之,只要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辦案,就能基本實現(xiàn)控辯平等。其次,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有利于校正公訴人的片面追訴傾向,從而有利于控辯平等。因為檢察機關如果是單純的公訴機關,就容易以追求勝訴為目標,而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時,就要秉持中立性,抑制片面的追訴傾向,以維護法制統(tǒng)一、尊嚴和權威為追求。再次,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對于辯方來說是中性的,并不必然給其帶來不利。因為檢察機關既要對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提出抗訴,又要對無罪判有罪、輕罪重判提出抗訴;既要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不當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監(jiān)督,也要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監(jiān)督。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抗訴、糾正違法和職務犯罪偵查是針對后者進行的。最后,被規(guī)定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檢察院與沒有被規(guī)定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檢察院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有沒有監(jiān)督糾正訴訟中違法行為的權力,而該權力僅是程序性的權力,檢察機關只能給有關單位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有關單位收到通知書后是否糾正和如何糾正,則由有關單位依法作出決定。因此,檢察機關的糾正違法權僅是建議權。糾正違法權的程序性和受制約性,使得檢察機關不可能因此而取得優(yōu)越于辯方的訴訟地位從而破壞控辯平等。
(四)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決定了二者具有一致性
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是指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不應站在當事人立場而應站在客觀立場上,不偏不倚地進行訴訟活動,忠實于案件事實真相,全面關注對被追訴人不利或有利的事實與情節(jié),既依法追訴犯罪,又依法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以實現(xiàn)司法公正。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在世界各國法律中都有體現(xiàn),也被聯(lián)合國《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所確認。世界各國法律之所以都規(guī)定了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主要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是準司法官,擔負著維護法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使命,而檢察官承擔的主要職能之一是公訴,容易存在片面追訴傾向,需要以該義務予以防止和校正。據(jù)此,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中關于“關注對被追訴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jié)”、“維護被追訴人合法權益”的要求和“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目的,與刑事辯護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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