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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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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

摘 要:違反合同附隨義務造成加害給付也應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中國論文網(wǎng) http://www.xzbu.com/7/view-37998.htm  關鍵詞:附隨義務;歸責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1)36-0287-01      一、違反合同附隨義務責任的性質(zhì)    將附隨義務納入合同義務群之中,是從廣義上對合同義務的界定,體現(xiàn)了合同義務概念內(nèi)涵的擴張,這也導致了與合同義務密切相關的合同責任概念的擴展。合同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準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它不僅包括違約責任,還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后合同義務責任等。合同責任以違約責任為基點,向前將先契約階段的締約過失責任和后契約階段的后合同責任納入其中。本文研究的僅限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債務人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產(chǎn)生的合同附隨義務,給債權(quán)人帶來損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首先,除了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以外,還應包括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以及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告知、照顧、忠誠、說明、注意、保密等合同附隨義務。不管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規(guī)定這些義務,一旦合同成立,這些義務就自然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債務人違反這些義務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從當代合同立法的情況來看,違約概念的擴大已成為當代合同責任發(fā)展的一個重要趨勢。    其次,許多學者都認為不完全給付包括了合同附隨義務的違反,王澤鑒先生認為不完全給付基本要件有二:一是須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二是須為不完全給付,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的違反。不完全給付已經(jīng)由“給付義務的不完全履行”,擴張及于“附隨義務的違反”。    最后,違反合同附隨義務造成加害給付也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附隨義務是為了實現(xiàn)合同利益和保護債權(quán)人人身、財產(chǎn)利益,不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有可能造成合同利益不能完全實現(xiàn)或者造成債權(quán)人人身、財產(chǎn)利益損失,后者被稱為加害給付。違反合同附隨義務造成的加害給付,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和非獨立性,它是從屬于給付義務的,不能獨立訴請履行,所以違反合同附隨義務不構(gòu)成要求承擔侵權(quán)責任的獨立訴因。    二、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根據(jù)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未合理履行義務或者侵害他方權(quán)益,是否承擔責任的法律準則,歸責原則的法律意義在于它直接決定著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而且還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范圍和損害賠償范圍。嚴格責任原則中,過錯不是法律責任成立的要件,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只要造成損害,不論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以有過錯為要件,無過錯則無責任。對于違反合同附隨義務應采取何種歸責原則,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有的學者認為合同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同為合同義務,應根據(jù)《合同法》上的原則性規(guī)定采取嚴格責任原則,違反附隨義務,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責任。    首先,我國的《合同法》原則上采用嚴格原則,但并未排除過錯責任原則!逗贤ā返 107 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承擔違約責任不需要一方有過錯。雖然《合同法》采用了嚴格責任原則,但并沒有完全排除過錯責任原則,租賃合同、委托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旅客運輸合同在違約責任承擔上采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合同法對于違反合同附隨義務規(guī)定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合同法第 42 條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第 189 條規(guī)定的贈與人的告知義務,第 265 條規(guī)定的承攬人的保管責任,第 289條規(guī)定的承運人的安全注意事項告知義務。    其次,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別結(jié)合關系,當事人因社會接觸而進入彼此可影響之范圍,依誠實信用原則,自應盡交易上之必要注意,以保護相對人的人身及財產(chǎn)上的利益。附隨義務是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產(chǎn)生的,誠信原則本身就是一個內(nèi)含主觀因素的價值判斷原則,是道德價值的法律化。附隨義務是誠信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適用,合同法在規(guī)定附隨義務時,一般都以“交易習慣”、“必要注意”、“合理”、“善意”作為判斷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標準,只要盡到必要注意,主觀上沒有可責難之處,達到了誠信的要求,就不應承擔責任。    采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我國現(xiàn)有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人們的法律意識不相適應。合同附隨義務在人們的頭腦中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甚至根本沒有這個意識,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在實踐中實行比較困難,頻繁處理違反附隨義務的案件也會加大法院的負擔。此外,惡意債權(quán)人為了自身利益,可能以違反合同附隨義務要求債務人承擔額外的義務,反過來對債務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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