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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判決書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判決書
上訴人閆學林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四各莊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四各莊村委會)、被上訴人黃金水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47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李春華擔任審判長,法官孫參政、姚明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閆學林在一審中起訴稱:自1999年10月始,四各莊村委會將本村西2.8畝土地發包給閆學林經營,并于2000年5月22日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為了讓各戶安心種地,集體和各戶簽訂協議如下,集體在2000年內給留一半地的戶完善30年合同,蓋章為準。四各莊村委會在協議書上蓋章和簽字。閆學林自1999年10月開始承包經營該地至今。現四各莊村委會因更換法定代表人,宣布原村委會同閆學林所簽訂的協議書無效,在2008年10月強行收回閆學林的承包地,并將2.8畝土地另行發包給黃金水承包經營。閆學林認為閆學林、四各莊村委會2000年5月簽訂土地承包協議書并約定30年的承包期限不變。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土地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因承包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現閆學林要求法院判令四各莊村委會為閆學林完善承包合同并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確認四各莊村委會、黃金水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閆學林承包的土地;訴訟費由四各莊村委會、黃金水負擔。
四各莊村委會在一審中答辯稱:協議不是正式合同,現土地已經確權,已經重新分配頒發了證書。不同意閆學林的訴訟請求。
黃金水在一審中答辯稱:同意四各莊村委會意見。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5月22日,四各莊村委會與本村村民王雙閱、閆學林、閆學義等簽訂協議書約定:原在1999年10月份調整土地時和有蘋果地的戶達成協議,留一半地簽30年合同,另一半地歸集體。為了讓各戶安心種地,簽協議如下,集體在2000年內給留一半地的戶完善30年合同,蓋章為準。此后四各莊村委會并未與相關村民完善三十年承包合同。2008年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四各莊村進行土地確權,人均2.05畝,閆學林應分得四人的確權土地,閆學林實得確權土地8.2畝。閆學林原種植的村西三節地2.8畝土地確權給黃金水。
一審法院查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協議書(復印件)、四各莊村委會和北京市大興區龐各莊鎮四各莊村經濟合作社的證明、土地確權證明、土地確權協議(復印件)、鑒證書(復印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復印件)等。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00年5月22日,四各莊村委會與閆學林等村民簽訂的協議書,是以后與村民正式簽訂承包合同的意向書。之后雙方是否正式簽訂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并非法律所強制。閆學林要求判令四各莊村委會與其完善承包合同并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閆學林要求確認四各莊村委會、黃金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并返還其原承包的土地的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閆學林的訴訟請求。
閆學林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一審法院判決案件性質認定錯誤。四各莊村委會與閆學林于2000年5月22日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書,承包期限確定,即承包30年;承包數量確定,即2.8畝;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字并加蓋公章,閆學林也已經承包經營該土地快10年時間,但一審判決卻將該協議認定為“意向書”,并認為“是否簽訂正式合同和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雙方自愿的行為”,一審判決認定違背了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承包人已經耕種了10年的土地,不能因四各莊村委會更換了法定代表人就不是事實了。該協議中約定了“集體一方在2000年內把每戶的合同完善,以防反悔”,約定了“為了讓各戶安心種地,簽30年合同,集體和各戶簽訂該協議”,并且在庭審中也對上述協議中約定的事項進行了當庭質證,四各莊村委會也承認簽訂了該協議,并且確定了承包土地的數量,閆學林也已經耕種了10年的時間,這些事實一審判決中沒有認定,卻把雙方已經履行了10年的協議認定為意向書,這是案件性質的認定錯誤。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駁回了閆學林的上訴請求;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關于涉農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時明確指出:“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中,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的行為,應當一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的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是明顯的適用法律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4、26、27、62條中對于承包合同明確規定:“發包人不得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化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期內不得收回、不得調整承包地,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于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后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一審法院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來判案,不僅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也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六條的司法解釋,也不符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京高法發[2005]68號)。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四各莊村委會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閆學林的上訴理由答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1)閆學林提供的“協議書”,不是承包合同。這份“協議書”只是當時村里的一個意向,并不是完整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等相關內容,但是在該協議書中并未載明有關條款。協議書中并未載明承包土地的數量及承包合同的起始年限,并且當時還應當交納土地承包費用,也未載明,因此,該協議書不是正式合同文本。(2)閆學林要求村里給完善合同,就說明雙方未簽訂過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應當簽訂合同并且以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為準,但雙方未簽訂合同。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合法。現該村已經于2008年12月按照上級的指示精神進行土地確權,此次土地確權工作經法定程序經村民代表表決同意,并指定分配方案重新分配土地,并公示村民,現土地確權工作已基本完成,土地確權證書已頒發到村民手中。閆學林也分配到相應的承包土地。因此,上訴人的訴求于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黃金水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在二審中的答辯意見同四各莊村委會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2000年5月22日四各莊村委會與閆學林等村民簽訂的協議書,其內容為“集體在2000年內給留一半地的戶完善30年合同,蓋章為準”,并無關于承包土地具體位置、承包起至日期、承包土地用途及雙方權利義務等約定,故該協議書并非土地承包合同,而只是雙方簽訂正式土地承包合同前的意向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因此,四各莊村委會與閆學林此后是否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應依雙方當事人的意思由雙方自愿為之。現閆學林請求法院判令四各莊村委會為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補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請求判令四各莊村委會與黃金水簽訂的合同無效及黃金水退回土地,于法無據。閆學林上訴提出的該協議書為土地承包協議,一審法院判決將土地承包協議書認定為意向書屬案件性質認定錯誤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閆學林上訴中還提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屬于適用法律不當。對此,本院認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屬民事合同范疇,其簽訂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且2000年5月22日雙方簽訂本案協議書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尚未施行,故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綜上,閆學林的上訴請求與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閆學林負擔(已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閆學林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春華
代理審判員 孫參政
代理審判員 姚 明
二○○九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員 鄭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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