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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四)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四)1
買賣合同(四)正文: );名稱: 計量單位: 簽訂地點: 合同編號: 生產廠: 牌號商標: ·年 月 日 調撥通知書編號: 字號 ┌───┬──┬───┬───┬─────────────────┬─┐ │規格 │數量│單價 │總金額│ 交(提)貨時間 │備│ │型號 │ │(元) │(元) ├──┬──────────────┤注│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1.本合同按《經濟合同法》、《工│5.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 │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中華人├──────────────────┤ │民共和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有│6.結算方式及期限: │ │關民爆器材管理規定執行。 ├──────────────────┤ │ │7.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費用負│ │ │ 擔: │ ├───────────────┼──────────────────┤ │2.質量要求、質量標準: │8.違約責任: │ ├───────────────┼──────────────────┤ │ │9.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 │3.交(提)貨地點、方式: │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1] [2] 下一頁買賣合同(四)2
合同編號: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相關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墓礎上,就二手車買賣的有關事宜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二手車(注:批量交易車輛請填寫合同附件)
車主姓名: ;號牌號碼: ;廠牌型號: ;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至: ;車輛年檢有效期限至: ;初次登記日期: ;行駛公里數: 。
車輛使用性質:口客運、口貨運、口出租、口租賃、口非營運、口其他。
車輛狀況:
第二條 車輛成交價格及交驗車
車輛成交價格為(不含稅費) 元;大寫: 元;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口買方負責、口賣方負責、口 。
買方應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自驗收、審驗無誤起 日內向賣方支付車價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價款后向買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在 日內協助買方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注:雙方約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時間及車輛交付等問題在第六條中約定。)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等級證書、車輛購置稅證明、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交付憑證、 。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 、賣方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宜權,且該車符合相關規定姐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 、賣方應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很成分。
3 、買方應按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約定支付車價款。
4 、賣方收取車價款后,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 、車輛交付后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 負責。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 、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澳成的一切報失.
2 、買方未按約定支付車價款的,應每日按未交車價款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 、賣方未按約定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價款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4 、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規定期間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價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規定期限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①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一份,備案部門一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買方(章): 賣方(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證照號碼: 證照號碼: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訂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
買賣合同(四)3
一、關于對買賣合同第四條(商品房基本情況)的補充約定
1、合同約定房價款不包含電話開戶費、網絡接入開通費、電視系統開通費等,該等費用由買受人自行向相關部門繳納。
2、買受人簽訂本合同時已知悉所購買物業以及周邊區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環境、線網架設、市政配套設施等現狀情況,出賣人也作了充分的提示和說明,買受人在合同簽訂后不得以環境噪聲、網線架設干擾等事由向出賣人提出任何權利和主張。
3、買受人所購買的 [房號],最終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房號為準(該商品房平面圖、朝向、結構、布局等情況及在整棟中的位置圖在附件一中已列出)出賣人無需對房號變更承擔違約責任。
二、關于對買賣合同第五條(抵押情況)的補充約定
買受人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出賣人對該商品房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設定抵押,但出賣人不得因此延誤買受人對該商品房權屬的辦理日期。
三、關于對買賣合同第十條(逾期付款的處理)的補充約定
1、買受人以銀行匯兌方式支付的匯款到達出賣人賬戶之日為付款日;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現金之日為付款日,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付款。
2、逾期在30日(含第30日)之內的,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實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并于實際支付應付款當日一并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逾期付款超過30日的,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另行處理該房屋。 出賣人選擇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總房款的百分之十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從買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剩余房款無息退還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權繼續追償。
出賣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且經出賣人同意的,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并于實際支付應付款當日一并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但買受人在出賣人寬限的期限內仍未支付應付款項和違約金全款的,出賣人仍有權解除買賣合同并收取總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4、無論買受人是以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銀行貸款或其他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均按前述約定執行。
四、關于對買賣合同第十二、十三條(規劃、設計變更)的補充約定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發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后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戶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準
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筑及設施,不屬于環境布局范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買賣合同(四)4
本次合同示范文本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在20xx年發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基礎上,經廣泛調研多方征求意見后修訂而成的。在修訂過程中,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介紹,隨著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物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舊版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已不能更好地滿足實際需要。而與20xx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訂的合同示范文本分為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利,在明確雙方義務的基礎上,也更加注重買受人權益的保障。
在平等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利、明確雙方義務的基礎上,更加注重買受人權益的保障。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增加了房屋交付前買受人查驗房屋的環節,明確了出賣人的保修責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細化了業主對建筑物專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在預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條款,明確出賣人應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有效防范交易風險。
對簽訂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提示,引導買賣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作出承諾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由出賣人對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賣”“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問題等作出承諾,買受人對使用期間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等作出承諾。明確出賣人將合同簽訂后發生的規劃設計變更、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情況等重要事項告知買受人的義務。增加買受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出賣人對買受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引導買賣雙方自行約定,避免引發糾紛。針對法律法規規定不詳、買受人又最為關心的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小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室內空氣質量、建筑隔聲標準等房屋質量問題,合同示范文本引導買賣雙方進行約定,明晰權利義務關系。
細化了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強。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利息計算方式。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內容,對存在“一房多賣”、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等嚴重違約情形的',出賣人除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還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者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一、增加房屋交付前買受人查驗房屋環節
二、明確出賣人保修責任和最低保修期限
三、出賣人應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四、買受人承諾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等
據住建部的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新修訂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四大新特點值得關注。
一是在平等維護買賣雙方合法權利、明確雙方義務的基礎上,更加注重買受人權益的保障。如合同示范文本增加房屋交付前買受人查驗房屋的環節,明確出賣人的保修責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細化業主對建筑物專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此外,新版本預售合同中還新增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條款,明確出賣人應將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有效防范交易風險。
二是對簽訂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問題進行提示,引導買賣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作出承諾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由出賣人對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賣”、“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問題等作出承諾,買受人對使用期間不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等作出承諾。
對于以前開發商說一套做一套的手法,新預售合同也有所針對,明確要求賣方將合同簽訂和發生的規劃設計變更、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情況等重要事項告知買房人。一旦開發商侵害買房人的權益,買房人能夠更早知曉,同時也能夠更早介入,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外,新合同還增加了買受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出賣人對買受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三是對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新預售合同也引導買賣雙方自行約定,避免引發糾紛。比如說,針對法律法規規定不詳、買受人又最為關心的小區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小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室內空氣質量、建筑隔聲標準等房屋質量問題,合同示范文本引導買賣雙方進行約定,明晰權利義務關系。
四是新合同還把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細化,比如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利息計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還引入了懲罰性賠償金內容,對存在“一房多賣”、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等嚴重違約情形的,開發商除退還買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更要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或者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針對房屋買賣中極易產生糾紛的口頭銷售承諾,新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也第一次提出了明確禁令: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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