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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時間:2023-11-06 10:23:4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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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為了規范粉塵作業場所粉塵爆炸危險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規范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維護生產員工和公司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的粉塵爆炸危險告知和安全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公告欄和培訓。

  3、粉塵防爆安全警示是在粉塵作業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志。

  4、依據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5、在作業場所的所有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危險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6、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生產部的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二、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1、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2、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1)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①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的意思。

  ②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③黃色表示提醒、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④綠色表示允許、安全的意思。

  (2)安全標志的分類

  ①禁止標志: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②警告標志: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③指令標志: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④提示標志: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3)安全標志的基本形式

  ①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②警告標志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③指令標志的基本形式是藍色圓形。

  ④提示標志的'基本形式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三、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規則

  1、安全警示標志要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2、安全警示標志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人們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粉塵爆炸危險區、當心爆炸等環境信息標志應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附近的醒目處。

  3、安全警示標志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人們看不見安全標志,安全標志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安全警示標志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角。 5、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6、安全警示標志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附著式和懸掛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安全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7、設置安全標志時,應避免出現內容相互矛盾、重復的現象。盡量用最少的標志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8、多個安全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9、兩個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標志一起設置時,各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標志公稱尺寸0.2倍的間隙。

  10、兩個相反方向的正方形安全標志并列設置時,為避免混淆,在兩個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一個標志的間隙。

  11、兩個以上安全標志牌可以設置在一根標志桿上。但最多不能超過4個。

  12、無論廠區或車間內設置的安全標志牌,其觀察距離不能覆蓋全廠或全車間面積時,應設置多個標志牌。

  13、安全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四、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內容

  1、在所有生產作業場所設置禁止標志“禁止吸煙”、“嚴禁煙火”。

  2、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警告標示“當心爆炸”、“注意防塵”、“必須接地”。

  3、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指令標志“戴防塵口罩”。

  4、在所有生產作業場所設置提示標志“緊急出口”。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2

  為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確保安全生產連續順利的進行,根據《安全規程》規定、安全標準化建設要求,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1、采石場的邊界、配電房、爆破區內、松散巖土層、有安全危險的邊坡都必須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設置圍欄。

  2、已經懸掛好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設置的`圍欄任何人不得損壞和借故拆除,否則,按照原價格十倍處罰。

  3、在工作中必須采取保護措施對安全警示標志或設置的圍欄保護好。

  4、對檢舉破壞安全警示標志或圍欄的人員進行保密和重獎,對破壞者進行重罰。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3

  1、目的:為了規范安全生產的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公司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危險源進行評估標示匯總。

  3.2設備部負責對一些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進行安裝。

  4、內容

  4.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4.2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并按gbz158-20xx設置警示標識。

  4.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4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4.5安監辦、生產技術部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各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4.6告知

  4.6.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4.6.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依照前條規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4.6.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4.6.4各車間部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范圍。

  4.6.5設置公告欄:

  4.6.5.1在公司門口、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置;

  4.6.5.2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要發放到相關崗位;

  4.6.5.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布于崗位;

  4.6.5.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4.7警示

  4.7.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4.7.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4.7.2.1術語

  4.7.2.1.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2基本形式

  4.7.2.2.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4.7.2.2.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4.7.2.2.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7.2.2.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4.7.3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4.7.4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4.7.4.1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

  4.7.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4.7.4.3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

  4.7.5設置

  4.7.5.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7.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4.7.5.1.2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4.7.5.2其他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7.5.2.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4.7.5.2.2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4.7.5.2.3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4.7.5.2.4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4.7.5.2.5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4.7.5.2.6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索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7.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7.5.3設備警示標識的設置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4.7.6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

  4.7.6.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4.7.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4.7.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4.8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范

  4.8.1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

  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4.8.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4.8.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4.8.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8.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ο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ο。 4.8.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8.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4.9檢查與維修

  4.9.1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

  4.9.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10采購

  4.10.1各車間部門根據gbz158-20xx要求,對本轄區的職業病危害進行辨識,并根據實際情況將所需的警示標識報安監辦。 4.10.2安監辦根據各車間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后,向生產廠家采購合格規范的標識。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4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為了有效,正確地實施gb2894《安全標志》,使安全標志的使用規范化、標準化、以提高人們的防范能力,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在容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和設備設施均應設置安全標志,其目的是使安全標志的使用規范化,提醒人們注意安全,減少或避免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79-1996)、《安全色》(gb2893-20xx、《安全標志》(gb2894-1996)、《礦山安全標志圖》(gb14161-1993)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xx)的要求。

  三、充分利用紅色(禁止、危險)、黃色(警告、注意)、藍色(指令、遵守)、綠色(通行、安全)四種傳遞安全信息的安全色,正確使用安全色,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或分辨安全標志,及時得到提醒,以防止事故,危害的發生。

四、安全標志應滿足下列要求:

  1、含意明確無誤

  標志、符號和文字警告應明確無誤,不使人費解或誤會,使用容易理解的各種形象化的圖形應優先于文字警告,文字警告應采用機器國家的語言;確定圖形符號應做理解性測試,標志應符合公認的標準。

  2、內容具體且有針對性

  符號或文字警告應表示危險類別,具體且有針對性,不能籠統定“危險”兩字。如“禁火、防爆”文字警告,或簡要說明防止危險的措施(例如指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或具體說明“禁止煙火”,“小心碰撞”等。

  3、標志的設置位置

  機械設備易發生危險的部位,應有安全標志,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且與安全有關的地方,使人們看到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文字所表示的內容;不宜設在門、窗、架或可移動的物體上。

  4、標志應清晰持久

  直接印在機器上的`信息標志牢固,在機器的整個壽命期內都應操持顏色鮮明、清晰、持久。每年至少檢查1次,發生變形、破損或圖形符號脫落及變色等影響效果的情況,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5、升降人員的井口及提升機房應設置注明下列事項的布告牌:每班上、下井時間表;信號;每層罐籠允許乘罐的人數,其他有關升降人員的注意事項。

 五、責任機構及其職責

  1、責任機構,以企業安環部為主,車間為施管理。

  2、安頓標志的制定、溝通、傳達、修改與更新由安環部負責。

  3、安全標志應至少每年檢查1次,由安環部組織檢查。本間負責日常檢查和維護。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5

  一、庫區內陡峭的山坡、壩體、深水區等危險地段及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作業人員負責對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維護。

二、各種安全警示標志,任何人不得移動和拆除。

  三、故意對安全警示標志破壞者,賠償標牌費用,并處50100元罰款。

  四、辦公室負責對安全警示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五、安全警示標志應安裝牢固、字跡清晰。

  六、安全警示標志應含義準確,如“庫區水深,嚴禁游泳”、“坡陡路滑,嚴禁攀爬”、“庫區危險,外來人員禁入”。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6

  為了規范安全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的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形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示標示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是,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其它設置安全標志的`場所。

  安全警示標志表示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三、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

  3、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范的標準。

  4、所有機械的標志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5、其它有必要設置安全標志的地方。

  四、設置要求

  1、安全標志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位置。標志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線的障礙物。道路上施工設置警示標示時必須考慮道路拐彎和晚間的光線等因素。

  2、除必須外,標志一般不應設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也不應設置在經常被其它物體遮擋的地方。

  3、設置安全標志時,應避免出現內容相互矛盾、重復的現象。盡量用最少的標志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4、方向輔助標志應設置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接通向目標的最短路線設置。

  5、設置的安全標志,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6、安全標志的尺寸應符合標志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設置方法

  1、方式

  1.1附著式:安全標志牌可以采用釘掛、粘貼、鑲嵌等方式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1.2懸掛式:用吊桿、拉鏈等將標志牌懸掛在相應位置上。

  1.3柱式:把標志牌固定在標志桿上,豎立于其指示物附近。

  2、間隙

  2.1兩個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標志一起設置時,各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標志公稱尺寸0.2倍的間隙。

  2.2兩個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標志并列設置時,為避免混淆,在兩個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一個標志的間隙。

  2.3兩個以上標志牌可以設置在一根標志桿上。但最多不能超過4個。

  2.4應按照警告標志(三角形)、禁止標志(圓環加斜線)、提示標志(正方形)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2.5根據設置地點,標志的設置應符合標準的要求。

  2.6正方形和其它形狀的標志牌共同設置時,正方形標志牌與標志桿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標志公稱尺寸的0.2倍,其它形狀的標志牌與標志桿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5cm。

  2.7兩個或多個三角形(圓形)標志牌或三角形、圓形、正方形標志牌共同設置在同一標志桿時,各標志牌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5cm。

  2.8兩個正方形的標志牌設置在一個標志桿上時,兩者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標志公稱尺寸的0.2倍。

  3、固定方法

  3.1附著設置的安全標志牌如用釘子固定,一般情況下圓形和三角形標志牌至少固定三點,正方形和長方形標志牌至少固定四點。固定點宜選在邊緣襯底色部位。用膠粘貼的標志牌應將其背面涂滿膠或將其邊緣、中心點涂上膠固定。

  3.2懸掛設置的安全標志牌至少用兩根懸掛桿(線),懸掛后不得傾斜。較輕的標志牌應配備較牢固的支架再懸掛。

  3.3柱式設置的安全標志牌應用螺栓、管箍等牢固的固定在標志桿上。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職責

  3.1、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生產行政部提交使用計劃,由生產行政部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其他要求

  7.1、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行政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部門告知行政部,行政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生產行政部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地表區域劃分:以衛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衛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志各自負責。

  8 、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及管理

  3、名詞定義

  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網、孔洞蓋板、防護圍欄、防護欄桿及機械防護裝置等。

  4、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規定

  4.1安全標志牌的管理

  4.1.1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司的人員易于看到。

  4.1.2公司應設置專人負責公司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對標牌、警示燈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毀壞的標志牌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4.13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要求,愛護安全標志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4.2安全警示標志

  4.2.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4.2.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

  2)藍色:表示指令

  3)黃色:表示提醒

  4)綠色:表示允許

  4.2.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2.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4.3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

  4.3.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必須懸掛禁止吸煙、等標志牌。

  4.3.2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4.3.3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標志牌。

  4.3.4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坑等處,必須懸掛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4.3.5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4.3.6有危險的作業區必須懸掛禁止通行等標志牌。

  4.3.7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牌。

  4.3.8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出入通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志牌。

  5、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規定

  5.1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采購,須資料齊全,并有綜合辦對供應商資質進行評審。禁止采購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

  5.2安全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對操作人員、設備修理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操作人員應當熟悉安全防護裝置的主要功能,正確使用,并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

  5.3安全防護設施所在轄區應指定專人對本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并按要求填報檢查表。如遇異常,須及時向安全委員會報告,并在現場懸掛相應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9

  為規范安全設施的管理,營造安全作業環境,確保在生產活動、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安全裝置及安全標志有效、可靠,保護現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及設備財產安全,降低安全風險,結合生產實際,現對廠部所有安全警示標識及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運行、維護等控制管理予以規定。

  一、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部所屬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警示、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

  二、職責

  1、設備科負責安全警示標識、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的現場配置標準制定及監督。

  2、各使用單位負責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現場安裝和驗收。辦理相關出庫手續。負責對所轄生產現場區域現有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運行、維護和保養,并對需新增、更新安全防護、安全警示標識的統計和申報工作。

  3、各車間責任范圍按照《廠部5s管理制度》”各單位職責進行劃分

  三、術語

  1、安全防護設施:是指生產作業(含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容易造成人員傷害或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機電設備危險部位、危險作業區域、地段設置的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的統稱。包括各類防護板、防護罩、護欄、防護平臺、各類安全監測、報警儀器、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不含本體固有裝置)。

  2、安全警示標識: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圖形(邊框)或文字構成。安全警示標識分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四類。

  四、工作程序

  (一)申報/領用流程

  1、各使用單位負責所轄現場安全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檢查、維護,對需要新增或破損失效需更新的,按正常工作程序提出申報計劃。

  2、設備科根據單位的申報計劃申請,進行現場確認,提出核實意見,并報廠領導審批后,上報公司。

  3、安全防護設施(含安全標識)到貨后,各車間按照申報計劃

  開具領用單,到倉庫辦理出庫手續,并負責現場安裝。

  (二)日常管理

  1、各車間應加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識的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半年檢查一次,確保設施運行可靠、有效,安全標識清晰、干凈,并定期進行檢查予以確認。 2、因檢修、施工作業,需臨時拆除、移動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前向車間領導申請,經許可同意后方可進行;檢修完畢必須及時予以恢復至初始狀態,檢修和使用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進行現場確認。

  3、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識因老化、破損,不能滿足安全需要必須增加或更新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車間主任簽字同意,報送設備科審查、確認,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和廠領導審批意見,匯總上報公司進行辦理。

  4、廠部/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將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完整性、有效性納入安全檢查項目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或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令責任單位予以改正。

  5、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危險作業區域或設備的明顯位置,且醒目、清晰,各類標識應保持潔凈,設置的高度應與人的視線基本保持一致。

  6、危險作業區域的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提示標識牌,對危險因素、危害程度、事故類別、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理予以明示。

  7、在危險地段、高空作業區、受限作業地點均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各類井、坑、溝、洞均應加裝防護蓋板或護欄。

  8、在生產作業中,發現安全防護設施損壞、失效和安全標識破損、缺失的,現場作業人員應及時向上一級領導報告,要求維修和恢復。

  9、安全防護設施(含安全標識)未經同意,私自拆除、移動和破壞的`,由各級安全部門予以制止、處理,對造成設備損壞或引發事故的,由肇事方承擔經濟損失賠償和其他的法律責任。

  五、檢查與考核

  1、檢查

  使用單位班組對本單位安全防護裝置(產品)的安全性能的完好性、安全使用情況、維修保養、標定校驗等工作開展日常性檢查。

  2、考核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廠部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1)因保管不善丟失的,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

  (2)人為損壞或擅自擴大報廢范圍的,處罰責任單位100~300元/個。

  (3)未及時安排修復、標定、校驗的,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臺。

  (4)因安全防護裝置配置不當、未按規定正確使用以及安全性能不符合標準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追究。

  六、相關紀錄

  1、安全警示標識臺賬

  2、安全防護設施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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