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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16 12:13:5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

  1、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公示。

  2、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上崗。

  3、建立衛生制度和本單位衛生管理檔案,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衛生制度張貼上墻。

  4、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并在醒目位公示衛生信譽度等級。

  5、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經營場所的'環境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公示檢測結果。

  6、店堂內有醒目的禁煙標志或宣傳標語,有專(兼)職吸煙勸阻人員,場所內無吸煙痕跡。

  7、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有明顯標志。

  8、應有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設施,配備專兼職的水質凈化、消毒員,泳池水游離余氯應保持在0.3-0.5mg/l,備有余氯檢測設施,有檢測記錄。

  9、淋浴、強制式腳浸池、通風換氣等衛生設施能正常使用,游離余氯保持在5-10 mg/l,4小時更換一次。

  10、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2

  一、公共場所的法人代表(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須進行健康檢查(每年一次)、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明且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顧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等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反復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換一消毒。

  四、公共場所經營者須根據規模、項目設置清潔、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并保持正常運行。

  五、公共場所消毒間須獨立密閉設置,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消毒設施和消毒設備,且運轉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記錄及時規范。

  六、公共場所須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

  七、公共場所經營者采購洗化用品、消毒產品等公共衛生用品時須索取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并建立臺賬。

  八、公共場所經營者須制定公共場所危害事故應急預案(方案),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應當立即處置,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室內須有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有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十、公共場所經營者須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信譽度等級及衛生檢測結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3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應具備相關的衛生法規和基本衛生知識。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工作。每兩年組織從業人員復訓一次,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率必須達到80%以上。

  三、人事部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檔案,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檢測機構進行體檢,并上報應體檢從業人員名單。從業人員必須持健康證上崗。

  四、對健康體檢中發現的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五、樹立良好的衛生習慣,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換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潔,加工時不留(染)指甲、不染(燙)發、不帶飾物、男生不留長發;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直接影響人體健康,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公共場所,可導致疾病,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為加強學校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創造校園內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教育部《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公共場所的實際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公共場所包括以下單位(場所):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游泳館、邵逸夫館、科學會堂、西校區大禮堂、南校區主樓報告廳、大學生活動中心、大學生俱樂部、計算機房、公共浴室、賓館(學術交流中心所屬的學人、學府、學林)、商店、書店。

  第二章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

  第四條 學校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為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公共場所衛生,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圖書館、博物館、校長辦公室、宣傳部、團委、后勤處、學術交流中心、體育學院、有計算機房的學院(中心)、開辦商店或書店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建立并完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主動接受省市衛生監督機構和學校職能部門的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六條 本辦法列為公共場所的.單位或場所,必須嚴格執行學校和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建立衛生責任制,把各項管理制度認真落到實處,對自身衛生狀況和制度落實情況經常進行自查。

  第七條 本辦法列為公共場所并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場所,必須辦理'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進行查體,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第八條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痢疾、傷寒、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治愈前不得在體育館、游泳館、計算機房、賓館、商店、書店從事直接為師生和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場所衛生要求

  第九條 圖書館、博物館、計算機房、邵逸夫館、科學會堂、西校區大禮堂、南校區主樓報告廳、大學生活動中心、大學生俱樂部的衛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衛生制度,室(館)內環境整潔、窗明幾凈,采用濕式清掃,及時清除垃圾污物,無異味、無鼠害、蟲害。

  (二)每日開窗進行自然通風,無法自然通風的場所,要安裝機械通風裝置,保持空氣流通。要定期進行空氣消毒。

  (三)室(館)內禁止吸煙。

  (四)計算機房須安裝紫外線消毒裝置,每日進行紫外線消毒。

  (五)衛生間要認真清掃,保持清潔;要安裝機械通風裝置,無異味;要定期進行消毒、殺蟲,無蚊、蠅。

  第十條 體育館、游泳館、公共浴室、賓館、商店、書店的衛生要求,嚴格按照衛生部頒布的《體育館衛生標準》、《游泳館衛生標準》、《公共浴室衛生標準》、《旅店業衛生標準》、《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執行。

  第四章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執法檢查機構是sd省衛生監督所,負責依法實施對我校公共場所的衛生檢查;市、區衛生監督機構對我校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依法實施衛生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醫院與衛生管理處是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監督,并配合省、市、區衛生監督部門對我校實施執法檢查和監督檢查。

  第五章 責任追究與處罰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師生健康受到傷害的,學校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衛生部頒布的相關衛生標準,被衛生監督機構查處的單位(場所),學校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如造成嚴重危害師生員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由醫院與衛生管理處負責解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5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6

  美容美發的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發場所和美容美發操作過程中使用的,與顧客密切接觸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紙)、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鉗、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儀器等物品;美發用品用具包括圍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發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飲(杯)具等。

  (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

  1、毛巾、面巾、床單、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須刀、皮膚病患者美發工具、拖鞋、飲具等公共用品用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類存放;直接接觸顧客毛發、皮膚的美容美發器械應一客一消毒。

  2、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專人專用,美容棉(紙)等應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3、美發用圍布每天應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護頸紙。

  4、美容用盆應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容袋一客一用一換,美容用化妝品應一客一套。

  5、公用飲(杯)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消毒后貯存于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飲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柜應保持潔凈,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飲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7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8

  為了更好地履行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并按時辦理

  年審及復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及衛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每晚要徹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顧客用過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時還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五、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公用品消毒間,配備齊全的消毒和保潔設施,并配有專人負責消毒工作。

  六、對浴衣、浴褲、毛巾、浴巾等棉織品要求做到嚴格消毒,并做好保潔工作,確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衣褲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七、浴室設置氣窗,保持良好通風,做到氣窗面積為地面面積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室頂應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的`顧客進入浴室就浴。

  九、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和禁煙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妝品、消毒劑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衛生要求。

  十一、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衛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9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 “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余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復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衛生。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0

  1、衛生許可證懸掛在大廳、入口等醒目處。

  2、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

  3、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并有專門容器存放。

  4.有健全的'衛生制度,店內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區)

  5.理發用圍布、毛巾,美容用毛巾、面巾、床單、被罩等應清潔,一客一用一消毒。

  6.美容工具、理發工具、胡刷等用后應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7.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發工具,并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單獨存放于皮膚病人專用理發工具箱。

  8.工作人員(包括臨時工)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可上崗。

  9、工作人員在工作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潔面時要戴口罩。

  10.生活美容場所不得從事醫療美容服務。

  11.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1

  公共場所衛生檔案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本單位衛生檔案的管理,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有專人(或兼職)負責,分類存放在資料盒(袋)內,隨時備查。

  二、衛生部門的監督意見書、采樣記錄、檢驗報告、處罰文書及本單位建立的衛生管理制度、日常檢查記錄、獎懲意見等及時歸檔。

  三、檔案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2

  1、美容美發場所經營單位,需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業。《衛生許可證》懸掛于顯眼處,亮證經營。并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理發店、美容店的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并有專門容器存放。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設施和用品用具符合GB9666—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的要求。

  3、建立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衛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

  4、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并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5、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監測。

  6、空調場所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換。

  7、備有供患頭癬等皮膚病傳染病的顧客專用的理發用具,用后及時消毒,并有明顯標志,單獨存放,能正常使用。

  8、有齊全的、有明顯的標志的消毒設施(或專用消毒間),配備足夠數量供消毒周轉用的理發工具、用具和毛巾、大小圍布。毛巾、大小圍布須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9、理發用毛巾應與燙發染發用毛巾分開,干凈毛巾應存放在帶門的.專用存放柜內。

  10、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潔面時戴口罩;美容店工作人員的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工作時要戴口罩;剃須應使用一次性剃須球或一次性剃須刀片。理發工具應使用理發工具消毒箱進行消毒。

  11、室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12、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不得做創傷性美容術。燙發、染發間或區域設有機械通風裝置。理發、燙發、染發、美容用的化學制劑、化妝品應符合《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件》和GB7916—87《化妝品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3

  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能營業,做到亮證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

  二、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三、發現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時,按規定及時調離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四、空調場所應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場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禁煙標識。

  六、商場應設置顧客休息室或休息區,設保潔工具存放處。

  七、所有場所應保持環境清潔。

  八、衛生間應保持清潔衛生,應有有效的排氣裝置。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4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衛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衛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設吸煙室(處),吸煙室(處)外不設煙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衛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凈消毒、按衛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復使用。

  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采用密閉方式進行。

  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周轉用,一般應不少于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準》(WS205—20xx)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衛生要求。

  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

  六、公共場所內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要求。

  衛生清掃、除害衛生制度

  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

  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并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

  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發、勤剪指甲。

  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衛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煙,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

  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衛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衛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

  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衛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衛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

  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衛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限期當事人改正。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15

  (一)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繼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明”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倒賣。

  (二)從業人員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可疑傳染病患者須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三)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應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四)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勤剪發、勤修甲、勤洗澡、勤換衣,飯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時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飾物。

  (五)從業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清面時應帶口罩,為每一名顧客理發、美容后必須洗手。

  (六)從業人員不宜在工作區域內食、宿,不宜在工作場所擺放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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