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本社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本社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社財務主管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本社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本社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本社財務部門由會計、出納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本社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財務部門負責組織本社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桉,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本社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本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理長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本社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五)積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七條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理事長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一條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理事長,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財務工作人員對本社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三條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理事長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五條本社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理事長簽字。
第十六條理事長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現金管理
第十七條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理事長批準后支付現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xx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十八條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本社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理事長批準后提取。
第二十條本社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理事長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發票及報銷單經理事長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二十二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會計檔桉管理
第二十三條凡是本社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四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會計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二十五條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會計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二十六條會計檔桉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桉,須經會計人員批準。
處罰辦法
第二十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三)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四)保留帳外款項或將本社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五)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本社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挪用本社款項的;
(六)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桉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七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xx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桉。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
第三十五條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3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會費、社員股金、經營收益、專項撥款、社會捐助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元以上,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重大項目建設及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帳。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優先計提積累,并按以下順序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
(2)提取風險金;
(3)向投資者分紅;
(4)向社員分配。
八、合作社設會計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帳和明細分類帳,作好資金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桉管理工作及負責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以及合作社財務收支、帳款劃轉和支取。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帳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收益分配方桉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桉。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合作社全體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
第二章 財務管理機構
第3條 財務管理機構設置
合作社設立財務管理機構,由理事會直接領導,負責人由理事會任命,具體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4條 職責分工
1. 負責財務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2. 監督財務收支,審核各項費用支出。
3. 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4. 參與預算編制與執行,控制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各項風險。
第三章 財務預算
第5條 財務預算編制
每年度合作社應根據經營計劃,制定財務預算,預算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6條 預算調整
如在執行過程中出現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預算,并報理事會批準。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7條 收入來源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會員繳納的會費、經營收入、服務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8條 收入管理
1. 所有收入應及時入賬,確保收入來源真實、合法。
2. 收入的具體使用,應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9條 支出原則
合作社的支出應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原則。
第10條 支出審批
1. 重要支出應事先報請理事會審核。
2. 所有支出須配備有效的憑證和審批手續。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11條 資金安全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資金存放及使用管理制度,嚴禁挪用、擠占資金。
第12條 銀行賬戶管理
合作社應開立銀行賬戶,所有資金收支必須通過銀行賬戶進行,禁止使用個人賬戶進行合作社的經濟活動。
第七章 財務報告
第13條 財務報告編制
合作社應定期(如季度、年度)編制財務報告,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相關財務信息。
第14條 財務報告審計
年度財務報告應由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并在審計完成后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八章 附則
第15條 制度修訂
本制度根據法律法規及經營實際情況進行定期修訂,修訂方案需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16條 生效時間
本財務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5
一、總則
1. 為加強本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保障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合作社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
3. 合作社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財務預算,加強核算,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和考核,如實反映合作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合作社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保障合作社資產安全、完整。
二、財務機構與人員
1. 合作社應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2. 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提名,成員大會通過后聘任。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更換。如確需更換,應按規定程序辦理。
3. 財務人員的職責包括: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參與合作社經營決策,提供財務分析和預測;做好財務預算編制、執行和控制工作;負責合作社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理其他財務事項。
三、財務預算管理
1. 合作社應根據發展戰略和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財務預算包括收入預算、成本費用預算、資金預算等內容。
2. 財務預算的.編制應遵循實事求是、綜合平衡、效益優先的原則。預算編制過程中,應充分征求各部門和成員的意見,確保預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3. 年度財務預算經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應按規定程序報理事會或成員大會批準。
4. 合作社應定期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考核,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確保財務預算的順利實施。
四、資金管理
1. 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財政補助資金、捐贈資金、積累資金和銀行貸款等。合作社應依法籌集資金,合理安排資金結構,降低資金成本。
2. 合作社應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現金收付應嚴格遵守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做到日清月結;銀行存款應定期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3. 合作社應嚴格控制資金使用范圍,確保資金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重大資金支出(如大額投資、購置固定資產等)應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4. 合作社應加強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的管理。及時催收應收賬款,減少壞賬損失;合理安排應付賬款的支付時間,維護合作社良好的商業信譽。
五、資產管理
1. 合作社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資產的核算、清查和盤點工作。
2. 固定資產管理
合作社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社實際情況,確定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固定資產應按規定計提折舊。
購置固定資產應按規定程序辦理,大型固定資產購置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固定資產應建立臺賬,詳細記錄其購置時間、價值、折舊、使用狀況等信息。
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和盤點,確保固定資產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3. 流動資產管理
合作社應加強對存貨、應收賬款、貨幣資金等流動資產的管理。存貨應建立健全收發、保管制度,定期盤點,確保賬實相符;應收賬款應及時催收,減少資金占用;貨幣資金應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
合理確定流動資產的儲備量和周轉速度,優化流動資產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 無形資產管理
合作社的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土地使用權等。應按規定進行計價和攤銷,加強對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利用。
在無形資產轉讓、投資等過程中,應按規定進行評估,確保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六、成本費用管理
1.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成本費用核算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各項成本費用的核算和控制。成本費用核算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按照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歸集和分配。
2. 成本費用開支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作社章程。嚴格控制成本費用支出,杜絕不合理開支。對于重大成本費用項目,應進行專項分析和控制。
3. 合作社應定期分析成本費用結構和水平,尋找降低成本費用的途徑和方法。通過加強成本管理,提高合作社經濟效益。
七、收益分配管理
1. 合作社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應堅持“按惠顧額分配為主,兼顧資本報酬”的原則。
2. 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以下順序分配: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提取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成員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等比例分配剩余部分。
3. 收益分配方案應經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合作社應及時、足額地向成員進行分配,確保成員的合法權益。
八、財務會計報告與財務分析
1. 合作社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科目余額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內容。
2. 財務會計報告應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合作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財務報告編制完成后,應按規定報送理事會、監事會和成員大會,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3. 合作社應定期進行財務分析,主要包括償債能力分析、營運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等內容。通過財務分析,評價合作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為合作社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九、財務監督與審計
1.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加強對財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理事會、監事會應定期對合作社財務狀況和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2. 合作社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對政府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應按規定進行專項審計。
3. 合作社可根據需要,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向成員大會報告,并按規定進行公開。
十、附則
1.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2. 本制度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合作社發展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6
一、總則
1. 為加強集體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保障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集體合作社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結合本合作社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本集體合作社內的所有財務活動。合作社財務管理應當遵循民主管理、公開透明、量入為出、保障重點的原則。
二、財務機構與人員
1. 財務機構設置
合作社應設立專門的財務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財務管理工作。財務部門負責組織和實施合作社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等工作。
2. 財務人員配備
根據業務需要配備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財務人員,包括會計、出納等。財務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合作社財務制度。
財務人員的任免應經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財務核算與會計監督
1. 財務核算制度
合作社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核算體系,設置會計科目、賬簿和會計報表。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采用借貸記賬法。
財務核算應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合作社的各項經濟業務,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做到日清月結。
2. 會計監督職責
財務人員應依法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對合作社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合作社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補充。
定期對合作社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進行清查核實,確保賬實相符。如發現賬實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四、資金管理
1. 資金籌集
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財政補助資金、專項基金、經營收入、借款等。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籌集資金,并向成員公開資金籌集情況。
成員出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繳納,并記入成員賬戶。財政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資金使用
合作社資金使用應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堅持量入為出、節約開支的原則。重大資金支出應經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形成決議。
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如招待費、差旅費等,應按照規定的標準和審批程序列支。資金支付應采用轉賬、支票等非現金結算方式,減少現金交易,確保資金安全。
五、資產管理
1. 固定資產管理
合作社應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對固定資產的購置、折舊、處置等進行詳細記錄。固定資產應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固定資產購置應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一般應通過公開招標、詢價等方式采購。固定資產折舊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并計入成本費用。固定資產處置應經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進行公開拍賣、轉讓等。
2. 存貨管理
合作社應加強存貨管理,建立存貨收發、盤點制度。存貨包括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應按照類別、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存貨的購進、領用、銷售等應辦理相應的出入庫手續,及時登記賬簿。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清查,對盤盈、盤虧的存貨應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六、收入與成本費用管理
1. 收入管理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經營收入、租金收入、投資收益、政府補助收入等。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并及時入賬。
加強對收入的管理,確保收入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各項收入應開具合法有效的票據,并建立收入臺賬,詳細記錄收入的來源、金額、時間等。
2. 成本費用管理
合作社應嚴格控制成本費用,建立成本費用核算制度。成本費用包括生產成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應按照受益對象和核算方法進行歸集和分配。
加強對成本費用的分析和考核,降低成本費用水平,提高經濟效益。對各項成本費用支出應嚴格審核,不符合規定的支出不得列支。
七、財務預算與決算
1. 財務預算編制
合作社應在年初根據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編制財務預算。財務預算包括收入預算、支出預算、資金預算等,應詳細、合理地預計各項財務收支情況。財務預算應經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2. 財務決算編制
年末,合作社應根據當年的財務收支實際情況,編制財務決算。財務決算應真實、準確地反映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應向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成員監督。
八、財務公開
1. 合作社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成員公開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財務公開內容包括財務預算、決算情況、資金收支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收益分配情況等。
2. 財務公開的形式可以采用公開欄、會議、網絡等多種方式,確保成員能夠及時、方便地獲取財務信息。對成員提出的有關財務問題,應及時進行解答和處理。
九、收益分配
1.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應遵循“按交易量(額)分配為主、按股金分配為輔”的原則。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應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 剩余部分可按照成員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收益分配方案應經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并向成員公開。
十、審計監督
1. 合作社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定期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包括財務制度執行情況、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資金使用效益、資產保值增值等。
2. 根據需要,合作社可以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應建立審計檔案,妥善保存審計資料。
十一、附則
1.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應及時進行修訂。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7
一、總則
1. 為了規范村級合作社財務管理,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結合本合作社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本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應遵循“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堅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民主管理、勤儉辦社的方針。
二、財務機構與人員
1. 合作社應設立財務室,配備專業會計和出納人員。會計人員負責合作社的財務核算、編制財務報表等工作;出納人員負責現金收付、銀行結算等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2. 財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職責。合作社應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
3. 財務人員任免應經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財務核算與會計檔案
1. 合作社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核算體系,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等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2. 會計核算應采用權責發生制,以貨幣計量,如實反映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合作社的各項經濟業務,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并經審核無誤后,作為記賬依據。
3. 合作社應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等,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并報送有關部門。
4.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財務計劃、經濟合同等資料。合作社應建立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定期裝訂成冊,歸檔保存。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金管理
1. 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財政補助資金、他人捐贈、積累資金、銀行貸款等。合作社應加強對各類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合理使用。
2. 成員出資應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并由合作社出具出資證明。成員出資不得抽回,但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可以轉讓或繼承。
3. 財政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合作社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政補助資金臺賬,詳細記錄資金的收支情況,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4. 合作社應加強現金管理,嚴格執行現金收支兩條線制度。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現金支出應符合財務制度規定,超過規定限額的,應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5. 合作社應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用于辦理日常結算和現金收付業務。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應經合作社理事會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合作社應定期與銀行核對賬目,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賬實相符。
五、資產管理
1.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的管理。
2.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合作社應建立固定資產臺賬,詳細記錄固定資產的.名稱、購置時間、購置金額、折舊方法、使用狀況等信息。固定資產應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實相符。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并計入成本費用。
3.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合作社應加強對流動資產的管理,合理控制存貨水平,及時清理應收款項,確保流動資產的安全、完整。
4. 無形資產是指合作社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土地使用權等。合作社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計價,并合理攤銷。
六、收入與成本費用管理
1.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經營收入、財政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合作社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確認收入,并進行會計核算。
2. 經營收入是指合作社銷售產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合作社應加強對經營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銷售合同管理制度,規范銷售行為,確保經營收入的真實性、合法性。
3. 成本費用是指合作社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耗費,包括生產成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合作社應加強對成本費用的控制,建立成本費用核算制度,嚴格執行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七、盈余分配管理
1. 合作社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盈余分配。盈余分配應堅持“按交易量(額)分配為主、按股金分配為輔”的原則。
2. 合作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按成員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分配。
3. 盈余分配方案應經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八、財務監督
1.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財務監督機制,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合作社理事會應定期對財務工作進行檢查,監事會應履行監督職責,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 合作社應定期向成員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接受成員監督。成員有權查閱合作社的財務賬目,對財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 合作社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有關部門。
九、附則
1.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2. 本制度自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作社章程的規定執行。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合作社所有財務活動,包括資金籌集、運用、收益分配、成本控制、資產管理、財務監督等方面。
第三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實行民主管理,確保財務透明,保障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財務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合作社設立財務管理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財務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編制和執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負責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進行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
定期編制財務報表,進行財務分析;
保管會計檔案,確保財務信息的安全與完整;
接受成員大會、監事會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財務審批流程,實行財務崗位分離,確保財務活動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 合作社資金主要來源于成員出資、國家補助、社會捐贈、經營收入等合法渠道。
第七條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合理調度資金,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未經成員大會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八條 合作社應設立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嚴格區分自有資金與專項資金,不得挪用。
第四章 成本控制與收益分配
第九條 合作社應建立成本控制體系,合理控制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營銷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條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首先用于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然后按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盈余,剩余部分按成員出資額比例分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合作社應加強資產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等制度,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第十二條 合作社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應定期盤點,核對賬目,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 合作社對外投資、借貸等重大財務事項,須經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六章 財務監督與審計
第十四條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財務監督機制,成員大會、監事會有權對合作社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十五條 合作社應定期(如每年)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合作社應公開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接受成員的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成員大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社所有。如遇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通過上述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合作社能夠有效規范財務管理行為,提升財務管理水平,保障合作社健康、穩定發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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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行為,確保合作社資金安全、高效運作,提高財務管理透明度,保障合作社成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合作社所有財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管理、成本核算、收益分配、財務報告與審計等。
第三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公開性、效益性和風險可控原則,確保合作社財務活動健康有序進行。
第二章 財務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合作社設立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財務管理部門應配備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財務人員。
第五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1. 制定并執行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2. 組織編制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3. 負責合作社資金的籌集、使用和日常管理;
4. 成本核算與收益分配;
5. 定期編制并公布財務報告;
6. 接受內外部審計與監督。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六條 合作社資金主要通過成員出資、政府補助、社會捐贈、經營收入等渠道籌集。
第七條 合作社資金使用應遵循預算管理和審批流程,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重大資金支出需經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八條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資金內部控制機制,確保資金安全,防止挪用、貪污等違法行為。
第四章 成本核算與收益分配
第九條 合作社應實行成本核算,準確核算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為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條 合作社收益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優先考慮合作社的發展需要和成員利益,合理確定合作社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及成員分紅比例。
第五章 財務報告與審計
第十一條 合作社應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十二條 合作社財務報告應經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并提交合作社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合作社應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合作社成員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合作社成員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原有財務管理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六條 在執行本制度過程中,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調整或合作社實際情況變化,合作社應及時對本制度進行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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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村合作社財務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的要求,結合本村合作社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村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所有財務活動,包括資金的籌集、使用、分配和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財務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合作社設立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財務管理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確保財務工作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第五條 財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財務知識和技能,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職責,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財務審批制度,明確審批權限和流程,確保財務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七條 合作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社員入股、政府補助、社會捐贈、經營收入等。合作社應合法合規地籌集資金,不得擅自集資或變相集資。
第八條 合作社應合理安排資金使用,確保資金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社員福利等方面。資金使用應嚴格遵守預算制度,不得超支或挪用。
第九條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 會計核算與報表
第十條 合作社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設置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等賬簿,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一條 合作社應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及時反映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十二條 合作社的財務報表應經過審計機構的審計,確保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審計結果應向全體社員公開,接受社員的監督。
第五章 財務公開與監督
第十三條 合作社應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全體社員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包括資金來源、使用情況、收益分配等。
第十四條 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財務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或財務監督小組,對合作社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第十五條 社員有權對合作社的財務活動提出質疑和建議,合作社應及時回應并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要求不符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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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村級合作社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合作社的經濟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村級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二章 財務管理機構
第三條 財務管理機構設置
1. 村級合作社設立財務管理小組,負責財務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2. 財務管理小組成員應由合作社理事會成員及具備一定財務知識的村民組成。
第四條 財務管理人員
1. 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財務管理能力和相關知識。
2. 財務管理人員應定期接受專業培訓,提高其財務管理能力。
第三章 財務制度
第五條 資金來源
1. 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入股、政府扶持、銷售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2. 所有資金的使用和支出必須經過財務管理小組審批。
第六條 預算管理
1. 每年初制定年度預算,包括收入、支出和利潤預期,并報理事會審批。
2. 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需變更,須重新提交審批。
第七條 收入管理
1. 合作社所有收入必須及時記賬,嚴格按照規定的收款流程進行。
2. 所有收入要開具合法合規的收據,確保收入透明。
第八條 支出管理
1. 合作社支出需經過財務管理小組審核,金額較大的支出須報理事會審批。
2. 所有支出要有合法的憑證,并按實際發生情況及時記賬。
第四章 財務報表
第九條 每月報表
1. 財務管理小組每月底編制財務報表,內容包括收支情況、資產負債情況及現金流量情況。
2. 報表應向理事會和全體成員公開,接受監督。
第十條 年度審計
1. 每年年底,合作社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財務審計。
2. 審計結果應向全體成員公布,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五章 財務監督
第十一條 財務監督機制
1. 成立監督小組,負責對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 監督小組應定期對財務管理進行檢查,并在理事會上報告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 違規處理
1. 對于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其他相應處理。
2. 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制度修訂
本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定期修訂,修訂需經過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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