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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3-08-02 14:46:24 振濠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食品生產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精選20篇)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

  一、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2、食品小作坊應配備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污染、廢水處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設備;

  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應設在加工區以外;

  4、生產場所應定期清潔,保持場所干凈整潔;

  5、與食品接觸的所有設備和工器具,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材料制作;

  6、生產結束后應對生產場所和工器具進行清洗,定期消毒;

  7、不能連續生產的,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清潔;

  8、生產加工場所嚴禁存放與生產無關的雜物。

  二、教育培訓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

  3、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4、培訓方式可采取集中講授、自學等方式,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

  5、應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保存。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進入操作間應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須定期清潔;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不得涂抹化妝品和佩戴飾品;

  3、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檢查情況應及時記錄;

  4、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等有礙食品安全的,應主動報告,不得進行食品生產操作;

  6、嚴禁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將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場所。

  四、原輔材料采購驗收及索證索票制度

  1、食品小作坊對采購的原輔材料,應如實記錄購進原輔材料的相關信息;

  2、采購人員應根據采購原輔材料的質量特性,選定合格供貨方;

  3、采購人員應了解供貨方的質量控制程度。購進原輔材料時應及時索取供貨方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證明材料,并加蓋公章,每次購進原輔材料時應查驗供貨方資質的有效性;

  4、購進的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并按相關要求進行驗收;

  5、及時向供貨方索取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口原輔料應及時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6、采購人員應及時建立原輔材料采購臺賬,保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對索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保存;

  8、對購進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處置。

  五、生產加工過程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并對設施、設備和工器具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2、配料時應對原輔材料的.質量狀況現場查驗,按工藝要求準確稱配,填寫原輔料使用記錄。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3、加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進行操作,對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規定的各種參數應遵照執行;

  4、發現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應按照廢棄物進行處置;

  5、生產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器具應在生產結束后進行清洗、消毒,并記錄;

  6、生產場所內物品堆放應整齊、有序,半成品、成品應在規定的區域堆放整齊;

  7、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領用、添加,并做好記錄。

  8、應做好生產加工記錄,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一年。

  六、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在醒目位置公示;

  2、食品添加劑應從有合法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資質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食品添加劑經營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

  3、進口食品添加劑應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4、食品添加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使用,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標準或未列入國家相關部門新增品種公告目錄的食品添加劑;

  5、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6、食品添加劑應當嚴格管理,專區(柜)、專賬、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7、應配備與食品添加劑使用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定期校檢。

  8、使用食品添加劑應詳細記錄添加劑的名稱、生產企業名稱、證書編號、國標使用量以及生產食品的名稱、添加劑使用量標準、添加劑領用量、使用日期、領用人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9、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驗管理制度

  1、在申請生產許可前應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檢驗項目依據《陜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檢驗項目清單》;

  2、生產用水采用集中管網供水的無需檢驗,采用自備水源的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生產過程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產品進行送檢;

  4、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按生產日期留樣;

  5、留樣的食品應存放在固定區域,存放環境應與食品保存環境要求相一致;

  6、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要求。留樣標簽應標明樣品名稱、生產日期、留樣時間、保質期等內容;

  7、樣品存放期限應不低于食品的保質期。

  八、加工廢棄物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加工廢棄物是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油脂、各類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

  2、生產中的廢棄物要及時收集于帶蓋的容器中,在加工場所外單獨存放,標識明確,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3、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完好、密閉和整潔;

  4、應與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簽訂收購、運輸廢棄物協議,企業資質應留存備查;

  5、處置廢棄物應做好記錄。不得將廢棄物隨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溝渠等;

  6、嚴禁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產品不合格是指原輔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

  2、不合格原輔材料不得用于生產加工;

  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4、不合格成品不得銷售;

  5、產品檢驗不合格應立即暫停生產、銷售,并按有關規定召回,并記錄,封存庫存的不合格產品,查明原因并及時整改;

  6、對不合格品應無害化處置,并記錄。

  十、倉儲與運輸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不得存放與食品生產加工無關的雜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2、原輔材料入庫時,應對其外包裝、標識標簽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相關信息;

  3、應查驗原輔材料外包裝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是否受污染;標識標簽是否齊全、與所采購的產品信息是否一致;

  4、庫房內定期清掃,保持整潔。應配備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

  5、食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有溫濕度儲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輔料,應配備溫濕度監測和控制設施;

  6、倉儲應分區,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離地離墻存放,標識明顯;

  7、倉儲產品應“先進先出”;

  8、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和設備應當安全、無毒,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十一、銷售管理制度

  1、生產加工的食品經確認合格后方可銷售;

  2、銷售的食品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組織整改;

  3、應當按照“先產先出”的原則銷售產品;

  4、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出具“一票通”票據。

  十二、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傷害時,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2、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食品小作坊負責人開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3、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食品小作坊應停產,封存問題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

  4、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召回等處置工作;

  5、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應急情況,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6、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培訓。

  十三、停歇業報告制度

  1、因季節性生產或者其他原因需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停業、歇業時間。

  2、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場所、設施設備進行自查,具備生產條件后,在生產前十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停、歇業期間,應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4、停、歇業期間不得進行生產活動。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2

  1、在車間工作的所有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作臨時健康檢查;新進廠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2、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生產車間工作: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攜帶者)、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品管員每天觀察車間人員的身體狀況,如發現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創傷,應通知生產部安排休息,直到情況解決為止。

  3、生產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發,不得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4、生產人員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如食具、雨具等)和飾物(如戒指、項鏈、耳環、手表等)帶入車間,而應留存在指定的地點(更衣室內)。進入生產車間必須穿戴整齊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進入精加工車間與內包裝間,工作人員還必須戴頭套和口罩,頭發不能外露。口罩、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須每天更換,清洗消毒,下班后工作鞋必須清洗干凈。

  5、進入車間之前必須經過洗腳池消毒。生產期間不得隨意撩起門簾,不得隨意進入其他工作場所。若要進入,必須消毒,以免交叉污染。

  6、下列情況,必須嚴格按照要求洗手消毒:

  1)進入車間之前;

  2)上廁所之后;

  3)處理下腳料等有可能污染在制品的東西后;

  4)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它活動之后;

  5)操作期間按要求洗手消毒,每小時洗手一次。

  7、在洗手消毒池旁邊,張貼懸掛洗手消毒程序指示牌。洗手消毒必須按標準的程序操作,即:清水洗手——清潔劑洗手——清水沖洗——用50 ppm的次氯酸鈉浸泡30秒鐘——清水沖洗——干手

  8、走出車間、上廁所之前,必須脫下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頭套和口罩等生產用品。

  9、嚴禁在車間內吃食物、吸煙,不得隨地吐痰、摳鼻涕。

  10、上完廁所后要立即沖水。

  11、更衣室內,衣服鞋帽等必須按規定擺放整齊,廢棄物必須放進垃圾桶。

  12、非生產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生產車間。凡需要進入車間的非生產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必須經過洗腳池消毒。

  13、班前、班后或生產期間必要時,生產車間的設備、工器具、工作臺,必須清洗或消毒。

  14、設備、工器具、工作臺用清潔劑處理后,必須用清水徹底清洗干凈。

  15、生產期間,下腳料、廢物等必須放入專門器具,不得亂丟亂棄。

  16、所有在制品、包裝物必須離地放置,不能直接放在地面上。

  17、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用具容器必須分開,不得串用,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

  18、工器具與地面的衛生清潔用具必須分開,不得串用。

  19、班后工器具必須放在指定地點,擺放整齊。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3

  1、認真學習貫徹《食品衛生法》,及時辦理衛生許可證,并將食品衛生許可證懸掛于醒目處。

  2、生產企業周圍環境良好,25米內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場、坑式廁所、糞池等孳生有害昆蟲的場所,衛生區采取“四定”辦法,即: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責任到人,確保內外環境整潔。

  3、嚴把食品及原料采購關,采購員采購食品必須按規定向供貨方索取有效的檢驗合格證明及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禁止采購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入庫前要進行驗收登記,食品貯存應做到分類存放,離地離墻先入先出,定期檢驗,及時清理;食品倉庫內應防鼠、防潮,嚴禁存放亞硝酸鹽及殺蟲劑等有害有毒物質。

  5、食品加工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良好的生產規范進行操作,確保各工序連續進行,嚴禁往返,防止交叉污染。

  6、加工后的廢棄物存放設施應密閉或帶蓋,存放應遠離生產車間,且位于生產車間的`下風向;廢棄食用油脂專人管理,盛放于標有“廢棄食用油脂專用”字樣的密閉容器內,定期按有關規定及時清理。

  7、食品加工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工作期間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防止人為因素造成的食品污染。

  8、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投產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保證每批產品檢驗合格后出廠。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定期對公司的食品生產安全狀況進行自我檢查評價,及時發現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況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證食品的質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證落實質量安全企業主體責任。

  二、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對質量安全有關的管理層及各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食品生產安全自查范圍包括現場檢查、管理制度和質量記錄。

  三、職責

  1、質量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協調、管理工作,批準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報告。負責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編制、修改、更新。向公司管理層報告食品安全自查結果。

  2、自查組長:提出自查小組名單,全面負責食品安全自查實施活動,食品安全自查審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報告。負責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組,每年度對公司的食品安全總體狀況檢查評價一次,并向經理提交自查報告。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實施自查,起草自查報告。對不合格項目的整改、實施效果進行確認。

  3、自查小組成員: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及時實施自查,提交自查報告。

  4、受檢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助自查,負責本部門不合格項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四、實施程序要求

  1、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劃

  1.1 自查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質量負責人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個年度內所進行的安全自查,并覆蓋所有的相關部門。

  1.2 當有下列情況時,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發生了嚴重產品質量問題或外界有重大投訴。

  b)組織的內部機構、生產工藝、質量方針和目標等有重大改變。

  1.3 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準則、范圍、頻次和方法由質管部提出,質量負責人批準實施。

  2、食品安全自查的準備

  2.1由自查組長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實施計劃,質量負責人批準,經批準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實施計劃表中的自查組長和自查小組成員即被指定為該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組長和自查小組成員。

  2.3自查小組成員不檢查自己的工作。

  2.4質管部負責向自查小組成員提供自查時所需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受檢部門負責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關標準。

  2.5自查小組成員按所檢查的范圍和受檢部門的特點,編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檢查時使用。

  3、食品安全自查的實施

  3.1召開一次簡短的首次會議,組長介紹自查的目的、范圍、準則、方式、計劃和自查人員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計劃中不明確的問題,確定末次會議的時間、地點。

  3.2在受檢部門人員陪同下,由自查組長主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員采用現場觀察、查閱資料、提問等方法進行抽樣調查。

  3.3尋找客觀證據,在自查表中記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的事實。若發現不符合要求時,將不符合事實與受檢部門交換意見。

  3.4自查結束,自查小組成員互相交流分析,確定不符合事實。在編寫“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項報告”時,須事實描述清楚,證據確鑿。

  3.5幫助受檢核部門制定并評價糾正措施。

  3.6對自查結果進行匯總分析,確定不合格項,取得受檢部門簽字認可。

  3.7召開末次會議,由自查組長報告自查情況和自查結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檢查結論,并對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議。

  3.8提交自查報告。

  4、糾正措施

  4.1 根據審核員填寫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項報告》,受檢部門除進行確認外,還要分析不符合產生的原因,由問題的責任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糾正措施,并規定完成糾正措施的期限。

  4.2 糾正措施須在規定的`日期內實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責任部門必須向質量負責人說明情況,請求延期。

  4.3 受檢部門在預定期限內完成糾正措施的實施后,通知質保部確認完成情況,并報質量負責人認可。

  4.4 對期限較長的糾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時由自查小組確認。

  5、食品安全自查結果提交管理評審。

  6、食品安全自查的記錄由辦公室負責保存。

  五、食品生產安全自查檢查規程要求

 。ㄒ唬┈F場檢查規程

  1、原輔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進貨查驗落實情況,檢查項目:原輔料存放。專庫管理。標簽標識。索證索票。制度具備情況,F場記錄。

  1.1原輔料存放

  1.1.1原輔料存放是否離地10cm以上,離墻20cm以上。外包裝是否完整,并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

  1.1.2倉庫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1.1.3原輔料倉庫內是否有過期原輔料,過期原輔料清理及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1.1.4生產過程中用到的危險化學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1.1.5原輔料倉庫內是否有毒有害物質和非生產用其他物品,專庫專用,防止交叉污染。

  1.2專庫管理

  1.2.1食品添加劑是否專庫或專柜保存,并有專人管理。

  1.2.2內包裝材料是否有專庫或專門區域存放。

  1.3標簽標識

  1.3.1原輔料(除農副產品)標簽是否有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1.3.2原輔料標簽與索證索票一致,重點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1.4索證索票

  1.4.1企業直接采購國外內生產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是否索取原輔料生產商有效的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或批檢報告。

  1.4.2企業直接從流通經營單位采購原輔料的, 是否留存保留具有流通經營單位信息的每筆購物的憑證。

  1.4.3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企業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

  1.5制度具備情況:企業是否具備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廠檢驗記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并認真執行。

  1.6現場記錄

  1.6.1企業是否有倉庫溫濕度記錄(對于有貯存條件要求的原輔料)、原輔料進貨查驗記錄、原輔料進出庫記錄。

  1.6.2進貨查驗記錄中是否包含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產品許可證證號或票據號及其他合格證明文件編號等內容,是否保留相關證件、票據及文件。

  1.6.3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輔料的品種是否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1.6.4.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有記錄。

 。ǘ┥a過程控制

  1、廠區環境清潔衛生狀況

  1.1廠區內垃圾是否密閉存放,是否散發出異味, 是否有各種雜物堆放。

  1.2廠區設置的防蠅、防鼠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1.3企業的生活區和生產區是否分離。

  1.4查看是否有清潔記錄,是否按衛生制度執行。

  2、更衣室

  2.1更衣室進口和出口設置是否變化,內部是否設儲衣柜或衣架、鞋箱(架),個人衣、鞋與工作服、靴是否分開放置。

  2.2更衣室內空氣是否進行殺菌消毒。

  2.3更衣室內是否有完好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干手器,并配備了洗手液和消毒液。消毒液是否有配置記錄,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換要按照使用說明和制度要求。

  3、生產加工場所清潔衛生狀況

  3.1車間及倉庫設置的防蠅、防鼠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3.2物料是否離地離墻堆放。

  3.3生產車間內垃圾是否密閉存放。

  3.4各車間墻面及地面有無污垢、霉變、積水,是否記錄清潔衛生情況。

  4、生產加工設施、設備清潔衛生狀況

  4.1生產加工設施、設備表面是否清潔,無積垢。

  4.2企業是否記錄生產加工設施、設備的清潔衛生情況。

  5、企業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

  5.1查閱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5.2查閱清洗消毒記錄。

  6、產品投料記錄

  6.1企業是否能提供產品投料記錄,投料項是否有違法添加。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6.2投料記錄是否包含投料數量、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用于生產產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等內容。

  7、生產加工過程中關鍵控制點的控制記錄,是否與制度中制定的一致,否是按要求記錄。

  8、生產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況。

  9、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況

  9.1原料是否經脫包或采用其他清潔外包處理后進入生產車

  9.2半成品存貯是否有防護措施,標識信息是否清晰

  9.3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存放于專門區域,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9.4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保持清潔,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10、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10.1溫濕度控制設備是否正常開啟。

  10.2清洗消毒設施是否正常開啟。

  10.3空氣凈化裝置是否正常開啟,壓力是否符合規定。

  10.4其他生產必備設施是否發生變化,查閱許可資料,進行現場比對,檢查生產必備設備、設施有無增減。

  11、現場人員衛生防護情況

  11.1查看至少2人現場清洗消毒動作是否按規定執行。 從事食品生產的人員,進入生產場所前應當洗凈雙手。工作服應定期清洗消毒。采用掛鉤放置工作服的應在更衣室恰當位置安裝紫外線燈進行消毒。

  11.2是否穿戴工作衣帽及佩戴口罩,頭發不得露于帽外。

  11.3是否佩戴首飾。

  11.4現場人員持健康證、培訓等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ㄈ┏鰪S檢驗現場檢查

  1、檢驗室設施、設備、化學試劑情況

  1.1檢驗室場地等基本設施是否保持潔凈。

  1.2檢驗室中的必備化學試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1.3天平等計量器具的放置是否符合要求

  1.4檢驗室中的出廠檢驗必備化驗設備、試劑要配備齊全、有效。計量器材應經過檢定(壓力表為半年一次,其他設備一般一年一次)。

  1.5檢驗室中的出廠檢驗設備、輔助設備是否正常使用

  2、應具備相應能力的檢驗員并獲得相應的食品檢驗職業資格證書。

  3、出廠銷售成品是否進行出廠檢驗

  3.1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產品許可審查細則規定的項目是否保持一致,出廠檢驗項目是否齊全。

  3.2出廠銷售的產品是否具有檢驗報告、原始數據記錄。

  3.3出廠檢驗報告是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等信息。

  3.4出廠檢驗記錄是否保存至少2年

  4、自行出廠檢驗企業實驗室是否具有測量比對

  4.1出廠檢驗應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檢驗。

  4.2是否建立并保存比對記錄。

  5、委托出廠檢驗情況

  5.1企業是否和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合同。合同書中應載明:檢驗項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5.2委托出廠檢驗報告是否與企業生產產品批次一致。

  6、產品留樣情況

  6.1產品留樣樣品是否有記錄。

  6.2是否具有留樣樣品存放區域。

  7、成品庫成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7.1成品存放是否離地10cm以上,離墻20cm以上。倉庫內要將合格品、待檢品、不合格品分別堆放,有標識。

  7.2倉庫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7.3有貯存條件要求的成品是否按照規定貯存條件存儲,并配備溫濕度計等設施,冷庫溫度是否達到要求。

  7.4成品倉庫內是否有過期成品,過期成品清理及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四) 食品標識標注規定: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貯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營養成分表,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五)食品銷售臺賬是否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

  (六)不安全食品召回情況

  1.不安全食品召回的,是否保存在專門區域。

  2.企業出現不安全食品的,是否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記錄。

  3. 企業出現不安全食品的,是否有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5

  一、認證制度

  生產銷售的綠色食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態環境標準;

  2、農作物種植、及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產操作規程。

  3、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4、產品的標簽必須符合中國農業部制定的《綠色食品標志設計標準手冊》中的有關規定。

  二、生產技術

  1、生產資料使用要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

  2、生產應嚴格按照國家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并建立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1)使用添加劑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購買記錄,包括供貨人、產地、采購量、采購時間等。

 。3)農產品基地的生產記錄,包括農藥和肥料的購買、使用記錄,必要的農事記錄等。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3、企業應具備經培訓合格的綠色食品管理人員(內檢員),全程監管綠色食品生產過程。

  三、銷售監測制度

  1、產品在銷售前,經內檢員檢測,方可進入綠色食品專營區銷售。

  2、應建立產品銷售記錄。四、包裝標識使用制度

  經包裝后銷售的綠色產品,其包裝物或者食品標簽上必須標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食品名稱;制造者、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志(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指南;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號;特殊標注內容。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6

  1.0目的

  確保員工的健康與個人衛生處于受控狀態,以預防可能引入的生物性(如傳染病等)、化學性(如化妝品等)、物理性(如飾物等)食品安全危害;加辛〖、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特制定本要求。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與包裝材料、食品原料、生產線和成品直接接觸的員工的健康、衛生控制。

  3.0職責

  3.1廠部負責編制本制度,各相關部門嚴格執行。

  3.2辦公室負責安排員工身體健康檢查工作,生產科及各生產班組負責當班組工人的衛生控制工作。

  4.0程序

  4.1生產、檢驗及生產管理人員上崗前,須先經過衛生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參加工作,公司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衛生監督員1次/月檢查,填《定期衛生檢查表》。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食品加工車間工作: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每年檢查一次,1次/月,新聘員工時。

  4.2發現工作人員因健康可能導致產品、原料污染時,應及時將可疑的健康問題匯報告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應檢查工作人員有無可能污染產品、原料的受感染的傷口,填《日常衛生檢查表》。每天開工前檢查次。

  4.3個人衛生:

  1)食品加工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

  2)進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并洗手清潔。

  3)食品加工人員上崗后遇下述情況之一者,各班組長監視執行洗手消毒:

  上廁所之后;

  處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

  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之后。

  4)不得將手表和各種飾物及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帶入車間。

  5)不得穿工作服、鞋進入廁所或離開車間。

  6)食品加工人員上崗前應洗手消毒,其工作服、工作帽應定期清洗消毒。

  7)嚴禁在車間內吸煙、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8)進入生產加工車間的其他人員(包括參觀人員)均應遵守上述規定。

  車間領班上班時負責考核人員的個人衛生遵守情況,并下班時填寫《日常衛生檢查表》。

  5.糾正措施

  a)未及時體檢的員工應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的,調離原工作崗位或不許上崗,未參加培訓的員工應及時組織進行食品衛生相關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b)受傷者應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重新分給其不接觸產品的工作。

  c)個人衛生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糾正,班長或副班長應針對不符合情節影響程序采取適當措施,如上廁所之后或處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未按要求洗手消毒而進入車間作業時,報質量負責人確定處置方案。

  6.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需建立相應記錄,并保存兩年以上。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范引導、社會共治。

  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誠信自律,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販占道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風險評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稱登記證)。

  申請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九條申請登記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五)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單、設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七)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場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登記證上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品種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五)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業人員上崗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食品質量規范進行生產加工。

  第十三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冷凍飲品、果凍、飲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壓榨植物油);

  (四)酒類(不含糧食釀造酒);

  (五)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

  (二)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三)在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標識、說明書上標注虛假內容或者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四)分裝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實施控制。如實記錄原料使用和食品生產情況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新投產、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前七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食品小作坊在銷售食品前,應當查驗食品安全狀況。

  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并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

  第三章食品攤販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統一規劃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改善食品攤販經營環境,規范食品攤販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和相關要求,會同市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符合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

  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信息后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并發放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稱備案卡)。

  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的姓名、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等信息。

  備案卡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攤販不需要辦理備案卡。

  第二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四)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凈、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并有明顯區別;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得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三十一條食品攤販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在學校、醫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區、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關要求。

  未經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區域內擺攤設點的,特定區域管理者有權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

  在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攤販,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食品攤販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參照食品攤販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的,應當在宴席舉辦前向宴席舉辦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時,應當告知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相關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快速檢測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規范食品攤販的占道經營行為,及時查處未在劃定經營區域和時段內開展經營活動等違法占道經營行為。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應當依法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質量規范。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規范,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可以通報其他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其守法誠信經營。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單位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地址等,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及時處理回復。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登記,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或者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九)分裝食品。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食品或者標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食品;

  (三)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五)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銷售前未按照規定查驗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狀況;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產、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規定報告;

  (四)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配備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

  (五)食品攤販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開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未按照規定報告。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存在故意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第五十八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已經履行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構成行政拘留相關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分裝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包裝食品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已經取得的核準證、備案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8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為提高食品廠各部門工作人員對公司生產安全管理的重視程度及對安全生產的責任心,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的思想意識,使廣大職工更加自覺遵守廠安全生產的法規和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廠各管理部門,對由于各級人員責任心不強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門內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條對公司安全管理實施“以責論處”的工作原則,從公司到公司各部門都應根據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進行管理,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與相應的處罰。

  第四條對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的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1)公司各部門及科室對公司直接負責,各部門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管及生產部門的班組長直接對本部門直接領導負責,一線生產員工對所在的班組基層管理人員負責。

 。2)當公司部門內部存在安全隱患,需公司其他部門配合時,該部門應當提出書面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經公司領導同意安排后,交與其他部門配合解決,在解決的過程中如出現對安全隱患不重視或未及時解決,而導致出現安全事故的,配合解決的部門同事故發生部門承擔同樣的責任。

 。3)公司每年同各部門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公司各部門內部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責任書簽訂后,統一由公司存檔保管。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全體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二條各部門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三條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組織職能部門對各部門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各部門對安全落實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

  第四條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五條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各車間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長認真填寫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六條安全教育培訓形式與內容。教育和培訓按等級、層次和工作性質分別進行,管理人員的重點是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點是遵章守紀、自我保護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員工必須經過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及安全技術知識、設備性能及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嚴禁事項及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2)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焊工、司爐工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崗位的.專業安全技術教育。

 。3)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新崗位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七條安全生產的經常性教育。在做好新員工入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及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的同時,還必須把經常性的安全教育貫穿于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并根據接受教育對象的不同特點,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和多種方法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應多種多樣,應貫徹及時性、嚴肅性、真實性,做到簡明、醒目,具體形式如下:

 。1)車間入口處的安全紀律牌。

  (2)舉辦安全生產培訓、講座、報告會、事故分析會。

 。3)建立安全保護教育室,舉辦安全保護展覽。

  (4)印發安全保護簡報、通報等,辦安全保護黑板報、宣傳欄。

 。5)張掛安全保護掛圖、宣傳畫、安全標志和標語口號。

 。6)舉辦安全保護文藝活動,放映安全保護音像制品。

 。7)做職工安全生產思想工作。

  第八條安全培訓效果檢查。對安全教育與培訓的效果檢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檢查各部門的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教育內容。

 。2)檢查新入職員工是否進行了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3)檢查變換工種時是否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檢查工人對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熟練程度。

 。5)檢查各部門管理人員的年度安全培訓內容。

 。6)檢查專職安全員的年度安全培訓及考核情況。

  第三章安全檢查制度

  第一條目的:為了及時檢查和揭露在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隱患,預防和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以確保安全檢查有序、高效的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檢查范圍:食品廠各部門,以車間、倉庫等部門為檢查重點。

  第三條安全檢查內容:

  (1)查有無進行三級教育。

 。2)查各類設備操作規程有無進行公開張掛或放置。

  (3)查車間員工有無存在違規操作行為。

 。4)查各類設備的防護設施及線路有無老化現象。

 。5)查防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內。

 。6)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否齊全及正確保用。

 。7)查是否存在電線亂拉、亂接的現象,是否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

  (8)查事故隱患是否存在。

 。9)查安全計劃措施是否落實和實施。

  第四條安全檢查形式:

 。1)經常性檢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2專業性檢查(如設備操作、規章制度、電器設備等)

  部門自我檢查:

  ①工作區域的安全性:注意周邊環境衛生、通道暢通等。

 、谑褂貌牧系陌踩裕鹤⒁舛逊呕騼Σ胤绞剑b卸地方大小,材料有無毒性等。

 、酃ぞ叩陌踩裕鹤⒁夤ぞ呤欠颀R全、清潔、有無損壞,有何種使規定、操作方法等。

 、茉O備的安全性:注意防護、保險、報警裝置情況、控制機構、使用規程等要求的完好情況,電器設備是否整潔完好,線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萜渌雷o的安全性:注意通風、防暑降溫、防護用呂是否齊備和正確使用,有無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第四條安全檢查要求:

 、俟景踩珯z查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每月進行一次部門安全檢查,由部門自發組織,每周進行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班組檢查,每天進行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

 、诿看螜z查通報的安全隱患,都必須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逐一安排落實,并按期跟蹤復查、考核,同時建立好臺帳。

  第四章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條目的為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傷亡和經濟損失,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第二條安全事故分類:人身意外傷害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來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竊安全事故;

  原則:救人第一,減少損失,合理安排,保障生產。

  在穩妥可靠的前提下,果斷處理,積極搶救,作好善后處理工作。

  (1)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要立即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嚴重程度采取相應措施,觸電事故要立即切斷電源,展開現場緊急救護工作,出現昏厥情況的,要進行人工呼吸;機誡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機器運行,造成外傷的要立即進行應急性包扎及止血。同時報告當值車間主任,車間主任報主管領導和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通知配送中心安排車輛并協同生產負責人將受傷員工送至臨近醫院救治,暫時找不到車輛時,要立即撥打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療的,要安排好陪護人員,并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災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內利用現場滅火器材進行應急性撲救,火勢過大時,要及時撤離,并撥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在接到報告后,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救火及各類財產的轉移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并上報廠長,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救護,先做臨時性包扎或止血,同時安排車輛,送臨近醫院治療,需要住院治療的,安排人員陪護,并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廠長及部門領導要速度趕到現場,組成臨時指揮小組,全面組織救護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員工在公司內(或公司附近)出現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領導,由主管部門領導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同時受傷人員不可隨意活動,以免傷情擴大,要協同有關部門,迅速組織搶救,作好善后處理工作,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并上報廠長。

 。4)外來暴力害事故:若發生外來暴力事件時,公司每一個員工(包括保安人員)都有權力將之驅出廠外(不排除使用武力),并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上報廠長,同時撥打報警電話110,配合公安機關作好調查處理工作;若有人員傷亡時,辦公室協同相關部門負責人作好及時救護和善后處理工作。

  (5)重大失竊安全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失竊安全事故時,失竊部門要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同時保護好現場,部門負責人上報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上報廠長,在確定并非內部人員所為后,撥打110電話報案。公司辦公室(或夜間值班經理)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配合公安部門作好有關調查取證工作。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9

  一、食品生產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六、相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0

  1.原材料進場檢驗制度

  1、原材料進廠后,倉庫保管人員應及時把取樣通知單及質量證明書,一起送交化驗室,通知取樣檢測。

  2、理化室接到取樣通知后,應立即進行取樣檢測,在付款期內得出檢測結論。

  3、原材料的檢查標準,一律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執行標準,以本廠的工藝要求和簽訂的合同為依據。

  4、原材料檢測后,符合有關標準或合同條文,化驗室要根據本廠制定的原材料使用要求,填寫驗收記錄,并將檢測結論通知倉庫。

  5、原材料經檢查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合同條文,化驗室要及時上報,由品管部和技術部商定處理意見,同時書面通知財務部,拒絕付款。如果經廠有關部門協商可以降級接收,必須辦理相關手續,經使用車間同意并簽寫降級接收單,送交技術部,品管部研究,總經理批準,否則一律不準降級接收或入庫。

  6、原材料進廠,有些檢驗項目由于條件限制不能檢查,可以委外檢驗。

  2.生產管理制度

  生產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重點,是企業經營目標實現的重要途徑,生產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產過程管理、質量管理、生產安全管理以及生產資源管理等。為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進一步規范公司管理,使公司生產持續發展,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特指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生產管理的依據,是生產管理的最高準則。

  1、生產過程管理是公司各級管理員、一線作業人員都必須遵守的管理制度。

  公司各級管理員、操作員必須嚴格按照生產過程管理工作,時刻樹立效率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

  2、生產過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級管理員時刻樹立持續改進意識,以思促管,防止管而不化;要求公司所有作業人員樹立節能高效意識。

  3、生產管理人員在接到客戶訂單后要仔細分析訂單,看清客戶的每一點要求,防止盲目生產。

  4、生產管理人員明確客戶要求后,應立即通知準備生產資源(包括原輔材料、工具、包材等)

  5、生產部門根據客戶交期的急緩程度安排領料,暫時不急的產品先不領料,保證生產車間物流流暢,避免生產資源積壓在車間影響車間生產,交期急迫的要馬上組織人員立即投入生產。

  6、車間主管每天必須如實編寫《生產日報表》,記錄當天實際完成的生產任務,以書面形式向廠長匯報。

  7、產品經檢驗合格后要及時送入倉庫,以便及時組織發貨。

  8、車間管理員要及時關注車間物流狀況(物料標示狀況、物料供應狀況、通道是否順暢)、機器運轉狀況(機器或模具運轉效率)、員工工作狀況(員工精神狀態、工作熟練程度),隨時指導員工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于個人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班組長,再由班組長逐級反映。

  9、生產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可能影響交期的都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采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理。

  10、生產部門應經常對員工進行技能訓練,保證員工隨時高效作業;經常和員工交流思想,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組織員工學習相關制度,促進公司團隊建設。

  11、公司所有生產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生產部門生產安排,有爭議的必須按照“先執行后申議”的原則。

  12、鼓勵公司所有員工做生產工藝改進,如果發明的新生產工藝確實對能降耗有較大改善或能大幅度提高生產效率的,公司將給與獎勵。

  13、當公司發展后,本制度不再使用時可以修改本制度,本制度的修改由生產部門提請,修正案經總經理批準后公布施行,修正版公布時本制度自動失效。

  3.工廠生產檢測流程

  廠家對過程檢驗也叫工序檢驗,是在產品形成過程中對各加工工序進行的檢驗。其目的在于保證各工序的不合格半成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防止對不合格半成品的繼續加工和出現成批半成品不合格,確保正常的生產秩序。由于過程檢驗是按生產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檢驗,因而能起到驗證工藝和保證工藝規程貫徹執行的作用。過程檢驗通常有首件檢驗、巡回檢驗(或流動檢驗)和完工檢驗三種形式。

  (1)首件檢驗。

  首件檢驗是在生產開始時(上班或換班)或工序因素調整后(調整工藝、工裝、設備等)對制造的第一件或前幾件產品進行的檢驗。目的是盡早發現過程中的系統因素,防止產品成批報廢。在首件檢驗中,可實施“首件三檢制”,即操作人員自檢、班組長檢驗和專職檢驗員檢驗。首件不合格時,應進行質置分析,采取糾正措施,直到再次首件檢驗后才能成批生產。檢驗員對檢驗合格的首件應按規定進行標識,并保留到該批產品完工。

  (2)巡回檢驗。

  巡回檢驗是檢驗員在生產現場按一定的時間間隔對有關工序的產品質量和加工工藝進行的監督檢驗。巡回檢驗員在過程檢驗中應進行的檢驗項目和職責是:

  ①巡回檢驗的重點是關鍵工序,檢驗員應熟悉所負責任檢驗范圍內工序質量控制點的質量要求、檢測方法和加工工藝,并對加工后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檢驗指導書規定的要求及負有監督工藝執行情況的責任。

  ②做好檢驗后的合格品、不合格品(返修品)、廢品的專門存放處理工作。

  (3)完工檢驗。完工檢驗是對一個工序一批完工的產品進行全面的檢驗。完工檢驗的目的是挑出不合格品,使合格品繼續流人下道工序。

  注:過程檢驗不是單純的質量把關,應與質量控制、質量分析、質量改進、工藝監督等相結合,重點做好主導質量要素的效果檢查。

  4.出廠檢驗項目管理制度

  1、在品管部的指導和監督下,化驗室負責對本廠生產的產品檢驗工作,獨立行使檢驗職權,嚴格按標準及檢驗方法對產品逐批次進行檢驗,嚴把質量關,禁止不合格產品或產品不經檢驗出廠。

  2、出廠檢驗時,同一班次、同一品種、同一次投料的產品為一個生產批次,對每批產品嚴格按抽樣規則進行抽樣,經出廠檢驗合格后開據合格檢驗報告,檢驗員和審核人在報告上簽字后方可出廠。

  3、出廠檢驗指標如有一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準出廠,應重新在同批產品中取兩倍數量樣品進行復驗,以復檢結果為準,若仍存在不合格,則確定該批產品不合格,并及時上報廠領導后進行處理。

  4、檢驗時查驗產品包裝封口是否完好無損,不得有臟污和破損密封不嚴等現象,若發現類似問題發生,按不合格品論處。

  5、檢驗用的儀器設備,應定期到法定檢定機構檢驗部門檢定,及時維護,處于良好運行狀態,以保證檢驗數據的準確。

  6、嚴格按企業制定的標準要求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并記錄檢驗結果。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可出廠。

  7、每年參加一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出廠檢驗對比試驗,保證化驗室數據準確有效。

  5.技術管理制度

  為明確項目技術負責人的管理權限和職責,形成一個有秩序、強有力的'技術管理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相關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特制定項目技術管理制度。

  1、建立技術責任制:明確項目技術負責人為責任人,落實各職能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明確工作流程和各職能人員的密切配合,負責協調相關工作和業績考核工作。

  2、建立工藝、配方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及文件的收發份數、標識、保存及無效文件的回收流程,確保文件完整。

  3、建立技術洽商、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明確技術負責人為責任人,做到技術洽商設計變更涉及的內容詳盡,變更項目文件編號明確,符合規范要求。

  4、建立工藝管理和技術交底制度。技術交底和工藝管理應實行分級、分專業進行,交底應有文字記錄,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應交底確認。

  5、建立隱、預檢管理制度:隱、預檢應做到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各專業質量員為責任人,明確隱、預檢項目和驗收程序,即班組自檢、互檢、交接檢。質量員按質按實驗收,做到有檢查計劃,對整改問題有專人負責,確保及時、準確、可追溯性。

  6、建立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管理制度:技術信息是指導性、參考性資料,技術資料是工程歸檔資料,應實行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資料員最后收集,并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7、建立技術措施與成品保護措施管理制度:由技術負責人責成專人為責任人實行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技術措施要做到符合規范要求,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效果明顯,成品保護措施要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實施過程有計劃,并有文字記錄。

  8、建立新工人培訓制度,要有專人負責,由責任人和各專業負責人共同進行,培訓應結合施工需要,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有記錄,做到資料完整齊全。

  9、建立技術質量問題處理管理制度:由技術負責人任責任人,會同專業負責人共同制定管理措施,做到工作程序清楚,對存在問題要分析,處理方案有依據,方案簡單、易行、可靠,處理過程有有記錄和相應結論。

  6.設備計劃檢修、搶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搞好設備管理工作,提高計劃檢修和生產過程中搶修質量,確保檢修后設備能夠正常運轉到下一檢修周期,保證檢修項目在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職責

  (一) 各單位根據選廠統一安排,依據設備運行記錄情況,認真填寫設備維修申請單。根據維修任務的難易程度分別定義為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提前一周,中修提前15天,大修提前30天報設備組,由設備組統一整理簽字接收,初步審定后報主管經理,由廠部最終審定后,方可實施。

  (二)各單位依據最終審定的檢修計劃,認真落實檢修所需的物資、備品備件及設備,需要外購的必須提前上報采購計劃(小修提前3天,中修提前4天,大修提前15天)。

 。ㄈ┯媱澒芾韱T必須督促供應部門按計劃要求如期購回。

  (四)設備組是設備大修、中修及小修管理科室,負責大、中修及在線設備部分技術改造的施工管理、組織、協調、控制、指導、監督檢修質量管理的一系列活動。

 。ㄎ澹┰O備組長為大、中修及維修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核年度大、中修計劃。

 。┰O備組負責生產設備大、中修及維修后立項審核,施工過程管理及施工質量管理,以及施工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考核。

 。ㄆ撸┰O備組負責改造性大修技術改造方案的制定及可行性方案的分析審核,并組織實施。

  (八)在生產過程中遇到設備出現緊急故障影響生產,需要緊急搶修時,由設備組長負責組織相關維修和技術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合理安排調配資源全力搶修,最快時間恢復生產。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1

  一、總則

  我公司屬于食品加工企業,食品安全直接關系著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同時直接關系到我公司的生死存亡,我公司以“讓顧客滿意,超出顧客愿望”作為自己的經營理念,因此在關系到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衛生管理問題上不可掉以輕心。同時科學的管理和嚴格的衛生制度也正是我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個法寶。

  二、實施細則:

 。ㄒ唬┬l生管理組織及衛生管理人員

  1、組織:

  公司配備經專業培訓的以總經理為組長,各主管副總經理為副組長,各車間主任、班組長、各職能科室經理為兼職衛生管理員的衛生管組織。

  2、職責:

  對本單的衛生工作進行全面管理,宣傳和貫徹相關的衛生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相關的衛生法規和標準在本單位的執行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技術擋案,配合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從業人員的培訓、體檢工作。

  (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制度

  1、新員工必須首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規范、食品衛生法、純凈水常識。

  2、新員工經過培訓合格后,必須由質管部帶領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才能上崗。

  3、在職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兩次衛生知識考核或者培訓,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4、所有員工每年進行-次體檢,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查合格頒發健康證,才能工作。

  (三)、庫房衛生制度

  1、地面整潔無塵,門窗潔凈光亮。

  2、墻壁和天花板無灰塵和蜘蛛網。

  3、物料分類碼放,整齊有序。

  4、消防設施齊備。

  5、防鼠板安裝正確,粘鼠膠、鼠籠、鼠夾擺放科學合理,管理員每天要檢查有無鼠害,及時清理鼠跡。

  6、庫房重地,嚴禁使用藥品滅蚊滅蠅。

  7、必須經常開窗通風,保持干燥,不能用水洗地面,倉庫不得有霉變發生。

  8、每周消毒一次,消毒方法可采用藥液消毒,也可以紫外線消毒。

 。ㄋ模┕鞠x害防治制度

  1、公司各個部門都應該有防鼠板和防蠅簾。

  2、生產車間要有雙重門,風淋室和防蚊蠅簾子。

  3、車間和庫房出入口要有鼠夾。

  4、車間衛生區負責人每天檢查鼠夾,及時清理。

  5、嚴禁在車間內存放食物,也不準在車間和調度室吃食物,以免招引害蟲。

  6、垃圾及時清理,垃圾點設立遠離生產車間。

  7、每周六下午為本店統-大掃除的日子,要把蟲害防治當作重點。

  8、對進入生產區域的害蟲要以驅逐為目地,不能撲殺,投鼠忌器防止對純凈水產生污染。

  9、嚴禁使用藥物滅害。

  10、夏季值班室或其他辦公室需要有人晚上值班的部門,需要點燃滅蚊香的時候,要選購中草藥制劑。

  11、庫房在進原材料時要把蟲害檢查當作-項常規檢查,車間在領用時也需要檢查此項。

  12、車間內部的更衣室、更衣箱也是重點防治區域,參照上列規定不得例外。

 。ㄎ澹┪畚铩U棄物的'存放處理

  工廠的污物、廢棄物主要是廢水、舊塑料包裝,包裝箱等。

  1、廢水通過專用下水道排放。

  2、廢舊塑料袋每天清理,遠離生產廠區存放,定期處理給廢舊物資回收部門。

  3、包裝箱指定專人管理,指定地點存放,定期處理。

  (六)車間生產衛生工作制度

  一、生產人員上班前15分鐘到車間主任處簽到,不得代簽。

  二、全體員工必須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作好本職工作,有事提前請假,不準遲到、早退、離崗、串崗。

  三、生產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和戴戒指,勤洗手、勤洗澡、勤理發、勤換衣服。

  四、各工序操作員按規定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鞋靴、工作帽、和口罩,工作服必須罩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口罩必須罩住口鼻,必須定時洗手消毒,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必須定期清洗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靴出車間。

  五、車間內的成品、半成品、不合格品不得飲用;需要飲水時到車間指定飲水處,用自備杯子飲水,不得用生產用瓶子飲水。

  六、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用品帶入車間,禁止在生產場所吸煙、進食,更不準在車間打鬧及進行其他有礙制水衛生質量的活動。

  七、上班前、下班后打掃環境衛生,并用紫外線殺菌燈對車間空氣、工作服、工作帽,各殺菌消毒30~60分鐘,垃圾雜物桶必須帶蓋,垃圾雜物及時清出車間。

 。ㄆ撸┕に囆l生

  1、原料水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2、包裝容器應嚴格保管,不得放在露天或不干凈的地方

  3、生產、運輸專用的工具、容器必須專用,使用前嚴格清洗消毒,做到清潔衛生。

  4、所有產品必須按要求包裝,并應注明廠名、批次或生產日期、以便檢查。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ㄙ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

  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ㄙN)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ǘ┦褂梅鞘秤玫脑仙a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ㄈ┮晕唇洐z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負責高風險食品的生產許可;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及具體辦法,并對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依法組織本轄區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并對審查發證工作負責。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核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送達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層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根據各類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關標準,制定并發布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按照規定程序分批發布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如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發給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派觀察員監督核查工作質量。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除國家標準規定不允許復檢等客觀情況外,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

  復檢應當采用核查組封存的樣品,按照原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判定。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

  第三十條由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審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審核企業材料,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企業材料前,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組織許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條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可免于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已通過haccp認證等國家推行的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可免于或者簡化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換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組織必要的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4年。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第三十九條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強制檢驗的頻次,并組織實施。

  已通過haccp認證等質量穩定的大型企業、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連續合格的企業,應當減少強制檢驗的頻次。

  對尚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且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備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加大強制檢驗頻次。

  第四十條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置或者依法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第四十四條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提出補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四十六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即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以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縮寫qs表示,其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見附件2,以下簡稱qs標志)。

  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八條企業使用qs標志,表明企業承諾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ㄙN)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使用qs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qs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ㄙN)。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五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ㄙN)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撤回和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地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企業采購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并建立進貨臺帳。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購貨單位名稱、銷貨數量、銷貨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重新現場核查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投產前由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識上還應當按照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加嚴檢驗、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實行巡查。巡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第六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六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的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實施回訪;卦L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第六十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報送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發布等構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然發生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立即組織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

  第七十一條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召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七十四條國家對從事企業必備條件的核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七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定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統一培訓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師資,統一組織注冊審查員和高級審查員的考核注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檢驗人員考核發證。

  第七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檢驗人員的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

  第七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確定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核查結論的決策。

  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經注冊或者批準備案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或者檢驗工作。

  擔任核查組組長的審查員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ǘ┮呀洷蛔N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ㄈ┏鲈S可范圍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重新申請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注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八十六條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撤銷生產許可,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檢驗條件,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十一條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ǘ┪窗幢炯殑t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ㄈ┻`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的。

  第九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幢炯殑t規定進行強制檢驗、比對檢驗或者加嚴檢驗的;

 。ǘo標或者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的;

 。ㄈ┪窗幢炯殑t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帳的;

  (四)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ㄎ澹o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第九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二)、(三)、(四)、(五)、(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認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應當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時間除外)。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發還企業。

  第一百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承擔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科學、不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本細則規定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在決定吊銷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按規定程序報總局核準。決定吊銷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程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職權范圍決定。

  第一百零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行政機關依據本細則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請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進行相關的產品質量檢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費用。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級物價(價格)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本細則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一百零八條本細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xx年7月18日發布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3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2.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同時進行相關培訓。

  3.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從業人員健康情況進行記錄并設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由專人負責保存并隨時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

  4.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5.當觀察到以下癥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6.食品從業人員應堅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禁止長發、長胡須、長指甲、戴手飾、涂指甲油、不穿潔凈工作衣帽上崗和上崗期間抽煙、吃零食以及做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無關的事情。

  7.對食品從業人員實行德、能、勤、紀綜合考核,具優者給予表揚或獎勵;對綜合考核成績欠佳者進行批評教育使其改正;對不改者勸其離崗或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二)培訓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之后方可上崗;

  2.食品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

  3.定期組織食品經營人員培訓,制定培訓計劃,每季度組織培訓一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并做好相關培訓記錄;

  4.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5.新招收的食品經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后方可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內容等記錄歸檔。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4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列于各項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與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有關的管理。

  3、職責

  3.1 行政部職責

  3.1.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責制度;

  3.1.2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確保本制度切實執行落實;

  3.1.3 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2 生產部職責

  3.2.1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險,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3.2.2 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3.2.3 控制廢水、廢氣、廢料排放,控制噪聲污染,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2.4 控制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化學品的污染,同時控制生產時產生化學物品。

  3.3 操作人員職責

  3.3.1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3.3.2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3.3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3.3.4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依法訂立的廠紀廠,愛崗敬業,鉆研業務技術,提高工作效率;

  3.3.5 控制廢水、廢氣、廢料排放,控制噪聲污染,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3.6 控制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化學品的污染,同時控制生產時產生化學物品。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5

  第一條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c食品生產有接觸的人員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凡患有影響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必須調離食品生產崗位;

  (三)生產、質量管理人員保持個人清潔,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表,不得化妝;進入車間時洗手、消毒并穿著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應當定期消毒;

 。ㄋ模┥a、質量管理人員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ㄎ澹┡鋫渥銐驍盗康、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條食品生產企業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

 。ǘ⿵S區路面平整、無積水,廠區無裸露地面;

 。ㄈ⿵S區衛生間應當有沖水、洗手、防蠅、防蟲、防鼠設施,墻裙以淺色、平滑、不透水、無毒、耐腐蝕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潔;

 。ㄋ模┥a中產生的廢水、廢料的排放或者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ㄎ澹⿵S區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輔料、化學物品、包裝物料儲存等輔助設施和廢物、垃圾暫存設施;

 。┥a區與生活區隔離。

  第三條食品生產車間及設施的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囬g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布局合理,排水暢通;車間地面用防滑、堅固、不透水、耐腐蝕的無毒材料修建,平坦、無積水并保持清潔;車間出口及與外界相連的排水、通風處應當安裝防鼠、防蠅、防蟲等設施;

 。ǘ┸囬g內墻壁、屋頂或者天花板使用無毒、淺色、防水、防霉、不脫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墻角、地角、頂角具有弧度;

 。ㄈ┸囬g窗戶有內窗臺的,內窗臺下斜約45°;車間門窗用淺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蝕的堅固材料制作,結構嚴密;

 。ㄋ模┸囬g內位于食品生產線上方的照明設施裝有防護罩,工作場所以及臺的照度符合生產、檢驗的要求,光線以不改變被加工物的.本色為宜;

 。ㄎ澹┯袦囟纫蟮墓ば蚝蛨鏊惭b溫度顯示裝置,車間溫度按照產品工藝要求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并保持良好通風;

  (六)車間供電、供氣、供水滿足生產需要;

 。ㄆ撸┰谶m當的地點設足夠數量的洗手、清潔消毒、烘干手的設備或者用品,洗手水龍頭為非手動開關;

 。ò耍└鶕a品加工需要,車間入口處設有鞋、靴和車輪消毒設施;

 。ň牛┰O有與車間相連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潔程度要求的區域設有單獨的更—衣室,視需要設立與更—衣室相連接的衛生間和淋浴室,更—衣室、衛生間、淋浴室應當保持清潔衛生,其設施和布局不得對車間造成潛在的污染風險;

 。ㄊ┸囬g內的設備、設施和工器具用無毒、耐腐蝕、不生銹、易清洗消毒、堅固的材料制作,其構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四條生產用原料、輔料的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ㄒ唬┥a用原料、輔料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規定要求,避免來自空氣、土壤、水、飼料、肥料中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污染;

 。ǘ┳鳛樯a原料的動物,應當來自于非疫區,并經檢疫合格;

 。ㄈ┥a用原料、輔料有檢驗、檢疫合格證,經進廠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ㄋ模┏^保質期的原料、輔料不得用于食品生產;

 。ㄎ澹┘庸び盟ū⿷敺蠂摇渡铒嬘盟l生標準》等必要的標準,對水質的公共衛生防疫衛生檢測每年不得少于兩次,自備水源應當具備有效的衛生保障設施。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a設備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潔和完好;

 。ǘ┥a設備、工具、容器、場地等嚴格執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ㄈ┌嗲鞍嗪筮M行衛生清潔工作,專人負責檢查,并作檢查記錄;

 。ㄋ模┰、輔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別存放在不會受到污染的區域;

 。ㄎ澹┌凑丈a工藝的先后次序和產品特點,將原料處理、半成品處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內包裝、成品外包裝、成品檢驗和成品貯存等不同清潔衛生要求的區域分開設置,防止交叉污染;

 。⿲庸み^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產品和廢棄物,在固定地點用有明顯標志的專用容器分別收集盛裝,并在檢驗人員監督下及時處理,其容器和運輸工具及時消毒;

 。ㄆ撸⿲Σ缓细衿樊a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第六條食品的包裝、儲存、運輸過程應當受到良好的衛生控制。

  (一)用于包裝食品的物料符合衛生標準并且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不易褪色;

 。ǘ┌b物料間干燥通風,內、外包裝物料分別存放,不得有污染;

 。ㄈ┻\輸工具符合衛生要求,并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冷藏、保溫等設施;

  (四)冷包間和預冷庫、速凍庫、冷藏庫等倉庫的溫度、濕度符合產品工藝要求,并配備溫度顯示裝置,必要時配備濕度計;預冷庫、速凍庫、冷藏庫要配備自動溫度記錄裝置并定期校準,庫內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庫內物品與墻壁、地面保持一定距離,庫內不得存放有礙衛生的物品;同一庫內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七條嚴格執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和使用管理規定,確保廠區、車間和化驗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燃油、潤滑油和化學試劑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對食品、食品接觸表面和食品包裝物料造成污染。

  第八條產品的衛生質量檢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內設檢驗機構和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

 。ǘ┢髽I內設檢驗機構具備檢驗工作所需要的標準資料、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檢驗儀器按規定進行計量檢定,檢驗要有檢測記錄;

 。ㄈ┦褂蒙鐣䦟嶒炇页袚髽I衛生質量檢驗工作的,該實驗室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并簽訂合同。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6

  1、車間在上下班前及時進行紫外線殺菌45min;

  2、工作服要穿戴整齊,要求工作服完全將自己的衣服遮蓋無外漏現象,頭發必須完全束于帽子之內,不得有頭發外漏現象;

  3、職工手部按洗手消毒程序要求,清洗干凈烘干后及時以75%酒精消毒;

  4、操作工人進入車問必須通過風淋門進入包裝車間;

  5、車間所有的.容器具及設備設施用后及時以75%酒精消毒處理,所有的容器具不得擺放在地面;

  6、在過程中如有手部不適或出汗等現象,按要求必須重復進行清洗消毒;

  7、擺粒子的工人按要求擺放大小均勻,顏色一致,無焦糊現象的粒子;

  8、擺粒子員工首先要對擺放好的粒子進行自檢,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及時清理,機器操作者工作中檢查包裝袋的文字圖案及密封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9、打包裝工人也應對包裝袋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及時清理;

  10、車間負責人每日對本車間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11、質量監督員每日進行循回檢查,如有違反,按制度進行處理。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7

  一、食品生產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六、相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8

  一、凡車間工作人員(包括新上崗或臨時參加食品生產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培訓合格,并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上崗,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進入車間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三、凡出現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燙傷、手外傷、咽喉痛等)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查明病因,治療康復后,方可重新上崗。

  四、操作前洗手消毒,經浸腳池,風淋室。離開工作崗位時,要換下工作服,不得將工作服穿離工作崗位。

  五、上班時不能在工作崗位上吃東西、吸煙、隨地吐痰等,私人物品(包括手機)等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帶入工作區內。

  六、必須注意個人清潔衛生,保持每天穿戴整潔干凈,常洗澡、換衣、修剪指甲、洗發,做到個人儀表整潔。

  七、工作時間不準溜崗,竄崗;不準嬉戲,打鬧;不準佩帶首飾,不準化妝。

  八、車間各種機械要安排專人操作,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保養,非指定人員嚴禁隨意操作。

  九、每班次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做好工具、器具、容器、機械設備、地面、墻面的清潔衛生工作。

  十、符合國家、省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19

  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傷害,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樹立良好的商業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一、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1、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

  2、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并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長期定點采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3、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4、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5、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6、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7、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8、采購乳制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9、批量采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10、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11、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12、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食品留樣管理制度

  1、學校食堂、集體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和超過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應對食品進行留樣,以便于必要時檢驗。

  2、留樣的采集和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配備經消毒的專用取樣工用具和樣品存放的專用冷藏箱。食品留樣冰箱為專用設備,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3、留樣的食品樣品應采集在操作過程中或加工終止時的樣品,不得特殊制作。

  4、原則上留樣食品應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況可根據需要由監管部門或餐飲服務提供者自行決定留樣品種。

  5、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防止樣品之間污染;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于100g。

  6、留樣食品取樣不得被污染,貼好食品標簽,待留樣食品冷卻后,放入專用冷藏箱內,并做好留樣記錄,包括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

  7、一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提供留樣樣品,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不得影響或干擾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食品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設備、設施,防止在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2、配備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主要設施應易于維修和清潔。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加工與用餐場所(所有出入口),設置紗門、紗窗、門簾或空氣幕,如木門下端設金屬防鼠板,排水溝、排氣、排油煙出入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防鼠金屬隔柵或網罩;距地面2m高度可設置滅蠅設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從業人員洗手設施,附近設有相應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設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標示。宜采用腳踏式、肘動式或感應式等非手動式開關或可自動關閉的開關。

  5、食品處理區應采用機械排風、空調等設施,保持良好通風,及時排除潮濕和污濁空氣。

  6、用于加工、貯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食品接觸面原則上不得使用木質材料(工藝要求必須使用除外),必須使用木質材料的工具,應保證不會對食品產生污染。

  7、各功能區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臺、刀具、砧板等工用具,應分開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顯標識。

  8、貯存、運輸食品,應具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設備、設施,配備專用車輛和密閉容器,遠程運輸食品須使用符合要求的專用封閉式冷藏(保溫)車。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9、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10、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設備、設施不得用作與食品加工無關的用途。

  四、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1、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4、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5、建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五、食品從業人員的衛生管理

  1、食品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管理人員有義務對員工進行有關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工作,技術負責人應對員工進行以《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規定為基礎的相關業務知識培訓,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小于30分鐘,每月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五學時。

  2、食品從業人員無論新參加工作或臨時參加工作,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3、食品從業人員在工作時必須佩帶有效《健康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疑患有礙食品安全的從業人員,應立即離崗并勸其就診,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4、食品經營員工上崗前必須檢查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涂指油,不準吸煙、穿拖鞋,不準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5、食品從業人員不得在食品生產場所內吸煙,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大小便后必須用洗潔用品及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前應洗手或用消毒藥水浸泡消毒;食品從業人員應做到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換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工作帽內。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

  六、食品的衛生管理

  1、食品做好后負責人應現場檢查、核對食品檢驗合格證與食品的名稱、數量是否一致;重量是否一致,食品有無污染或變質。

  2、食品在儲存時應有防蠅、防鼠措施,并定期檢查其可靠性。

  3、食品用(食)具實行四過關(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負責人為此項工作的監督責任人,并經常進行衛生檢查。

  七、環境衛生的管理

  1、食品加工區應當保持整潔、衛生,通風。

  2、食品加工區應有專用的洗手清潔設施。

  3、食品器具應隨時檢查、清掃,要做到盡量縮短貯存期,以防止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

  八、食品從業人員紀律管理規范

  1、食品從業人員必須佩帶有效健康證上崗,不允許末佩帶或佩帶他人健康證或健康證已過有效期等情況發生。

  2、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不準在食品生產場所吸煙、穿拖鞋、佩帶金銀首飾、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

  3、食品生產場所應保持清潔,工具按要求整齊擱放。

  4、應有食品儲存的專用倉庫,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

  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20

  經搬中學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衛生制度

  為保證食品衛生,保障學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相關規定,特制定如下衛生制度:

  一、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其它用具用后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六、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包裝容器、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符合衛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八、用水必須分別符合國家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衛生許可證應懸掛于醒目處,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十、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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