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業主項目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業主項目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業主項目管理制度1
1、管家負責區域內業主服務檔案的收集、匯總、信息更新;
2、管家助理負責統計每日業主領房、入住、整改、裝修備案、服務信息的'整理并錄入物業管理軟件,集中交房起六個月內每周、之后每月以“信息簡報”的形式通報各部門;
3、業主的信息以紙質和電子檔案形式存放于管家助理處,專人保管。其中,電子文檔必須設密碼,不得拷備,紙質文檔不得復印。
4、管家必須將負責區域內業主的電話保存至工作手機內,信息保存時需有房號、業主姓士尊稱等信息。管家可以獲得各自分管區域內的紙質業主檔案。工作手機必須設置信息加密功能,以免手機丟失外漏業主資料。
5、監控室預留一份業主清單,供外來人員來訪時聯系之用。該業主清單只有房號及業主姓名二項信息。
6、所有紙質檔案受控發放,管家部由管家領用,監控崗由禮賓部主管領用。
7、管家崗位調、離職時,紙質檔案收回,工作手機收回,由管家部主管負責監督交接。
8、監控崗人員調、離職時,紙質檔案由禮賓部主管負責監督交接。注:業主檔案管理及歸檔要求,詳見公司質量體系文件中《業主檔案管理規程》 。
業主項目管理制度2
1、目的
規范房屋裝修管理工作,嚴格控制業主/住戶的裝修過程,確保裝修符合規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住宅小區、別墅、商住區、寫字樓物業裝修管理工作。
3、相關職責
3.1物業中心經理負責裝修申請的審批及重大違章裝修的處理;
3.2物業中心經理負責外立面裝修申請的審批、審批跟進、一般裝修方案的審批、具體裝修手續的辦理、裝修現場的監管,并組織相關部門對裝修過程各環節進行控制;指定物業助理受理業主/住戶的裝修申報以及裝修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3.3物業中心負責制定《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手冊》,負責業主/住戶的裝修初審及結構、室內管線等重大改動裝修方案的審批,并于裝修期間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3.4物業中心負責裝修消防安全的審批及安全巡查;
3.5物業財務部負責裝修相關費用的收取、扣繳、退還。
4、程序內容
4.1裝修申請
4.1.1業主/住戶提出裝修申請時,物業助理應要求業主/住戶如實填寫《房屋裝修施工申請表》各款內容,并提供裝修施工設計圖(指平面設計圖、單元立面圖、空調安裝圖、電力照明設計及用量圖、給排水設計圖等)和相關技術資料;
4.1.2如業主/住戶自請裝修施工單位,尚需附裝修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各一份;如是住戶要求裝修,尚需出具業主同意的有關證明;
4.1.3如業主/住戶自行裝修,尚需與物業公司簽定自行裝修保證書;
4.1.4確認業主/住戶的身份后,向業主/住戶提供《裝修管理規定》。
4.2裝修申請審批
4.2.1裝修申請的審批。
4.2.1.1無違反相關規定的一般裝修方案(如:無結構、管線、外觀的變更,無防水層的破壞等),物業中心可進行審批;
4.2.1.2結構、管線、外觀等有重大變動的裝修,物業管理中心需將相關資料報公司領導審批,需審查如下事項:審查裝修設計是否對房屋結構、外墻立面、公共設施設備造成改動、破壞;裝修是否存在嚴重的消防隱患;是否有其他違章情況;
4.2.1.3裝修施工方的審查。業主/住戶裝修前攜帶裝修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施工人員身份證明等資料報物業中心審批,物業中心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4.2.1.4物業中心將審批后的裝修申請通知業主/住戶,對需要業主/住戶修改裝修設計的,應告之業主/住戶修改;
4.2.1.5裝修申請獲得批準后,物業管理中心應通知業主/住戶帶領裝修施工隊一同到物業中心辦理有關手續,交納相關費用。
業主/住戶應交納一定數額的裝修押金和垃圾清運費(業主/住戶委托);
裝修施工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裝修押金和施工人員證件工本費;
裝修施工單位將施工人員照片兩張和身份證復印件交物業中心;
物業中心將其中一張照片和身份證復印件及施工人員基本情況登記在《施工人員登記表》;
施工人員的另一張照片制作成施工人員的《施工出入證》。
4.3物業中心在業主/住戶和裝修施工單位辦理完上述手續后,與業主/住戶簽訂《房屋裝修協議書》。《房屋裝修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垃圾的清運與處置、房屋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網的安裝要求、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裝修押金和保證金的`約定、垃圾費和水電費等費用的約定,違約責任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等。
4.4物業中心通知有關人員開通業主/住戶水電,并向業主/住戶發放《施工許可證》及裝修施工人員出入證等相關手續,同時并告知業主/住戶可進場裝修。
4.5裝修施工過程管理
4.5.1施工期間,物業中心需派人每日至少巡查一次裝修施工情況,檢查情況記錄于《裝修施工巡查記錄表》,保安人員嚴格按人員進出小區有關管理規定對施工人員進行管理;
4.5.2如發現下列情況,物業助理按《違章裝修的處理辦法》辦理;
4.5.3未按規定張貼《施工許可證》;
4.5.4未按規定的施工時間施工;
4.5.5超出申報范圍內的裝修項目;
4.5.6違反裝修管理規定及國家相關的其他規定;
4.5.7業主/住戶就裝修事項提出請求協助或幫助時,物業中心應予積極考慮并給予協助處理。
4.6裝修施工的竣工驗收
4.6.1裝修施工結束后,由業主/住戶和施工單住共同向物業公司提出驗收申請;
4.6.2物業中心、工程管理部、業主/住戶和施工單位共同對裝修進行現場驗收;
4.6.3竣工驗收合格的,由物業中心、工程管理部負責人在《裝修完工檢查驗收表》內簽署'初驗合格',并簽署姓名和日期。如發現違章裝修情況,按《違章裝修的處理辦法》處理;
4.6.4物業中心收回施工證,如有丟失,原交押金不予退還;
4.6.5施工隊當日清場離開;
4.6.6裝修驗收合格并使用三個月后,物業中心應對裝修施工組織復驗,復驗無問題,由物業中心、工程管理部負責人在《裝修完工檢查驗收表》內簽署'復驗合格'后報物業經理審批。
4.7違章裝修的處理辦法
4.7.1裝修施工期間發現違章裝修的,物業管理中心應立即要求業主/住戶停止違章裝修,并視情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4.7.2批評教育,立即整改;
4.7.3出具《違反裝修規定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4.7.4出具《裝修驗收整改通知書》,對裝修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
4.7.5停水停電(報物業經理批準);
4.7.6要求賠償損失(報物業經理批準)。
4.7.7裝修施工驗收時,如發現業主/住戶違章裝修的,物業中心、工程管理部協同對違章裝修給樓宇安全、美觀造成的危害程度做出評估,并視情況征得物業經理同意后,列清扣款數額,由財務內勤按以下方法進行扣款,扣款順序為:
首先從裝修施工單位裝修押金中扣款。
裝修施工單位裝修押金不足以補償扣款的,再從業主/住戶裝修押金中予以補扣。
扣完業主/住戶裝修押金仍不能補償扣款的,要求業主/住戶給予賠償。
4.8退還押金、保證金
《裝修完工檢查驗收表》經物業公司經理審批后,由財務內勤
退還業主/住戶、裝修施工單位的裝修押金、保證金。
4.9裝修檔案管理
裝修完工,通過驗收,由物業助理收集、整理各裝修單元裝修資料,統一歸檔。
對裝修檔案的管理應放入業主/住戶檔案內,保存期至業主/住戶搬遷后。
5.0相關文件
建設部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業主項目管理制度3
1、監督設計單位的設計工作,努力保持設計的權威性和準確性。
2、參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招投標工作,組織現場勘察。
3、完善修改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特別是對工程進度控制提出詳細的'規定和要求,真正實現合同管理。
4、進行技術交底,協調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處理問題的時間節點和要求。
5、協調項目所在鎮政府、村委、受益群眾代表進行工程建設管理監督,在項目管理費中給予一定的補助。
6、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聯合確定聯檢工程,嚴格實行質量聯檢制度。
7、正規管理,嚴格落實項目業主管理監理單位,監理單位監理施工的制度,通知做好記錄、要求使用文字樣式。
8、項目管理車輛實行公車保障和社會租用車輛相結合,社會租用車輛所需資金在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9、項目管理工作人員實行下鄉補助制度,從項目管理費中列支下鄉補助和工作用餐補助。
10、督促施工單位與出工單位建立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業主項目管理制度4
第一條依據《北京xx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關于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所有印章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所有公章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保險柜里,由常務副主任和秘書長共同負責保管。
第四條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暫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保管人,并辦理暫時交管手續,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時將印章保管手續交回保管人。
第五條經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的事項,可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其他情況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人應填寫'印章申請單',寫明使用原因,報業主委員會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六條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水、電、氣等供用合同等對外行使權利的,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七條開具介紹信、證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業主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經業主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和一名委員簽字同意方可蓋章。
第八條財務章使用除業主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簽字外,還需一名委員簽字。
第九條所有印章使用,須做好登記并存檔。印章保管人每年須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印章使用情況。
第十條未執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印章遺失,應及時在北京新聞媒體上聲明遺失,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導致印章遺失外,因印章遺失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若保管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應在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規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給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條若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應在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慶縣政府小區辦代為保管。
第十五條本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后生效。
【業主項目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業主項目管理制度03-29
業主方管理制度10-10
業主小區管理制度04-07
業主委員管理制度10-10
小區業主管理制度02-21
淺析建設項目業主方的施工索賠管理12-10
電力工程業主項目管理創新的論文09-11
項目管理制度10-23
大型技改項目中業主方設計管理研究論文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