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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29 12:15:0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許可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許可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許可管理制度

許可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我礦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各工種操作規程。

  第四條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第五條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九條煤礦應當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

  第十條煤礦企業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

  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第十二條煤礦企業除應符合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制定符合實際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煤礦的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每一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另一個通到進風巷。

  2、在用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其中:礦井主要運輸巷、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內巷道的凈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有各煤層的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4、具備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5、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實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定期校驗并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

  6、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統,井上下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脅的有探放水設備。

  7、礦井由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嚴禁由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直接供電,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8、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且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裝設齊全。立井升降人員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裝置,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使用礦用阻燃膠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9、有通達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地點的通信系統。

  10、使用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11、礦井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

  12、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排水、防塵、防火、壓風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許可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xx市轄區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xx市農林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委托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請。委托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種子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干設備。

  (三)有必要的倉儲設施。

  (四)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第七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注明。

  (二)種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

  (七)種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品種審定證書,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九)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八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曬烘干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九條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生產者名稱、生產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生許字(x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品種是指批準生產的所有作物種類和品種。地點可以明確到區縣及鄉(鎮)。有效期限為3年。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應當注明。

  第十條在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生產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予和常規優質油菜商品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xx市農林局核發。市、區轄(指徐匯、長寧、普陀、楊浦、閘北等區)種子經營單位和個人,由xx市農林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xx市農林局審核,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額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種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可以向xx市農林局申請審核,報農業部核發。

  第十二條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檢測儀器配備應達到一般腫又柿考煅榛?溝謀曜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2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四)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應配備開展種子發芽試驗、水分測定、凈度分析等檢驗項目的必要儀器,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1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公司,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

  (二)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三)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50%以上。

  (四)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設備。

  (六)檢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準,有5名以上經xx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七)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絡。

  第十六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三)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四)種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備清單、照片、計量合格證書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經營場所照片。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銷售網絡、繁育基地照片或說明。

  (二)自有品種的證明。

  (三)育種條件、檢驗室條件、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程序:

  (一)申請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登記,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名稱核準通知書”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重點核查申請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知。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當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四)申請者持審批通過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的第3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再憑《營業執照》向審批機關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以及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其他經營者代銷種子的,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委托,并到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xx市農林局制作的《代銷種子委托書》,按《代銷種子委托書》的格式如實填寫。

  (三)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種子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經許字(xxx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和雜交種或原種或常規種子填寫,經營范圍涵蓋所有主要農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或農作物的,可以按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種子填寫。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進出口填寫。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由審批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經營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經營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對審核、審批機關的決定不服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得到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核發許可證的,越權部分視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核發許可證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許可管理制度3

  1、《動火安全許可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許可證分別以一道、兩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

  2、《動火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許可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3、動火負責人持辦好的《動火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事項后,將《動火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一份《動火安全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5、《動火安全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動火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生產綜合部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許可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特殊危險動火《動火安全許可證》和一級《動火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24小時。

  8、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9、《動火安全許可證》的審批: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的單位主管審批簽字,報生產經理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初審簽字后,報生產經理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終審批準。

許可管理制度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跨省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許可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區投資環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區范圍內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審批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市場準入等審批事項均納入并聯審批范圍,按照本辦法實施并聯審批。

  第二章并聯審批實施部門職責

  第三條參與并聯審批的部門為牽頭部門和聯辦部門。凡列入并聯審批范圍的項目實行牽頭部門負責制。

  第四條確定區發展和改革局為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牽頭部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為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牽頭部門。區工商局為市場準入的牽頭部門。

  第五條牽頭部門在并聯審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作本部門牽頭的并聯審批事項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單。

  (二)統一受理和分發申請材料。

  (三)組織聯席會議,聯合踏勘,開展會審、會商、會簽等工作。

  (四)督促聯辦部門及時作出審批決定,頒發、傳送許可證照。

  (五)定期向區政務服務中心通報并聯審批實施情況。

  第六條聯辦部門在并聯審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牽頭部門提供本部門審批事項的“七公開”內容。

  (二)參加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席會議,聯合踏勘,會審、會商、會簽等工作。

  (三)及時作出審批決定,頒發、傳送許可證照。

  (四)按照牽頭部門或區政務服務中心的統一安排派遣現場踏勘所需的公務用車。

  第七條區政務服務中心在并聯審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并聯審批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推進。

  (二)負責并聯審批網絡系統運行及維護。

  (三)協助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負責市場準入前置許可的聯合踏勘、聯審及會商等工作。

  (四)對并聯審批件實行全程跟蹤,定期向省、市政務服務中心及區政府報告并聯審批的辦理情況。

  第八條區監察局負責并聯審批效率及全程監督,及時處理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不正之風或違法亂紀等問題。

  第三章并聯審批運行方式

  第九條一門受理。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統一受理申請材料后,確定聯辦部門,并組織相關部門窗口預審申請材料,根據聯合審查的結果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符合條件的申請,組織聯辦部門窗口審核材料,其他各部門窗口原則上不再受理申請。

  第十條分發材料。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受理申請確定聯辦部門后,應通過并聯審批網絡系統向相關審批部門窗口分發材料。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窗口收到申請材料后同時啟動審批,依法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聯合會審。對同意受理的并聯審批件,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及時組織聯審會議。參加聯審的部門接到會議通知后,派本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出席,重大事項應由分管領導參加。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牽頭部門請假,改派其他能夠提出處理意見的人員參加,并在《并聯審批會審意見單》上簽署意見。聯審會議原則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在區政務服務中心舉行。

  第十二條聯合踏勘。需要現場踏勘的,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告知申請人做好現場踏勘的準備工作,現場踏勘原則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個別重大項目和特殊事項,根據項目具體要求及時踏勘。聯合現場踏勘結束后,參加踏勘的部門在《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上簽署意見,當場能做出決定的事項應當場簽署踏勘意見。當場難以做出決定確需組織聽證或專家論證的,按相關要求及時組織論證、聽證,論證、聽證結束后及時簽署踏勘意見。

  第十三條《并聯審批會審意見單》及《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應作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按照有關規定及《并聯審批會審意見單》、《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向申請人出具具體明確的審批意見。

  第十四條聯合會商。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組織各聯辦部門對并聯審批件中存在的推進難度大、時間要求緊、前置條件不符等問題和困難進行協商審議,根據參會部門的意見向申請人出具具體解決方案、辦法和要求,并報送區政務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限時辦結。各相關審批部門應從收到并聯審批件和材料之日起(如提供的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則從申請人將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送達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報批工作。經審查予以審批的,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及時將相關證照、批文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系統。上報區政府或上級部門的并聯審批件,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統一上報。各職能部門應及時和上級部門取得聯系,在規定時限內,將上級部門的.審批結果抄告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

  第十六條統一出件。并聯審批實施部門辦結后,將相關證照、批文以及收費憑據等移交并聯審批牽頭部門窗口,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通知申請人領取證照或批文。

  第十七條資料管理。并聯審批件辦結后,相關資料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前置審批部門的申請材料,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移交前置審批部門窗口歸檔保存。

  (二)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的申請表單、繳費單據存根等,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移交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窗口歸檔。

  (三)申請人提供的多個并聯審批實施部門共同需要的原始紙質申請材料,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統一保存。其他實施并聯審批的部門窗口確有存檔需要,可復印相關資料,于申請人領取證照時補蓋相關印章。

  (四)《并聯審批會審意見單》、《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統一保存。其他各并聯審批實施部門需要使用時,到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提取。

  第十八條項目在審批過程中因申請人或其他原因終止的,各職能部門應及時和申請人及上級部門取得聯系,并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項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況變化,需要進行較大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并進入二次申請程序。項目終止或需要調整的,由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書面告知區政務服務中心項目終止或需要調整的原因。區政務服務中心及時向省、市政務服務中心報告,并處理并聯審批網絡系統中的審批件。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區重大招商項目“綠色通道”的事項,牽頭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立即將審批件列入本區重大招商項目“綠色通道”辦理程序,確定專人負責,協助全程辦理。

  第四章并聯審批工作流程

  第二十條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及技術改造投資事項的并聯審批流程。

  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并聯審批共分為五個階段:

  (一)項目提出階段

  區發展和改革局并聯審批窗口及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并聯審批窗口分別受理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申請,及時辦理備案和招標方案審核手續,并根據項目投資范圍確定是否進入并聯審批程序。

  (二)項目可研深度階段

  對符合開展并聯審批的備案類項目和核準類項目,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并聯審批窗口及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并聯審批窗口發放辦事流程和一次性告知單,并通過并聯審批網絡將申請人材料分發到相關職能部門并聯審批窗口。

  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環保局窗口在規定時限內(以材料送達之日起)分別做好建設用地、建設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預審、審批工作,審批權限在省市級以上對口部門的,應提前做好和上級部門的溝通工作,將報批資料的電子文檔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并將報批時間及報批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

  (三)項目初步設計深度階段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并聯審批窗口做好項目初步設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預審。區交通運輸局并聯審批窗口做好建設交通項目初步設計的預審、交通項目施工圖的預審及和上級部門的溝通工作,將報批資料的電子文檔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并將報批時間和報批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并聯審批窗口做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施安全設計、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預審及和上級部門的溝通工作,將報批資料的電子文檔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并將報批時間及報批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

  (四)項目開工深度階段

  同意上報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并聯審批事項,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爭取上級部門施工許可的盡早審批。當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下發后,相關職能部門并聯審批窗口應于當日發給申請人,并抄告牽頭部門并聯審批窗口(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

  (五)項目竣工驗收階段

  權限在區本級的竣工驗收由相關職能部門統一組織現場驗收,參加竣工驗收的部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簽署意見。

  權限不在區本級的竣工驗收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依法無需前置審批的市場準入并聯審批工作流程。

  (一)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統一受理并對形式要件進行初步預審合格后,在并聯審批網絡系統中向各相關部門窗口分發申請材料,區公安分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等部門窗口同步做好印章刻制、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等事項的準備工作。

  (二)實施并聯審批的部門窗口在并聯審批網絡系統中辦結后,各相關部門將審批證照送達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由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通知申請人領取證照。

  第二十二條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市場準入事項的并聯審批:

  (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后,到區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提出申請。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根據其經營范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前置審批的相關要求,并書面告知區政務服務中心前置許可的相關部門。

  (二)服務前移。區政務服務中心收到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前置許可的部門清單后,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完成實地勘察、指導等事前服務,參加現場踏勘的部門應在《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上簽署意見并說明理由。區政務服務中心應于當日將前置許可《并聯審批聯合現場踏勘意見單》反饋到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

  (三)信息共享。經審查予以審批的,各前置審批部門窗口應將相關證照、批文于當日發給申請人,并及時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系統。對前置審批部門表示“同意”的,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設立登記。對表示“不同意”的,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按前置審批部門意見進行整改重新申請的,再次啟動并聯審批程序。

  (四)完成前置審批后的市場準入并聯審批事項按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的工作流程辦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準入事項的前置許可權限屬市或市以上部門審批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各職能部門窗口應及時在并聯審批網絡系統中出具初審意見。同意上報的項目,各職能部門應積極爭取上級部門盡早審批,當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下發后,相關職能部門窗口應于當日發給申請人,并將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電子文檔上傳至并聯審批網絡系統。其他程序由區工商局并聯審批窗口牽頭按照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的工作流程辦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條其他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行政許可服務事項參照本辦法實施并聯審批,由區政務服務中心統籌安排會商、會審、會簽事宜。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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