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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27 16:32:4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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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1

  為加強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以下簡稱防治設施)的管理,保證防治設施有效地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本辦法所稱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環境污染而建設的各種處理、凈化、控制和綜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設施。

  2、公司擁有防治設施的單位,應制定考核指標,將防治設施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的管理體系。

  3、擁有防治設施的單位應做到:

  (1)、經防治設施處理后的排放物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防治設施的實際處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達到防治設施的'設檢要求。

  (2)防治設施與產生污染物的相應設施同時運轉,同時維護;

  (3)有專門操作防治設施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設備維修保養制度、操作規程、監視監測等制度;

  (4)建立防治設施日常運行情況記錄臺帳,并按規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門填報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表。

  4、需暫停、拆除、閑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設施,應經設備部審核后報安全環保部審批。

  5、防治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應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情況,防治設施停運可能使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的,應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責令其限期改正外,對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并處100—200元罰款。

  (1)拒報、謊報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

  (3)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2

  公司污染防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在公司所使用的污染防治設備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應具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公司內的污染防治設備由制造一課主要負責管理,各使用部門協助管理,制造一課與采購課負責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污染防治設備的顯著位置。

  3、公司需要委托安裝、改造或者維修污染防治設備的,應當委托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公司污染防治設備因故停用半年以上,當向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啟用己停用的污染防治設備,應向區環保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啟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污染防治設備,也應向區環保局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4、污染防治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污染防治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污染防治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c)污染防治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污染防治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污染防治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污染防治設備使用部門或委托具有保養資質單位對在用污染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公司污染防治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出記錄。公司污染防治設備使用部門在對用污染防治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使污染防治設備用部門應當對在用污染防治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6、污染防治設備使用部門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殊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7、污染防治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污染防治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區環保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9、污染防治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求援預案。

  10、污染防治設備作業人員應進行污染防治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污染防治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污染防治設備安全作業知識,污染防治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污染防治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14、污染防治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保護環境,控制污染,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應加強對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安排專人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管理臺帳。

  第三條廢水排放點按規范要求設置監測點位

  第四條所有污染防治設施必須做到正常運行。

  (一)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所配套的生產系統或裝置同步運行。

  (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其工藝運行控制指標和運行效果必須符合設施正常運行的條件,達到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要求。

  (三)應加強設備管理,確保在其良好狀態下運行。對長周期運行或易發生故障的設施、設備、配件,應有備用的設施、設備或配件。

  (四)在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因故障或其他情況不能正常運行時,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應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標排放。

  第五條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工藝監測必須有記錄,記錄要完整、準確、及時、規范,各項記錄內容應妥善保管,記錄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前檢查記錄。

  (二)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及停運原因記錄。

  (三)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運行過程中監控點的溫度、壓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終結分析值、中間過程分析值,進系統及出系統物料的量及有關污染物的含量等。

  (四)污染處理介質(包括活性碳、各類酸、堿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換記錄、臺賬和檔案。

  第六條污染防治設施不得擅自停止運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請市環保部門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須暫停運行的。

  (二)須拆除或閑置的。

  (三)須更新改造的。

  第七條應高度重視污染防治設施的技術創新工作,針對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適時組織協調科研及設施維護部門,強化對污染防治工藝改進和治污設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斷提升治污效果,增強設施運行的'本質可靠性。

  第八條要加強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按時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技術業務培訓,改進和完善治污設施的各項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治污設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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