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高溫補貼管理制度(精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高溫補貼管理制度1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熱源,當室外實際溫度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二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直屬企業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修1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六條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高溫工作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二章保健措施
第十二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三章組織措施
第十六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84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勤倒班等辦法,盡量縮短1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高溫補貼管理制度2
1高溫作業安全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1 總則
1.1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止高溫對人體的危害,改善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條件,預防中暑,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高溫作業職業衛生管理的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職業衛生教育。
1.3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存在高溫的作業場所。
2 作業管理
2.1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2 車間內作業場所夏季允許氣溫上限,應按當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同作業場所與室外允許溫差之和計算;如某些作業場所的氣溫,在采取一般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1-2℃。
2.3 根據不同生產工藝流程和廠房建筑條件,應從生產、建筑方面的實際情況,采取防暑降溫治理措施。
2.4 在生產中凡能放散大量熱量的生產過程和操作過程,對新建工程應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操作,非自動化、機械化的舊有廠房應盡量加以改進。
2.5 通風
2.5.1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自然通風,機械通風,確保崗位職工高溫期間的安全工作
2.6 清涼飲料與防暑藥品的供應。
2.6.1應按規定供給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人員茶水、含鹽汽水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2.6.2 鹽汽水含鹽量一般采用0.1-0.2%。鹽汽水水溫以8-12℃為宜。
2.6.3 鹽汽水等飲料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6.4飲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據個人需要自由飲用為宜,不應暴飲。
2.7 暑季作息時間
2.7.1 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工作中應多次輪換作業,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7.2 在暑期,不應占用職工的業余時間,并應按上班班次調整單身同班次職工住宿。
2.8 應為露天作業的職工設置防陽光暴曬的休息場所。
2.9 個人防護
2.9.1 應發給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職工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2.9.2 凡從事高溫作業職工,應發給防護眼鏡。
2.9.3 應給高溫作業職工設置保存和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設施。
3 健康管理
3.1 健康檢查
3.1.1 凡屬新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前,必須進行全面系統的.體檢,如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者,應嚴禁參加高溫作業。
3.2應建立高溫作業職工健康檔案,并由企業的職工衛生管理部門或醫療單位保存和管理。
3.3 如遇發生中暑時,應就地搶救。對重癥中暑患者應就地搶救后立即送往醫院。
3.4 對確診為中暑者,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職業病管理。
4 職業衛生教育
4.1 就業前教育
4.1.1 凡屬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職業衛生教育。
4.1.2教育內容包括: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正確的作業方法,在作業時防止高溫危害的措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發生中暑時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4.1.3 經教育后,通過考試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參加高溫作業工作。
4.2 就業中教育
4.2.1 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期間,必須繼續接受本崗位的職業衛生教育。
4.2.2 教育內容包括:
(1).本崗位接觸高溫的特點及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情況;
(2).本崗位高溫危害應采取防暑降溫措施的知識和應用等。
4.3 提高教育
4.3.1 凡從事高溫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科長)、廠長以及車間安全員、安全部門的安技人員,都必須接受職業衛生的提高教育。
4.3.2 教育內容包括:
(1).高溫對人體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2).有關防暑降溫的衛生法規和文件;
(3).中暑時搶救的組織與操作技術。
5 附則
7.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7.2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
2高溫作業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為搞好本單位高溫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業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處室、分廠。
二、職責與分工
主管處室:生產處。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處室:各處室、分廠。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三、內容與要求
1、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才能上崗。
2、凡是新、改、擴建工程的防暑降溫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高溫分廠應采取有效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風口。
4、企業對產生高溫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5、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員工休息室。
6、按規定給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茶水、淡鹽水、荷香正氣液、風油精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7、給高溫作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阻燃服、護目鏡、面罩等。
8、企業應安排接觸高溫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3高溫作業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1、高溫作業系指工業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單位醫療部門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6、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布。
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14、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20XX)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高溫補貼管理制度3
一、目的:
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問題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嚴重危害性,切實重視和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二、防暑降溫工作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XX、XXX
成??員:XXXXXX
為了保證20xx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有效實施,公司特成立防暑降溫工作小組,全面負責防暑降溫工作的組織與宣傳工作。
三、工作持續時間
x月x日至x月xx日?(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
四、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美克化工園區所有員工、外協承包商、技術服務人員、勞務派遣人員。
五、方案實施內容
1.?認真落實防暑降溫責任制。
各單位部門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要切實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防范措施,防止因高溫天氣引起的員工中暑和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2.?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部門長及班組長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時間,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室外作業時間,避免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則上,氣溫超過37℃,嚴禁13:00至17:00進行室外露天作業。
3.保證現場飲水供應充足。
現場應供給足夠的`合乎衛生要求的飲用水、飲料、茶及后勤餐飲隨餐車提供綠豆湯類等,在大修期間,工會及行政后勤負責為檢修工人提供西瓜、菊花茶等防暑食品,有效地防暑降溫,避免發生中暑事件。
4.落實防暑降溫物品。
各部門負責人要求按實際人數申購解暑藥物,各部門安全工程師備足防暑降溫藥品(如:人丹、藿香正氣水、風油精),保證員工生病、中暑時能夠得到及時治療。
5.?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針對夏季炎熱、天氣干燥,火災事故易于發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預防火災措施,對配電房、倉庫、等易燃場所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6.?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x月x日至x月xx日,共計三個月,一線員工按照x元/天標準,根據員工實際出勤天數按月發放;
六、應急施救
如發生人員中暑等癥狀,按照以下方式施救:
1、輕度患者施救
現場作業人員出現頭昏、乏力、目炫現象時,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防止出現二次事故,其他周邊作業人員應將癥狀人員安排到陰涼、通風良好的區域休息,供應其涼水、濕毛巾等,并讓其服用人丹或藿香正氣水等解暑藥物。
2、嚴重患者施救
當作業現場出現中暑人員時(伴有昏倒、休克、身體嚴重缺水等現象時),作業周邊人員應立即通知所在班組的班組長,并及時將事故人員轉移至陰涼通風區域(或有空調的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立即組織應急救治。癥狀嚴重者,應立即撥打調度中心電話“9889”,聯系救護車送至最近醫院救治。
高溫補貼管理制度4
1、公司給予高溫津貼補助的對象:塑膠成型部全體現場工作的員工(指在現場連續工作超8H以上的員工);硅膠成型部全體現場工作的員工(指在現場連續工作超8H以上的員工);模具部全體現場工作的員工(指在現場連續工作超8H以上的員工);倉管課在廠區外圍上卸貨的員工;組裝部在廠區外圍上卸貨的員工。
2、高溫津貼補助計算方法: 符合補助的對象工作場所超過高溫天氣則補助9元/天/人
2.1逢每週一至週五白班由行政部每天至塑膠成型部、硅膠成型部、模具部現場去監測室內溫度并記錄,倉管課員工上卸貨或組裝部員工上卸貨時則需要通知行政部人員去監測當時的室外溫度并記錄,行政部凡是當天監測塑膠成型部、硅膠成型部、模具部的室內溫度超過33度以上則當天出勤的各部門員工(指在現場連續工作超8H以上的'員工)均可給予高溫補貼9元;其他部門員工當天支援塑膠成型部或硅膠成型部車間現場作業超過8小時也同樣比照計算。同樣倉管課員工上卸貨或組裝部員工上卸貨時行政部監測室外當時溫度達到35度或以上,則倉管課當天參與上卸貨的員工或組裝部當天參與上卸貨的員工均可給予高溫補貼9元,其他部門員工當天支援倉管課或組裝部上卸貨也同樣比照計算。
2.2逢每週一至週五夜班員工上班由當天的值班主管進行室內溫度監測,凡是當天監測塑膠成型部或硅膠成型部的室內溫度超過33度以上則當天出勤的各部門員工(指在現場連續工作超8H以上的員工)均可給予高溫補貼9元;其他部門員工當天支援塑膠成型部或硅膠成型部車間現場作業超過8小時也同樣比照計算。因考慮夜班倉管課或組裝部上卸貨幾率較小另夜間溫度相對偏低,故夜班無室外高溫津貼補助。
2.3逢週末或國家規定節假日上述硅膠成型部、塑膠成型部、模具部白夜班加班作業,或倉管課部分員工,組裝部部分員工白班需要進行上卸貨,同樣由當天的值班主管進行室內外溫度監測,白班,夜班高溫津貼補助方式同2.1和2.2的計算方法。
2.4行政部會每天早晨公佈前一天各部門的溫度監測記錄,凡監測當天屬於高溫天氣,則當天受補助對象的各出勤員工均可以給予高溫補貼9元,受補助對象的部門需提供當天出勤的員工名單供行政部核對,每日公佈,當天未出勤員工不列入補助計算。
2.5每月底由人事進行匯總各部門各員工當月可獲得高溫津貼的總金額,匯總表經呈公司最高級主管核準后方可以進行津貼補助系統送簽,當月的高溫津貼補助同當月工資合併一起發放。
2.6所有溫度監測的數據必須提供當時記錄時的溫度計數據顯示照片爲準,行政部人員或各值班主管在做室內溫度監測時每天至少上午或下午各至車間各區域監測記錄一次并拍照,倉管課員工室外上卸貨或組裝部員工室外上卸貨時,行政部人員或各值班主管僅需要在上卸貨的當時監測一下室外溫度并拍下當時溫度計顯示的數據照片,另需要提供上卸貨的圖片供參考說明。
2.7品保部品檢員凡當天在塑膠成型部或硅膠成型部進行品質檢驗符合該部門領取高溫津貼的標準時,則當天該品檢員也同樣給予高溫津貼補助9元,以此類推。
高溫補貼管理制度5
1、發放月份由3個月擴至4個月
經調整,高溫補貼的發放時間范圍從原來的7、8、9三個月擴大到6、7、8、9四個月。
2、發放標準提高一倍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整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整到160元。
3、并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4、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防暑物資并不屬于高溫補貼。高溫津貼具有法律強制性;而清涼飲料費是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物資充當高溫補貼。
5、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6、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職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或用人單位拒發,可撥打市勞動保障服務熱線“12333”進行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高溫補貼管理制度6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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