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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12 16:52:1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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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通用8篇)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通用8篇)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適用原則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具體規定

  第八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含義)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減量減排、循環利用,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等處置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垃圾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處理原則)

  建筑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公安、規劃國土、經濟信息化、海事、水務、物價、質量技監、環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屬地管理)

  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建筑垃圾處理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六條(分類處理)

  建筑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理:

  (一)工程渣土,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二)泥漿,進入泥漿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后,進入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三)裝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經分揀后進入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消納、利用;

  (四)建筑廢棄混凝土,進入資源化利用設施進行利用。

  第七條(信息系統建設)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建立建筑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將與建筑垃圾處理管理有關的信息納入信息系統。

  第八條(信用管理)

  相關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市綠化市容、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九條(行業自律)

  本市建設、施工、市容環衛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章 源頭減量與資源循環利用

  第十條(源頭減量減排)

  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

  本市鼓勵通過完善建設規劃標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單位采取道路廢棄瀝青混合料再生、泥漿干化、泥沙分離等施工工藝,減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采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源頭減量減排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一條(資源化利用產品強制使用)

  本市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強制使用制度,明確產品使用的范圍、比例和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無強制使用要求的,鼓勵優先予以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應用標準,對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實行備案管理,并建立產品目錄。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相關單位要求)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減排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相關使用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相關要求和措施納入監理范圍。

  第十三條(科研與技術合作)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十四條(政策扶持)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政策,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使用和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等予以扶持。

  第十五條(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

  建筑廢棄混凝土應當由相關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回收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處置場所、設施的規劃與建設

  第十六條(規劃與建設計劃)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以下簡稱“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所需場所和含泥漿預處理設施在內的'中轉分揀場所(以下統稱“中轉分揀場所”)的專項規劃,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規劃,編制所轄區域內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分揀場所的建設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規劃外消納場所)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浜、灘涂等規劃外場所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有關單位應當在消納場所啟用前向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至現場予以核實和指導。

  第十八條(處置場所與設施的條件)

  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分揀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二)有符合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圍擋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有與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規模相適應的堆放、作業場地;

  (五)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十九條(中轉碼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建筑垃圾水運需求和實際情況,完善轉運建筑垃圾的碼頭(以下簡稱“中轉碼頭”)布局,推進中轉碼頭的建設。

  中轉碼頭應當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并配備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視頻監控系統、電子信息裝置和防污設施。

  中轉碼頭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置

  第二十條(工程招標與發包要求)

  產生建設工程垃圾的建設單位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規范排放、分類處理以及禁止混同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條(運輸與處置費用的列支)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專門列支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費和處置費。

  第二十二條(運輸單位的產生)

  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并依法取得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運輸單位的基本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

  運輸單位招投標的具體辦法,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招標條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市水路運輸單位的招投標活動。招標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

  (二)自有運輸船舶的數量、運輸船舶總載重量或者總核載質量符合有關要求;

  (三)運輸船舶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船舶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道路運輸單位的招投標活動。招標條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數量符合有關要求;

  (二)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運輸車輛駕駛員具有3年以上駕駛大型車輛的經歷,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記錄;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選擇運輸單位與確定場所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中,選擇具體的承運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確定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未能確定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統籌安排原則指定。

  第二十五條(運輸費與處置費的確定)

  建設工程垃圾的運輸費、處置費由建設單位分別與運輸單位和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的經營單位協商確定,并在運輸合同、處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處置申報)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或者拆除工程備案手續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計劃、運輸合同、處置合同和運輸費、處置費列支信息,申請核發處置證。

  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計劃應當包括建設工程垃圾的排放地點、種類、數量、中轉碼頭、中轉分揀場所、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等事項。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處置規定的,核發處置證,并按照運輸車輛、船舶數量配發相應份數的處置證副本;不符合處置規定的,不予核發處置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處置證應當載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運輸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地點、排放期限、中轉碼頭、中轉分揀場所、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船舶編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等事項。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處置證。

  第二十七條(處置證查驗)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民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施工質量安全措施現場審核時,應當查驗處置證。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分類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排放的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類。建設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裝運作業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人員,并按照本市建筑垃圾啟運管理規范,填寫運輸車輛預檢單,監督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的規范裝運,確保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駛離。

  運輸單位應當安排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并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電子信息裝置等設備正常、規范使用。

  施工單位發現運輸單位有違反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要求行為的,應當要求運輸單位立即改正;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施工單位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處理。

  施工現場建設工程垃圾管理違反規定的施工工地,無權申報本市文明施工工地。

  第三十條(車船運輸規范)

  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的技術和運輸管理要求,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中轉分揀場所、中轉碼頭、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輛、船舶攜帶處置證副本,并按照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

  交通、海事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在對運輸單位的車輛、船舶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查驗處置證副本。

  第三十一條(經營單位義務)

  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碼頭的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受納建設工程垃圾;

  (二)保持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場所、設施、中轉碼頭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進入場所、設施、中轉碼頭的運輸車輛、船舶以及受納建設工程垃圾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

  (五)對所受納的、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垃圾,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消納結算憑證。

  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除應當履行前款第(一)(二)(三)(四)項義務外,還應當按照建筑垃圾分揀規范,對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揀,并分別堆放。

  本市建筑垃圾分揀的具體規范,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消納結算要求)

  道路、水路運輸單位按照要求將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至規定的中轉碼頭、消納場所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后,憑建筑垃圾運輸消納結算憑證,分別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實運輸量和處置量。

  市、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運輸費、處置費。

  第三十三條(拆違產生的廢棄物處置)

  依法對違法建筑實施拆除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要求進行處置;但是僅產生零星廢棄物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五章有關要求進行處置。

  第五章 裝修垃圾的處置

  第三十四條(投放管理責任人)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三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應當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第三十六條(投放要求)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設置的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并遵守下列具體投放要求:

  (一)將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不得混同;

  (二)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

  (三)裝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三十七條(定向清運)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作業服務單位”)進行清運,并明確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作業服務單位)

  作業服務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具體招投標活動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并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作業服務單位的招標條件應當包括:

  (一)有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的自有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三)運輸車輛駕駛員數量與運輸車輛數量相適應,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簽訂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裝修垃圾作業服務的范圍、規范、期限、中轉分揀場所以及服務費用的確定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清運服務要求)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的運輸車輛,將裝修垃圾運輸至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中轉分揀場所。

  作業服務單位、清運費用標準等事項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

  第四十條(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義務)

  裝修垃圾中轉分揀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清運費)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

  本市市容環衛、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等行業協會應當定期匯總各區裝修垃圾清運收費價格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處置證管理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建設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處置證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施工現場要求的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施工現場要求的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施工現場排放的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類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運輸單位未安排管理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配備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運輸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運輸單位或者作業服務單位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相關要求的車輛或者船舶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相關技術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相關運輸管理要求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中轉與消納利用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條規定,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中轉碼頭或者中轉分揀場所的經營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裝修垃圾投放要求的處理)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裝修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未遵守具體投放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對運輸許可證的吊銷處理)

  運輸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在一定期間內被處罰3次以上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一)未實行密閉或者覆蓋運輸;

  (二)運輸車輛、船舶超載運輸建設工程垃圾;

  (三)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建設工程垃圾;

  (四)承運未取得處置證的建設工程垃圾。

  運輸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或者第(四)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道路運輸單位所屬的駕駛員在一定期間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計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該運輸單位的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本條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一定期間,由市綠化市容部門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行政監督)

  違反本規定,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實建筑垃圾處置場所、設施建設;

  (二)未按照要求組織實施運輸單位、作業服務單位的招投標活動;

  (三)未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四)未依法履行建筑垃圾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情形。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第三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城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運輸、行政審批、生態環境、林業和園林、水利、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所在地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村(社區)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宣傳工作,對違法行為及時勸止,并向所在地城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條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除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消納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與建筑垃圾混合傾倒。

  第八條屬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辦理建筑垃圾傾倒許可手續:

  (一)在施工場地內進行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

  (二)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的;

  (三)市政零星施工、維修的;

  (四)單位零星施工或者個人居住房屋裝飾裝修、維修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限額小型工程、文物保護建筑工程等施工的。

  第九條在施工場地內進行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項目所在城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

  第十條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傾倒建筑垃圾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建筑垃圾處置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城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單位零星施工或者個人居住房屋裝飾裝修、維修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限額小型工程、文物保護建筑工程等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業主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實行袋裝化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自行委托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的單位及時清運;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地點臨時堆放,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的單位及時清運;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指定地點臨時堆放,指定臨時堆放地點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委托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的單位清運。

  按前款規定處置建筑垃圾所產生的費用由傾倒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有滿足車輛停放并有沖洗設備的停車場所;

  (三)具有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以及行駛證;

  (二)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志、編號及車牌放大字樣,安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專用頂燈;

  (三)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裝置,并納入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

  (四)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全密閉覆蓋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運輸未取得傾倒許可的建筑垃圾,但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除外;

  (二)使用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車輛運輸,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定位終端設備,能夠接入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偽造、篡改、刪除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三)應當保持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專用頂燈正常工作,兩側車門標識、編號符合規范要求,車廂尾部放大車牌號碼應當規范、清晰、完整;

  (四)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遺撒,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將建筑垃圾運往指定的場所,不得亂傾亂倒;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加強監管,對信譽優良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給予扶持,對違法失信單位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六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建筑垃圾處置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用地需求。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應當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等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十七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包括專用消納場和臨時消納場。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和管理,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

  臨時消納場是指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臨時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場地。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優先選擇遠離市城區具有自然低洼地勢的山坳、采石場廢坑等地點,禁止在下列區域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

  (一)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三)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區范圍;

  (四)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

  (五)洪泛區、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六)活動的坍塌地帶,尚未開采的地下蘊礦區、灰巖坑及溶巖洞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九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消納建筑垃圾,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二)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圍擋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納場相關設備、設施完好,監控設備應當接入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

  (四)有健全的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臺賬,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報表;

  (五)推平、輾壓入場的建筑垃圾;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

  (七)保持場內環境整潔,無污水流溢;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并在產業、財政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鼓勵道路工程的施工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第二十二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和園林等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處置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庫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亂堆、亂放、亂倒、拋撒建筑垃圾等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未按照本規定安裝和正常使用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從事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未接入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偽造、篡改、刪除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兩側車門標識、編號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每車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建筑垃圾消納場監控設備未接入建筑垃圾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未建立現場運行管理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臺賬、未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報表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零星施工,是指傾倒建筑垃圾總量在5噸以下(含5噸)的施工工程。

  第三十條各縣可以參照本規定對建筑垃圾實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30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傾倒、運輸、回填、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管網、園林綠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開發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環保、規劃、交通、工商、公安、安監、質監、國土、財政、水利、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核準制度。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等需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情況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跨區運輸、消納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核準。

  第八條需要開挖、拆遷、回填等涉及建筑垃圾處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責任。

  第九條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產生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等;

  (二)有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三)有與取得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的消納場簽訂的消納處置合同;

  (四)有建筑工程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但法律規定不需要辦理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地管理相關規定文明施工,并落實沖洗保潔措施。

  第十一條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指導業主或施工單位在指定地點分類堆放,并采取圍檔、苫蓋等措施。

  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有償清運。

  第十二條各類線纜、管網、園林綠化等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按照要求采取防揚塵措施,完工后及時清除建筑垃圾、拆除施工設施。

  第十三條各類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防揚塵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影響市容衛生。建設工程竣工后15日內應當清運干凈。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自有運輸車輛數量不少于20輛,依法取得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有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運營、安全、保養等管理制度;

  (五)運輸車輛安裝符合規定的密閉機械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其車輛應當納入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領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的名稱及地點、運輸車輛牌號、運輸路線、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

  第十八條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核準范圍裝載、承運建筑垃圾,不得超載、超限;

  (二)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沖洗,不得帶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四)按建筑垃圾準運證載明的路線、時間運輸;

  (五)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

  (六)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等證件,自覺接受檢查;

  (七)在指定的地點裝卸,服從消納場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土地、規劃、環保等部門的許可審批;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三)有符合規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設備;

  (四)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六)符合防洪、防塌方等防災的相關規定;

  (七)在進出場道路路口設置醒目標志、標識,在專用道路和建筑垃圾處置區設置指示牌、車輛限速牌等告示牌;

  (八)進出口道路應當鋪設砼化路面,設置沖洗保潔設施。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可利用建筑垃圾與不可利用建筑垃圾分類堆放;

  (三)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規定施工作業;

  (四)保持相關消納設備、設施完好;

  (五)保持消納場周邊及其場內環境整潔;

  (六)有專業的保潔人員,并做好車輛駛出消納場的保潔工作,對車輪、車廂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

  (七)記錄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情況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自覺接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低洼地、廢溝渠等需要實施回填處置的,在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條件下,經相關部門同意后,鼓勵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

  需要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方可進行回填處置。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運輸;

  (二)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

  (四)偽造、出租、出借、涂改、轉讓、倒賣建筑垃圾處置有關證照。

  第二十五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同意,并采取防污染措施。完工后應當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干凈。

  第二十六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行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查處。經查證屬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不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或不按規定使用密閉裝置的;

  (二)建筑垃圾消納場不按規定作業以及運輸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三)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場等拒不接受檢查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并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轄大通、湟中、湟源三縣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西寧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辦法》(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同時廢止。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推進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xx市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行政審批服務、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其所屬的社區、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實行建筑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規范,明確分類標準和管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建筑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及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處置管

  第八條建立實行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許可事項聯合辦理制度,優化審批流程,為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單位提供便利。

  第九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核準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書;

  (二)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運輸合同;

  (四)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消納場簽訂的處置協議,或者經批準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納場所的使用協議,消納場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項目,達到揚塵防治標準的建設單位可以先期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組織進行場地平整、基坑開挖、渣土清運等工作。

  第十條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發放《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前,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驗。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公示牌;

  (二)現場配備灑水降塵設備并有效使用;

  (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駛離工地車輛清潔;

  (四)工地進出路口、車行道路路面硬化處理;

  (五)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及時分類清運,暫時不能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六)建筑垃圾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七)按照規定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施;

  (八)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備;

  (九)施工現場簽訂物業保潔合同,配備專人負責工地內的保潔作業;

  (十)建筑單體外立面和主體每樓層內外積塵沖洗潔凈后,撤除遮擋防護網。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工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運。

  第十四條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施物業管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或業主為責任人。

  第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或指定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采取措施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五)對現場堆放的裝修垃圾進行覆蓋,裝卸運輸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場所,不得與生活垃圾、有害廢棄物等混同。

  第十七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專門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清運,并運輸至消納場所。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由專門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進行運輸。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適度規模運輸車輛,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控設備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納入平臺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運輸企業和車輛名錄。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生活區垃圾清運工作,保證生活垃圾日產日清,給廣大居民創造一個干凈衛生的生活環境,特制定此制度。

  1.司機和裝卸工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樹立和保持良好形象。

  2.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汽車駕駛證(b票)、特種作業證掛牌上崗;裝卸工必須掛牌上崗。

  3.司機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文明行車。嚴禁違章駕駛,自負違章罰款。

  司機進入作業現場要了解和熟悉作業現場狀況,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特別是進車和倒車要加強瞭望,防止刮碰事件發生;

  裝卸工專門配合作業現場進車和倒車瞭望;

  如發生交通肇事,按照有關部門認定責任,依照本企業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4.司機和裝卸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出車:

  4.1夏季:5:00出車

  4.2冬季:6:00出車

  4.3準時進入垃圾清運責任區,對責任區的`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5.司機負責垃圾清運車的維護保養,出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況,不準帶故障出車;

  保持駕駛室及車體清潔,不準贓車出行,保證車庫干凈整齊。

  6.司機嚴格按照液壓系統操作規程操作,定期對垃圾車進行注油及維

  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隊領導匯報。

  7.裝卸工負責垃圾裝卸,必須將生活垃圾與建筑垃圾分開,嚴禁混裝而將建筑垃圾帶入垃圾處理場。

  8.裝卸工要愛護和正確使用滾動式垃圾筒,嚴禁硬敲硬磕硬摔;正確操作,將垃圾筒掛在垃圾車掛齒上,保證自動裝卸壓縮;每周對垃圾筒擦洗一次,保證垃圾筒清潔;

  夏季(6月15日—9月15日)每天對垃圾筒及周圍消毒一次。

  9.司機必須按規定區域和線路停車,不得私自更改行車路線,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請示,批準后方可更改行車路線,否則視為私出車,給予嚴肅處理。

  10.司機不準在生活區內私停車,亂占道,亂鳴笛,不準大聲喧嘩,不準干擾居民正常生活。

  11.完成垃圾清運工作后司機負責將垃圾車開進洗車房,停放在洗車位;

  裝卸工負責垃圾車內外清洗、消毒、烘干;

  司機將清洗消毒后的垃圾車入庫,檢查車況,簽寫工作日記。

  12.司機必須在指定加油站持卡加油,無特殊情況,不準在非定點加油站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司機要節約用油,超標費用自負。

  13.清洗消毒工負責高壓清洗消毒和烘干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修養,保證其正常使用;

  依照規定保管好消毒藥品,嚴禁消毒藥品外流、丟失。

  按照配方配別分好消毒液,保證消毒工作正常進行;

  負責烘干設備的維護保養,保證垃圾車清洗消毒后及時迅速烘干。

  14.清洗工定期對過濾池、排水井、排污管道進行清理,及時更換過濾,保證排污暢通。

  15.車輛更換配件、修理應逐級上報,并按照報修、購件審批程序審批后方可更換修理。

  如遇臨時性急修、急換問題也應在上級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篇7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要求,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我省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制,大力推進終端處理設施建設,建立完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著力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不斷改善全省人居環境。

  堅持政府推動,落實主體責任;堅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實施路徑;堅持立法先行,建立完善垃圾分類法規體系;堅持教育引導,動員全民參與;堅持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帶頭示范,以設區市轄區為單元,帶動居民小區連線成片整體推進,逐步擴大垃圾強制分類范圍。

  (二)目標任務

  加快出臺垃圾分類實施辦法,福州市、廈門市2017年底前出臺生活垃圾分類辦法;其他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2018年底前出臺生活垃圾分類辦法或實施方案。

  加快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廈門市、福州市城市建成區分別于2018年、2019年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強制分類;除廈門外,福州、泉州、漳州、莆田、三明、龍巖等6個獲得“全國文明城市”的設區市2018年至少選擇1個區開展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其他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城市建成區于2020年前開展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35%以上。

  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

  (一)主體范圍。全省到2020年前在設區市建成區實行生活垃圾強制分類,以設區市轄區為單元,居住區域、單位區域、公共區域連線成片推進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四位一體”機制。

  居住區域,包括居住小區、公寓區、別墅區等生活住宅區域,一般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單位區域,包括政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大廈等辦公場所,有集中供餐的一般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無集中供餐的一般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公共區域,包括車站、公園、體育場館、商場等公共場所,一般分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有條件區域,可在此基礎上進行精分、細分。

  (二)強制分類要求。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辦法,細化生活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要求。其中,有害垃圾必須作為強制分類的類別之一,同時參照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再選擇確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強制分類的類別。未納入分類的垃圾按現行辦法處理。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種。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2)投放暫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則,設立專門場所或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暫存,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志。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要求設置臨時貯存場所。

  (3)收運處置。根據有害垃圾的品種和產生數量,合理確定或約定收運頻率,定時收運。危險廢物運輸、處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害垃圾分類收集后,由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處置。鼓勵環保企業全過程統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種。包括: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海鮮產品(水產品)、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內臟等。

  (2)投放暫存。設置專門容器單獨投放,除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可設置敞開式容器外,其他場所原則上應采用密閉容器存放。餐廚垃圾可由專人清理,避免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并做到“日產日清”。按規定建立臺賬制度(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除外),記錄易腐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

  (3)收運處置。易腐垃圾應采用密閉專用車輛運送至專業單位處理,運輸過程中應加強對泄露、遺撒和臭氣的控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餐廚垃圾運輸、處理的監控。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種。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2)投放暫存。根據可回收物的產生數量,設置容器或臨時存儲空間,實現單獨分類、定點投放,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

  (3)收運處置。可回收物產生主體可自行運送,也可聯系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上門收集,進行資源化處理。

  三、積極引導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引導居民自覺、科學地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根據試點情況完善立法,逐步擴大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實施范圍。

  (一)單獨投放有害垃圾。實施居民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類投放。居民社區應通過設立宣傳欄、垃圾分類督導員等方式,引導居民單獨投放有害垃圾。針對家庭源有害垃圾數量少、投放頻次低等特點,可在社區設立固定回收點或設置專門容器分類收集、獨立儲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時投放,社區居委會、物業公司等負責管理,并委托專業單位定時集中收運。

  (二)分類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居住社區可探索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施“四分類”。結合當地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簡便易行的分類方法,實行社會分類與專業分類相結合,引導居民將“濕垃圾”(濾出水分后的廚余垃圾)與“干垃圾”分類投放。“濕垃圾”由環衛部門、專業企業采用專用車輛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場所,做到“日產日清”。鼓勵居民和社區對“干垃圾”深入分類,將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收運和處置。根據垃圾產生量采取定時定點分類收運方式,引導居民將分類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運車輛,逐步減少固定垃圾桶。

  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場所單獨設置,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推動建筑垃圾和園林綠化垃圾的資源化利用處置。

  四、加強生活垃圾分類配套體系建設

  (一)建立與分類品種相配套的收運體系。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相關標志,配備標志清晰的分類收集容器。環衛主管部門要加快組織改造城區內的垃圾房、轉運站、壓縮站等設施,有條件的增加大件垃圾破碎、分揀設施,適應和滿足生活垃圾分類要求。更新老舊垃圾運輸車輛,配備滿足垃圾分類清運需求、密封性好、標志明顯、節能環保的專用收運車輛。鼓勵采用“車載桶裝”直運、定點定時等收運方式,避免垃圾分類投放后重新混合收運。建立符合環保要求、與分類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運系統。

  (二)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合理布局布點,提高建設標準,清理取締違法占道、私搭亂建、不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違規站點。強化產品制造企業與銷售企業的產品及包裝物回收再利用責任,通過“以舊換新”“押金退換”等方式,利用現有物流體系,推進垃圾收運處置系統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銜接,建設兼具垃圾分類與再生資源回收功能的交投點和中轉站。鼓勵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置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提供回收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鼓勵定時定點開展大件垃圾、園林垃圾收集和再生利用工作,有條件的鼓勵建設收集處置專用場所。

  (三)完善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銜接的終端處理設施。加快危險廢棄物終端處理設施建設,建立健全非工業源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系統,確保分類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處置。鼓勵利用易腐垃圾生產工業油脂、生物柴油、飼料添加劑、土壤調理劑、沼氣等,或與秸稈、糞便、污泥等聯合處置。有條件的大型農貿市場、果品批發市場、機關事業單位、學校和大型企業等有機易腐垃圾產生量較大的單位自行建設相對集中的處理設施,避免分類后易腐垃圾直接進入城市焚燒廠或填埋場。嚴厲打擊和防范“地溝油”生產流通。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加快培育大型龍頭企業,推動再生資源規范化、專業化、清潔化處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勵回收利用企業將再生資源送鋼鐵、有色、造紙、塑料加工等企業實現安全、環保利用。

  2018年底前,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應建立健全餐廚垃圾和非工業源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系統。2020年底前,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十三五”規劃》要求完成具體項目建設,對即將飽和的垃圾填埋場要實施新建擴建。

  (四)積極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協同處置基地(產業園區)。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終端處理利用設施,積極建立集垃圾焚燒、餐廚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處置于一體的生活垃圾分類協同處置基地,促進各類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實現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資源利用、廢物處置的無縫高效銜接,提高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緩解生態環境壓力,降低“鄰避”效應和社會穩定風險。2020年底前,福州、廈門、漳州、泉州、龍巖要力爭建成生活垃圾分類協同處置基地(產業園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設在省住建廳,定期研究相關工作。設區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切實承擔起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快制定轄區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設施建設和工作推進,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將垃圾強制分類工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季通報、年考核制度,對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的通報批評,對工作力度大、成效明顯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省直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協調力度,強化督促檢查,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治理工作納入省文明城市、生態城市、衛生城市、環保模范城市、園林城市、食品安全創建城市、人居環境獎和全域旅游示范區等各類創建活動的考核評價體系。

  (二)明確部門職責。各級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共同做好工作。

  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考核和監督,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組織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中的重大問題。

  發改部門負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項目審批、核準等相關工作,積極爭取國家資金,發揮省預算內基建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支持相關城市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經信部門負責推進再生資源的綜合利用,推動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等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監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宣傳、教育部門負責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工作。宣傳部門負責協調、組織和指導各類媒體和志愿者開展垃圾分類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引導,開展公益廣告宣傳,將垃圾分類納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區的評測內容。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幼兒園、小學、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學內容。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督促指導本行業系統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三)完善政策法規。各地要加快推進立法,明確生活垃圾強制分類要求,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及站點建設相關標準。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制定完善引導政策和收費政策,保障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等所需經費。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探索開展垃圾“計量收費”。積極爭取中央基建投資政策,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相關城市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設施。嚴格執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投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資源化和再生產品應用項目。出臺相關市場推廣引導機制,促進低值廢品回收。

  (四)創新體制機制。實行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各類型區域管理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相關考評激勵辦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積極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化服務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環衛”系統建設,通過“互聯網+”等模式提升垃圾分類回收整體水平。逐步將生活垃圾強制分類主體納入環境信用體系,推動建設一批以企業為主導的生活垃圾資源化創新戰略聯盟及技術研發基地,提升分類回收和處理水平。通過建立居民“綠色賬戶”“環保檔案”等方式,對正確分類投放垃圾的居民給予可兌換積分獎勵。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垃圾分類服務。探索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監管。

  (五)動員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的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報道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和典型經驗,形成良好社會氛圍。引導公眾樹立垃圾分類人人有責的綠色環保理念,普及垃圾分類知識,從身邊做起,從點滴做起。共青團、婦聯要動員團員青年、基層婦女積極參與垃圾分類工作,發揮黨支部、居委會、老人會、志愿者協會等基層力量,建立垃圾分類督導員及志愿者隊伍,引導公眾分類投放。強化國民教育,著力提高全體學生的垃圾分類和資源環境意識,建設一批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教育基地,開展垃圾分類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建筑垃圾房管理制度 篇8

  一、礦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脂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桶,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礦區職工及家屬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綜合科安排指定運送到鎮垃圾填埋場。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綜合科指定專人集中處理。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到花圃填埋處理變廢為寶。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到幼兒園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利用職工大會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體職工及家屬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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