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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29 16:35: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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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精選8篇)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精選8篇)

  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 篇1

  為使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工作更好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

  二、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收集、運輸,并交由經核準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規定的回收處理服務單位進行利用處置。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三、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并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及作業人員,收集、運輸設備有明顯的垃圾分類標識;

  (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按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每月將統計數據報送環衛站。

  四、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處置的生活垃圾,每月將統計數據報送環衛站;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并向環衛站報告檢測結果。

  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 篇2

  本制度規定了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生活垃圾分類、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垃圾分類操作、垃圾分類處置、評價。

  本制度適用于龍潭鎮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

  一、分類收集

  將生活垃圾中的各種組分,按一定的類別進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與清運的行為過程。具體操作包括:農戶分類投放可堆肥垃圾(會爛垃圾)、可回收物(好賣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垃圾清運員上門收集、二次分揀、分裝清運。

  基本要求:按農民可接受、財力可承受、面上可推廣、長期可持續原則實施。農村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實施分類投放、定時定點分類收集、分類清運、分類處理和資源化、減量化處置。

  二、生活垃圾分類

  農村生活垃圾分為可堆肥垃圾(會爛垃圾)、可回收物(不會爛好賣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不會爛不好賣垃圾)四大類。農戶將可堆肥垃圾(會爛垃圾)和其他垃圾(不會爛不好賣垃圾)分別投放在家庭分類桶內;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由村民自行投放、出售或由垃圾清運員經二次分揀送至村可回收物收集處和有害垃圾桶。

  三、垃圾分類操作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操作包括農戶源頭分類投放;清運員上門收集、二次分揀、分裝清運,分類投放處理等步驟。

  源頭分類。農戶家庭產生的生活垃圾應根據表1所列的分類明細,分類投放于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具體操作要求如下:

  將可堆肥垃圾(會爛垃圾)投放到“會爛垃圾桶”內,其中剩菜剩飯應瀝干湯水后再投放。將其他垃圾(不會爛不好賣垃圾)投放到“其他垃圾桶”內。收集可回收物(不會爛好賣垃圾)出售給物資回收部門或投放于村可回收物桶。將有害垃圾投放到村“有害垃圾桶”內。

  分類收集。農村生活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由專職清運員負責上門收集與清運,具體操作要求如下:

  清運員每天上門收集各戶投放于分類桶中垃圾,將會爛和不會爛垃圾分裝于清運車廂的相應分隔區內。清運員上門收集垃圾時檢查分類桶內的垃圾并做二次分揀,揀出不符合表1分類細則的誤投垃圾。有害垃圾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產生量定期收集、清運。可回收物由清運員收集出售給物資回收部門。

  分類處置。可堆肥垃圾(會爛垃圾)由清運員收集、清運并投入堆肥設施,作堆肥化處置。其他垃圾(不會爛不好賣垃圾)由清運員收集、運送至不會爛垃圾房暫存,定期清運至上一級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所予以處置。可回收物(不會爛好賣垃圾)由清運員作二次分揀后作資源回收利用。

  有害垃圾的處置應遵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實際產生量定期收集,就近清運至專業處置點作科學規范處置。

  可堆肥垃圾(會爛垃圾)處置。可堆肥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合理、因地制宜、節約用地、便于管理的原則,實行“一村一建”或“多村聯建”、“村企共建”、“村校合建”等模式。可堆肥垃圾處置設施的選址應具備基本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不受洪水、內澇的威脅;交通便利、運距合理,與村莊距離保持安全防護距離。

  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 篇3

  一、各單位的職責

  部門一:環保部

  職責:

  1、對各車間清運物料現場查看并進行審批

  2、監督檢查各清運車間對制度的遵守情況并進行考核

  3、監督檢查接收車間對制度的遵守情況并進行考核

  4、接到硫磺申請后對垃圾進行外運、外賣;

  權限:

  1、審批權

  2、考核權

  3、考核權

  4、負責

  部門二:接收車間

  職責:

  1、對各車間清運物料進行審批

  2、接收各車間的垃圾并其清運過程進行監督

  3、負責整理各車間清運單據,并每季度向環保科報送

  4、對清運車間不遵守制度的情形向環保科提出處罰建議

  5、根據現場情況向環保科提出外賣外運申請

  權限:

  1、審批權

  2、監督權

  3、負責

  4、建議權

  5、建議權

  部門三:清運車間

  職責:

  1、負責將規定類別的垃圾分類后按時間規定運抵現場并根據擺放要求自行卸車

  2、對接收車間的接收工作進行監督

  權限:

  1、負責

  2、監督權

  二、清運對象

  公司現在可接收的垃圾分為兩大類:一類為車間無法使用但具備一定經濟價值的物品;另一類為大宗的油泥和鐵銹。細分為以下12類

  ①保溫巖棉:只準有巖棉、硅酸鋁毯、玻璃絲布,巖棉一律入池,由清運車間人為推平,不得灑落地面;

  ②廢舊保溫鐵皮:保溫拆下來的銹蝕鐵皮,鋁皮不得摻雜在內

  ③廢舊保溫鋁皮:保溫查下來的變形鋁皮,鐵皮不得摻雜在內

  ④助劑編織袋:編織袋內不得有助劑、污油以及其他雜物,編織袋統一裝入一個編織袋或捆綁壓實后清運

  ⑤木質包裝:不得有除木頭之外的其他雜物(如紙箱、石棉板等),設備木包裝按面拆分且確認無鐵構件后清運

  ⑥廢舊膠管:僅回收廢舊膠管,塑料類不得摻雜在內。

  ⑦廢舊塑料:除桶類之外的零散塑料制品且經環保科驗收確認,如無法使用的電纜皮、塑料部件等

  ⑧廢舊儀表線、電纜線:需環保科確認無法進行使用,并由分管總監簽字

  ⑨金屬部件(長度和直徑≤50cm)廢舊金屬纏繞墊片:分為碳鋼類和不銹鋼類,其中纏繞墊為不銹鋼類

  ⑩已確認無法再利用的`門、窗:木制類、鐵制門窗拆散后放于所對應回收站內,其他材質現場按類放置

  注劑桶及油漆桶:確保無油、無注劑及其他雜物,根據桶的大小、材質進行放置,且要直立放置。

  ⑿油泥及鐵銹按危險廢物處置,申請環保科按危險廢物流程處置。

  三、放置標準

  所有垃圾都是由內向外進行放置,里面放置高度與垛墻齊高后在向外擺放;一個空間內放置兩種垃圾的中間留有1.5米的距離;各類垃圾的放置位置見附圖;

  四、清運流程

  周三清運車間聯系環保部現場確認并審批;周四清運車間在14點—17點(隨公司時間進行相應調整)到接收車間登記和審批,接收車間18點前根據簽單情況,把清運車間分為上午和下午兩個批次,并通過OA發送到各車間;周五清運車間根據接收車間的時間要求進行清運

  五、處罰規定

  1、有以下情況的每次罰款1000元

  ①夜間私自存放的

  ②現場隨意無組織放置,且不聽接收車間勸告的

  ③清運物中夾帶衛生清理垃圾等無價值垃圾的

  2、有以下情況的每次罰款500元;

  ①不經過接收車間,在無接收車間人員監護情況下進行存放的

  ②存放后不處理現場衛生的

  ③不符合分類規定,如相互之間有夾帶的;不符合存放規定的,如里面未放滿就向外面放;需要進行深埋未進行深埋或埋深不夠的

  ④外來施工隊清退車間垃圾,清退車間人員不到場的

  ⑤清退垃圾的數量與種類與簽單不符的

  ⑥不按規定時間進行簽單或清退垃圾的(有主管總監特批的書面申請除外)

  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 篇4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校師生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蛋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4、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部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箱(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部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池內,統一由學校安排指定運送到村垃圾填埋場。

  4、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學校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5、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6、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德育處、少隊部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學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班級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 篇5

  一、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危險廢棄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類。

  1.1危險廢棄物垃圾:是指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化學品廢棄物(實驗產生的廢漆,廢料,污水池廢渣,生產時產生的廢料廢渣,包裝過濾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雖然暫時拆除、報廢或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文件類、塑料類、玻璃類以及包裝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無法經燃燒處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單位或環衛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建筑類、保溫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學品的塵土、廢棄物等)、生產性材料(二科RO膜撤換的濾芯、反應釜襯膠、包裝物、廢棄潤滑油、電子類、取樣瓶、膠管、桶、濾布、廢棄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燒灰渣等)、塵渣類、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2.1垃圾定點設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點設置的方法,并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于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為新建倉庫北,分別設有金屬類、包裝類、巖棉類、硅藻土類、濾芯類、玻璃類、及生活垃圾類7個單獨臨時存放周轉區。

  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2.2.1金屬類區存放車間維修報廢的一般金屬廢棄物,如管路、閥門、邊角料、廢棄鐵絲、鐵皮等金屬垃圾。

  2.2.2包裝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軟、硬類原料包裝物及容器。

  2.2.3巖棉類區只存放因設備、設施維修報廢的保溫巖棉及其它保溫材料。

  2.2.4硅藻土類區存放車間廢氣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類及廢氣樹脂、胺化物類垃圾。

  2.2.5濾芯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濾芯、反滲透膜、濾布。

  2.2.6玻璃類區存放玻璃類、電子類、塑料類及車間較小的包裝容器。

  2.2.7生活垃圾類區存放食堂及各部門產生的菜葉、果皮等垃圾和焚燒后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類管理制度:

  各部門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并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區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產一、二、三科、倉庫及門衛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燒爐北空地處,由環衛人員檢查確認后進行集中焚燒。

  3.1.2綜合辦公樓各部門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環衛人員拿到焚燒爐處,和其它部門的可燃垃圾一起燒毀處理。

  3.1.3公司所有部門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門或公司機密的,由自己部門到焚燒爐處進行燒毀處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處理,必須在實施去害處理后,統一交由安全環境科聯系處理。垃圾產生部門因私自處理產生的問題,由處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3.2.1車間直接產生的`廢棄物,由產生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后,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設施的維修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由三科負責,并及時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并分類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產生途徑不同,而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門參照上述垃圾分類進行日常歸類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開始接受車間垃圾廢棄物,車間及環衛驗收人員雙方共同對垃圾是否按規定做了分類處理進行檢查確認,驗收不合格的由垃圾產生部門負責分揀,否則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實施登記管理,分別標注垃圾名稱、數量、輸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時間等相關信息。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負責與施工單位協調外運處理。

  3.3.2公用機電工程、維修工程產生的垃圾由三科負責清理運送,并按分類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及明確屬于部門受益設備設施維修產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門和受益部門負責清理,并按分類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區里的垃圾及廢棄物,由安全環境科負責聯絡外運處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單獨臨時放置,盡可能及時處理。

  四、其它注意事項

  4.1后勤及車間辦公區等相關場所、部門,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必須至少有兩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確保在垃圾接受時間段將垃圾運送到指定位置。

  4.2生產車間的各個樓層,要依據部門的垃圾種類,應該至少設置3個垃圾臨時存放點,確保生產垃圾的分類存放,并按照規定的時間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存放。

  4.3為確保垃圾分類管理,取消現行垃圾箱設置分劃,所有垃圾箱統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區,夏季由環衛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防止蚊蠅滋生;三科RO膜前的報廢設備存放區保留。

  4.4部門垃圾在被輸送到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后,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不被接受情況,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及接受人員承擔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 篇6

  2020年XX中學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垃圾并不是一無是處的廢物,“垃圾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垃圾是地球上唯一增長的資源”,它應該是可循環利用的自然資源。垃圾分類要抓好過程的管理,這樣垃圾分類和回收利用才能見到實效,才能持之以恒。為此,我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垃圾分類制度,加強管理,把資源的回收利用和環境衛生做細做好。

  一、目標:

  (一)要做好垃圾分類工作的滲透教學,將垃圾分類知識融入課堂教學和教學案例中。

  (二)引導師生了解垃圾如何分類以及垃圾分類的重要性,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三)強化師生垃圾分類意識,提高師生知曉率、參與率。充分發揮學校群團組織、學生社團的作用增強垃圾分類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機制,以學校為中心,帶動全社會環保意識發展,使環保教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二、校園垃圾的分類:

  (一)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則: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恒;

  (二)垃圾分類的具體做法:

  (三)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四)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

  (五)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六)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筑垃圾和其它清掃垃圾等)。

  (七)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三、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一)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桶,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二)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三)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箱內。

  (四)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處理。

  (五)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六)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處理。

  四、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一)學校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識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二)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臺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三)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

  (四)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 篇7

  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推進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

  二、強化公共機構和企業示范帶頭作用,引導居民逐步養成主動分類的習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三、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綜合考慮各地氣候特征、發展水平、生活習慣、垃圾成分等方面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實施路徑,有序推進生活垃圾分類。

  四、完善機制,創新發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加強技術創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類效率。

  五、協同推進,有效銜接。加強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終端處置等環節的銜接,形成統一完整、能力適應、協同高效的全過程運行系統。

  六、細化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須將有害垃圾作為強制分類的類別之一,同時參照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再選擇確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強制分類的類別。

  七、投放暫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則,設立專門場所或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暫存,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志。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要求設置臨時貯存場所。

  八、餐廚垃圾可由專人清理,避免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并做到“日產日清”。按規定建立臺賬制度。

  九、易腐垃圾應采用密閉專用車輛運送,運輸過程中應加強對泄露、遺撒和臭氣的控制。

  十、根據可回收物的產生數量,設置容器或臨時存儲空間,實現單獨分類、定點投放,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可回收物產生主體可自行運送,也可聯系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上門收集,進行資源化處理。

  十一、動員社會參與。樹立垃圾分類、人人有責的環保理念,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

  垃圾分類收運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建設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的標志,便于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匯總數據并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準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十條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鼓勵、支持農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采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制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區人民政府考核指標,并定期公布結果。

  第三十六條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從業條件、作業實施、履行協議、臺賬和數據報送,以及分類收集和處置的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置效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服務企業招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周邊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進入相關場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實施和相關安全管理規范的遵守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處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應急處置系統;

  (二)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行為的檢查和指導,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

  (四)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咨詢指導電話,牽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活動;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匯總、分析相關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目錄;

  (六)建立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依法處理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扶持相關企業發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等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和移交;

  (五)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與運行資金投入的監督管理,參與相關收費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七)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進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處置;

  (九)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十)文廣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引導媒體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課程和課外讀物,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聯動配合。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無法正常作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履行分類投放責任人其他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和生活垃圾收集設備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未按時分類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閉存放轉運站,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管理臺賬的;

  (五)未制定應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制定應急方案或者未建設在線監測系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法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廢舊電器以及電子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飲垃圾、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過程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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