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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經營管理責任,健全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全面、準確、客觀評價廣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營管理成果與經營者業績貢獻,充分調動高級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以及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政策認定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四條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管理應遵守以下原則:堅持薪酬與關聯行業和區域合理對標,保證外部公平性;堅持薪酬與經營業績掛鉤,體現業績導向;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堅持薪酬分配公正、透明、規范。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董事會負責審定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交的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條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負責高管人員薪酬管理、考核和監督的專門機構,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擬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會審定;
(二)審定高管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方案及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方案,對高管人員履職情況及年度、任期經營業績情況進行考評;
(三)對本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董事會秘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公司相關規定負責高管人員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薪酬構成及兌現
第八條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勵兩部分組成,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構成。
第九條基本薪酬是高管人員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據公司經營規模和類型等綜合因素確定,每年核定一次,按月發放。第十條績效薪酬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績效薪酬當期兌現。任期激勵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根據任期考核結果兌現,從任期結束后按比例逐年兌現。
第十一條總經理崗位系數為1,其他高管人員系數為由薪酬
與考核委員會根據高管人員的崗位、責任、風險和貢獻確定。
第十二條高管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公司從基本薪酬中扣繳,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高管人員的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當公司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公司經營業績出現大幅波動導致高管人員薪酬水平明顯有失公允的情況時,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視情況對高管人員績效薪酬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高管人員崗位發生變化,按在職時段計算當年薪酬。
第十五條高管人員薪酬列入公司成本,計入公司工資總額。
第十六條如遇財務報告對前一期會計報表做出調整時,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金做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對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出現的下列情況,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1、未經董事會批準,對財務數據進行調整;
2、超過董事會批準核定的薪酬收入;
3、發生重大決策失誤、重大違紀事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公司資產流失。
第十八條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每年應向董事會就高管的績效考核情況、薪酬情況作出專項說明。
第十九條董事會需向股東大會就高管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績效考核情況、薪酬情況作出專項說明。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高管人員在其任職期間對公司有突出貢獻(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實施了并購重組項目、重大投融資項目;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獲得國家或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技術獎項目等),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公司可給予特殊獎勵。
第二十一條公司獲得省、市以上政府頒發的綜合性表彰,可按有關文件標準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篇2
一、適用范圍
本薪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公司高管人員。
二、報酬分配原則
1、薪酬水平與經營業績和職責掛鉤,強化績效年薪的作用
2、優化薪酬結構、強化監督考核
三、薪酬管理
1、公司高管人員的薪酬包括基薪、績效年薪二部分。基薪是對經營者的基本報酬,績效年薪是按年度經營業績而給予公司高管的業績的獎勵報酬。
2、公司總經理的`基薪由董事會或正副董事依據公司所處的行業經營者的平均狀況,并考慮高管的職責,工齡資歷、能力綜合確定。公司總經理基薪標準確定后,其它高管人員根據所任職務、所負責任等因素按總經理基薪的60%—90%確定。
3、公司高管人員的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生產經營業績和崗位職責完成情況,經考核后確定發放,績效年薪的考核基數原則上應于聘任時由董事會或正副董事協商確定。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績效年薪根據其所任職務、所負責任等情況,按總經理績效年薪的75%—90%確定。
4、公司高管人員基薪由公司財務部按月支付給個人。績效年薪根據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進行考核審定。董事會批準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由公司財務部將績效年薪的70%以現金形式當年兌付,其余的30%作為風險抵押金,任期屆滿后發放。
5、公司高管人員除基薪、績效年薪外不得在公司領取其它任何形式的報酬、補貼(差旅補貼除外)、津貼等貨幣性收入。
6、公司高管人員基薪、績效年薪為含稅報酬,公司依據國家稅法有關規定,將代扣代繳相關個人所得稅金。
四、績效考核指標
7、公司總經理績效年薪考核分為經營指標項和重點任務項。相關指標及權重為:
A、主營業務收入30%
B、利潤總額30%
C、其他相關經營指標20%(由董事會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
D、年度重點工作任務20%(可以有多個)
其中年度重點任務,系董事會年度內考核公司經營層承擔的科研開發任務、項目建設、內部管理,以及安全質量控制指標等重點任務實際完成情況。
8、因不可抗力或非經常性因素形成的損益,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核后,不納入考核指標。
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工作人員薪酬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有關薪酬核定、薪酬計算、薪酬發放,除另有規定外,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原則
1.建立明確的分配制度。根據不同部門的工作性質與特點,建立合理的分配方式與制度,以適應不同部門的需要。同時利于各級管理者有效管理工作人員,以實現關鍵目標。
2.建立合理的工資構成體系并與企業效益、個人業績掛鉤。工作人員的收入不僅體現工作能力與所承擔責任,而且更強調對績效的傾斜。
3.建立積極的激勵機制。鼓勵工作人員提高自身能力,承擔更大責任,從機制上激發工作人員的上進心。同時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機制,做到多勞多得按能取酬。在準確傳達公司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表彰績效突出的優秀工作人員。
第三條公司采用月薪制度,即每一個月發放工資及相應的福利。
第四條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企業與個人分別繳納各自所應承擔的稅費(如個調稅、社保等)。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兼職工作人員可參考本規定參照執行。
第二章薪酬的構成
第六條工作人員薪酬由月薪資、福利、獎金組成。月薪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司齡工資、區域津貼、特殊津貼與其他津貼組成。
第七條薪資各部分組成及定義:
1.基本的工資:根據工作人員所獲得的國家承認的最高職稱或學歷、結合任職資格體系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基本工資金額對應表
公司任職資格評定的薪等國家承認的職稱國家承認的學歷基本工資(元)
1、2薪等**
高級職稱博士**
中級職稱碩士1800
初級職稱本科1500
技術員大專1300
技工中專1100
高中(含以下)1000 2.司齡工資:司齡工資體現公司對長期服務工作人員的獎勵,初始額為50元,每增加一個年度,增加50元,滿**年后不再增長。
司齡工資從轉正后第二年開始核發。
3.區域津貼與其他津貼組成:
1)區域津貼體現公司對駐外工作人員的生活補貼;區域津貼為每一個月300元(其中北京、廣州地區為每一個月500元);在本地招聘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區域津貼。
2)其他津貼根據經營需要另文規定。
4.崗位工資:由工作人員在企業中承擔的崗位責任大小來確定,并以崗位的責任、貢獻、市場價值以及企業對崗位的需求作為評測依據。
如果請病假(需有醫院證明),扣崗位與績效,如果請事假或請病假但沒有醫院證明,扣發崗位、基本與績效工資,如請年假或調休假,
不扣發崗位、績效工資。
崗位工資依照崗位劃分為8薪等35薪級:詳見附件一《各薪級崗位工資與績效工資對應表》,其中研發類第三薪等以下(含第三薪等)人員的崗位工資基準是同薪級的130%。
5.績效工資:績效工資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績效;績效工資根據考核周期及考核結果公布次月予以核發。
1)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標準與薪級相對應,詳見附件一。
2)第一、第二薪等工作人員的績效考評以年度為單位,其主要考評依據為公司當年的經營目標實現情況,其績效工資在考核結束后予以核發;
3)第三薪等以下(含第三薪等)人員的績效考評以季度為單位,在考核結束后予以核發;
4)根據公司不同發展時期的管理需要,績效考評周期與辦法將做適當調整,具體以當時發文通知為準。
6.特殊津貼:在特定時期為公司帶來特殊收益或有價值的人員和業務,公司給與的特殊獎勵,特殊津貼在當月予以發放。
第八條工作人員福利:包含國家法定福利及公司內部福利。
1.法定福利:包含五險一金: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法定福利的繳交標準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按月予以辦理。
2.公司福利:包含午餐補貼、差旅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等。其中午餐補貼在月工資中體現。
第九條獎金:獎金分為年度獎金與專項獎金。
1.年度獎金在公司完成年度經營目標的情況下,對工作質量完成出色的部門和工作績效突出的工作人員進行特別獎勵。
1)公司年度獎金總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業績予以核定;
2)年度獎金發放對象為對公司經營業績實現有重大貢獻的相關人員,具體獎金分配方案由經營管理委員會統一審定發放。
2.專項獎金為不定期不定額獎金,是根據經營管理需要,為實現階段性重大特定的目標而設定的特別激勵措施。專項獎金方案由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制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新進工作人員試用期薪酬方案
第十條應屆新進工作人員試用期工資:
序號學歷崗位金額(元)備注
1博士研發4000
其他4000 2碩士研發3000
其他** 3本科
研發**
其他1500 4大專1000 5中專(含以下)800
第十一條有工作經驗的新進人員,其試用期薪酬根據招聘職位在任職資格體系的要求予以核定薪級,其中崗位工資根據行業情況按70%~90%核發。根據經營需要引進的特別人才,其
試用期工資由總經理核定。
第十二條試用人員不享受司齡補貼、績效工資等,但享受午餐補貼。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轉正時間:工作人員轉正時間為每一個月1日。
第四章薪酬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日平均薪酬=月薪酬/月平均上班天數(按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計薪期間中途任職、離職及解雇工作人員固定薪酬計算:
1.新進工作人員第一個月薪酬按工作實際天數發給,實際薪酬為:日平均薪酬×實際工作天數。
2.離職的工作人員當月薪酬按日計算,并依實際出勤日的薪酬總額支付。
3.停職前的薪酬,依下列方式計算:停職前的薪酬×實際出勤日期/月平均上班天數(按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在公司內有兼職的.人員,崗位工資就高不就低,兼職不兼薪。
第十七條由于公司的績效考評是以工作績效作為考評依據,而不是工作時間。因此,原則上對于加班不予發放加班費。如確系需發放加班費的,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第五章工作人員工資的調整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調薪:公司視業績的成長情況及工作人員的績效成績及能力進展情況,由分管領導提名,經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調薪的內容:
1.基本工資的調整:工作人員在取得公司認定的新的職稱或學歷后,資歷工資在當月予以調整。
2.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的調整:
1)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調動、工作能力進行薪級調整時,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標準依據薪級變動當月調整。
2)半年績效考核及年終績效考核后,依據評估結果對崗位進行調整,崗位工資及績效工資標準依據薪級變動當月調整。
3.司齡津貼每年1月1日統一調整。
第六章薪酬發放
第二十條薪酬的發放:為當月發放上個月的薪酬。
第二十一條薪酬計算期間及發放時間:
1.薪酬計算期間為本月1日起至本月結束。
2.每一個月最后一天制作本月在冊工作人員薪酬報表。
3.每一個月薪酬發放時間為每一個月10日,如遇節假日則順延。
第二十二條薪酬支付方法及扣除:
1、薪酬的支付,通常以現金或匯入存折的形式發放。
2、薪酬個人所得稅、法定保險和公積金項目,在發放前直接從薪酬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人事行政部每一個月最后1日匯總整理本月在冊人員名單、考勤記錄提交給財務部,財務部結合本月的調薪變動申請表,填制'月薪酬報表'等,財務部簽署后轉呈總經理核定,再轉財務部門核發薪酬。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薪酬采取密薪制,工作人員應對自己的薪酬保密,并不打聽及傳播他人薪酬信息,如有違反,公司將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扣發崗位與績效工資、降職降薪、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的修訂權屬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授權人事行政部進行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原則
第二條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摿講懷瑪原則。
第三條結合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特點,建立起公司規范合理的工資分配制度。
第四條以員工崗位責任、勞動績效、勞動態度、勞動技能等指標綜合考核員工報酬,適當向經營風險大、責任重大、技術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標的崗位傾斜。
第五條構造適當工資檔次落差,調動公司員工積極性的激勵機制。
第三章年薪制
第六條適用范圍。
1.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下屬法人企業總經理;
3.董事、副總經理是否適用,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條工資模式。
公司經營者與其業績掛鉤,其工資與年經營利潤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經營利潤×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預發,根據年基薪額的1/12支付;
2.提成薪水,在公司財務年度經營報表經審計后核算。
第八條實行年薪制職員須支付抵押金,若經營業績不良,則用抵押金充抵。
第九條年薪制考核指標還可與資產增值幅度、技術進步、產品質量、環保、安全等指標掛鉤,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年薪制須由董事會專門作出實施細則。
第四章正式員工工資制
第十一條適用范圍。
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十二條工資模式。采用結構工資制。
員工工資=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津貼
1.基礎工資。
參照當地職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標準、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各類政策性補貼確定,在工資總額中占%(如40%~50%)。
2.崗位工資。
(1)根據職務高低、崗位責任繁簡輕重、工作條件確定;
(2)公司崗位工資分為(如5類18級)的`等級序列,見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分別適用于公司高、中、初級員工,其在工資總額中占%(如20%~30%)。
3.工齡工資。
(1)按員工為企業服務年限長短確定,鼓勵員工長期、穩定地為企業工作;
(2)年功工資根據工齡長短,分段制定標準,區分社會工齡、公司工齡;
(3)年功工資標準見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
4.獎金(效益工資)。
(1)根據各部門工作任務、經營指標、員工職責履行狀況、工作績效考核結果確立;
(2)績效考評由人事部統一進行,與經營利潤、銷售額、特殊業績、貢獻相聯系;
(3)獎金在工資總額中占%(如30%)左右,也可上不封頂;
(4)獎金考核標準見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
(5)獎金通過隱密形式發放。
5.津貼。
(1)包括有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工種津貼、住房津貼、夜班津貼、加班補貼等;
(2)各類津貼見公司補貼津貼標準。
第十三條關于崗位工資。
1.崗位工資標準的確立、變更。
(1)公司崗位工資標準經董事會批準;
(2)根據公司經營狀況變化,可以變更崗位工資標準。
2.員工崗位工資核定。
員工根據聘用的崗位和級別,核定崗位工資等級,初步確定崗位在同類崗位的下限一級,經1年考核,再調整等級;
3.員工崗位工資變更。
根據變崗變薪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工資變更從崗位變動的后1個月起調整。
第十四條關于獎金。
1.獎金的核定程序。
(1)由財務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門、子公司、分公司完成利潤的經濟指標數據;
(2)由行政部向人事部提供各部門員工的出勤和崗位職責履行情況記錄;
(3)人事部依據匯總資料,測算考核出各部門員工定量或定性的工作績效,確定每個員工效益工資的計算數額;
(4)考核結果和獎金計劃經公司領導審批后,發放獎金。
2.獎金的發放,與崗位工資一同或分開發放。
第十五條關于工齡工資。
1.員工1年內實際出勤不滿半年的,不計當年工齡,不計發當年工齡工資;
2.試用期不計工齡工資,工齡計算從試用期起算。
第十六條其他注意事項。
1.各類假期依據公司請假管理辦法,決定工資的扣除;
2.各類培訓教育依據公司培訓教育管理辦法,決定工資的扣除;
3.員工加班、值班費用,按月統計,計入工資總額;
4.各類補貼、津貼依據公司各類補貼管理辦法,計入工資總額;
5.被公司聘為中、高級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可向上浮動1~2級;
6.在工作中表現杰出、成績卓著的特殊貢獻者,因故能晉升職務的,可提高其工資待遇,晉升崗位工資等級。
第五章非正式員工工資制
第十七條適用范圍:訂立非正式員工勞動合同的臨時工、離退休返聘人員。
第十八條工資模式:簡單等級工資制。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表。
第十九條人事部需會同行政部、財務部對非正式員工的工作業績、經營成果、出勤、各種假期、加班值班情況匯總,確定在其標準工資基礎上的實發工資總額。
第二十條非合同工享有的各種補貼、津貼一并在月工資中支付。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每月支薪日為日。
第二十二條公司派駐下屬企業人員工資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條公司短期借調人員工資由借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四條公司實行每年13個月工資制,即年底發雙月薪。
第二十五條以上工資均為含稅工資,根據國家稅法,由公司統一按個人所得稅標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本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實行,解釋權在董事會。
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篇5
1.小微企業薪酬管理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小微企業整體薪酬水平不高
據相關調查數據統計得出,高成長性小微企業工資整體薪酬水平不高,大多數小微企業的薪酬水平位居中下游,其中位于前列的占26. 87%,位于中下游的占70. 15%。這主要是因為小微企業規模小,融資相對困難,工資增長對公司的經營成本構成較大的壓力,而且小微企業的人工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較高。其次,一些小微企業為了追逐利潤,員工的薪酬待遇很低,常常低于同行業的平均薪資水平。而且有時候為了節省企業成本,很多小微企業會以各種理由克扣或拖欠員工工資,會以種種理由要求員工加班但卻不依法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在小微企業離職人員中,有22. 10%的員工是因為其待遇低。
2)小微企業員工薪酬與其工作績效關聯性小
薪酬與員工工作績效掛鉤是有效薪酬制度的一條基本原則,也是激發、引導、保持和規范組織成員有效行為的有力工具。目前,很多小微企業雖然制定了績效考核制度,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流于形式或者形同虛設,在考核績效時摻入很多主觀因素,導致員工的績效考核由領導者一人說了算,隨意性很大,大大挫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最終員工的工作滿意度降低。企業支付薪酬與員工工作績效的相關性較小。而在一些小微企業甚至沒有企業管理的獎懲制度,管理者憑個人好惡和倫理道德隨意地對員工進行獎懲。由于對員工的激勵的隨意性和非制度性,所以許多企業都存在核心人員的“跳槽”問題。據調查,小微企業在年終獎分配方面,老板說了算占25. 37%,全體員工都拿獎的占25. 37%,只有49. 25% 的小微企業年終獎分配是與員工的個人績效為依據的。這使得業績突出的優秀員工會產生不公平感,缺乏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企業缺乏凝聚力,員工缺乏歸屬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員工的士氣和忠誠度,離職率也隨之增加,從而影響到小微企業的長遠發展。
3)小微企業福利制度不完善
模糊的福利制度也是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有些小微企業甚至連基本的社會保險“五險一金”都不給員工購買,帶薪休假的福利往往也被取消,更不用說提供其他的社會福利。這種間接薪酬激勵制度上的不足,會導致員工的生活質量下降、生活壓力上升,進而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甚至會導致員工流失。這些都是制約小微企業長久發展的重要因素。
4)薪酬管理體系缺乏科學性
小微企業雖然規模小、生產服務品種單一,但科學的管理對提高小微企業的利潤是十分有效的。從目前市場情況來看,雖然小微企業管理者有著豐富的多年管理經驗,但與大中企業的科學管理模式還相差甚遠,由于缺乏科學的薪酬管理體系,直接影響到小微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經濟效益。在薪酬水平確定方面,現代薪酬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技術運用不足。企業主事事親力親為,在小微企業發展初期有充足時間和精力以實現對員工薪酬管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但是,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主要應對更加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要處理更多的日常事務,傳統的那種“人管人”的管理制度難以適應小微企業的同步發展。這也是很多小微企業不能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原因之一。同時,市場未對小微企業規范一個同工同酬的標準,這使小微企業在薪酬管理方面不能達到統一的標準,職位薪酬不能準確反映職位價值。
2.小微企業薪酬管理問題的解決對策
1)提高小微企業薪酬水平的公平性
薪酬水平的公平性主要體現在內部公平性和外部公平性兩個方面。在小微企業內部,在科學評價崗位價值大小的情況下,應對不同價值的.崗位設立不同的薪酬標準,同時結合員工的績效設立績效薪酬,體現員工之間的績效公平,保持企業的內部一致性。對于小微企業的薪酬外部公平性( 也稱外部競爭性) ,應在考慮同地區同水平行業的平均薪酬水平的基礎上,制定符合企業自身的薪酬管理政策,以最合理的薪酬水平留住可以為企業長期發展做出貢獻的員工。
2)建立小微企業多元化薪酬的分配方式
采取多元化薪酬分配方式是小微企業薪酬管理發展的新方向。有數據顯示在小微企業中超過70% 的人認為薪酬要以技能為依據。因此,在建立科學公平的績效考核制度的基礎上,小微企業在薪酬的分配上應以員工的技能和業績為基礎,建立多元化的薪酬分配方式。同時,提高員工薪酬與績效的關聯度,實行績效薪酬制度,使員工的薪酬與績效緊密掛鉤。在員工績效提高的同時,企業的整體績效也得到了提高和改善,有利于員工薪酬和企業利潤同時實現增長。這樣,既提高了員工的積極性,也降低了企業薪酬成本管理的風險。薪酬分配應向對企業發展起到關鍵作用的經營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和科技人才傾斜,將科學管理、創新技能等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納入薪酬分配體制,對于核心員工,可以采取股權激勵制度,將企業核心員工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緊緊相連系,克服企業短期行為,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
3)加強小微企業薪酬管理的科學性
職位評價是薪酬設計的基礎,也是對企業戰略目標貢獻程度的分析。許多人把職位評價看做是把職位內容與外部市場工資水平掛鉤的一個過程。工作內容的某些方面( 如銷售策略、服務等) 的價值是與外部市場工資為基礎的,擁有優秀員工的企業的實力就高于其他同行,它們在市場上更具有競爭力。企業可以通過加強人員的專業化培訓,使其職業發展與公司戰略相結合,從而達到占領市場的目的; 也可以通過外部市場競爭來刺激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上進心,從而調動員工更努力為企業服務。從薪酬管理方面來說,首先要根據員工的特點,比如專業技術知識、工作經歷、領導能力或管理能力來對員工分類。對于有工作經歷的員工前期的培訓成本投入較少,具有領導能力或管理能力的員工可以培養成為管理者。小微企業管理者還要從工作任務、業績標準、關鍵事件以及擔任的職位等對員工制定科學的薪酬管理體系。
4)完善小微企業的福利制度
福利是薪酬的重要補充,完善的福利制度對吸引和保留員工、營造企業文化、增強團隊凝聚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當企業希望雇傭某些員工但又因薪酬分配制度而不能提高這些員工的薪酬待遇時,福利就成為一種很好的報酬方式。小微企業在完善福利制度方面,首先要嚴格實施國家的法定福利政策,如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提供國家法定的帶薪休假等; 其次,建立彈性福利計劃,滿足不同員工的需求,在合理控制福利成本的條件下提高福利制度的激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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