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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稅收制度
當信托財產屬于應稅不動產時,信托業務的財產受讓方可能還負有繳納契稅的義務。
在信托設立環節,委托人將應稅不動產委托給受托人時,作為信托財產名義承受人的受托人可能需要按其市場價格繳納契稅。
在信托存續環節,受托人在運作信托項目過程中購入其他應稅不動產時,也需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契稅。
在信托終止環節,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如不動產)歸還給委托人或受益人時,委托人或受益人可能需要就所取得的信托財產繳納契稅。
與契稅類似,信托各方在信托設立、信托存續、信托終止等環節還可能涉及印花稅等其他稅務事項。
現行信托稅收制度的總結
一、實質課稅原則缺失、重復征稅問題突出
盡管信托業務已經發展多年,但我國信托稅收制度迄今未明確類似信托“一物兩權”特殊狀態下的稅務處理,亦未明確“名義轉讓”不征稅或免稅的待遇。實際上,信托業務的稅務處理目前仍然處于相當不確定的狀態。在稅務實務中,基層稅務機關出于執法風險的考慮,往往是直接依據現行稅法的規定,不區分"名義轉讓"和"實質轉讓",對名義轉讓行為也一律課稅,結果導致重復征稅問題突出。
一些典型重復征稅情況包括:信托設立時就信托財產所有權的“名義轉讓”產生的納稅義務,如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信托存續過程中信托收益的所得稅和流轉稅納稅義務與信托終止時或信托收益分配時產生的所得稅和流轉稅納稅義務相重復;信托終止時就信托財產所有權的“名義轉讓”(如歸還信托財產)產生的納稅義務,如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
二、信托稅收制度存在征管漏洞
由于我國信托稅收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可能造成實際上多重征稅的現象,另一方面又可能引起征管漏洞,進而出現稅收流失的問題。從我國實踐來看,稅收流失主要發生在信托存續環節。在信托存續環節,受托人需要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交易以取得收益,這就可能發生所得稅、流轉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等應稅事項。但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設計,一些稅種在適用于信托業務時可能出現不同程度的實體障礙或程序問題,最終可能會導致國家稅收流失。
三、重復征稅等問題影響信托業務發展
如前所述,由于缺乏明確的信托稅收政策,我國信托業務的重復征稅問題突出。這種重復征稅問題使得不動產信托、股權信托、公益信托等多種信托活動在實踐中一直無法正常開展。以不動產信托業務為例,如前所述,此類業務在現行稅收制度下面臨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由于對同一稅源的多次征稅,加大了信托業務的經營成本,直接后果是壓縮了投資者的收益空間,最終導致行業內該類信托業務一直未正常開展。
由于稅收制度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我國信托行業目前主要的業務是資金信托業務。但即使是這一類相對簡單的信托業務,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也存在稅收處理的不一致性,加劇了稅務機關執法風險和信托當事人的稅收遵從風險。
四、“營改增”帶來巨大挑戰
自2012年以來,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都在經歷一場影響深遠的增值稅改革,即將目前征收營業稅的行業逐步改為征收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以此進一步解決現行營業稅制度下的重復征稅問題。根據政策規劃,“營改增”將于2015年全面完成。基于此,現在尚未納入“營改增”范圍的行業(包括信托行業),也應在2015年底前納入營改增。
目前來看,在信托行業推行“營改增”是我國建設信托現代稅收制度的大勢所趨,也會有利于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但從微觀來看,“營改增”也會給信托行業帶來相當大的挑戰。具體而言,在全面推行營改增之后,信托業務中的交易各方將更有動力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其銷項稅額。實際上,如果未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或未能及時取得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或取得后未及時提交負責認證的,都可能增加相關企業的增值稅稅負。此外,如果將信托計劃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則目前為數眾多的信托計劃將需要信托公司投入更多的合規成本,同時也要求稅務機關匹配更大規模的征管資源。最后,由于信托計劃的持續時間長短各異,對于單個信托計劃而言,其進項、銷項稅額的匹配在實務中也可能會出現問題。
整體而言,“營改增”會將信托業務的各方納入更為嚴密的增值稅管理體系中。從這個角度出發,信托行業迫切需要一個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增值稅管理制度,以促使各方對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實際負擔稅款人有統一的規定,避免不必要的征納矛盾和涉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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