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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章制度制定規范
企業規章制度制定規范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行使日常管理權的法律依據,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貫穿于用人單位的整個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合同解除權的重要依據。
一、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二、民主程序是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無效。
三、“民主程序”不是指一定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開會表決同意,而是一定要平等協商。
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過程中,以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平等協商方式尊重勞動者意見的程序就是“民主程序”。
四、用人單位有權利拒絕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提出的方案與意見。 用人單位拒絕方案意見但有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的過程,一樣是“民主程序”。
五、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沒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該規章制度對其無效。
六、規章制度中規定其 “最終解釋權”屬于用人單位的無效。
七、人民法院有權審查規章制度的合法性。
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無效。
八、人民法院有權審查規章制度的合理性。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超越合理權限對勞動者設定義務,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合情合理也是規章制度有效的條件之一。
九、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同優先規章制度適用。
十、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用人單位往往套用所謂知名企業的“模板”。企業間的差異是如此之大,套用行為是在制造潛在的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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