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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時間:2023-04-30 00:22:5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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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營業執照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x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出資額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

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1][2][3][4]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1)(2)(3)(4)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員;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二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會議決議。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此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購買或出售價值1萬元以上的資產,應當由股東會會議作出決定,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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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營業執照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x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出資額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

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1][2][3][4]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1)(2)(3)(4)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員;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二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會議決議。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此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購買或出售價值1萬元以上的資產,應當由股東會會議作出決定,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