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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管理辦法
標準化管理辦法1
1、目的
為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特修訂了此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2、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標準化的工作內容、企業工作標準、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及標準化的方針、目標、機構、人員和培訓、職責、標準制修訂、標準的實施、檢查和考核辦法,標準化工作的獎懲及采用國際標準。
3、標準化工作的方針
3.1創建一流的實施標準戰略。
3.2標準領先、全面規范、質量趕超。
3.3標準化為生產服務、標準為產品服務。
3.4按標準生產、依規矩辦事。
4、標準化工作目標
4.1建立標準化體系一年達2A、兩年達3A、三年達4A。
4.2三年內確保主要產品采用國際標準。
4.3 XXXX年前工作標準復蓋率達98%.
5、標準化的機構
5.1成立由總經理為組長的標準化領導機構。成立公司標準化領導小組,并任命一名專職標準化員。
5.2各職能科室、各車間設立兼職標準化員,參與標準的制訂,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反饋標準的執行情況。
5.3標準化員主管公司日常標準化工作,各職能科室、車間的兼職標準化員負責各部門標準化工作。
6、標準化人員
6.1企業標準化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所從事標準化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標準化知識和工作技能,經過培訓取得標準化管理的上崗資格。
6.2熟悉并能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6.3熟悉本企業生產、技術、經營及管理現狀,具備了一定的企業管理知識;
6.4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計算機應用及文字表達能力。
7、標準化培訓
7.1各級管理者應熟悉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7.2了解標準化的基本知識,熟悉并掌握管轄范圍內的各類標準,能貫徹和運用;
7.3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應積極參與各級組織的各類有關標準化知識的培訓。
7.4各類人員能熟練運用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技術標準。
7.5公司為提高管理人員,專職或兼職標準化人員以及全體員工的標準化意識和水平,應不定期開展標準化培訓教育活動,并制訂年度培訓計劃。
8、職責
8.1最高管理者的職責
1)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強制性標準;
2)確定與本企業方針、目標相適應的標準化工作任務和目標;
3)確定企業標準化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4)審批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和標準化活動經費;
5)組織建立企業標準體系,審批企業標準和企業標準體系;
6)鼓勵、表彰為企業標準化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對不認真貫徹執行標準造成損失的責任者進行懲罰。
8.2標準化機構及其人員職責
1)確定并落實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中與本企業相關的要求;
2)組織制定并落實企業標準化工作任務和目標,編制企業標準化規劃、計劃;
3)建立和實施企業標準體系,編制企業體系表;
4)組織制定、修訂企業標準,認真做好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工作;
5)組織實施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6)對新產品、改進產品、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提出標準化要求負責標準化審查;
7)對本企業實施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企業標準復審;
8)組織制定企業標準化管理標準或管理制度;
9)組織制訂各類人員工的工作標準或崗位責任制。
10)組織標準化培訓,制訂并落實培訓計劃。
11)統一歸口管理各類標準,建立標準檔案,搜索國內外標準化信息,并及時提供給使用部門;
12)承擔或參加國家、行業和地方委托的有關標準的制定和審定工作,參加國內、國際各類標準化活動。
8.3各職能部門和生產車間的職責
1)組織實施企業標準化機構下達的標準化工作任務;
2)組織實施與本部門有關的標準;
3)按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
4)積極參加標準化培訓活動努力提高管水平
9、企業標準制定、修訂
9.1企業標準的制訂
1)沒有上級有關產品標準的應制訂本企業的產品標準,并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2)生產、技術、經營和管理活動所需的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3)設計、采購、工藝、工裝、半成品以及服務的技術標準;
4)上級已有的產品標準,本公司應制定嚴于上級標準的內控標準,作企業內部使用。
9.2企業標準的修訂
1)本公司制定的產品標準,應每三年審查修訂一次,以利于技術更加先進,質量更加提高;
2)各類技術標準應隨著技術不斷進步,工藝不斷更新,隨時進行修訂;
3)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在結合考核實施結果情況,每年審查一次,需要時加以修訂。
9.3標準制度、修訂原則
1)應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2)應充分考慮顧客和市場需求,保證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利益;
3)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4)應有利于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國際貿易;
5)應有利于新技術的發展和推廣;
6)應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協調一致。
10、標準的實施
10.1實施計劃的制訂
應將實施標準的工作列入企業計劃,規定有關部門應承擔的任務和完成時間。實施標準的計劃包括:實施標準的方式、內容、步驟、負責人員、起止時間、應達到的要求。
10.2實施標準的準備
1)明確相應的機構,負責實施標準的組織協調;
2)向有關人員宣傳、講解標準;
3)進行技術準備,必要時進行技術攻關或技術改造;
4)進行物資準備,為實施標準提供必要的資源。
10.3對實施標準的檢查
10.3.1檢查內容1)已實施標準的執行情況;
2)企業內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貫徹執行情況;
3)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技術改造、引進技術和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10.3.2檢查方式
1)技術標準、管理標準的實施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其中產品標準的實施情況由質檢部門按相關標準、試驗方法和驗收規則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2)管理部門工作標準實施情況,由企業管理者組織檢查考核;
3)各類崗位人員工作標準由所屬部門(單位)負責組織考核;
4)企業在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技術改造、引進技術和設備時應對其符合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應在科研、設計、生產以及技術引進、設備引進的各個階段由企業專兼職標準化人員負責對有關部門圖樣和技術文件進行標準化審查。
10.4結果的處理
按第12條執行。
11、標準的檢查與考核
企業內標準實施監督可采用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即由企業標準化機構統一組織、協調、考核、各有關部門按專業分工對有關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標準化工作的獎懲
1)在標準化工作中,嚴格貫徹、執行標準,做出顯著成績的科室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2)對違反標準規定,造成損失的給予批評或處罰。
13、采用國際標準
1)依據國內外市場需要,積極收集國內外先進的科技情報和有關國際標準文本,采用國際標準(包括國外先進標準);
2)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3)遵循國際慣例,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4)同企業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相結合;
5)將確定要采用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內容,轉化并制定本企業的產品標準中。
標準化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精神,規范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發電企業(含火電、水電、風電等)、輸電企業、地(市)級供電企業,以及施工工期在兩年以上的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其它電力企業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上述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均簡稱《標準》。
第四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采用對照《標準》評分的方式,評審得分=(實得分/應得分)×100。其中,實得分為評分項目實際得分值的總和;應得分為評分項目標準分值的總和。
第五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以下簡稱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其中,標準化一級得分大于90分,標準化二級得分大于80分,標準化三級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標準化三級以上即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第六條 電力企業經評審、審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授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稱號;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經評審、審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授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項目稱號。
第七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電力企業對照《標準》條款組織開展自查、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
(二)電力企業根據本單位(或工程建設項目)自評結果,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出評審申請。同一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再次提出申請時間間隔應不少于半年;
(三)電監會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的評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對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申請材料經審查合格后報電監會;
(四)獲準評審的電力企業委托評審人員經電力監管機構培訓合格的評審機構開展評審;
(五)評審機構按照《標準》內容和要求進行現場檢查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六)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提交的評審報告組織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公告;
(七)電力監管機構對經公告無異議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申請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評審期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較大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發電機組(或風電場)通過并網安全性評價;運行水電站大壩按規定注冊;
(四)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已經核準,并在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五)無其它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 取得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應保持績效,持續改進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 電監會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有關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組織評審機構現場評審人員和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專責人員的培訓;
(三)組織對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
(四)統一制定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式樣,并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證書和牌匾;
(五)指導、協調達標評級工作中的其它有關事宜;
(六)對電力企業、評審機構在達標評級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審查電力企業提交的評審申請材料;
(二)組織對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
(三)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證書和牌匾;
(四)組織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培訓;
(五)對電力企業、評審機構在達標評級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降低安全生產標準化級別。其中,對標準化一級、二級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稱號,所在地電監會派出機構授予比原級別低一級的稱號并換發證書和牌匾;對標準化三級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由原發證電監會派出機構直接撤消稱號:
(一)發生負有責任的較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
(二)發生電力監管機構認定的、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規章制度的嚴重事件。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其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
(一)發生重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
(二)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規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其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予以通報,且兩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一)通過賄賂、隱瞞、欺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方式取得達標評級的;
(二)偽造、涂改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證書的;
(三)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證書的。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達標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專項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評審機構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對于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
(一)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降級或被撤消稱號后經整改符合條件的,以及申請高于已取得級別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評審。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在指定媒體或網站上公告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和達標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名單。
第十九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可將轄區內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結果向所在地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程序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數。
(二)評審期為申請日前一年時間。
(三)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地(市)級供電企業,是指直接從事發電、輸電、變電、供電運行管理的企業。
(四)施工工期,是指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的施工工期。
(五)評審機構,是指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評審的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標準化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促進電力工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標準化有關規定并結合電力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力行業標準化的任務是制定由電力工業部(以下稱電力部)承擔的電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并監督標準的實施,指導制定企業標準和推動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三條電力標準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標準:
1、工程建設的勘測、設計、施工和驗收;
2、運行、檢修和維護;
3、產品制造、組裝、檢測和質量保證;
4、設備、材料、原料、燃料、工質和裝置儀表的試驗、測量、技術監督、質量評定和訂貨技術條件;
5、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技術條件;
6、建設和生產的勞動保護、安全作業和安全監督;
7、環境保護、節能和綜合利用的監督;
8、計算機應用與信息技術;
9、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和網絡;
10、技術管理、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11、電能質量;
12、勞動定額、定員;
13、其他有關標準。
電力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可以以規程、規范、規定、導則、試驗方法、技術條件等形式發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在電力標準化工作中,應結合我國電力工業實際,及時搜集、研究和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二章機構和分工
第五條為加強電力標準化工作的領導與協調,成立電力工業部標準化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由一位部領導擔任組長,其成員由有關方面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并研究決定電力標準化的政策、規劃、組織及標準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稱中電聯)標準化部,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電力部各司局、所屬各電力公司在標準化方面的職責是:
1、提出關于電力標準體系、標準化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
2、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參加主管業務范圍內有關標準的審查;
3、推動標準的實施并進行監督。
第七條電力部科學技術司(以下稱科技司)負責標準化歸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審查《電力工業部標準化管理辦法》;
2、組織審查電力標準體系(表)和電力標準化規劃;審批電力行業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
3、審批電力行業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稱專業標委會)的組成;
4、辦理電力行業標準頒發事宜;
5、歸口辦理申報、報批除電力工程建設(含水電、火電、核電及輸變電等工程建設,下同)以外的各類電力國家標準計劃和國家標準;
第八條電力部建設協調司(以下稱建設司)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負責:
1、協同科技司審查電力標準化體系、規劃、年度計劃中有關電力工程建設的部份;
2、協同科技司審查電力工程建設類的標準;
3、歸口辦理申報、報批電力工程建設類國家標準計劃和電力國家標準。
第九條中電聯標準化部任務是:
1、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2、組織研究提出電力標準體系,編制提出和組織實施電力標準化規劃和年度計劃,歸口管理電力行業標準編號;
3、受部委托指導、協調、檢查電力行業各專業標委會的工作,負責新標委會的籌組和協調處理無專業標委會或無技術歸口單位管轄的電力標準的有關事宜;
4、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跟蹤國際、國內技術發展動態;推動電力行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5、管理使用電力標準化經費;
6、歸口管理電力行業標準的出版及宣貫等服務工作。
第十條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規劃設計總院、電力機械局和國家電力調度通訊中心(以下統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
1、提出管轄業務范圍內的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議;組織實施電力行業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中所承擔的制、修訂標準項目。會同中電聯標準化部組織審查管轄業務范圍內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推動其實施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2、按照本辦法及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的標準化管理辦法;
3、組織標準化科學研究;
4、推薦本部門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
5、開展主管業務范圍內的標準化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電力行業各專業標委會由各方面專家組成,各有關單位應積極支持并督促專業標委會成員積極參加標委會的活動。各專業標委會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本專業的行業標準并參加相關的國家標準的編制和審查。
第三章計劃
第十二條各專業標委會、有關業務司局和各有關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每年六月底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下年度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建議。
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建議,由中電聯標準化部匯總、審查、協調后,經科技司審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工程建設方面的內容由建設司協同審定并歸口辦理向工程建設標準化主管部門申報事宜。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建議由中電聯標準化部匯總,編制電
標準化管理辦法4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縣綠色食品標準化基地建設,提高農業標準化生產水平,根據農業部綠色食品管理辦公室、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于創建全國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護區種植業原料生產基地,位于xx縣金城、馬鞍、日興、立山、大寅、永樂、復興等42個鄉鎮范圍內,總面積約1260平方公里。
第三條 保護區內及其周邊和從事與保護區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保護區內實行農業投入品市場準入制,不符合《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394——20xx)和《綠色食品農藥使用準則》(ny/t393——20xx)規定的肥料和農藥,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有機肥料或有機無機復合肥料不準進入保護區市場。
第五條 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排放“三廢”的工業企業;保護區外周邊東、南、西三面5公里,北面(上風向)20公里范圍內不得建設排放污染源的工業企業。
第六條 在保護區新建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必須經縣標準化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必須配套建設大型沼氣池,對人畜糞尿進行無害化處理;沼氣液和殘渣不準集中排放,只能分散施于農田。
第七條 保護區內嚴禁從事下列活動:盜伐、濫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開荒、開礦、采石、挖沙、取土、焚燒農作物秸桿;破壞標識牌和各種設施。
第八條 xx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負責保護區農業投入品監管。
第九條 本辦法由xx縣創建全國綠色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準化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新聞出版業技術創新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新聞出版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全面落實國家標準化戰略,以推動新聞出版技術進步,促進新聞出版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宗旨,貫徹協調統一、廣泛參與、鼓勵創新、國際接軌、支撐發展的標準化工作方針,堅持依法辦事、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和協調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全行業開展標準的制定、修訂、宣傳、實施,運用標準化手段促進新聞出版行業的技術進步,提升新聞出版行業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標準化是新聞出版行業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并納入新聞出版行業各級發展規劃、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新聞出版行業各單位不得無標準生產,應依法執行強制性標準,積極采用推薦性標準;鼓勵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和產業發展的需要,積極采用,制定相關標準。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七條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管理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頒布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相關規定,負責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宏觀管理;
(二)審批發布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負責新聞出版領域國家標準的申報;
(四)負責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的批準發布,并報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五)受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管理新聞出版領域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六)批準成立新聞出版領域的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七)批準成立新聞出版領域標準注冊管理機構;
(八)審議、決定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標準化工作在新聞出版行業的貫徹實施,組織起草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相關規定,起草、實施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建立和完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體系;
(二)負責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負責與其他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協調;
(三)組織起草新聞出版領域國家標準;
(四)審核和批準行業標準立項;
(五)負責組織新聞出版領域相關標準的制定、修訂、復審工作;
(六)負責行業標準發布前的審核;
(七)開展行業標準的動態維護和標準符合性測試與評估工作;
(八)負責新聞出版領域的標準宣傳、培訓、實施,對標準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組建和管理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并指導其開展相關標準化工作;
(十)組建和管理新聞出版領域標準注冊管理機構;
(十一)組織協調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活動并承擔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在本部門業務范圍內負責提出制定、修訂標準的立項建議;
(三)在本部門業務范圍內負責標準的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
(四)協助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開展標準化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提出制定、修訂標準的立項建議;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標準的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新聞出版單位及相關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協助開展新聞出版標準化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包括新聞出版領域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歸口管理的在本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組織機構,按技術歸口管理原則劃分工作范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起草本專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建立健全標準體系;
(三)分析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需求,廣泛征集標準立項建議,提出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
(四)按照各級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組織本專業領域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五)負責對組織起草的標準的專業內容和文本質量進行審查;
(六)組織對本專業領域的標準進行復審;
(七)組織開展標準宣傳、培訓、對外交流工作,協助開展對標準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八)承辦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修訂與發布
第十二條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與發布應本著公開透明、科學合理、技術先進、協調配套、切實可行和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原則進行。
新聞出版領域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與發布應遵循《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技術歸口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標準立項建議,所提立項建議沒有技術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時,
可以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直接提出,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指定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接收。
立項建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新聞出版領域內,有制定基礎、通用、方法、產品、技術、管理等各類標準以規范生產與管理的需求;
(二)因現行標準不適用而應予以修訂。
第十四條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實行年度立項制度。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立項建議進行論證通過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標準立項申請,申請立項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標準項目建議書;
(二)標準草案或框架;
(三)項目立項專家論證意見;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條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項申請的審查,確定項目名稱、項目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項目承擔方等,并形成下一年度的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經公示后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達。
第十六條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列入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中的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給予適當經費補貼。補貼經費的使用,須按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專款專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參與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十七條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執行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增補、調整或撤銷。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方應在計劃確定的時限內完成標準的起草工作。標準的起草應在廣泛調研、深入研究、充分協調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按照標準編寫規則提出標準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方向項目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提交項目送審材料,由秘書處對送審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如未達到審查要求應退回項目承擔方修改完善。
送審材料包括:
(一)標準送審稿;
(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三)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條標準的審查由項目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由委員會秘書處召開專家審查會,對標準送審稿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初步審查通過后,由全體委員以會議審查或函審方式完成標準審查。
第二十一條標準的報批由項目歸口管理的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標準申報單;
(二)標準報批稿;
(三)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四)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標準送審稿;
(五)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表。
第二十二條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報批稿經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統一編號,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發布,并向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授權出版單位出版,相關費用從項目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四條新聞出版領域行業標準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新聞出版領域強制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CY;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CY/T;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代號為CY/Z。
第二十六條新聞出版領域標準實施后,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根據新聞出版產業發展形勢,結合新聞出版行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及管理的需要適時組織復審,并形成復審報告,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發布。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七條對只有通過動態維護方式才能有效實施的標準,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在批準發布時指定其動態維護機構,由該機構組織技術專家負責該標準的動態維護。
第二十八條新聞出版行業標準批準發布后,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增減時,可以向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委員會提出修改建議,由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核認定后提交標準修改單,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并做出相應決定。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在標準發布后組織標準的宣傳和貫徹,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質量檢驗機構,要密切配合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依據相關標準對新聞出版領域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檢驗。
第三十一條新聞出版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協助各級政府相關機構及質量檢驗機構開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新聞出版領域開展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應依法執行強制性標準,積極采用推薦性標準和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任何單位開展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執行相應的企業標準或項目標準、工程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第三十三條新聞出版領域各類產品未達到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得進入流通領域;凡未通過標準檢驗和標準符合性測試認證的產品不得參評相關獎勵。
第三十四條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和取得顯著效益的新聞出版領域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應納入新聞出版領域相關科技獎勵范圍。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其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標準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標準化主管部門、質量檢驗機構和標準測試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損失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版權領域標準化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于20xx年1月6日發布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標準化管理辦法6
一、工作目標
集團公司上下要嚴格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新標準,確保“保生命、保產量、保效益”目標的實現。
(一)集團公司達安全質量標準化公司。
(二)各礦、礦建項目部,礦業工程分公司、安裝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處、選煤廠均達安全質量標準化一級;生產礦、礦建項目部各專業均達一級;救護大隊達標準化救護大隊。
二、健全管理體系
(一)集團公司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
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由安全生產技術板塊領導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規劃、制度、標準、規范、考核指標的擬定,負責對基層單位進行指導,負責動態監管和半年度、年度考核工作,對礦長(經理、廠長)下達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文書。
機關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生產部負責安裝工程分公司、礦業工程分公司及生產礦、礦建項目部采煤、掘進、機電、運輸、調度、防治水、土建、安裝專業的指導、動態監管和考核工作。
安全開采總院負責勘探工程處和生產礦、礦建項目部通風安全、地質測量專業的`指導、動態監管和考核工作。
選煤管理部負責選煤廠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指導、動態監管和考核工作。
市場營銷部負責煤質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指導、動態監管和考核工作。
企業文化部(黨委宣傳部)負責“兩規范”專業的指導、動態監管和考核工作。
物資供應管理部負責材料消耗專業的指導、動態監管和考核工作。
安全監察局負責救護大隊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指導、動態監管和考核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監察工作。
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獎懲政策的落實工作。
(二)基層單位是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責任主體。
各單位要相應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行政主要負責人是終端責任者,負責全面落實集團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規劃、制度、標準、規范、考核指標。
三、嚴格檢查考核
(一)完善檢查驗收制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行礦月度自評,集團公司季度動態監管、半年檢查考核。檢查考核采取現場管理與基礎資料相結合,動態監管與定期檢查考核相結合。機關部門和各專業組日常現場檢查分數、集團公司季度動態監管分數均計入動態監管分數,動態監管分數與定期檢查考核分數各占考核期總分的50%。
(二)強化考核工作。定期檢查驗收結束后,各專業組提出考核意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板塊領導召集各專業組負責人研究提出考核結果,總經理辦公會審定。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兌現考核政策。
四、加強機關服務監管
(一)機關服務監管要按照管理轉型與“兩規范”要求,首先規范自身監管行為,提高自身工作質量,當好表率,做到依制管理。
(二)服務監管要把安全質量標準化與技術經濟一體化有機結合,推動打鉆、巖巷、節電、煤質、設備、工程、物耗、拆遷、人力資源等方面基礎工作,不做虛功,不搞浪費。
(三)服務監管重點監管礦長(經理)書記。質量標準化是否與單位分年度遞進的目標相結合,是否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和自選動作,是否帶干部的管理行為,是否敢于問責,是否做到技術經濟一體化。
五、強化基層自主管理
(一)礦長(經理)書記要抓好貫標工作,在貫標過程中要結合各單位實際,做好安全質量標準化新標準與本單位目標的銜接工作,宣傳、貫徹、解讀、落實好新標準。本著“干什么、學什么、考什么”的原則,利用班前會、一日一題、集中培訓等形式對新標準進行培訓,并進行考核。
(二)要從問題出發,查找短板,制定和完善本單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體系,拿出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質量標準化自選動作,并要做到“簡捷、直觀、有效”。
(三)在貫徹集團公司“兩規范”規定動作的基礎上,結合本單位實際,用目標引領“兩規范”基礎工作,抓好自選動作,
標準化管理辦法7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國旅游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旅游標準化建設,全面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標準化工作是旅游行業各項工作的技術基礎,是提高旅游業整體效能,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旅游標準化工作是國家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業務上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條旅游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旅游全行業范圍內組織制定有關旅游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貫徹實施標準,并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推動旅游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推動旅游行業標準化各項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提高旅游行業的安全保障能力、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旅游標準化工作是旅游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并納入行業管理范圍。
第五條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特別是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旅游組織及旅游發達國家和專門機構的標準,積極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參加有關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維護國家和旅游行業的利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旅游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可設立旅游標準化管理和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組織管理。
第七條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旅游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在本行業貫徹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旅游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修訂和復審有關旅游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組織管理標準的審批、編號、和備案工作;
(四)負責組織管理旅游行業內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工作;
(五)組織實施或會同國家旅游局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共同實施相關標準,并對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六)負責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業的旅游標準化管理和工作機構的工作;
(八)組織全國旅游標準化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
(九)組織、參加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
(十)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國際標準化會議和活動;
(十一)組織旅游標準化成果的申報工作和旅游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八條國家旅游局各業務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管理本業務范圍內的標準項目的有關工作,其有關職責是:
(一)根據全國旅游標委會的委托和標準項目計劃,組織制定、修訂有關標準;
(二)根據標準項目的實施計劃,組織有關標準的實施工作,并監督檢查。
第九條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全國旅游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歸口管理和標準解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旅游標準化基礎理論研究,提出旅游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的建議;
(二)協助組織旅游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復審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旅游業標準規劃體系;
(三)負責旅游標準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四)負責旅游標準化工作成果的分析研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五)組織開展旅游標準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旅游標準化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國際標準化有關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旅游標準化管理規定,制定本地區旅游標準化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國家旅游局下達的標準項目的制定、修訂任務;
(四)根據標準實施計劃,在本地區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五)指導本地區企業標準化工作,受理本地區企業標準的備案;
(六)承辦國家旅游局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十一條旅游企業標準化管理或工作機構負責管理本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旅游行業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實施有關的旅游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制定和實施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四)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開展標準化宣傳培訓活動,組織對本企業標準成果和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審查和
第十二條旅游業制定、修訂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不設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旅游標準的制定、修訂依據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保障旅游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維護旅游企業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保護環境、達到可持續發展;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滿足經營和管理的需要,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三)有利于促進對外合作與國際交往;
(四)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企業標準不得與行業標準相抵觸,各相關標準之間應統一、協調、配套;
(五)鼓勵直接采用國家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
(六)符合國家和旅游業的有關政策,支持和配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七)積極發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第十四條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旅游行業標準管理范圍,對需要在全國或旅游行業范圍內統一規范的下列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一)旅游業基礎、信息、通用標準;
(二)旅游標志、術語標準;
(三)旅游基礎設施和項目設施標準;
(四)旅游服務質量標準;
(五)旅游規劃和資源普查標準;
(六)旅游專門產品和質量標準;
(七)旅游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標準;
(八)旅游業標準規劃體系所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十五條鼓勵旅游企業在其經營、管理和工作中,對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和管理的技術基礎,貫穿于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是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加強現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據。
企業標準由企業批準、編號和,并按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六條旅游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為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中包括:
(一)保障旅游生產、經營、管理和勞動安全的標準;
(二)旅游規劃建設標準;
(三)公共場所衛生、旅游餐飲衛生、環境保護標準;
(四)重要的旅游通用術語、符號、代號、標志和文本格式標準。
其他旅游業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
第十七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編寫應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國家標準(GB/T1)和《旅游標準化工作導則》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編寫也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項目計劃,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每年定期向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建議;經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進行統一匯總、統籌協調后,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報國家旅游局批準立項,正式下達年度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
第十九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下達后,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確定標準起草單位,并負責督促標準起草單位按照計劃按時完成;重大標準制修訂工作,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監督完成。
第二十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查,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具體工作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批、按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標準實施后要適時復審,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組織落實。標準的確認、更改、修訂或廢止,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強制性標準一經批準,各旅游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凡在旅游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都必須符合標準要求。不符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
第二十三條推薦性標準是國家推行的建議性和政策性標準,鼓勵各方積極采用。推薦性標準被國家旅游局規定強制執行,或被作為合同依據時,則推薦性標準在其有效范圍內也應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必須制定標準,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制定企業標準。開發新產品和服務必須充分考慮標準化的要求,不準向社會提供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產品和
服務。
第二十五條在貫徹標準過程中所須具備的物質、技術條件,應納入本單位建設、培訓、技術改造計劃。
第二十六條對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標準解釋單位咨詢,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旅游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由國家旅游局批準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旅游局的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重要標準的實施情況,須及時向國家旅游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各級旅游標準化管理機構按照分工管理職責,對標準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受委托,協助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標準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標準化經費
第二十九條國家旅游局設立標準化專項經費,專款專用,由國家旅游局財務主管部門和標準化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專項經費用于下列方面:
(一)對旅游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提供補助;
(二)標準審查的會議開支和勞務開支;
(三)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會及相關活動開支;
(四)開展標準化調研、專題會議和國際交流等活動開支。
第三十條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按國家標準經費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撥付,不足部分由國家旅游局補足或與標準起草單位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從國家旅游局標準化專項經費中撥付,不足部分由標準計劃建議提出部門自籌解決。
第三十二條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由企業自行解決,可計入經營、管理成本。
第三十三條省級以下旅游標準化管理機構工作經費由本單位有關行政費、事業費列支。
第三十四條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經費,按《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籌集、開支,不足部分由國家旅游局標準化專項經費撥付。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旅游業各類標準均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并取得顯著成效的標準,將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三十六條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旅游企業要對在標準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或個人,以及長期從事標準化工作并作出成就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企業因違反標準或無標準運作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的,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標準化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損失者,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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