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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加強重要特種設備及其事故隱患的整治監控,有效實施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市重要特種設備及其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要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電梯、客運索道。
(一)鍋爐:大型鍋爐(額定蒸汽壓力≥2.45Mpa,額定蒸發量≥20t/h)以及人口密集區在用鍋爐;
(二)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儲存容器,液化氣體、低溫液體、永久氣體罐車,盛裝毒性介質的壓力容器,高壓、超高壓容器,醫用氧艙,安全等級定為三級以上的壓力容器(不含三級);
(三)壓力管道:廠區范圍內輸送有毒、易燃介質的高壓管道;
(四)起重機械:75t及以上起重機;
(五)大型游樂設施:觀覽車類、滑行車類、架空游覽車類、自控飛機類、小火車類、碰碰車類;
(六)電梯:學校、醫院、商場、賓館等人口密集區域內在用電梯;
(七)客運索道:旅游景點的客運架空索道。
第四條重要特種設備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無證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的;
(二)沒有辦理使用登記的;
(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操作的;
(四)未進行定期檢驗的;
(五)超參數規定使用的;
(六)設備存有缺陷,影響正常使用的;
(七)安全裝置不全、失靈的;
(八)使用安全管理達不到《條例》相應要求的;
(九)使用單位未建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特種設備事故隱患,電話:,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并按照規定職責進行處理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本市重要特種設備及其事故隱患情況,本著有利于對重要特種設備及其事故隱患實施動態監督監控管理的原則,按照行政區域分級分類劃分市、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管理范圍;并制訂現場監督檢查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責任制度,逐項落實監督單位和責任人。監督管理落實情況報當地政府。
第七條監督檢查:市、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加強對重要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每年對重要特種設備巡查不少于4次。
(一)檢查的內容:使用登記、定期檢驗、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技術檔案、維護保養、警示標志、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安全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應急救援措施等,重點對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社會舉報或上級要求,可隨時組織現場檢查。督促重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建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現場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與工具,并督促定期進行演練。
(二)檢查要求:現場監督檢查由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以下簡稱監察員)實施,監察員對重要設備現場檢查時,應對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填寫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并由實施檢查的監察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歸檔。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察員應在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中詳細注明,并將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抄送當地政府。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者有違法行為時,需要做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嚴格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規定的程序辦理。
檢驗機構應全力協助安全監察機構做好監督檢查工作,提出事故隱患治理的建議,提供技術支持,依法對特種設備進行強制性檢驗。檢驗機構在執行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過程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應立即通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應做好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系統的維護、更新工作,及時將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已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執行情況、特種設備狀況等,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系統。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已消除和報廢的,動態監督管理數據應及時變更。
第八條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各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重要特種設備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監控失誤,導致事故發生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549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集團公司特種設備有關規定,健全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機制,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做到明確職責,層層把關,嚴格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與財產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電梯、室內天車、汽車起重機、龍門吊、廠內機動車輛。
第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以及承攬特種設備安裝(移裝)、改造(含受壓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單位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崗位責任制,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及相關應急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節能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嚴禁使用超期未檢氣瓶和老、舊氣瓶、更不允許液化石油氣瓶替代焊割氣體氣瓶。焊割氣體氣瓶必須按國家GB7144的規定在瓶體上標明瓶內介質名稱。氣瓶檢驗一律送氣瓶檢驗站,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特成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
組長:xx
常務副組長:xx
副組長:xx
成員:xxx
辦公室設在安監站辦公室主任:xxx
第七條 領導組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標準、規定。
2、要定期組織召開特種設備專題會議,全面安排部署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落實各單位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3、監督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體系。
4、定期組織特種設備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分析,對查出的隱患要具體安排責任人及時整改,重大安全隱患上報礦安全辦公會,對于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力的單位進行嚴厲處罰。
第十條 特種設備維修(含受壓部件修理、電梯日常維保)及鍋爐、壓力容器清洗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清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維修活動。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清洗單位必須到集團公司安監局特種設備監察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改造、維修必須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含日常維保)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通過合同委托,且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嚴格把關,嚴禁使用無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特種設備,不得將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工程承攬給無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施工。同時要抓好特種設備配件質量和工程質量驗收工作,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質量要求設備配件及工程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凡已簽訂特種設備安裝(移裝)、改造(含受壓部件修理)、鍋爐壓力容器清洗、電梯維保的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集團公司安監局特種設備監察科辦理告知備案手續。
1、施工工藝組織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圖紙及合同。
2、產品及配件、材料等質量合格證明。
3、特種設備安裝(移裝)應提供隨機監檢證書和圖紙等資料。
4、電梯安裝、修理及維保應提供電梯生產單位委托書。
5、擬移裝的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檢驗報告書。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裝(移裝)、改造(含受壓部件修理)、鍋爐壓力容器清洗、電梯維保施工單位,辦理告知手續后并由安監局特種設備監察科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履行告知程序后,在施工前辦公室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施工前安全檢查。檢查內容為:
1、更新(安裝、移裝)的特種設備:
該設備是否符合現行條例、規定、標準的合格產品;設備基礎、廠房是否符合設計及建筑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工藝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標準。
2、改造、重大修理(含鍋爐壓力容器清洗)的特種設備:
改造、大修方案與使用單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按檢驗檢測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技術測試報告的要求項目進行施工;使用配件、材料是否符合規程標準規定的要求;工藝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是否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汽改水鍋爐的改造方案和圖紙是否經過有相應資質的部門審核通過。
第十七條 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要書面提出申請,由集團公司安監局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驗收工作結束后,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資料全部移交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存入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到有地市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方可使用。同時要到同煤安監局辦理注冊登記備案及編碼,并應提供以下資料: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證、監督檢驗報告、操作人員資格證、維修保養合同、安全規章制度、安全附件校驗報告及鍋爐水質化驗報告等復印件。使用登記或檢驗合格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條 氣瓶充裝后,使用單位要嚴格把關,不得使用報廢、超期未檢、安全附件不齊全等不合格的氣瓶。
第三章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第二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結合特種設備使用情況,上報檢驗計劃,并向有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提出申請,做好檢驗準備工作。安監站要定期組織好特種設備檢驗工作,并對檢驗工作量及檢驗情況進行掌握,檢驗機構出據檢驗報告,由使用單位復印兩份,一份由辦公室留存,一份送安監局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鍋爐定期檢驗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三類。
鍋爐外部檢驗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一般每6年進行一次,對于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3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第二十三條 鍋爐除定期檢驗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部檢驗。
1、移裝鍋爐擬移裝前;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
3、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4、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第二十四條 只有內部檢驗、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均在合格有效期內且已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使用證的鍋爐才能投入運行。
第二十五條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包括:外部檢驗、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
1、外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其檢驗周期分為: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
對固定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耐用壓試驗。
第二十六條 壓力容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內外部檢驗合格后應進行耐壓試驗。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2、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并強度校驗合格的;
3、需要更換襯里的;
4、停止使用兩年后重新復用的;
5、使用單位從外單位拆來新安裝的或本單位內部移裝的;
6、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的。
對無法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或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均應制定可靠的監護和搶險措施,如因監護措施不落實出現問題應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結論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等規定分為5個安全狀況等級1—5級,其中安全狀況為4級的壓力容器,其積累監護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檢驗周期,在監控使用期間,可對缺陷進行處理提高安全狀況等級,否則不得繼續使用,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即為報廢。
第二十八條 根據《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流動式起重機械檢驗周期為1年,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起重機械,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械,進行設備大修后的起重機械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二十九條 根據《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和《電梯監督檢驗規程》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和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的廠內機動車輛和電梯,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驗收檢驗。
第三十條 電梯、起重、廠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的結論均分為四種: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一節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具備相應有效資質單位設計、制造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和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特種設備出廠隨機文件、制造單位的有效資質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等圖紙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及測試和檢查記錄(安裝、修理、改造的記錄和驗收資料);
3、特種設備保養記錄(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及電梯維保記錄等;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的日常校驗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及事故記錄。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停用三個月以上,再次使用前,辦公室及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使用。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再次使用前,必須經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程標定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到期予以報廢,并辦理報廢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存在重大隱患、無改造、大修價值或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程規定的使用期限,應填報《特種設備注銷申請表》一式三份,分別經礦、安監局、省(市)質量技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別簽章同意后辦理注銷手續。之后,向集團公司有關部門辦理資產轉移報廢手續。
第二節 特種設備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不得允許無有效資質單位參與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部件投標。
第三十七條 不得允許未經集團公司安監局進行資質審核備案的施工隊伍參與特種設備安裝(移裝)、改造(含受壓部件修理)、鍋爐壓力容器清洗、電梯維保工作。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安全運行管理措施,安全操作規程,定期維修保養檢查制度,健全設備技術檔案,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安全使用和運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加強員工培訓工作,保證特種設備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技能和管理知識,經特種設備安全考試機構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日常檢查,辦公室每月要組織不少于兩次安全大檢查,并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問題應立即督促處理,并做好詳細的記錄,經分管領導簽字后存檔備查。
四十一條 領導組每年組織召開不少于兩次特種設備專業會議,安排定期檢驗、安全使用、維修保養等工作,消除事故隱患,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必須在每班投入使用前進行設備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監控儀器、儀表等進行安全確認,并做好記錄。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做好檢查、維護、保養等工作;并認真填寫各類特種設備運行記錄。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向領導組匯報。重大安全隱患未徹底消除前不得使用。
第三節 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五條 按照國質檢[20xx]第910號文《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種設備重大安全隱患:
1、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2、使用的特種設備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的。
3、使用應當予以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不符合規定參數范圍的特種設備的。
4、使用超期未檢或者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5、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的。
6、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第四節 事故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分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十七條 領導組組織制定重特大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發生爆炸或者泄露,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預案規定程序進行處理,防止發生二次爆炸等次生事故。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使用單位集體罰款1000—20000元。
1、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安全附件的;
2、無資格證書或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資質,私自從事特種設備安裝、重大修理、維護、保養、清洗。
3、使用無改造、維護、大修價值的設備及零部件和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年限的特種設備。
4、使用不符合規定參數范圍的特種設備。
5、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消除事故隱患,仍然繼續使用的。
6、使用未登記注冊的特種設備的。
7、使用無安全認可證件設備以及安全附件配件材料的。
8、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9、特種設備操作、維護及相關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
10、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11、未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已制定但未向員工貫徹的。
12、未按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保養和定期自檢的。
13、未按規定對安全附件、保護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并做好記錄的。
14、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15、發現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不向礦領導報告的。
16、私自使用無經營資質供應的瓶裝氣體的。
17、未認真組織落實維保項目和事故應急救援的。
第五十條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負責人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2000元。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的規章制度,或在作業中發現事故隱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現場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給予操作人員1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的,開除留用。
第五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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