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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職工分散安置工作安排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和《市市級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為保證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轉制為企業人員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員分流安置的原則
事業單位轉制人員安置遵循:堅持有利于發展的原則,最大限度為改企轉制單位提供發展條件;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政策和程序進行分流安置。妥善做好人員安置,確保事業單位改企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規定的人員安置政策,僅適用于海辦發〔20xx〕21號文件事業單位改企轉制中涉及到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三、人員安置和社會保險關系銜接辦法
在改企轉制過程中,人員安置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職工身份置換、辭職自謀職業等途徑進行。
(一)職工身份置換
1、事業單位改制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在編人員由轉企后的單位全部接收,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通過變更勞動關系主體,確立新的勞動關系,實行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改企轉制人員進行身份置換,由轉制單位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200元經濟補償金;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滿一年發給1500元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事業單位改制為非公企業的,原在編人員原則上由轉企后的單位全員接收,其人員進行身份置換,由轉制單位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辭職自謀職業。按照《xx市市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安置意見》相關規定執行。
(三)社會保險關系銜接。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離退休養老金和醫療保障標準不變。單位轉企后,按規定參加企業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四)事業單位改企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交由其原主管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的由轉企后的產權單位代管)。改企后退休的人員,按我市有關規定,實行社會化管理。
四、其他規定
(一)改企轉制單位人員安置所需經費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二)安置時限。改企轉制單位人員安置工作自該改企轉制單位人員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五、加強領導
改企轉制人員安置工作是事業單位改企轉制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時間緊,任務重,必須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改企轉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組織廣大職工認真學習上級有關機構改革文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并注重做好職工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導工作。要認真制定改革方案,狠抓措施落實,確保改革任務按時保質完成。市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從全局出發,密切配合,整體聯動,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為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市事業單位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主動為改企轉制的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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