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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01 18:41:04 曉麗 制度 我要投稿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確保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符合公司的要求,使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公司所有正式在編崗位新進員工試用期管理均參照本辦法執行。

  3、工作程序

  3.1錄用、晉升人員經審查、面試合格后方可試用,員工到上崗前應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報到手續,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a.交驗學歷證明、戶口冊、身份證及崗位要求的其他證件(正本);

  b.簽訂《試用協議書》;

  c.提交指定醫院的體檢表;

  d.接受人力資源部負責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詳見《員工培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3.2報到手續辦理完畢后,人力資源部為報到員工開具《員工聘用(調動)通知》,并應親自帶領新進員工到其工作部門,交由用人部門領導安排其進行進一步的崗前培訓。當新進人員為主任級及以上人員時,人力資源部招聘專員還應負責將其介紹給公司所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

  3.3用人部門接收新員工后應做的工作

  3.3.1為新員工進行進一步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詳見《員工培訓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3.3.2為新進員工做職前介紹,幫助其做好上崗前準備,盡快進入工作角色;

  3.3.3帶領新員工到行政部辦理食宿手續;

  3.3.4幫助新員工申領辦公用具、用品;

  3.3.5向新進員工收集其本人相關證件的'復印件(身份證、戶口冊、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培訓證書等)及1寸免冠照片3張。

  3.3.6其它應交待辦理的事宜。

  3.4員工試用及轉正規定:

  3.4.1試用期限

  a.主任級人員試用期為6個月。

  b.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為6個月。

  c.其他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

  3.4.2試用期定級

  3.4.2.1新招聘人員試用期定級:

  a.凡屬增崗或增編人員,參照《人員需求申請表》上批準的級別,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在核準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如定級超出核準范圍,應重新審批,具體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5.4.8.2條款規定執行;

  b.凡屬替補人員,原則上工資定級應比原崗位人員低一級。如替補人員條件特別優秀,定級需高規定標準時,應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5.4.8.2條款規定執行;

  c.招聘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從事專業對口的技術或管理工作,崗位定級參照《薪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3.4.2.2員工晉升到高級別崗位,試用期間的薪資維持原級別。

  3.4.3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由新員工所在部門領導進行管理。試用期滿前一周,用人部門新進員工的直屬領導按相關規定對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予以考核鑒定,決定該員工是否能夠轉正。

  3.4.3.1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中表現良好,符合本崗位的工作要求,用人部門領導負責填寫《人事異動審批表》,在相應欄中簽署轉正、定級意見,并督導待轉正員工本人撰寫試用期間的工作總結,一并提報人力資源部。

  3.4.3.2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用人部門可酌情縮短該員工的試用期,但主任級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不得少于3個月,其他人員不得少于1個月,轉正審批手續執行3.4.3.1條款的規定。

  3.4.3.3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中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用人部門領導認為有必要停止試用時,用人部門領導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員工異動管理辦法》3.2.2條款相關規定報批后,人力資源部負責向試用員工發放《終止試用通知書》,要求其立即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4.3.4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或能力欠佳不能完全達到崗位要求的,用人部門可以申請延長該員工的試用期限。人力資源部在收到用人部門的書面意見后,向該員工發放《延長試用期通知書》,延長試用期限最長為3個月。延長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同意其轉正,按照3.4.3.1規定辦理;若延長試用到期后,該員工經考核仍不適用本崗工作,參照3.4.3.3執行。

  3.4.5員工轉正審批權限

  3.4.5.1計件工人、臨時聘用人員的轉正審批,由所屬一級部部長負責,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3.4.6人力資源部負責對經審批的《人事異動審批表》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向該員工發放《轉正通知書》,協助其辦理轉正相關的一切人事錄用手續。

  3.5本辦法自頒布之日開始執行。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競爭力。

  第二條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盡快了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駐外機構及事業部的所有試用期員工。

  第四條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進一步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用途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系。試用期一般為3~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第五條實事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數據和事實說話。

  第六條區別對待原則:相對于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于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績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七條考、評結合原則:對于試用期員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與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八條效率優先原則:對于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中止試用,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考核形式、周期及內容

  第九條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兩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期終評議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條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分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項。

  1、工作態度:包括責任心、合作性、主動性、紀律性、自我提高的熱情、基本行為準則等內容。

  2、作業能力:主要指業務能力,含學習理解能力、解決問題能力、應用創造能力、協調能力等崗位必需的能力。

  3、工作績效:員工是否能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布置的工作或學習任務,并達成每月的改進目標。

  第十一條期終評議結合崗位標準,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具體實施辦法及考核用表可由各人力資源部(處)根據具體情況設置。

  第三章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主管和員工共同承擔考核責任,原則上經理為一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的公正、合理性負責;員工的主管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負有監督、指導責任。若二級考核者修改了一級考核者的考核結果,應向一級考核者反饋,共同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一級考核或主要考核責任人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及改進措施,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劃。反饋是雙向的,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十四條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是否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字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并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五條被考核者如果不認同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后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考核者的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投訴。投訴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反饋給投訴人。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六條試用期員工綜合考核操作步驟。

  1、由考核辦確定各部門考評小組人員名單及考評日程安排。

  2、考評辦負責布置考核任務,講解考核要求,下發人事考核表等。

  3、員工填寫自我評價卡,填后移交考評辦。

  4、考評時采取現場答辯的方式,先由被考核者陳述個人季度工作表現,考評小組依據陳述內容及每月的工作記錄卡填寫人事考核表。

  5、考評辦對每人的資料進行匯總,并與計劃處、總裁辦及有關人員組成綜合評議小組,負責對考核用表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考評結果將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對不合理的地方,被考核者可填寫考核意見卡,考評經分析后,提出考評調整建議。

  6、考評調整建議將及時通知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本人。

  7、考評辦對有異議的地方進行協調,包括組織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面對面地交流等,考評辦協調不了的,將進入特殊考核程序。

  第五章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經理、主管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信息,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信息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匯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主管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不論是月度考核、期終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A、B、C、D)兩部分。

  第十九條考核等級(A、B、C、D)的定義如下:

  A、杰出。相對于調節作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走出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B、良好。各方面超過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C、合格。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D、不合格。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月度考核與期終評議的關系

  第二十條綜合月度考核和期終評議結果決定試用期員工的轉正(提前轉正、正常轉正、延期轉正)、定級與辭退。

  1、試用期員工連續兩月得“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不再參加期終評議。

  2、連續兩月得“A”,且業績突出者,可由部門安排,提前參加期終評議。評議“杰出”者,由部門提出申請,報人力資源部批準后,原則上可給予提前轉正定級。

  3、其他情況原則上要求參加試用期結束時的期終評議。根據期終評議和月度考核兩方面成績決定其轉正定級。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員工的轉正除第二十條規定的提前轉正、提前辭退外,其他主要看其綜合評定結果。

  1、綜合評定為“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公司不再聘用。

  2、綜合評定為“C”者,原則上給予正常轉正。如試用成績接受“D”,在與員協商一致且試用期總長度不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限的前提下,此類員工可以延期轉正。延期轉正者根據時限內的工作表現進行重新評價,評價內容及程序同上述相關條例。

  3、綜合評定為“A”、“B”者,公司給予正常轉正。

  第二十二條試用期員工的職位及薪酬級別的決定主要依據對其任職資格的評定結果,參照公司職位說明書、職位及薪酬等級對應表,及相應的任職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的解釋、修訂和廢止權歸人力資源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簽發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可在本暫行辦法的原則范圍內進行細化,并組織實施。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

  第一條 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力。

  第二條 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盡快了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二、定義

  第三條 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以進一步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系。試用期一般為1―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三、適用范圍

  第四條 本考核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新入職員工。

  第五條 新員工的職業道德、文化素質、職業潛力由人力資源部考核,新員工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入職部門考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總經理考核。

  四、考核原則

  第六條 事實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數據和事實說話。

  第七條 區別對待原則:相對于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于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時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八條 考、評結合原則:對于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日常的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九條 效率優先原則:對于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者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考核以重能力、重潛力,業績為輔助考核條件,考核標準盡可能量化。

  第二章 考核形式、周期及內容

  五、考核周期、形式

  第十一條 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三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二條 考核期限根據崗位性質、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六個月,特殊情況下亦可縮短,但至少應有一個月考核期(如果試用期為一個月的,考核采取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的形式操作)。

  六、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大項。

  第十四條 試用期結束考核結合崗位要求,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第十五條 個人試用期的總結報告主要是個人在試用期間的應知應會,個人的自我規劃與職業生涯規劃。

  第十六條 具體的實施辦法及考核表格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具體情況設置;考核、評議結束后人力資源部依據相關情況,匯集相關部門逐一對考核員工進行績效面談。

  第三章 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七、考核信息準備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門、用人部門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信息,客觀公正的評價員工,信息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部門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匯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用人部門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信息。

  八、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無論是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兩部分。

  第十九條 考核等級的定義如下:

  1、優秀(90分以上):相對于試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2、良好(80―90分):各方面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3、合格(60---80分):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4、不合格(60分以下):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 考核成績達到合格者,即時轉為正式員工。 成績在60分以下者,結束試用期,解除關系(辭退)。

  第二十一條 正式錄用的員工考核結果記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以前的規章、制度、規定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沒有抵觸的繼續遵照執行。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4

  一、試用期福利待遇

  xx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法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說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用人單位說了算了。這不能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里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

  二、試用期合同限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雇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為了實現xx物業公司人力資源戰略,幫助新員工理解和接受xx文化,達到勝任崗位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新員工的試用期管理與轉正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試用期管理辦法。

  三、職責分配

  1.總經理

  1.1具有對試用期員工轉正的最終審批權。

  2.人力資源分管副總經理

  2.1指導試用期與轉正管理的全面工作;

  2.2具有對試用期員工轉正的審核權。

  3.綜合服務部

  3.1負責組織新員工試用期與轉正的組織管理工作;

  3.2負責試用期中新員工的.培訓工作;

  3.3負責外派人員的試用期轉正考核工作;

  3.4負責新員工轉正過程中的審批組織工作。

  4.用人部門

  4.1具有對新員工轉正的審核權。

  四、程序和內容

  (一)新員工試用期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公司聘用的新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

  試用期也不同(根據勞動合同約定)。

  (二)試用期勞動合同管理

  1.公司須在新員工入職后一個月之內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間員工均可隨時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按照公司的要求辦理工作交接。

  3.試用期間公司在經過考核之后,若認為不符合公司相關崗位的要求,根據合同約定有權解除

  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薪酬福利

  1.新員工試用期崗位工資為基數的80%,轉正后按100%發放。

  2.住房公積金轉正后次月繳納,社會保險到職后當月繳納。

  (四)試用期新員工融入計劃

  試用期間,公司開展相應活動對新員工進行培訓,使新員工盡快融入到公司氛圍中來。

  (五)試用期員工考核評估

  1.各管理上級對試用期員工的工作進行指導與考核,通過工作計劃與定期談話對新員工的績效與能力進行深入了解;在新員工轉正審批時主管上級提出考核結果與轉正意見;

  2.對于外派人員的新員工,由綜合服務部組織對新員工進行專門的試用期考核,包括任務績效考核與德能勤廉考核兩部分,各占50%權重。

  (六)試用期溝通反饋

  新員工在試用期間,綜合服務部和主管上級應通過各種溝通方式幫助新員工盡快適應環境,進入角色,發揮作用,并對其績效與能力進行反饋。

  (七)新員工轉正

  試用期員工須在試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向其直接上級遞交《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

  (八)轉正程序

  1.試用期員工須圍繞本部門與崗位的職責撰寫轉正述職報告,重點應包括:實際工作成果與不足,對公司企業文化的理解,轉正后的工作思路等。

  2.試用期員工的直接上級應對《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的內容進行初審,提交綜合服務部進行復核;

  3.綜合服務部與申請人的上級進行溝通,綜合服務部審核通過后,請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進行復核。

  4.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審核后由總經理進行審批。

  5.根據各方審核與審批意見,由綜合服務部對新員工進行溝通,指出優點與不足。

  (九)提前轉正

  1.公司可根據新員工的工作表現提前予以轉正。提前轉正時,應由試用期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將相關情況做出書面說明,報綜合服務部;經綜合服務部審核后,由綜合服務部通知試用期員工,并發放《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實施正常的轉正流程;

  (十)未獲轉正

  新員工試用期轉正不能通過審批的公司將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綜合服務部應在決定做出后,試用期結束前通知試用期員工所在部門和其本人,并辦理離職手續,詳見《xx物業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五、附則

  1.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關試用期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綜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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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新員工盡快熟悉工作,融入所屬團隊和體會公司文化,同時明確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人力資源部門、所在部門負責人和新員工本人的職責,加強試用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所有通過外部招聘加入公司的員工都要進行崗位試用期考查。公司內部崗位調動人員視情況需要試用的,由部門經理及人力資源部共同商議制定其新崗位試用期,納入試用期員工管理范圍之內。

  第二章試用期員工管理

  第三條試用期員工由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指導人)負責新員工日常工作的指導與管理,認真安排工作任務,對其進行指導和幫助,并在工作中認真考查其人品、能力和態度,定期作出評價。

  第四條部門負責人應引導新員工熟悉工作環境、部門業務流程以及相關業務接口人。

  第五條試用期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紀律及規章制度,并接受試用期間的考查措施。

  第六條部門負責人指定指導人為新員工順利交接工作提供幫助,并對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指導,使其能盡快適應本職工作。

  第七條部門負責人應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同新員工進行面談,了解員工思想動態,根據新員工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和表現,及時總結成績與不足,給予適時的鼓勵和指導,并做好記錄。

  第八條人力資源部負責新員工試用情況的跟蹤和匯總,每月與試用人員進行一次交流和溝通,及時處理試用期出現的問題;對新員工進行公司制度培訓。

  第九條辦公室對新員工的檔案,包括身份證復印件、學歷和獎勵證明等復印件、簡歷、照片、體檢表、員工登記表和應聘表

  等,進行臨時歸檔;并及時發放各種辦公用品。

  第三章試用期員工考核

  第十條在試用期月末前兩天,人力資源部督促新員工撰寫本月工作總結,并填寫《員工試用期考核表》和《轉正申請表》,然后按流程規定,對新員工組織考核。

  第十一條為達到公平、公正考核的目的,由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部和平行員工三方同時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考核,其中部門負責人測評比重為60%,人力資源部測評比重為30%,平行員工測評比重為10%。

  第十二條試用期測評成績滿分為100分,65分以上者及格,可以轉為正式員工,50分以上者,可以繼續試用一個月(兩次不及格者將予以辭退),50分以下者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所有職員的考核結果需經總經理核準,總經理對考核結果具有一票決定權。

  第十四條對考核結果有異議者,具有向經理辦公室申訴的權利;經理辦公室應對考核流程進行監督,并需要對考核表格進行審查,以及對考核表格進行存檔等工作。

  第四章試用期員工培訓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部于每月組織新員工入職培訓。

  第十六條新員工入職培訓內容包括企業文化、規章制度等。

  第十七條新員工入職培訓結束后,三天內組織對培訓內容進行測試,測試成績納入到當月《試用期員工考核》的人力資源測評分數中。

  第五章試用期員工轉正

  第十八條試用期員工各方面表現優秀,非常勝任其工作崗位,部門負責人建議提前轉正的.,可以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書面《提前轉正申請》。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部接到提前轉正申請后,需按規定及時組織對新員工進行測評。測評結果符合提前轉正者,報請總經理核準后給予提前轉正。

  第二十條新員工測評成績65分以上者,并經總經理核準后,可予轉正。由人力資源部領導與試用者面談,并由人力資源部安排進入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程序。

  第二十一條公司所有員工合同期限為一年,并在到期后續簽。

  第二十二條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提交本人申請和工作總結,并申明個人檔案轉移和保存方式,以及原保險福利的辦理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如試用部門在試用期內決定對新員工進行崗位調整,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經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后,與新員工進行面談說明調崗理由,協商一致后對崗位進行調整,并重新進行試用和考核。

  第六章試用期員工的辭職和辭退

  第二十四條試用期間員工辭職,需提前三日通知部門經理和人事部,并提交《辭職申請》,除試用期工作日期的勞動報酬(工資)外,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公司將不予轉正并有權給予辭退處理。被辭退的員工,除試用期工作日期的勞動報酬(工資)外,公司將不支付其任何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對于試用期員工未按時提交錄用時要求提供的有效相關材料,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核實與其他單位仍然存在勞動或勞務關系,或試用期累計請假達5天以上者,公司有權給予辭退處理。

  第二十七條試用期員工離辭時,應按公司《離辭管理規定》完成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試用期員工未過按《離辭管理規定》辦理交接等相關手續,而擅自離辭的,公司有權扣發其當月工資直至其辦理完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與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統計并結算離辭人員的工資,工資結算至離崗日。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為公司基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監督執行權歸公司總經辦。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7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轉正程序,做到既有章可循又保證轉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實施,特制訂此管理規定。

  2、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人事處負責公司人員的轉正手續的辦理、審核并通知財務對轉正人員做出薪資待遇標準的調整。

  3.2相關部門負責新入職人員試用期間對其進行在崗培訓及轉正人員的初步審核。

  4、管理內容及要求

  4.1員工轉正主要分為:新入職轉正、提前轉正、延遲轉正。

  4.2新入職員工試用期規定:

  4.2.1經理及以上級別人員的`試用期原則上為1個月,如需提前轉正的須報總經理批準方可。

  4.2.2車間主任(含)及以上級別的試用期原則上為1—3個月,如需提前轉正的須報總經理批準方可。

  4.2.3班長及技能人員的試用期為1—3個月。

  4.2.4員工試用期為3—6個月。

  4.3轉正要求及考察重點:

  4.3.1工作紀律: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試用期內未受任何處分;

  4.3.2工作績效:按時、保質完成當月的工作計劃及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4.3.3專業能力:依據本身的專業知識,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提出自己的專業建議并予以實施;

  4.3.4對公司認知度:工作態度認真,團結同事,與同事關系融洽,對公司的企業文化高度認同;

  4.3.5發展潛力:對工作中的失誤能自我反省,并主動向其他同事學習以彌補自己的不足。

  4.4轉正程序:

  4.4.1符合轉正條件的員工需提前一周到人事處領取《員工轉正申請表》并認真填寫,報于部門負責人審核,部門負責人全面了解試用指出期內員工工作情況及需求,如實評價員工的個人鑒定,員工的缺點與不足,并提出改善建議并簽署是否同意轉正的意見。

  4.4.2轉正材料簽批后轉人事處,由人事處審核并提交符合規定的轉正人員信息給財務部以調整員工薪資用。

  4.5提前轉正及延遲轉正的相關規定:

  4.5.1員工提前轉正的相關規定:

  4.5.2在試用期間因突出貢獻而記小功(含)以上人員;

  4.5.3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能迅速融入工作,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設性建議并實施;

  4.5.4其他經領導推薦或認定的情形。

  4.6員工延遲轉正的相關規定:

  4.6.1延長轉正、定級時間,試用期最長不可超過六個月;

  4.6.2新招人員在試用期間,請假在一周以上者,應推遲一月轉正;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8

  一、試用期福利待遇

  xx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法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說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用人單位說了算了。這不能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里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

  二、試用期合同限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雇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9

  一、目的

  第一條規范試用期員工的管理流程,為試用期員工的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第二條充分了解試用期員工的綜合素質與崗位的匹配程度,幫助新員工盡快融入企業,進入角色,適應崗位要求,并達到留住合適的,淘汰不合格的目的。

  第三條及時加強對試用期員工工作表現的反饋,提高試用期員工的滿意度,降低新員工的流失率,為集團優秀的員工隊伍形成打好基礎。

  二、適用范圍及試用期限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新錄用的試用期員工。

  第五條試用期以人力資源中心和新進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依據,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為3個月,在試用期員工因假期中斷本崗位工作的情況下,試用期自動往后順延。

  三、試用期管理

  第六條試用期工作小結、總結

  試用期員工必須每半月提交一份統一格式、內容真實、文字簡練的工作小結,并須經直接上級和部門負責人簽字生效后送至人力資源中心。送交時間為每月的16-20日、次月1-5日。

  第七條試用期合同的終止

  (一)不合格:在試用期內,經過公司考核,認定為不適合公司提供的工作崗位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懲罰:在試用期內,受到兩次通報批評或者受到行政處分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三)弄虛作假:員工被錄用后,經公司查證落實,如發現有提供虛假應聘信息或偽造證件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病假:員工試用期間病假超過3天,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順延其試用期。

  (五)事假:員工試用期間事假超過2天,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順延其試用期。

  (六)遲到、早退:員工試用期間1個月內因個人原因遲到、早退達3次以上,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七)曠工:員工試用期間如有曠工行為,公司將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被辭退新員工可按實際在崗工作天數發放試用期工資(弄虛作假的除外)。

  四、轉正考核

  第八條試用期轉正考核時間

  (一)過程考核:每半月一次的考核,使得新員工明確工作目標,盡快適應崗位要求。

  對表現特別優秀的員工經部門領導建議可以提前轉正(但試用期不能少于1個月)。基本要求:認同企業文化,綜合素質符合崗位要求,適應能力很強,做出了突出業績、推動了部門工作進展。

  (二)結果考核:對試用期即將到期的新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周內完成考核。

  第九條結果考核流程

  (一)人力資源中心發放《員工轉正審批表》給被考核人。

  (二)被考核人自我評價。

  (三)直接主管和部門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

  (四)人力資源中心簽署意見。

  (五)根據考評結果發放《轉正通知書》,《延長試用期通知書》(期限不超過1個月)、《辭退通知書》。考核流程圖:

  第十條試用期考核結果處理

  (一)根據考核情況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差四等。其中:優≥95分,85分≤良<95分,70分≤合格<85分,差<70分。

  (二)根據考核結果,對于試用期員工作出如下的處理:優--提前轉正、良--如期轉正、合格--延長試用期、差--不予錄用。

  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考核分為初級考核和二級考核:初級考核者為員工所在部門直接主管和部門領導,對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合理性負責;人力資源中心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有監督、指導的責任,確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并對最終考核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初級考核者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優點和成績、指出不足,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劃。反饋是雙向的,初級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都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十三條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認可或不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名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并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四條被考核者如不認可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后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人力資源中心申訴。有效申訴期限為三天,申訴需自受理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深入調查,并將處理意見反饋給申訴人。

  六、考核的準備

  第十五條信息準備:具體考核負責人須全面具體收集各方面的考核信息,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信息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以本職工作的各項考核指標、專項任務的完成情況、工作態度和綜合能力為考核基礎,以數據和事實為支撐。

  (二)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三)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四)員工定期工作小結及日常口頭匯報情況。

  (五)同一處室成員的評價意見或具體事實。

  (六)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或具體事實。

  (七)主管與員工日常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信息。

  七、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修訂、廢止和監督權歸人力資源中心。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10

  一、總則:

  為規范康復醫院新入編制外員工試用考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衛校(康復醫院)所有試用期員工。

  三、試用期考核管理

  1.新員工被錄用后,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2.根據情況,新員工在入職試用內參加入職培訓,培訓考核成績作為轉正條件之一,考核成績滿70分以上者與之簽訂派遣合同。

  3.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試用,不錄用:

  3.1無故曠工1天及以上的;

  3.2每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的;

  3.3每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的;

  3.4試用期結束考核成績為“差”的;

  3.5單項考核成績不足50%的;

  3.6明顯不能勝任工作的;

  3.7違反規章制度規定的。

  4.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試用期一個月:

  4.3試用期滿,考核成績為“一般”的;

  4.4醫院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5.試用期滿,考核成績為“良好”及以上的,按期轉正。試用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或在集體組織的技能競賽中取得前三名的',經單位批準,可以申請提前簽訂派遣合同,但試用期不得少于一個月。

  6.試用期工資為1200元/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7.試用期考核

  7.1新入職員工考核由其醫院辦公室負責,衛校、門診部新入職員由校辦公室負責。

  7.2考核內容及標準:見《試用員工轉正評價表》

  7.3考核成績在90(含)~100分的為“優秀”,80(含)~90分的為“良好”,70(含)~80分的

  為“一般”,70分以下的為“差”。

  四、轉正、延長和試用終止

  1.員工于試用期結束前填寫《試用員工轉正自我評價表》,提交辦公室,合格者在試用期滿醫院與其簽定派遣合同。

  2.根據第三條第4款延期轉正的,由辦公室下發書面延期轉正通知單。延長試用期內仍不符合要求的,下發終止試用通知單,終止試用,不錄用。

  3.根據每三條第3款終止試用的,由人事部門下發終止試用通知單,解除勞動合同。

  五、本辦法解釋權歸康復醫院辦公室。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11

  一、總則:

  為規范集團新入職員工試用考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試用期員工。

  三、試用期考核管理

  1、新員工被錄用后,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2、用人單位賣力人應指定專人為新入職員工指導、安排工作,并進行崗前業務知識及流程制度的培訓,幫助新員工盡快適應崗位要求;新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及部門的相關制度,按時完成安排的工作。

  3、新員工在入職一個月內須接受由xxx組織的入職培訓,培訓考核成績作為轉正條件之一,不參加培訓或考試成績不滿70分者不予轉正。

  4。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試用,解除勞動合同:

  4.1無故曠工1天及以上的;

  4.2每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的;

  4.3每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的;

  4.4當月查核成績為“差”的;

  4.5單項查核成績不足50%的;

  4.6明顯不能勝任工作的;

  4.7違反《員工手冊》及集團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

  5、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試用期一個月:

  5.1每月事假累計超過1天不足3天的;

  5.2每月病假累計超過3天不足5天的;

  5.3試用期滿,考核成績為“一般”的;

  5.4集團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6、試用期滿,查核成績為“優秀”及以上的,按期轉正。試用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或在集團組織的'手藝競賽中取得前三名的,經單位批準,可以申請提前轉正,但試用期不得少于一個月。

  7、試用期工資原則上約定為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8、試用期考核

  8.1新入職員工查核由其直接領導賣力,人事部門監督檢查,對于查核不力者將予以處罰。

  8.2考核內容及標準:見《轉正評價表》

  8.3查核成績在90(含)~100分的為“優秀”,80(含)~90分的為“優秀”,70(含)~80分的為“一般”,70分以下的為“差”。

  四、轉正、耽誤和試用終止

  1、各單位人事部在員工試用期結束前10天,發放《試用員工轉正評價表》,員工于試用期結束前7天填寫完畢,提交人事部門,轉呈直接上級和部門賣力人、單位總經理審批后,合格者在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人事部門簽發轉正通知單。子公司經理、中級專業手藝及以下員工由子公司人事部門辦理手續(含營銷中心),其他員工由人力資本中心辦理。

  2、根據第三條第5款延期轉正的,由人事部門提前3天下發書面延期轉正通知單。耽誤試用期內仍不符合要求的,下發終止試用通知單,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每三條第4款終止試用的,由人事部門提前3天下發終止試用通知單,解除勞動合同。

  五、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人力資本中心。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12

  一、新職員一般有三個月的試用期。

  二、新員工試聘期間按公司《職員考勤及休假、請假管理制度》可以請事假和病假,但試聘期按請假天數順延。試用期上班不足一周的職員要求辭職,沒有工資。

  三、新職員在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隨時解聘。

  四、試用期的考核

  1、新職員在試用期滿后,xxx將《職員轉正考核表》發給試用的新員工,新職員根據自身情況,實施求是填寫表中的“評核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評部分”。

  2、部門主管根據新職員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并寫出初核評語。

  3、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新職員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如實地填寫考勤狀況。

  考核結果將根據初核評分和考勤狀況來確定。

  五、轉正

  用人部門根據考核結果,在新職員試用期滿之后一周內,做出同意轉正,延長試用或不擬錄用的決定,并將該《職員轉正考核表》報請部門主管、xxx主管審批。

  業務部門新員工目標考核規定:

  1、有豐富BT銷售經驗,經查核破格獲得正式員工資格的,原則上按所在區正式員工銷售目標進行考核,特例經批準可給予一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后的銷售目標不能低于正常目標的80%。

  2、試用期員工第一個月銷售目標為正常標準的20%,第二個月為正常標準的40%,第三個月為正常標準的70%。

  3、試用期員工轉正的基本條件之一為月銷售業績達到正常標準的.80%以上,在此基礎上再根據其基本素質、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紀律等考核決定能否轉正。

  六、提前結束試用期:

  在試用期間,對業務素質、技能、工作適應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別出色的新職員,試用部門主管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并將《職員轉正考核表》報請人力資源主管、總經理批準(表附后)。

  七、在試用期內,對明顯不適合某崗位或不適合錄用的職員,試用部門可以提前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報告,經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主管批準后,安排在其他崗位試用或提前辭退試用職員。

  八、考核結果的評定

  1、考核辦法采用項目評分發進行,考核內容分成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標準,每個標準限定一個最低分數,下一個標準的最低分數到該標準的最低區域為分數挑選區間。

  2、考核結果的評定標準:

  考核結果95分以上提前轉正晉升工資;查核結果85—94分按期轉正晉升工資;查核結果75—84分按期轉正不予晉升工資;考核結果60—74分延長試用期;考核結果低于60分試用不合格,不予聘用;試用期員工考核管理辦法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13

  1.明確試用期目標和要求

  在新員工前,HR應該向他們明確試用期的目標和要求,并告知其試用期的考核標準。這樣既可以讓新員工清楚自己的任務和目標,更可以讓他們在試用期內能夠明確自己的職責和工作重點,從而更好地完成工作。

  2.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試用期是雙方都在了解對方的.過程,因此,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十分重要。HR需要與新員工保持經常性的溝通,了解他們的工作情況和困難,并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同時,也要鼓勵新員工多提建設性意見,幫助企業更好地改進和完善工作流程。

  3.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新員工在試用期內需要適應企業的文化和工作方式,并掌握相關技能。因此,HR需要為新員工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指導,讓他們快速熟悉自己的工作內容和流程。同時,也要為新員工提供機會,讓他們可以與其他同事交流和學習,提高自己的能力。

  4.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圍

  試用期是新員工適應企業文化和氛圍的過程,因此,HR需要為新員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氛圍,讓他們感受到企業的關懷和溫暖。可以組織一些團隊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同時,也要及時為新員工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問題,讓他們感到企業是一個有溫度、有人情味的大家庭。

  試用期是新員工適應企業的過程,也是企業了解新員工的過程。做好新員工試用期的引導工作,可以讓企業更好地了解新員工,更好地培養和留住人才。因此,HR需要在試用期內為新員工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讓他們更好地融入企業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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