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廠區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廠區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廠區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保障廠外員工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衛科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機修車間等各使用單位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工藝車輛)的常規管理,綜合行政部負責公務車輛的常規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安全環保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
第七條保衛科對公司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八條綜合行政部負責通勤車輛的各項管理,保衛、安全部門協助定期核查通勤車輛的檢驗、安全設施、駕駛員資質等,并建立檔案記錄。
第九條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十條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十一條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保衛科報告,公司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公司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綜合行政部統一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由調度室統一調配,需外出執行任務、修理等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章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保衛科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五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六條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嚴禁車輛攜帶各類危險品進廠。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八條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二十條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二十一條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四條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六條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七條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八條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
第三十條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三十一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三十二條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三條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四條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公司廠區管理制度2
一、管理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車輛的停放秩序,合理利用停車場車位資源、規范現有停車場使用及車輛停放,實現廠區車輛停放的統一管理,保障公司利益及車輛安全,保持公司內環境工作秩序的良好態勢,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管理責任
1、安保部:履行對公司停車場所有區域的監督管理責任
2、業務部、生產部、品控部、財務部、行政部、采購部:履行對各自部門停車場區域的管理責任
三、車位劃分
公司停車場共計127個車位,為契合各部門用車位需求,對公司停車場車位按部門實際情況進行分區域管理,具體劃分如下:
001-005號車位交給XX和XX員工使用;
006-051號車位由業務部使用;
052-090號車位由生產部使用;
091-106號車位由財務部使用
107-127號車位由品控、采購、安保、行政共同使用。
業務部停車區域,中間通道允許10輛車,單排停放。
公司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副經理以上人員車輛統一停放至公司行政樓前停車區域。
四、車位分區管理
1、各部門根據部門實際情況合理調配車位,根據員工崗位、工作時間、家庭住址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并按照集體研究、民主決策、會議決定執行。部門按照公司要求統計車輛信息,將審核確認的信息報安保部統一制作車輛通行證。
2、各部門做好員工宣傳教育工作,務必告知員工各自部門所在車位號段,不得違規占用其他部門停車位。
3、員工車輛進入公司停車場后,必須嚴格按照停車場相關規定執行,一旦發現有違規者,按公司規定處罰。
4、員工離職需將車輛通行證交回各自部門,由部門確認無誤后交安保部注銷。
5、各部門做好對各自車位責任區內的秩序、設施設備狀況的管理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五、通行制作發放
1、各部門根據車位分區管理要求,將審核通過的員工車輛信息統計匯總上報至安保部。
2、安保部根據各部門上報的員工車牌信息統一制作公司停車牌并下發。
六、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1、入場車輛須出具車、證相符的有效通行證(放置于機動車擋風玻璃前),公司公務車輛、來訪車輛、參觀車輛除外;
2、入場車輛自覺保持停車場清潔衛生,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煙;
3、入場車輛應按規定路線依次行駛,注意行人,時速不得超過5km/h,并禁止鳴號;
4、場內停放車輛應按劃定的'停車位有序停放,不得壓線、占位停放;
5、入場車輛必須遵守安全防火、防暴規定,嚴禁使用明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及航空違禁品等危險物品;
6、停放于場內的車輛,必須鎖好門窗和啟用防盜系統,凡現金、重要文件、其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公司概不負責;
7、入場停放的車輛及其使用人應自覺主動維護場內的設施設備的完好,嚴禁私自占用、挪用及破壞一切設施設備;
8、本場僅供車輛停車使用,禁止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9、發生突發情況時,場內車輛須遵守保安人員指揮停入制定位置或駛離停車場;
10、所有入場車輛應遵守以上規定,凡違規、拒不配合管理者,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損失及可能引起的一切責任。
公司廠區管理制度3
1.0目的
加強廠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防止廠區內發生交通運輸事故。
2.0適用范圍
廠區內行駛、作業及停放的機動車輛。
3.0職責
3.1行政人事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管理(包括外來車輛)。
3.2生產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行駛、作業的安全管理。
4.0內容
4.1機動車輛必須由上海市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可行駛。
4.2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3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數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執行。
4.4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按規定進行驗車(包括外來車輛),合格后方能行駛。
4.4.1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包括限于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
4.4.2機動車輛司機嚴禁酒后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事情。
4.4.3機動車輛在廠區主干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轉彎或進出車間、倉庫,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車間、倉庫內行駛或倒車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4.5機動車輛在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的一側指揮。
4.6機動車輛司機在廠區內行駛應自覺遵守各種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準亂停車輛,特別是廠區十字路口,車間倉庫門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處,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區域。
4.7外來機動車輛停放應聽從門衛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廠區內車輛停放滿位的情況下,外來機動車輛應在門衛的協調下停放在廠區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門口禁止停車。
4.8運送化學品等危險品的車輛,門衛應核對車輛的“危險品運輸證”和駕駛員的
“危險用品駕駛員證”以及押運員的“危險品押運員證”,若無上述證明材料,不允許外來車輛進入廠區,應通知倉庫相關人員到場外卸貨。
4.9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應逐級上報,按有關規定處理。
5.0相關文件
6.0相關記錄
7.0實施日期:20xx年7月1日
編制:生產部審核:批準
公司廠區管理制度4
1.0目的
加強廠區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防止廠區內發生交通運輸事故。
2.0適用范圍
廠區內行駛、作業及停放的機動車輛。
3.0職責
3.1行政人事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管理(包括外來車輛)。
3.2生產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行駛、作業的安全管理。
4.0內容
4.1機動車輛必須由上海市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可行駛。
4.2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3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數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執行。
4.4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按規定進行驗車(包括外來車輛),合格后方能行駛。
4.4.1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包括限于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
4.4.2機動車輛司機嚴禁酒后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事情。
4.4.3機動車輛在廠區主干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在次干道、交叉路口轉彎或進出車間、倉庫,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車間、倉庫內行駛或倒車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4.5機動車輛在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的一側指揮。
4.6機動車輛司機在廠區內行駛應自覺遵守各種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準亂停車輛,特別是廠區十字路口,車間倉庫門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處,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區域。
4.7外來機動車輛停放應聽從門衛的安排和安全提示,在廠區內車輛停放滿位的.情況下,外來機動車輛應在門衛的協調下停放在廠區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門口禁止停車。
4.8運送化學品等危險品的車輛,門衛應核對車輛的“危險品運輸證”和駕駛員的“危險用品駕駛員證”以及押運員的“危險品押運員證” ,若無上述證明材料,不允許外來車輛進入廠區,應通知倉庫相關人員到場外卸貨。
4.9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應逐級上報,按有關規定處理。
5.0相關文件
6.0相關記錄
7.0實施日期:20xx年7月1日
編制:生產部審核:批準
公司廠區管理制度5
1范圍
手持式電動工具種類繁多,應用廣泛。挪動性大、振動較大,容易發生漏電及其他故障。觸電的危險性較大,故在管理、使用、檢查、維護上應給予特別重視。本制度規定了xxx水電有限公司各種常用手持電動工具保管、使用、試驗、維護檢查要求,以保證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GB3787-xxx)
《華電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xxx試行版)》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A版)》
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分類
Ⅰ類工具
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包含一個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其方法是將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已xxx的固定線路中的保護(接地)導線連接起來,以這樣的方法來使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在基本絕緣損壞的事故中不成為帶電體。
Ⅱ類工具
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提供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預防措施和沒有保護接地或依賴xxx條件的措施。Ⅱ類工具分絕緣外殼Ⅱ類工具和金屬外殼Ⅱ類工具,在工具的明顯部位標有Ⅱ類結構符號“回”。
Ⅲ類工具
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和在工具內部不會產生比安全特低電壓高的電壓。
4選購
所購買的工具及其附件必須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認證。
工具出廠時,必須附有隨帶的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書,說明書中應有獨立的章節說明工具使用時的安全要求,其內容必須包括必須注意的事項,可能出現的危險和相應的預防措施等。
工具的銷售和使用單位所經銷和使用的工具必須具有安全認證標志。
在正常運輸中,必須保證工具的安全技術性能不受震動、潮濕等的影響。
5保管
工具必須存放在干燥、無有害氣體和腐蝕性物質的場所。
各使用部門、班組需將手持式電動工具分類進行編號,制定清冊,定置存放,明確責任人。
部門、班組安全員應按檢查試驗周期對部門及班組的工具進行定期檢查,需做試驗的應定期進行試驗并記錄備案。
部門及班組安全員負責統一管理并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臺帳包括安全工器具清冊、定期檢查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等
6使用
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應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或安全操作規程,詳細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確使用方法。
在一般場所,為保證使用的安全,應選用Ⅱ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必須采用其他安全保護措施,如漏電保護電器,安全隔離變壓器等。整潔則,使用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
在潮濕的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必須使用Ⅱ類或Ⅲ類工具。如果使用Ⅰ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毫安、動作時間不大于xxx秒的漏電保護電器。
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內等,應使用Ⅲ類工具。如果使用Ⅱ類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毫安,動作時間不大于xxx秒的漏電保護電器。Ⅲ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電器及Ⅱ、Ⅲ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接器等必須放在外面,同時應有人在外監護。此類場所嚴禁使用Ⅰ類工具。
在特殊環境如濕熱、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蝕性氣體的場所,使用的工具必須符合相應的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
外觀檢查:
外殼、手柄有無裂縫和破損,緊固件是否齊全有效;
軟電纜或軟電線是否完好無損,保護接零(地)是否正確、牢固,插頭是否完好無損;
開關動作是否正常、靈活、完好;
電氣保護裝置和機械保護裝置是否完好;
工具轉動部分是否靈活無障礙,卡頭牢固。
電氣檢查:
通電后反應正常,開關控制有效;
通電后外殼經試電筆檢查應不漏電;
對于旋轉工具,通電后觀察電刷火花和聲音應正常。
手持電動工具在使用場所應加裝單獨的電源開關和保護裝置。其電源線必須采用銅芯多股橡套軟電纜或聚氯乙烯護套電纜;電纜應避開熱源,且不能拖拉在地。
電源開關或插銷應完好,嚴禁將導線芯直接插入插座或掛鉤在開關上。特別要防止將火線與零線對調。
Ⅰ類工具電源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
工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當電源離工具操作點距離較遠而電源線長度不夠時,應采用耦合器進行聯結。
工具電源線上的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
插頭、插座中的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只能單獨聯結保護線。嚴禁在插頭、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接地極與中性線聯結起來。
工具的危險運動零、部件的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等不得任意拆卸。
操作手電鉆或電錘等旋轉工具,不得帶線手套,更不可用手握持工具的'轉動部分或電線,使用過程中要防止電線被轉動部分絞纏。
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完畢,必須在電源側將電源斷開。
在高空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時,下面應設專人扶梯,且在發生電擊時可迅速切斷電源。
7檢查維護
工具必須由專職人員按以下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每季度至少全面檢查一次。
在濕熱和常有溫度變化的地區或使用條件惡劣的地方還應縮短檢查周期。
工具的定期檢查,除外觀檢查外,還必須測量工具的絕緣,用xxxV兆歐表測試,Ⅰ類不低于xxxMΩ,Ⅱ類不低于xxxMΩ;Ⅲ類不低于xxxMΩ。
長期擱置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須測量絕緣電阻。如果絕緣電阻小于上表的規定,必須進行干燥處理或維修,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工具如有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線脫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于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檢修應由專職人員進行,同時應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或儀器。
修理后的工具,不應降低原有防護性能。對工具內部原有的絕緣襯墊、套管,不得任意拆除、調換或漏裝,工具的電源線不得任意調換。檢修后的工具其絕緣電阻,經用xxxV兆歐表測試,Ⅰ類不低于xxxMΩ,Ⅱ類不低于xxxMΩ;Ⅲ類不低于xxxMΩ。工具絕緣部分經過了修理或在大修后尚應進行交流耐壓試驗,試驗電壓標準分別為:Ⅰ類—xxxV,Ⅱ類—xxxV,Ⅲ類—xxxV。
使用部門和維修部門不得任意改變工具的原設計參數,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與原規格不符的零部件。
在維修時,工具內的絕緣襯墊、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裝,
工具如不能修復或修復后仍達不到應有的安全技術要求必須辦理報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