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書(精選5篇)
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為了讓您在寫申請書中更加簡單方便,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書(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書1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請求事項:
1、強制執行生效的(xx)豫法民提字第xx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所列明的'xx之款項。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一案,業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4日作出(20xx)豫法民提字第100號判決:xx市人民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xx醫療損害賠償款26233.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現人民醫院拒絕給付金錢。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日期:
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書2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本人魏光華20xx年6月26日不慎將“右肱骨內髁斯脫性骨折”,住平羅縣中醫院外二科手術治療期間,平羅縣中醫院對患者極不負責,錯誤引導患者,致患者生命健康而不顧,不按《職業醫師法》行醫、治療。
患者主治大夫司紅兵剝奪患者選擇權、知情權,外請縣醫院已被平羅縣衛生局停止在平羅縣醫院手術大夫丁躍華為其做手術,司紅兵大夫在患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請丁躍華大夫給患者手術已屬違法。
一小塊骨頭五次手術導致患者傷殘
一、受平羅縣衛生局委托,由石嘴山市醫學會做出的醫療鑒定結論:“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本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二、受平羅縣鑫源律師事務所委托,由石嘴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魏光華之傷殘評定為玖級傷殘。”
申請人請求平羅縣衛生局以《民事辦案簡明手冊》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
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及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請求事項:
1、患者即申請人請求平羅縣中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平羅縣衛生局制作賠償協議書,并陳述醫療事故的原因。
2、請求平羅縣衛生局對平羅縣中醫院醫療事故的賠償金額計算標準拿出法律依據。
3、請求平羅縣中醫院法定代表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日期:
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書3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
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
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
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
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
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
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
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
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日期:
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書4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而主治醫生徐志堅當時并未按照規定向我告知道服用該藥品可能存在的風險,也未能避免對我產生不利后果,從他與公司負責人盧曉蓉的交談中能感知到他們之間有某些潛規則的存在,個人認為該次醫療事故的發生并非偶然,具備由主治醫生徐志堅主導而潛意識制造的可能性,我對主治醫生徐志堅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表示質疑,在進行特殊檢查之前沒有征詢患者意見,他違背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他沒有根據患者的實際病情和醫療機構應當運用的醫學原理和技術方法,也沒有按照醫療常規向患者提供具體醫療處置方式和服務,未盡到勤勉謹慎的注意義務,而是采用非常規的方法(鼻腔取新生物),以致對患者造成了非醫療必須的損傷后果,臆想顛覆病因事實,以達到幫助廠方規避為受到職業傷害的`員工提供醫療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所受到的損傷,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可以判定為三級甲等醫療事故;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相關規定,我向貴院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賠償:
1):誤工費:自向貴院提出申請之日起,截止獲取賠償之日,每月以惠州市2009年城鎮居民的年平均收入21278元/12月為基數計算。
2):車旅費:自向貴院提出申請之日起,截止獲取賠償之日,因參與賠償活動所產生的車費和住宿費,以惠州市公務員出差標準及有效票據為準。
3):生活補助:自向貴院提出申請之日起,截止獲取賠償之日,因參與賠償活動所必須的生活費用,以惠州市公務員出差標準為基數。
4):殘疾生活補助費:按照醫療傷殘三級甲等(既六級傷殘)賠償標準,以惠州市2009年城鎮居民平均收入21278為基數,醫院應當賠償生活補助費:21278元/年x20年x50%=212780元。
5):精神損傷撫慰金:按照醫療傷殘三級甲等(既六級傷殘)賠償標準,以惠州市2009年城鎮居民平均收入21278為基數,醫院應當賠償生活補助費:21278元/年x3年=63834元。
6):對主治醫生徐志堅違背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做出嚴肅的行政或紀律處分。
望貴院的社工部及其醫患關系處理辦公室相關領導能積極正面、及時有效地予以處理,謝謝!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日期:
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書5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xx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xx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
1.腦出血;
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
3.腦梗死恢復期;
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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