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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租賃合同

時間:2024-10-02 12:53:46 合同法 我要投稿

合同法租賃合同(13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法租賃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法租賃合同(13篇)

合同法租賃合同1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面之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租賃店面位于______________,該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乙方同意租賃店面只作為____________使用。

  第三條租賃期限

  3.1本合同正式租賃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2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合同自動終止。乙方如要求續租,應在合同期滿前60天發出書面申請,雙方重新簽訂合同,否則視為乙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租(甲方未作書面答復,視為合同期滿后不同意乙方續租),甲方有權在合同期滿后將本合同租賃店面出租給他人。

  3.3本合同期限屆滿,如該店面繼續對外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第四條店面租金

  4.1甲乙雙方約定的租金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元/月,即________元/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后按每年______遞增。

  4.2租金和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租金按先交費后使用的原則進行如下約定:乙方租金每六個月支付一次。

  4.3乙方經營中涉及的費稅(包括但不限于流轉稅所得稅,物業管理費、治安費、垃圾清運費)及其它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電、通訊網絡)均不包括在店面租金當中,由乙方自行承擔。

  4.4甲乙雙方約定由乙方提供方案,甲方負責店面裝修。

  第五條乙方如需在經營過程中對店面進行裝修,其方案須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或損害所在建筑主體結構,施工方案不得堵塞人行通道或影響相鄰店面經營。

  第六條甲方的權力及義務

  6.1甲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店面租金以及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承擔支付的各項費用。

  6.2甲方有權在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指派工作人員進入該營業店面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抄表、維修和改建,緊急狀況下,甲方對店面的設施、設備的檢修不受事先通知的限制。

  6.3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歸甲方所有。拖欠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達7天以上的,拖欠應承擔的用水、用電及其它費用達30天以上的。

  6.4對于在合同履約期間,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租金或各項費用,即使甲方接受了乙方應交租金或費用的`部份款項,不得視為甲方同意免減乙方應付款項,也不影響甲方追索不足部份的應付款及單方解除合同權力。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7.1乙方有權使用租賃店面進行獨立經營幼兒園,其經營活動不受甲方干預,但須依法經營。

  7.2乙方在租賃店面的一切物品,由乙方自行保管,安全由乙方自行負責。

  7.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停止營業。停止營業或變相不營業超過30天,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單方進入乙方租賃店面,清空店面并對外出租。

  7.4乙方租賃店面前后的公共區域部份的清潔衛生,城管、城建、物管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7.5乙方應自行購買承租店面內的財產一切保險。

  第八條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8.1合同期滿之日,合同自行終止

  8.2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可提前終止合同。

  8.3如甲乙雙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因故需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經對方書面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提前終止本合同的視為根本違約。

  8.4無論任何原因終止或解除本合同時,乙方應于10日內將租賃店面內物品自行搬離,逾期未搬,甲方有權在乙方不到場的情況下,將物品搬離,且不承擔物品缺失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約定全面合理地履行義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的,按本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除法律和本合同規定的情況外,雙方均不得提前終止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經濟損失。

  9.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屬甲方違約,甲方除應退還乙方未使用的租金外,還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為乙方已繳未使用的租金額的50%。

  9.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屬乙方違約,乙方繳納的未使用的租金甲方不予退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為壹年的租金。

  第十條法律適用的爭議的解決

  10.1有關本合同的內容,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受其保護和管轄。

  10.2凡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包括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其它條款

  11.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甲乙雙方均表示,在本合同簽訂時,認真讀過本合同中所有條款,理解本合同條款的精神與含義,均認為對雙方公平合理。

  11.4甲方對乙方的所有通知、信函、文書等送達乙方租賃店面,乙方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須簽收,乙方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拒絕簽收的,甲方注明情況并請鄰近第三人簽字作證,即表示已送達乙方;或甲方將書面通知、信函、文書以掛號信方式郵寄至乙方在本合同留下的具體地址聯系方式時(乙方變更該地址或聯系方式的,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自交郵之日起三天后視為已送達乙方。

  11.5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合同的一切通知、信函、文書,一方按另一方如下的具體地址或聯系方式送出時,即視為合法送出,一方變更該地址或聯系方式的,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一方按此預留地址或聯系方式送出時,即視為已合法送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合同法租賃合同2

  在審判實踐中,能不能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對房屋進行的裝修在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后如何處理以及違章建筑的租賃糾紛如何處理等問題是當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審理的難點。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于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于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于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里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后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飾裝修的處理,一直是司法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吸收各級人民法院和學術界意見基礎上,確立了處理此類糾紛的規則:

  1、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

  2、承租人經同意裝飾裝修,區分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

  一是對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已形成附合的裝

  飾裝修物區分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情形,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

  二是出租人是否對承租人的裝飾裝修進行補償,如何補償,要區分不同情況:

  ⑴合同無效時,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基于不當得利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不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的現值損失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

  ⑵合同解除時,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在雙方均無過錯情形下,由雙方依照公平原則分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時,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裝飾裝修的,仍需基于不當得利對承租人予以補償;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出租人取得附合裝飾裝修物無需補償。

合同法租賃合同3

  出租方: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有關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范圍及用途:

  甲方同意將位于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街____號,在良好及可租賃的狀態下租給乙方作為______________使用,出租商鋪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O。

  第二條 租賃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 日止的。

  第三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為元整,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在合同簽訂之日交清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 日止的租金 元整,大寫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以后每年租金均在當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租金后應當給乙方收費憑證。

  2、保證金:為確保出租房屋設施完好以及租期內相關費用如期結算,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交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房屋使用保證金。待合同期滿后乙方付清本應交納的所有費用后,甲方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給乙方(保證金不計算利息)。 若乙方未按時繳納租金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保證金不退。

  第四條 設施及費用承擔:

  1、房屋租賃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房屋租賃稅)由乙方負責。

  2、如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合同期滿后,甲方收回房屋時無須對乙方進行的裝修或修繕支付任何對價。乙方如欲拆除已裝修或添附部分,不得破壞房屋原狀及其他設施。不得拆除地磚和吊頂。

  第五條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保證出租商鋪產權清楚,若有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

  2、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時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

  第六條 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按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項費用,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

  2、未經甲方和有關部門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的結構作任何改動,乙方對該房屋的裝飾應以不損壞該房產整體結構和設施為原則。

  3、承租期內,乙方不得擅自將店面進行轉租、分租、轉讓或轉借,如需進行轉讓或轉租必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所租房屋。

  4、承租期內,由被盜、火災等事故造成損失,和乙方人為造成事故,損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負責。

  5、乙方在未違反租約的前提下,有權優先續租該房屋。如要求續租,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再由雙方另行商議續租事宜。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除發生下列情形外,合同期內完全有效,不得單方解除。

  1、租賃期屆滿。

  2、因乙方過錯嚴重造成房屋毀損的。

  3、出現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毀損達不到使用目的的。

  4、政府強制征收或拆除該房屋的。

  5、乙方遲延交付房租超過10天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因違約造成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賠償合同總值20%違約金,并賠償其他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補充約定:

  承租期內,若因國家政策變動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終止本合同,甲方應提前半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須按通知要求辦理終止合同手續,按時退出所租用房屋,甲方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但甲方必須負責退還乙方已交房租中但未使用完時間的租金。

  第十條 甲方應提供產權證(或具有出租權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合同使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與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法租賃合同4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屬于特種租賃,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質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其中私房租賃又可以分為農村私房租賃和城鎮私房租賃。由于國家沒有對農村私房租賃作出特別規定,因此,農村私房租賃主要由當事人協商一致。這里所講的主要是城鎮私房租賃。

  (l)關于城鎮私房租賃合同的訂立。為了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因此,城鎮私房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僅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還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為了防止單位擠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僅限于公民,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能租賃私有房屋。這些單位只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賃私房,否則私房租賃合同無效。

  (2)關于城鎮私房租賃的租金。當事人應當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標準協商確定私房租賃的租金。當地沒有規定標準的,當事人按照當地實際水平協商確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隨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同時,承租人必須按時交付租金,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僅可以要求承租人補交所欠租金,還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3)關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另外,根據(合同法)第230條、第234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4)關于房屋的修繕義務。出租人應承擔房屋的修繕義務,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繕給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如果出租人無力修繕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繕,費用從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5)關于租賃合同的終止。租賃合同除依約定終止外,出租人還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為終止房屋租賃:第一,承租人私自將房屋轉租、轉借、轉讓;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第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釋義】本條是關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時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于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出租人的協議。

  房屋為重要的不動產,它既可以作為生產資料,又可以作為生活資料。作為生活資料,房屋是滿足公民“住”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質條件,從而住房租賃也就成為解決公民居住條件的重要法律手段。“住”一般是以戶為單位的,所以,雖然承租人為一人,也會有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調整租賃關系時,不能不考慮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賃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權,原則上其承租權不得繼承。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與其共同生活的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如果確需繼續租用住房的,享有優先承租權,可以與出租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在租賃期間,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賃的房屋內居住的權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后,生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租賃原住房,但應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變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無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賃關系終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終止租賃關系。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于房屋租賃的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優先購買權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購買權僅限于房屋。

  優先購買權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第二,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對出租人出賣房屋的請求權,因此,出租人出賣租賃的房屋時必須及時通知承租人。這種請求權是一種請求債權,不是直接對物享有權利

  ,也不能直接對抗第三人,優先權行使前不影響出賣人與其他人進行協商。第三,它是專屬于承租人的權利,這種優先權不能通過轉讓或者繼承轉移至他人。第四,它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即以同等條件為前提。

  優先購買權的實現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在租賃合同的存續期間。

  2.在同等的條件下購買。在非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指承租人與其他購買人在買賣條件上等同,包括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將要出賣租賃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優先購買權喪失。這說明承租人并不想購買該房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了。

  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就要求出租人在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給承租人考慮是否購買該房屋的時間。只要承租人未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表示,出租人不得在這個期限內將該房屋賣給他人。如果出租人違反了該項規定,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買賣合同不能生效。

合同法租賃合同5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公開協商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租賃位置和面積

  擁有土地承包權的出租方代表簡稱甲方將位于 村土地 畝(該土地由多家農戶承包)和3個魚塘以及 間簡易房租賃給乙方經營使用,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東起: , 西至: , 北至: , 南至: 。 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條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 。

  承包形式: 。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限內土地經營使用權屬乙方,所有權屬甲方。土地租賃期限內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如需續租,甲乙雙方應重新商定續租事宜。

  第四條 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

  該土地的租賃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其余租賃費用由乙方于上一費用到期日前 日內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所租土地擁有所有權,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甲方有權對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權制止乙方實施的嚴重損害土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5、甲方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賃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租賃費用。

  6、甲方有權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應保證乙方生產生活用水、用電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價格不應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電的價格,并保證在村內無償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間內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業合法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包括在該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設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內重復發包該地塊, 在租賃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10、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對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3、乙方有權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合同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費用。

  4、乙方有權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基本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后,除設備外不得拆出和搬走。

  5、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乙方對原租賃的土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6、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向甲方支付租賃費用,并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定租賃費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定之費用。

  7、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產生影響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應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條 合同的轉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后,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3、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4、如乙方不按時足額支付租賃費用且經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內,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以上之約定,即視為違約。

  2、因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甲方須退還乙方所付的全額承包費用;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并且解除此合同。因雙方當事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其它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蓋): 乙方(簽蓋):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法租賃合同6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就房產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將坐落在甲方所有之物業出租給乙方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二、 甲乙雙方商定上述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元),

  租賃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計 個月,合同期總額為 元整。租金按 結算,由乙方以現金形式在每期開始的30天以前支付給甲方。

  三、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向甲方繳納人民幣 元整(¥元)

  作為房屋租賃保證金,乙方在租賃終止之日繳清租賃該物業的一切費用后,甲方應將保證金無息退回乙方。該保證金不得于本合同終止前抵付租金或者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費用。

  四、 甲方須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乙方須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甲乙雙方應分別審查并確認對方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五、 租賃期內,甲方承擔以下責任:

  1、 在付清水、電費、管理費等應付費用后依約將房屋及設備交付給乙方使用,同時保證屋內附屬設備、設施能正常運行及使用。

  2、 負責房屋和設備的定期安全檢查,承擔房屋設備正常的維修費用。因甲方延誤維修而使乙方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甲方負責賠償。因房屋維修需乙方臨時搬遷時,甲方應與乙方簽訂回遷協議。

  3、 甲方在租賃期內如轉讓該物業之所有權,應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此物業。乙方放棄購買的,不得拒絕接受新業主之繼續執行本合同之出租權,乙方有權繼續執行本合同至租賃期屆滿。

  4、 租賃期屆滿甲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應在租賃期終止后次日內返還房屋。甲方繼續出租該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

  5、 甲方因該物業方生任何經濟及產權糾紛,均與乙方無關,甲方任應保證繼續執行本合同至合約期滿為止。如因此而導致乙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六、 租賃期內,乙方承擔以下責任:

  1、 依約按期繳納房屋租金。

  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對房屋進行擴、加、改建或轉租、轉讓、分租,乙方保證不改變房屋用途。

  3、 因使用需要進行房屋內部裝修,須經甲方同意。

  4、 要愛護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設備,發現房屋及其設備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并積極配合甲方檢查和維修房屋。因此延誤房屋維修而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5、 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設備損壞的,乙方應負責賠償或修復。

  6、 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內安裝或使用超過電表容量的任何設備及儲存有危險、易燃等違禁物品,或在該物業內進行非法行為。

  7、 租賃期滿,如需繼續承租房屋,乙方應當提前30日與甲方協商,雙方另簽訂合同。

  8、 租賃期內,該物業管理費、電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與房屋使用有關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9、 乙方于租約期滿、解除合同后,應于次日內遷出,并將房屋和原配置的設備、設施交還甲方。

  七、 違約責任

  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違約方應以等額于保證金的金額作為違約金予以賠償。如仍不足彌補因此而造成之經濟損失的,違約方仍應作出賠償,賠償金額應以實際損失為準。

  2、 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次,由甲方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沒收保證金(業主同意繼續租賃的除外)。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須按月租金百分之二向乙

  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甲方除退還所有已收款項外還須支付等額于保證金數額之違約金。

  3、 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第六條第8款規定之應付費用的,應按欠費總額每日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 合同終止之日,雙方應共同檢查交接房屋和設備,如發現有人為損壞的,則在乙方保證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

  5、 租賃期滿,甲乙雙方未續訂承租合同或已解除合同后,乙方逾期不交還承租房屋的,除限期遷出和補交占用期間租金外,甲方還有權按照月租金金額百分之二十收取違約金。

  6、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確定責任后十日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并按逾期支付租金的條款處理。

  7、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在不可抗力的影響范圍內互不承擔責任。

  八、 租賃期屆滿,乙方不得破壞物業原有裝修,應以現狀交還房屋給甲方。一切嵌裝在墻體上的裝修(包括乙方征得甲方同意改變的裝修部分),乙方不得進行任何破壞性拆卸,同時甲方不予補償。除此之外,一切乙方搬入的可移動財產均可搬走。

  九、 經雙方清點,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包括:

  十、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采取協商方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備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日期: 年 月日 簽約: 年 月日

合同法租賃合同7

  甲方:xxx

  乙方:xxx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與xx-x小組于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訂立的《土地租用合同書》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尤日新。現特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與長徑村委會楊屋村民小組訂立的《土地租用合同書》轉讓給乙方經營使用。

  二、合同簽訂后,甲方原與長徑村委會楊屋村民小組訂立的.《土地租用合同書》各條款項中甲方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均轉移到乙方,乙方必須按《土地租用合同書》的條款遵守執行,確保每年度的租金如數交清給長徑村委會楊屋村民小組村民,并且嚴格執行合同書內其它條款。

  三、甲方要協助乙方做好土地租用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土地的附著物的清理、交通設施、用電設施、事情糾紛事宜等工作。

  四、甲方任何一切債權債務均與乙方無關。

  五、轉讓合同書與《土地租用合同書》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此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同法租賃合同8

  一、 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認為房屋租賃的權源只能是所有權。而無論是法理分析,還是具體考察國外關于租賃的立法及審判實踐,都會得出房屋租賃的權源來自合法占有的結論。房屋租賃的權源問題也恰是長期困擾審判人員的根本問題。也正是這個問題使得許多房屋糾紛案件難以作出合乎邏輯和合乎實際情況的判決。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沒有完全取得產權,是否就認為出租行為無效呢?還如大量存在的"二房東"現象,是否"二房東"與他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都無效呢?顯然,這些出租行為認為無效,極不利于經濟的發展,也會導致房屋資源的閑置和浪費。這與社會主義立法的目的和法律應適應事物發展規律的原則是相左的。從物權的角度來分析,所有權人出讓占有權是很常見的,合法占有權人在所有權人允許的范圍內享受收益權,理應恰當,否則光"占有"有何經濟價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這種情況。物權的另一種形式,即他物權人實際上就是物的實際占有者,同時其又享有所有權人的諸如出租等的許多權利。

  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經營權,難道說國有企業因為沒有對財產的所有權就不能把財產拿來出租嗎?顯然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業出租商鋪,出租廠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認定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從合同的角度來分析,租賃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出租人作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權人為限,因為租賃關系體現的是占有的轉移:一方讓渡其占有獲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則通過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單就租賃的法律關系而言,各方均不與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直接必然的聯系,具有房屋所有權的出租人與通過其他方式合法獲得占有權的出租人之間并無不同,只是他們占有權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沒有一國的立法和我國當前立法一樣將出租人直接表述為所有權人。從理論上講,合法占有即獲得標的物的出租權。至于轉租須經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賃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認為就是所有權人。綜上所述,把所有權作為房屋租賃的權源是不恰當的,而應以合法占有權作為權源。如此一來,許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對權屬受到諸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條件下的租賃是否允許。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為權屬有爭議訴之法院,法院依申請人申請采取了訴訟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違法違紀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被查封。后兩種情況被查封,因為關系到房屋本身問題,肯定是不能進行租賃的。但前一種情況在一定條件下,應允許房屋租賃。從理論上說,《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賃權源來自于所有權的基礎之上,所以所有權不清晰當然認為不能租賃。依合法占有權源理論,即使權屬有爭議,在法院沒有最后裁決之前,合法占有人仍應有權出租的。如果一方堅持不能讓合法占有方出租,則應提供擔保,以保證法院裁決房屋歸屬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損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決房屋歸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則房屋在訴訟期間取的租金歸還給最終所有者。如果同時存在"二房東"的情況,則依照所有權人與"二房東"的約定分配租金。從審判實際中看,法院查封有權屬糾紛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監督和辦理一定手續情況下,采勸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閑置,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樣做最終還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權人的,也利于充分發揮現有社會財富資源的最大作用。不過需強調的是,這種情況下的租賃一定要辦理一定的擔保手續,并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

  3.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后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應是規范房屋租賃市場和確保國家稅收之策。有人認為,房屋租賃登記制度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經濟的'發展和交易日益頻繁,一切交易手續應越簡便越好,登記制度會制約交易的進行。此論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為不動產有其自身的特征,與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應有權屬登記備案,房屋租賃作為房屋所有權中占有權及使用權出讓,當然也應予以登記備案。還有人認為,現行《合同法》在規范租賃合同內容及出租人義務時,并未出現關于提供出租權證書以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鑒于低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不得與高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相抵觸,以及新法吸收舊法的原則,房屋租賃可以不進行登記備案。這種說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腳。《合同法》關于租賃的規定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財產的租賃。但房屋的租賃,作為一種特殊財產有特別法規來規定,并不違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與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同時調整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時,優先適用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實際上,合同法無對租賃要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并沒有否定有要求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價值的抵觸問題。所以,筆者認為,沒有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4.審查房屋租賃

  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此外,還要審查房屋出租是否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是,則在出租人明知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

  二、 承租人對房屋進行的裝修,在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后如何處理

  1.對承租人裝修物價值的認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賃房屋期內根據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均規定,裝飾物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歸出租人無償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往往因為合同無效或者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裝修物,這就存在對裝飾物現價值的確認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應由租賃雙方對裝修物進行協調,這樣既解決了問題,同時也節省減少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委托評估評估機構對裝修物的價值進行評估。一般評估是按照裝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計算折舊,房屋裝修物的使用年限應與租賃期限相符,故裝修物收回時的現價值應當按照租賃期限的計算標準的折舊。

  2.對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及補償。裝修物在法律上屬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對添附物的規定是: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的,財產所有權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這是對裝修物如何處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則規定。由于我國的《民法通則》對添附物的處理沒有直接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又過于籠統,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筆者認為:對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及補償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形成的裝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對裝修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對裝修物現價值進行評估,并歸出租人承頂;若出租人不同意裝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裝修的,對裝修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進行評估,其裝修物的損失由出租人對承租人作適當的補償。如果是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一、合同的一般條款、合同的基本條款

  1、合同的簽訂

  合同需經雙方蓋章正式生效。

  2、合同條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對合同中某些條款做修改,必須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編制合同修改書由雙方共同確認。

合同法租賃合同9

  因倉庫租賃合同屬于房屋租賃合同,所以倉庫租賃合同主要應適用《合同法》中關于租賃合同的章節以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合同法》中有關倉庫租賃合同的主要規定如下:

  1、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3、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4、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5、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6、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11、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2、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3、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合同法租賃合同10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合同法租賃合同11

  一、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效力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118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實踐中存在的分歧] 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因出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糾紛,當事人往往提出兩種不同的訴訟請求:1、有的承租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2、有的承租人請求人民法院依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所規定的條件,與出租人之間形成新的買賣合同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兩種不同的觀點]

  多數意見認為:承租不能直接主張依據第三人購買房屋的條件取得房屋,只能請求確認所有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對于同等條件應作寬泛理解,不僅是價格條件,還包括付款條件,以及出賣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條件等。

  少數意見認為:優先購買權不能理解為優先締約權,考察其內容,應當包含優先買到的權利,否則優先購買權沒有意義,實質上體現不了對承租人權利的保護。另外,承租人主張依據所有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的條件取得房屋,法院不需要判決所有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是變更所有人與第三人買賣合同的主體,這種裁判方法和判決的執行都不會有法律上的障礙。

  《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xx年第1集第168—169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編。

  二、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時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時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9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的關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時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問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均無明確規定。經研究認為:目前處理此類案件,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綜合考慮:

  第一,從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與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

  使用功能可相對獨立的,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應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與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體性較明顯的,則其對出租人所賣全部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從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賣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則其對出租人出賣的全部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反之則不宜認定其對全部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請你院結合以上因素,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意見]房屋出租人整體轉讓建筑物,不能獨立于該建筑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不應予以支持。

  房屋出租人委托拍賣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45條的規定,在拍賣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以參加拍賣競拍的方式實現。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由實際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不應予以支持。

  三、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應為購買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賣的其他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5期

  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自己承租的房屋,對于出租人出賣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租賃合同12

  合同號: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

  術語釋義:

  1.出租方:租賃車輛所有權人。

  2.承租方:指依照與出租方的租賃合同約定,合法使用租賃車輛的單位或個人。

  3.擔保方:指為承租方與出租方簽訂本合同在擔保期內提供不可撤消擔保的單位或個人。

  4.租賃車輛: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手續完備的車輛。

  5.車輛損失:指租賃車輛的丟失或非正常損壞,輪胎、工具等附件的丟失或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損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租賃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車輛的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車租賃登記表》和附件二《車輛交接清單》。

  第二條 租金

  1.每天(月)租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幣)/輛,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_________幣),承租方于接收車輛時向出租方付清。

  2.承租方租車在_________個月以上的,則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向出租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應按超時天數,向出租方交納應交租金的_________%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達_________天以上,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并追究承租方違約責任。

  3.租賃期滿承租方交還所租汽車時超出_________小時按半天計費,超出_________小時按全天計費。

  4.承租方以_________方式(轉帳/現金支付)支付租金、押金。

  第三條 租車期限

  出租方將_________牌車_________輛,車牌號碼_________,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起交付給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止收回,租賃期共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_________天時,交付地點:_________

  第四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擁有租賃車輛的所有權。

  2.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

  3.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范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4.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押金之后,將所租賃車輛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帳或收到現金之日準。

  5.提供車輛應設備齊全,車輛狀況良好,行駛證、養路費等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

  6.協助承租方在租賃期內車輛保險事故的處理及車輛維護工作。

  7.負責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年檢。

  8.負責辦理保險公司為租賃車開辦的險種。

  9.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10.按_________%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11.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12.承租方還車時應保證燃油量與出租前相同,否則出租方有權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費。

  第五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自主選擇欲租車輛。

  2.于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

  3.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損傷、質量問題及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4.承租方有權要求出租方賠償租賃期間因租賃車輛質量存在問題而對承租方造成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

  5.按期如數交納租金和押金。

  6.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等費用。

  7.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不得改變所租車輛的車身顏色、形狀。

  8.對租賃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持車輛良好狀態。

  9.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承擔由于違法、違章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和損失。

  10.須承擔在租期內由于承租方自身原因給承租方自己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和租車期間因違法、違章肇事等行為給出租方帶來的各種經濟損失。

  11.按_________%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12.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職業及住址證明和擔保證明。

  13.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系。并在_________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協助解決。

  14.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出租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_________天(含_________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_________%的違約金,逾期_________天以上,未與出租方辦理續租手續的,出租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后果及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15.在續租期間必須告之出租方所租車輛的真實情況。

  16.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17.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

  18.租賃車輛的修理如無特別的理由,要求在出租方指定的工廠進行,否則,承租方按所拆零件價的_________倍賠款,同時須歸還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第六條 擔保方責任和義務

  1.擔保方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從擔保方簽字之日算起,擔保方的.擔保期限到期后就擔保期內承租方發生的法律責任仍然有效。

  2.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職業及住址證明。

  3.擔保方對被擔保方租賃行為暫時停止而不愿或沒有能力繼續擔保的,需提前書面通知出租方及被擔保方,并征得出租方及被擔保方書面許可后方可變更或解除擔保。

  第七條 押金條款

  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押金給出租方,押金不計利息。

  2.出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后,在無任何糾紛的情況下,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剩余押金即時歸還承租方,下班之后還車,押金將于下一工作日內退還。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還車結算時,由承租方預留_________幣_________元的交通違章保證金,_________日后如無違章記錄則全部返還給承租方,否則出租方在代付交通違章金后將余額返還承租方。

  第八條 保險條款

  1.出租方負責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出租方為受益人的車損、盜搶和第三者責任險,若租賃方要求增保其它險種,出租方可代辦手續,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承租方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保險公司賠付后的不足部分。

  3.承租方應在事故發生的_________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提供全部相關證明,否則承租方應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及相關經濟損失。

  4.上述保險公司險種賠償之外的所有損失,由_________方承擔。出租方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書面允許的駕駛人員發生的保險索賠事宜負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5.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6.租賃期間因承租方原因車輛發生各種事故,承租方應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加速折舊費相當于本次事故總損失額的_________%,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承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

  7.承租方在租賃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車輛租金的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承租方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對方賠償其違約行為造成的一切直接的和可預見的損失。若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雙方各自過措大小來承擔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后,應在_________日內對此確認或提出書面異議或補充說明。如果在_________日內不予以書面回答,則視為其接受書面通知所述內容。在此情形下,雙方應對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4.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出租方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否則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還預交的租金、押金。此外,出租方須向承租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5)如果因出租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出租方應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一次性支付給承租方補償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作為對承租方的間接損失補償。同時退還承租方已交納的租金、押金。

  (6)出租方不按合同約定交付租賃車輛給承租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租金。出租方逾期交付租賃車輛超過_________天,承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出租方責任。

  5.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_________%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2)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后多退少補。

  a 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b 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c 承租方提供其它虛假情況有可能給出租方帶來損失的。

  d 承租方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連續拖欠應付款項超過_________日。

  e 承租方提供虛假無效身份、職業、住址證明和擔保證明。

  f 承租方將租賃的車輛進行營運、體育、軍事、競賽等,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或腐蝕物品。

  g 承租方從事其它有損車輛所有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3)有以上情況之一者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a 承租方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的,承租方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b 承租方應承擔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c 承租方應承擔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d 承租方應承擔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e 承租方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f 如果因承租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租方應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一次性支付給承租方補償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作為對承租方的間接損失補償。同時_________(是/否)有權要求出租方退還已交納的租金、押金。

  6.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產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己權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賃雙方及擔保人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2.承租方在租賃到期后,如需繼續使用車輛,必須到出租方重新填寫《汽車租賃登記表》并繳納租金,否則視為非法占用出租方車輛。

  第十一條 聲明及保證

  1.出租方:

  (1)出租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此條款視實際情況選擇性適用)

  (2)出租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租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租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此條款視實際情況選擇性適用)

  2.承租方:

  (1)承租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此條款視實際情況選擇性適用)

  (2)承租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承租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此條款視實際情況選擇性適用)

  第十二條 保密

  1.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2.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合同于補充合同條款規定不一致,以補充合同條款為準。

  第十八條 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方須知》、《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交接清單》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后即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方、承租方、擔保方各執一份。份合同內容一致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汽車承租方須知

  為了租賃車輛的安全運營,也為了您的切身利益,請承租方記住以下條款:

  1.除您本人或您在《汽車租賃登記表》上注明的駕駛人員外,無出租方的書面許可,不允許任何人駕駛您承租的本公司車輛,否則由此造成的各種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2.駕駛人須持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證(駕齡一年以上)且駕駛證上準駕車類別與租用車輛相符。

  3.您承租的車輛必須在_________省以內地區使用,若確需駛出上述范圍,務請提前_________天取得出租方書面許可并加收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押金,否則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負。

  4.您應按合同規定的還車時間、地點按時歸還承租車輛且車況與《車輛交接清單》中您租車前的車況登記無出入,若出現新的刮、碰、損壞等現象或設備、證件不全,您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及其它相應的費用。

  5.為避免上一條情況出現請您每天對機油、剎車油、防凍液、輪胎氣壓、燈光等作常規檢查,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出租方聯系。如確需填加油液,必須使用生產廠家允許的產品。還車時承租方應保持車輛的內外清潔,否則出租方將收取_________元的清潔費。

  6.如果承擔車輛發生故障或異常,您應立即停車與出租方聯系,如未與出租方聯系,繼續使用造成損失將由您承擔。

  7.如果承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維修地點,您不能自行維修或自行選擇維修廠家進行維修,禁止繼續使用已受損的車輛,否則由此造成的各種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8.出租方不承擔車輛租賃期間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金。

  9.您如果在承租車輛期間遺失牌照或其它有關證件,您應承擔補辦費用及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賃費。

  10.租車時,請您一定細心,仔細檢查車輛是否正常,發現問題應在出場前解決,車輛一旦離場,車況即以離場時《車輛交接清單》為準。

  11.您不能自行卸動或拆除所租車輛的零件和備件,否則,您不但須及時性歸還原零件或設備,還須付給出租方最高不超過所拆零部件或設備原價_________倍的違約金,車輛的防盜器遙控板若發生損壞或丟失,您應賠償_________元_________幣。

  12.您不能拆動車輛的里程表,若在您租車期限內有拆除現象,須交付出租方_________幣_________元賠償費。

  13.您不能將承租車輛當作教練車,禁止用所租車輛參加競賽,做測試試驗及其它具有損壞性質的駕駛,否則您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并交付出租方不少于_________幣_________元的違約金。

  14.禁止用承租車輛從事盈利性質客貨運輸,禁載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及會在車中留下刺激性氣味的物品。如違反以上條款,出租方將視情節輕重向您收取不少于_________幣_________元的違約金。

  15.您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車輛的要求(汽油車必須使用_________#以上無鉛汽油),否則因燃料不當造成的損壞完全由您承擔。

  16.為使長期租賃車輛能保持良好狀態,請您務必在租車當日確定每月何日到出租方指定的地點維修、保養一次。如每少保養一次,出租方將在您的租賃費外加收_________幣_________元的費用,_________小時為一個租賃日,月租按_________天計。

  17.因欠租未還車輛產生的租金及其他法律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18.本《汽車承租方須知》作為《汽車租賃合同》的組成部份,與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條款已由出租方明確告知承租方、擔保方,且承租方、擔保方已完全理解,并認同。

  出租方: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經辦人: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經辦人: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經辦人: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法租賃合同13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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