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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調研報告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與我們愈發關系密切,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我們應當如何寫報告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稅收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1
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在增值稅轉型中,由原來的免稅改成由財政還,有人認為該類企業收購發票與增值稅關系不大,只成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成本扣除的合法憑證,銷售的又都開票銷售,已無風險點,但其實其原有的風險點仍未消除,相反,反而增加了管理人員思想麻痹、疏于管理的涉稅風險。
一、涉稅風險點的分析
1、未設立收購站的風險點的分析
作為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它的經營流程是收購廢舊物資和廢舊物資。現在的許多廢舊物資經營企業,都沒有自己下設的收購站,而是由許多收購人員自行收購后,由自行收購人員再賣給廢舊物資經營企業。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下列情況一律不得開具廢舊物資統一收購發票:(一)購進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無證販運者)的廢料、邊角料、回收料。所以,凡在稅務登記過程中經調查未設有收購站的,都存在此風險。大都的做法是廢舊物資經營企業自己找來或請自行收購人員提供若干實際沒有銷售廢舊物資人員的身份證,讓廢舊物資經營單位人員自行填開,造成實際銷售人員與票面銷售人員不相符。
2、違章開具收購發票的風險點的分析
許多制造類企業銷售工業廢料、廢品、下腳料或商業企業銷售包裝物給中間商或直接銷售給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借用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執行政策規定有松有緊、有守法有不守法的漏洞,為了將廢品銷售不入賬、偷稅,不開票給廢舊物資經營企業,而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利用自行填開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的便利條件,自行填開收購發票入賬,造成了為銷廢企業開票的涉稅風險。
3、經營企業高增值稅稅負的風險點的分析
具有關聯性或其他利益關系的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和用廢企業,因為政策原因,用廢企業可以用廢舊物資經營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抵扣10%的增值稅額,用廢企業為了偷稅,可能要求經營企業多開銷售發票,因為稅務部門近年來加強了用廢企業的納稅評估,對其投入產出很重視,所以此類虛開一般不為銷售數量的虛開,而為經營企業銷售金額的高開,而虛開的部分繳納的增值稅,新政策可由財政按比例返還,所以應注意經營企業高增值稅稅負的涉稅風險點。
4、經營虧損的風險點的分析
由于對用廢企業高開銷售額的需要,而經營企業又不想交納企業所得稅,所以,經營企業存在提高收購單價、虛提收購金額的涉稅風險,如果經營企業提高了收購單價,其主營業務利潤必然很小,加之,“三項費用(銷售、管理、財務費用)”的列支,就造成了企業的`經營虧損。
5、關聯交易銷售單價偏高的風險點的分析
如果關聯交易銷售單價偏高,高于同期正常交易價格,又無正常理由,就可能存在經營企業虛提銷售單價,用廢企業虛抵進項稅額的現象。
6、關聯企業增值稅稅負下降的風險點的分析
如果用廢企業通過虛提購進金額、虛抵進項稅額,關聯企業增值稅稅負就會下降,所以,關聯企業增值稅稅負同比下降,就有可能存在涉稅風險。
二、控制措施
1、加強收購發票票、貨、款一致性的調查。采取抽查方式,按一定比例對廢舊物資銷售人、銷售數量、銷售單價和發票所列數據進行一致性的調查。
2、對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是否設立收購站進行調查。對未設立收購站的企業多次重復出現的出售人進行票、貨、款一致性的調查。
3、對收購款項實行實名銀行存款支付制度。由于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收購環節不像農產品收購存在收購季節忙的現象,所以銷售人應提供身份證明,并在收購發票上簽字確認,同時經營企業應設立實名支付臺賬,注明收款人、收款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備稅務機關巡查、核實。
4、分析行業風險。對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增值稅稅負高于去年同期稅負20%以上的、對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增值稅稅負持續上升的、對關聯交易銷售單價高于其他同行正常交易價格20%以上的、對關聯用廢企業值稅稅負同比下降20%以上的、對廢舊物資經營企業出現大額虧損的,應進行風險點的分析,實施納稅評估或發現偷稅的稽查。
5、建立《廢舊物資經營企業管理辦法》。根據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建立規范性的管理辦法,使經營企業守法經營,提高對稅收的遵從度。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2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私營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不斷提高,以軋鋼企業為代表的小型私營經濟不僅成為__經濟的重要支持,還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擴大再就業的主要渠道。最近,我們對__市軋鋼企業的經營情況及稅收征管中存在問題進行了全面調查,提出了進一步強化軋鋼企業稅收征管的具體措施。
一、__市軋鋼企業在日常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__市的軋鋼企業大多為一些簡單加工企業,主要生產各種型號的扁鋼和螺紋鋼,產品附加值不高。這些企業基本都屬于一分局轄管,通過對一分局所轄16戶軋鋼企業的調研、剖析,找出了軋鋼企業日常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采用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不及時確認銷售。軋鋼企業管理水平普遍低下,相當一部分軋鋼企業,仍停留在“老公管廠,老婆管賬”的家族制管理模式上,加上這些軋鋼企業基本上是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不正常,財務管理也較混亂。從這次評估情況來看軋鋼企業大多存在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大多數企業在收到預收款后,掛預收賬款科目,在貨物發出時,不作賬務處理,待到購貨方貨款全部付清后,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即當企業貨物離開企業之時即應確認銷售,而不是收到全部貨款時才確認銷售。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軋鋼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都是以收到全部貨款后才作銷售處理,使得稅款入庫明顯滯后。由于企業是家族式管理,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沒有建立相應的倉庫出入庫臺賬,有的則是記錄在老板個人手中,其隱蔽性較強,不易被發現。
2、軋鋼企業賬面反映存貨占銷售收入的比重過大,其真實性難以確認。從這次調查情況看,軋鋼企業的賬面存貨普遍較大,平均約占全年銷售收入的30%以上,有的企業賬面存貨甚至占全年銷售收入的50%以上,存貨周轉率相應偏低。存貨的賬面數是一個時點上的數字,是一個靜態的事物,而企業的經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因此對存貨的問題,較難鑒定。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存貨周轉率過低,說明企業資金占用過多,資金周轉慢,財務成本相應也高,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企業經營不好,貨物銷路不暢。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如何鑒定企業存貨賬面數是否真實,這也是軋鋼行業稅收征管的一大難點。
3、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指標體系,投入產出難以確認。在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了一個較為奇怪的現象:軋鋼企業在對扁鋼、螺紋鋼的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很多廢鋼、氧化鐵等廢料,成材率大約在85%左右,廢料率基本在15%左右,好一點的控制在10%以內,差的廢料競達25%,在這些廢料中,氧化鐵占的比重普遍在40%左右,而廢鋼占的比重僅在60%上下。通過進一步了解,廢鋼的價格大約在3500元/噸,氧化鐵大約在750元/噸,二者相差2750元/噸。而軋鋼企業在生產扁鋼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料一般為10%左右,生產螺紋鋼所產生的廢料一般控制在5%以內,廢料中氧化鐵所占的比重一般約占整個廢料的10%,因此,軋鋼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所占比重較大,氧化鐵所占比重過高,如果按照企業賬面所反映的這些下腳料銷售,將嚴重影響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進一步調查后,某軋鋼企業透露了一個行業秘密:由于沒有一套相關的行之有效的指標體系,投入產出難以確認,幾乎所有軋鋼企業的產品(扁鋼、螺紋鋼等)都有不開票銷售,都存在不計賬、少記賬現象,為了使賬面數更合理,便人為降低成材率,提高氧化鐵在廢料中的比率,致使每個軋鋼企業的下腳廢料都占到企業總投入的15%左右。
4、軋鋼企業能耗過大,各期間能耗波動異常。從這次調查的情況橫向比較來看:軋鋼企業投入與產出的單位產品,每噸耗電大約在80度,每噸耗煤0.12噸,比全省同行業的產品能耗高出許多。全省平均煤耗0.1噸,電耗60度。從這次調查的情況縱向比較來看:軋鋼企業各期投入與產出的單位產品能耗相差較大,且波動異常,大多數軋鋼企業波動在20%左右,甚至有的軋鋼企業上下兩期之間的能耗相差竟達一倍。
5、軋鋼企業不按規定核算成本,人為控制成本結轉,以本期銷售的一定比例確定成本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分析原因 尋找對策 完善軋鋼企業的稅收征管
從以上調查的情況來看,軋鋼企業的稅收征管存在問題的原因大多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沒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稅源監控體系。二是軋鋼企業各項成本沒有參數指標可以參考。三是稅收管理員對軋鋼企業的.管理,僅停留在申報資料的審核上,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不太了解。從目前情況看,真正對企業工藝流程、成本核算了解透徹的稅收管理員很少,有些稅收管理員甚至根本不知道所轄企業的工藝流程,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認知停留在報表階段。四是稅收管理員知識更新欠缺,不能完全適應新的稅收征管形勢,有些稅收管理員對企業的經營異常有所察覺,但對于這一新型的避稅方式無從下手。為確保稅收征管的質量,筆者建議在日常征管過程中應采取以下措施,來提高稅收征管工作的質量:
1、內外結合。從統計、工商、地稅等部門采集第三方信息,從綜合征管軟件中提取企業征管信息,內外結合進行比對分析,尋找提高稅收征管工作的切入點,發揮多渠道數據信息的重要作用,對行業特點、企業資本結構、生產工藝流程、財務核算過程全面深入的了解,為提高稅收征管工作質量打下一定的基礎。
2、賬實結合。稅收管理員在查閱會計賬薄、了解經營概況的基礎上,要深入納稅人生產經營實地,調查采集物耗、能耗等基礎信息,依據各項折舊、費用、利潤,貨物出入庫速率、規模,貨物平均售價等基礎指標,分析測算銷售收入和增加值,測算實際納稅與應納稅額的差距,科學評判納稅申報的真實性。
3、縱橫結合。在日常征管過程中,稅收管理員要調閱企業不同年度的會計核算和申報資料,梳理生產經營和稅收實現的基本特征,對存貨變動率、應收賬款變動率、預付賬款變動率、采購或銷售成本變化率、單位能耗等關鍵指標進行系統分析,掌握生產經營的異常波動情況;同時,綜合分析行業總體稅收狀況和納稅人個體納稅情況,在關鍵指標上加強與同類納稅人的橫向比較,為稅收征管質量的提高提供參數指標。
4、管查互動。稅收征管質量的提高需要與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進行有機的結合,我們在日常征管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生產經營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有的可以通過納稅評估對納稅人進行約談及實地調查,一般在納稅人自查后就可以得到初步的解決。但對于約談和實地調查都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移交稽查部門嚴肅處理,發揮稅務稽查的威懾作用。評估崗位和稽查部門在評估、稽查中發現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應及時向管理部門反饋。通過內管、外查互為促進的方式,切實提高征管質量。
5、不斷創新。不斷豐富和改進工作方法,靈活運用,把日常征管和實地調查結合起來,根據不同企業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實施征管。不斷實踐從單一企業的管理向行業管理的轉變,避免孤立管理的弊端。結合稅負分析、稅源監控、金稅工程調查,實行多層次、多角度有效監管,建立行業監管模型,堵塞行業漏洞,規范行業管理。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3
中小企業發展困境的根本原因何在?最近,筆者對xx省20家中小企業進行調查發現,除了難在訂單、管理等因素外,掣肘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難題是融資難、人才引進難、技術創新難。
融資難是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調查中,有12家中小企業指出,目前中小企業貸款缺乏投資風險基金的支持,認為建立中小企業投資風險基金和有效的金融監管機制,暢通中小企業貸款渠道,降低貸款利率,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當務之急。有4家小型私營企業反映,由于缺少啟動資金,不得不將高科技項目和專利轉讓,無法擴大經營規模。有14家企業認為,目前我國稅收政策主要以所得稅優惠為主,流轉稅優惠較少,中小企業流轉稅負擔偏重。
人才引進難。由于中小企業人力資源引進、培育和利用機制不完善,人才流失嚴重,一些大學生不愿到中小企業工作。許多企業表示,他們目前急需的是高素質的技術創新型人才,政府應在中小企業的人才引進政策方面給予積極的扶持。
技術創新難。通過對20戶中小企業的調查發現,52%的中小企業設備陳舊、技術落后,主要還是以資金和勞動力的追加投入來實現經濟增長,造成了資金和資源的浪費。
解決上述難題,從稅收政策支持角度來講,一是實行有利于中小企業增加自有資金的優惠政策,以解決融資難問題。為增加中小企業內部積累,應放寬對其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準,降低其所得稅稅率。出臺中小企業增加自有資金的稅收優惠措施,如通過優惠稅率引導企業向中小企業注資等。針對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擔保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對于民間相互的投資、融資業務,予以減免稅政策,如3年免征營業稅、所得稅,以活躍民間借貸、融資市場。
二是鼓勵中小企業的投資行為。為鼓勵中小企業將所獲利潤用于再投資,可將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按一定的比例給予退還,或者將再投資數額按一定比例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運用投資虧損結轉政策,對中小企業投資的凈資本損失在一定的比例內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運用加速折舊政策,為企業購置某些設備提供特別的折舊政策。對于發展初期沒有收益的小企業,可以允許其將研究與實驗開支直接從增值稅稅基中扣除。
三是實行特別稅收政策,幫助中小企業解決人才問題。對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大學生,可比照國家鼓勵大學生到農村任村官和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再就業人員政策,給予雙向優惠,即除了可以考慮給大學生學費減免的優惠外,還可以考慮給吸納大學生的'中小企業以社保費補貼和稅收減免,以此來增強中小企業吸納人才的能力。
加大對中小企業人才培養的扶持,允許中小企業提前介入高校畢業生的職業培訓和“訂單式”培養。由此衍生的培養費用,允許中小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列支標準以外據實扣除。調整個人所得稅制,增強中小企業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幫助中小企業留住人才。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只允許納稅人每月扣除基本生活費,對納稅人的繼續教育費用不予扣除,且個人轉讓專利權、商標權等特許權的所得適用稅率以及扣除標準與勞務報酬、財產租賃所得的相同,這既不利于激勵個人學習知識和進行科技發明,又減小了中小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使得大量人才流向待遇較好的大企業和外資企業。
四是鼓勵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為降低科技研究開發風險,許多國家允許企業建立科技研究開發風險準備金。我國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科技開發風險準備金,來彌補科研開發可能失敗而造成的損失,并準予風險準備金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為了保證該基金確實用于科研開發,應同時規定準備金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更新和技術培訓等,對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應補繳稅款并加罰滯納金。為推動科技創新,應重視產學研聯合,允許產學研聯合組織成員企業將所繳納的技術開發費用列入管理費,準予稅前扣除,在此基礎上再按一定比例加計扣除。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4
目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稅收征管在稅收政策上及日常稅收執行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和難點,給稅收征管帶來一定壓力。
一、稅收政策上存在的幾個難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界定難。《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此條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難于掌握。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企業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在實際操作中當企業未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也未支付時是否要扣繳。又如:離岸股權轉讓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結算。那么,如何確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相應的稅款繳納時間?是按合同簽訂后第一次付款時間、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時間還是按每次實際付款時間?況且在實際經濟往來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貨幣形式,如非居民通過實物或者勞務形式取得技術使用權的回報、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等,對于此種情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
2、預提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界定難。
⑴收入確定難。《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金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問題并不是如此簡單。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很多企業是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支付,那么這個計提比例是否恰當?所提供的專用權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時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國企業轉讓國內企業股權,很多是關聯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通常存在轉讓的價格不真實、零價格轉讓或低價轉讓等問題,轉讓收入難以確定。
⑵成本確定難。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財產轉讓所得上,其中以股權轉讓尤為突出。股權轉讓成本即股權轉讓所得的扣除數,是影響企業所得稅計算的一項關鍵因素。由于股權轉讓成本是一個歷史概念,以外幣投資形式的原始投資額是用歷史匯率還是以現時匯率計算轉讓成本?另外,股本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如其中的資本公積金有的已完稅、有的未完稅,是否不加區分一并扣除?還是有選擇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無統一標準。
3、預提所得稅的申報和征收界定難。《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上述規定對于特殊情況可能無法發揮作用,如離岸股權轉讓雙方均是外國企業,轉讓行為一次發生,交易活動一次結算,讓受讓方履行扣款義務很不現實,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或稅務機關追繳申報也很難做到。
4、預提所得稅的征收對象界定難。部分非居民企業既沒有在當地登記注冊,也沒有經營場所,要找到這些企業并對其實施有效的稅收監管非常困難,漏征失管的現象在所難免。
二、日常稅收征管中遇到的幾個問題
1、合同無中文版本。支付單位多數提供的合同為全英文版本,還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許多關鍵用語均為專業詞匯,審核人無法讀懂,即使納稅人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了翻譯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擔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責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業在開具證明時發現該行為應征稅時,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稅行為的合同。由于國外公司不需蓋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簽一個外文名即可,因此,稅務機關無法依據合同來判斷該合同內容的真偽。更有甚者,將應稅收入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逃避監管,不履行納稅義務。
3、“事后申請”。大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時才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這種“事后申請”給稅務機關的取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無法準確確定應納稅金額。
4、常設機構偷逃稅款。一些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代表機構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但合同以總公司名義簽訂,收款也由總公司收取,從而將其常設機構的收入轉為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稅款。審核人員在開具證明時很難了解業務的實質,只能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合同為其開具證明。
三、加強預提所得稅稅收管理的幾點措施
鑒于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應高度重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征管,通過實施“個案分析、個別巡查走訪、個性調研服務、個案評估檢查”的“四聯動”,深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長效管理,確保國家稅款的安全和稅收秩序的規范。具體可采取以下多種措施:
1、擴大監控面,強化對轄區內非居民企業稅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非居民企業稅收征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范疇,擴大監控面,尋找有效稅源,實施源泉控制,著力解決戶籍不明、稅源不清的問題。通過細分稅管員的管理責任,對轄區內的非居民企業進行“點對點”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納稅人信息庫,重點調查其在境內未設立機構而是否有來源于轄區的應稅收入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應稅收入的支付情況,挖掘隱性稅源,防止稅款流失。
2、夯實管理基礎,全面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求境內機構、扣繳義務人將發生的應稅支付項目、支付金額、支付對象、以及支付對象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舉證、簽訂的`相關合同文本(中、英文雙語對照)等征管要素如實報稅務機關事先備案,并建立企業付匯臺賬備查。
3、動靜結合,實現稅源的科學、細致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稅務責任區要將預提所得稅及時納入日常稅源監管范圍,通過落實管理員實地巡查,弄清情況、定期分析細比對、月度(季度)指標嚴監控、年度匯繳勤把關等綜合性聯動管理措施,實施稅前、稅中、稅后的全程動態管理,提高應稅行為和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辦稅服務廳征收窗口要強化對預提所得稅申報征收的書面審核。對納稅人提交的企業所得稅報告表進行審查,尤其要對征免界限的劃分、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稅依據、相關證明資料等內容進行把關和比對,登記售付匯分類臺賬并將征收信息傳遞責任區管理員以加強后續跟蹤管理,確保窗口靜態管理向責任區動態管理的延伸。
4、交換情報,加大評估和檢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員實地考察核查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有疑點或有異常的支付項目逐級實施情報交換,以堵塞漏洞。與此同時,要從扣繳義務人、境內機構兩個層面上開展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個案專項評估和檢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結合,立足案頭評估與實地評估相結合,立足日常評估與匯繳相結合,立足評估與稽查相結合,立足評估檢查與事后整改相結合,著力解決申報信息不實問題,有效化解征管難點、疑點和盲點,充分發揮納稅評估“以評促管”的功效,充分發揮稽查打擊力度,切實維護稅收的公正性。
5、部門協調,開展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辦稅。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組織體系,暢通與地稅、外經貿局、招商局、支付銀行、外管局等部門的協作和溝通,優勢互補,及時獲取設立開業、合同簽定、資金支付、業務發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齊抓共管,放大管理效應,不斷拓展治稅空間。
6、優化服務,營造和諧互動的征納關系。對外,結合新所得稅稅法的貫徹實施,依托“稅企懇談”、“稅法解讀”、“重點企業走訪”等服務平臺,提前介入,通過現場辦稅、現場咨詢、現場問政、現場解決問題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有針對性開展納稅提醒,提高稅法的遵從度;對內,加強干部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技能培訓,提高干部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水平。
7、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對稅收政策的調研管理。鑒于目前稅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確性,建議上級局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專題調研,明確特殊情況下的稅收政策的執行,如:離岸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時間;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稅依據;股權轉讓的成本;境內被投資企業履行扣繳義務等,從而使稅收政策更趨合理、完善,更切合稅收工作的實際。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5
一、xx市涉外房地產企業稅收基本情況:
(一)登記情況:
20xx年我市涉外房地產企業正式登記注冊的有4戶。至20xx年,由于項目開發和銷售完結,有兩家企業停止經營,另外又有新注冊的企業兩家。故20xx年登記戶數仍為4戶。注冊類型均為外商投資企業。
(二)經濟稅源及入庫稅收收入:
20xx年我市涉外房地產企業實現銷售收入3721萬元。20xx年實現銷售收入574萬元。
20xx年元至12月,我分局共計入庫房地產行業稅費350萬元。其中:純稅收入344.87萬元(營業稅340萬元、個人所得稅2.41萬元、印花稅1.62萬元、土地增值稅0.84萬元)。
20xx年元至12月,我分局共計入庫房地產行業稅費180.10萬元。其中:純稅收入169.90萬元(營業稅156.30萬元、個人所得稅3.02萬元、印花稅8.44萬元、土地增值稅2.14萬元)。
二、xx市涉外房地產企業趨勢分析:
從調查分析的情況來看,我市房地產行業,尤其是涉外房地產行業發展呈以下幾個趨勢:
(一)在新一輪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尤其是金融緊縮政策出臺后,首先減弱了住宅金融支持度。由于房地產行業融資渠道較為單一,對銀行金融支持依賴度過高,金融緊縮之后將對房地產市場帶來較大沖擊,產生“急剎車”效應。
(二)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房地產行業投資的速度明顯過快。然而在缺乏決策層有效控管和指導的情況下,房地產投資的高速增長帶來的影響和沖擊相當嚴重。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房地產的投資增長遠遠大于銷售增長,只是商品房空置率上升,更深層次的后果則是造成房地產投資結構不合理,吸收了大量銀行貸款的房地產業成為泡沫,稅收自然呈萎縮狀態。
(三)私有制股份制房地產公司成為該行業的主流。目前我市房地產企業的.經濟性質以私有、股份、有限公司居多,約占全市房地產企業的80%左右。涉外房地產企業中更是100%的為私有性質,且銷售和財務人員多為家族成員,納稅人素質參差不齊,納稅意識較低,主觀偷稅和非故意偷稅的可能性都比較大。
(四)市區內房地產開發的重心轉移。隨著城市改造的深入,以及有關房地產開發相關政策的不斷規范,我是原有易開發資源逐漸萎縮。新項目開發地由西向東,逐漸由市中心轉移向市區邊緣城郊結合部,或地價相對便宜、房地產業尚在起步階段的的縣級區域,而且時間和項目都比較集中。在這個因素下對涉外分局的稅收管理的沖擊是最明顯的。
三、涉外房地產企業在稅收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根據省局和市局的部署安排,我局對所轄房地產企業20xx年度和20xx年度稅收管理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從檢查情況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因房地產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發展受阻。在涉外分局征管的四家房地產企業中,真正形成一定規模集約化產業化發展的只有華嵩置業有限公司,其他幾家為“項目”公司,規模小,競爭和抗風險能力差,做完單一項目就陷入半關停狀態。新增房產項目不多,部分在建房產項目還因受挫而停工。如招商國際房產公司就已處于停產狀態而無稅可交。
(二)納稅主觀方面的因素:不少企業存在主觀意識上的偷欠稅收。部分企業將收取的房款在“預收賬款”或“其他應付款”科目中長期掛賬不做銷售處理,通過推遲“預收賬款”結轉“銷售收入”的時間,有意識地延緩銷售收入的視線,影響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造成營業稅、所得稅申報納稅滯后。另外還有企業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銷售面積、采取以物易物手段隱匿收入、假“代建”真開發等手段增加稅務人員核算難度,達到少繳或不繳相關稅款的目的。
(三)納稅客觀方面的因素:企業帳務混亂。該行業大部分是私營經濟性質,帳務設置不規范,沒有專門的稅收會計。雖然設置了帳務,但科目不齊全、核算不準確,基本上只將銷售(預售)收入費用等進行了登記,而沒有系統地核算和調整。另外,財務憑據以白條居多,甚至僅憑經理的一張便條就予以開支。帳務處理上的極不規范,使得稅務檢查有一定難度。
四、關于房地產稅收征管方面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規范企業財務核算的標準及財務管理制度。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殊性,對可售面積的單位預算造價的計算,應由主管稅務機關參與和認可,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改動,這樣做有利于掌握企業結轉成本的方法,使成本結轉的隨意性得到控制。
(二)加強票據管理,健全票據領、用、存制度。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實情況,特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對外收據,如預收房款收據、代收各種集資款收據應視同發票進行規范管理,實行統一印制、發放和繳銷,并健全領、用、存制度。
(三)完善對預收款監管的手段,保證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通過現場實地的調查了解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特別對售樓部加強適時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的真實性、準確性,多角度對預收款進行監控,確保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四)爭取多方配合,爭取信息共享。稅務部門應該加強與房管局、土地局、建委、招標、規劃、金融、公安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聯系,對部分涉稅地數據資料做到及時溝通,摸清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底數和規模,提高征管和稽查工作地針對性。
(五)完善規范二手房轉讓的登記、申報制度。針對二手房的買賣活動零散,交易方式靈活,單位交易額較小,交易雙方多為個人的特點。首先通過與房管部門的聯系和配合,及時掌握二手房轉讓的納稅人及交易額的情況,規范賣房人的納稅申報制度,為下一步的稅款征收提供依據;其次加大對房屋中介機構的管理,對二手房的交易活動進行全程監控。
(六)重點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對以地換房、舊城改造、開發規模較大,資金投入較多的項目,實行定期向稅務主管部門報告制度,便于稅務機關及時掌握開發情況,結合具體情況適時地調整征管辦法。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6
一、市場商貿企業的特點
作為商貿企業集中經營的代表,__塑料化工交易市場自20__年開業以來,進場的經營戶越來越多,歷經2年多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形成的銷售也逐年遞增,在發展中反應出了市場商貿企業一些共性特點,主要體現在:
(一)商貿企業集中,產品結構復雜,銷售收入巨大
目前,塑化市場有經營戶近280戶,普遍是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經營戶增加速度明顯,07年底比20__年初增加近80戶;市場內經營戶容納量大,一期房產可注冊經營戶門面超過1000戶,08年市場方二期房產交付使用后,商貿企業納稅人將進一步增加。
塑化市場在開辦之初,旨在把塑料、化工行業集中經營成市,但隨著招商深入,市場內逐漸增加了鋼材、礦石、電子等行業,而且,塑料、化工行業招商之初本來分類就細,大類有化工原輔料、塑料原料、助劑、塑料制品、塑料機械、塑模具技術設備、橡膠及橡膠制品等,小類細分有幾千個品種,同類品種也有不同產地不同品質不同品牌之分,加上后來進場的鋼材(管)、礦石等行業,商貿企業產品的結構就顯得十分復雜。
07年市場所有納稅人銷售收入超過106億元,08年1—4月已申報銷售收入40.34億元;07年戶均銷售3700萬元,單戶納稅人開票銷售超過億元的納稅人07年有21戶,08年1-4月已經銷售過億元的納稅人有 8戶,銷售規模越來越大。另外,08年1-4月銷售收入超過3000萬的企業更多。受銷售的影響,經營戶開票量逐年增加,特別是各種限額的專用發票使用量增加趨勢明顯,20__年市場各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量有36000份,到07年統計已經達70600份之多,預計08年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量將達到100000份左右。
(二)交易方式特殊,倉儲地與經營地背離,場內商貿企業注冊資金少,實體條件差
市場內部做化工產品經營的企業,交易化工產品依托“化工產品行情網”(張家港),行情的瞬息萬變使得經營戶交易方式與傳統買賣產品方式不同,而且,業戶經營的產品特別是液體化工產品由于市場方不具備存儲條件,使得經營戶倉儲地與實際經營地背離,有些倉儲遠在外省市。
很大一部分場內經營的納稅人登記之初注冊資金只在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線上,經營中相互拆借資金量大,場內很多經營戶的生存主要靠不斷促進資金周轉來維持;這些也使經營戶的經營場所基本條件僅以滿足辦公需要,雖然由于近來呈現本地經營戶取代外地經營戶跡象(創辦之初市場內主要以浙江籍經營為主),但“一張臺子一張凳,一部電話一臺電腦打天下”的局面沒有徹底改變。
(三)市場平均稅收負擔率低
由于“行情網”使得化工產品進價透明,用戶企業也充分掌握上游產品價格,市場內經營戶產品進銷差價極低,使得增值稅稅收負擔率低。經統計,07年全年市場內經營戶增值稅稅收負擔率在0.26%左右,如加入所得稅入庫因素,07年稅收負擔率也不超過0.35%,08年一季度增值稅稅收負擔率測算為0.22%,遠低于理論稅收負擔率。
正是因為這種集中成市、專票使用量大、行業特殊、產品結構復雜、交易方式特殊、稅收負擔率普遍低、貨物銷售發出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等特點,給市場的國稅征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和風險,當前稅收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使管理真正深入,稅收管理員征管壓力大,管理責任重。
二、加強市場商貿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建立納稅人稅收狀態征管文檔,隨時掌握納稅人變動情況
根據市場商貿企業特點,建立《市場商貿企業稅收征管基本情況表》、《新辦企業辦稅進度表》兩表,把稅收管理員需要重點掌握的情況以兩表形式確定,隨時查閱。《市場商貿企業稅收征管基本情況表》主要包含:稅號、企業名稱、納稅人類型、轄屬市場、注冊經營地址、實際經營地址、企業固定電話、法人代表、實際經營人、財務人員、辦稅人員及其聯系電話、所得稅征收方式、是否防偽稅控企業、防偽稅控開票方式、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限額、是否網上申報、是否網上認證、是否外地法人代表、是否代理記賬、是否區外經營、是否輔導期、法人代表戶籍地等項目,基本涵蓋商貿企業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重要特征;《新辦企業辦稅進度表》除了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名稱、稅號、法人代表、聯系電話、辦稅人員、聯系電話外,其新辦登記時還有一些特殊項目和提醒,如:受理日期、稅種登記認定工作流、所得稅征收方式工作流、稅款劃解賬號報告、納稅人信息補錄、一般納稅人預認定、輔導期起訖日期、防偽稅控共享發行、購票行政許可工作流、供票資格認定工作流、開票最高限額、網上認證全部登記記錄,這樣,能促進稅收管理員對商貿企業納稅人基本登記和征管狀態及時掌握,把握稅源管理事項進度。
(二)圍繞專業發票加強調查職能,降低執法風險
稅源管理重點應圍繞市場內商貿企業專用發票使用情況展開,充分運用稅源管理調查、核查職能。(一)明確不同調查項目的調查內容,并以上門調查為主,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了解為輔(市場內同類商品有一定可比性),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項目、抵扣項目、金額、進項銷項匹配等情況為重點;重視對納稅人銷售貨物和買入貨物資金流動情況的匹配,發現疑問,可以延伸調查。(二)掌握行業信息,測算行業稅負,建立監控指標。(三)對于納稅人專票開票限額升級的,調查報告應對納稅人所經營商品的趨勢走向做出判斷、分析。(四)對銷售收入大的經營大戶,明確要對其資金、供貨、銷售渠道、倉儲、物流情況進行調查,掌握信息,做到心中有數。
調查分經常性調查和臨時性調查。經常性調查內容包括:三月中兩次出現專票異常供應企業;連續三個月月均使用量突增超過200份(萬元版及以上);新增萬元版發票使用量月度超過150份等。臨時性調查包括:對有升級十萬版企業;日常征管中發現的其他專票使用疑點等項目。對調查后的書面意見,經確定后可作為調整納稅人專票使用量的依據,靈活掌握,可以增加可以減少。同時,對于納稅人申報異常;連續2月零申報,經調查有疑點企業;(目的防止走逃)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無正當理由的;涉案企業;評估發現有問題,有偷稅嫌疑的;調查中發現有違法嫌疑或經營狀況值得懷疑的;管理中發現企業經營有異常的。稅收管理員應及時剪角作廢納稅人手中發票,并暫時收繳納稅人稅控卡,對納稅人發票領購數量可以調到最低1份;直到納稅人恢復正常或疑點排除后解除限控。
(三)建立市場商貿企業稅源管理監控指標,體現稅源管理效能
針對市場商貿
企業的'特點,建立“四重一高”稅源管理指標要求,重點突出,以重點銷售、重點稅金、重點虧損、重點增長指標為抓手,以稅收負擔率動態變化為突破口,加強稅源管理的主動性和針對性。
1、重點銷售:以上年銷售總額排名前二十位納稅人為靜態重點,以月度銷售前二十位納稅人為動態重點,動、靜態相結合,并輔以確定分析指標,加強稅源管理。
2、重點稅金:按照增值稅、所得稅年度入庫分別前二十位納稅人,季度所得稅入庫、月度增值稅入庫前二十位納稅人為主要對象,并輔以確定分析指標,及時掌握稅源月度、季度、年度情況,增強稅源管理的分析深度和準確性。
3、重點虧損:對年度虧損前二十位商貿企業進行分析調查,分析經營性因素與非經營性因素對虧損的影響程度,以此掌握一定時期內的產品經營特點,指導面上該類產品銷售企業的稅源管理工作。
4、重點增長:通過對月度、季度入庫稅金與上期比較絕對數增長明顯的商貿企業,及時上門跟蹤,分析突增原因,防止納稅人發生經營偏差。
5、對市場內稅收負擔率排名(年度、季度稅收負擔率由高向低,由低向高)前二十位企業,以事先設定的稅源管理指標進行跟蹤調查分析,及時掌握行業、產品趨勢及稅源狀況。
(四)鼓勵財務會計公司代理建賬、集中辦稅
商貿企業本身屬于流通領域中的一個環節,具有與工業企業完全不同的經營模式,靈活多變,用人少,國稅機關對商貿企業的資金、財務控管相對薄弱。在目前稅源管理事務多,頭緒多,尤其是商貿企業集中的市場經營模式下,往往在面上投入了較大的精力,管理效果、效能卻十分低,造成管理成本大,從而影響到整個面上的稅源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針對該種情況,應采取防御性稅源管理方式,鼓勵會計公司、財務公司代理建賬,統一辦稅,對該類經營不十分穩定、規模處于中下的商貿企業進行財務、稅務控管,通過對代理建賬公司的規范管理,使其能充分行使納稅人辦稅職能。同時,控制好專用發票、金稅卡的使用,從而使國稅機關及時掌握納稅人經營數據。這樣,既相對減輕稅收管理員工作壓力,又能從面上掌握納稅人的動態變化,使稅源管理工作由被動向主動邁進。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7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以往外資企業享受的超國民稅收優惠待遇,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也促使部分外資企業通過加速業務重組和結構重組進行新的稅收籌劃,股權在關聯方之間轉讓以及各種人為調節利潤、低價轉讓股權以及規避稅收的現象逐漸增多。根據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轉讓股權凡有收益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了防范國家稅款流失,連云港市國稅部門主動與相關部門協作,開展對46戶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對相關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
一、股權轉讓的特點
(一)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多。所調查的46戶股權轉讓行為,轉讓與受讓方存在關聯關系的34戶,接近75%,關聯性質主要是“在資金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系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方控制”。主要原因是由于集團公司出于經營、控制或者稅收等安排考慮,改變原投資方主體。
(二)避稅地之間轉讓多。本次調查發現轉讓與受讓雙方均來自傳統意義上的避稅地國家或者地區較多,有34戶轉讓行為一方來自避稅地,主要有英屬維爾京群島、澳門和香港,其中香港居民涉及26戶。主要原因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股息免稅的優惠,而大陸和香港之間對股息有優惠安排(稅率為5%,和其他國家一般為10%),造成股權主要向香港轉移。
(三)平價甚至低價轉讓多。本次調查只發現兩起股權溢價轉讓行為,征收稅款為175萬元,其余45起均未發現股權溢價轉讓,其中35起是平價轉讓,還有9起是低價轉讓。平價轉讓多出于在關聯間轉讓、稅收籌劃以及被投資企業經營效益較差的考慮,而低價轉讓多發生在被投資企業長期虧損、市場前景暗淡的企業,也有部分屬于明顯不符合合理經營常規的轉讓。
(四)原外資企業轉內資多。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外資的稅收優惠,對于在xx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新外企,由于不存在過渡措施,再者由于受金融危機影響,部分以投機目的在國內投資的外方放棄了初始投資,將股權轉讓給境內企業,造成外資轉內資比較普遍。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部分平價或者低價轉讓不符合常規。本次調查的46戶轉讓協議中,只發現2起溢價轉讓并給予追繳稅款,對于確實屬于合理原因發生的平價或者低價轉讓股權的,稅務部門應不作干涉。但是有的外資企業生產經營形勢和發展前景都非常看好,但是股權卻低于公允價格,明顯不符合營業常規。有的轉讓雙方為了達到在國內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目的,往往刻意籌劃,在合同中規定較低的價格甚至成本價轉讓,另通過其它方式,以合同補充件、合同附加說明等反映真實轉讓價格,背后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轉讓雙方各種人為調節利潤、低價轉讓股權以規避稅收的問題。
(二)責任區管理部門精細化管理尚未到位。根據稅務登記要求,被轉讓企業發生股權變更或者轉讓的,需要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變更手續,本次調查發現只有少數經營規模較大,內控制度健全的企業能按規定辦理了稅務變更,而有的企業發生股權變更多年后仍未辦理變更,造成信息獲取不及時,從而帶來以后追繳稅款的被動。目前責任區稅務人員對居民企業的關注程度比較高,而非居民稅收政策相對復雜,專業化程度較高,且發生的頻率較少,稅務人員受到業務水平的限制,對非居民稅收涉稅信息缺乏敏銳反映,造成在基層稅收征管中非居民管理還缺乏精細化,管理模式比較粗放。
(三)職能部門之間尚未形成系統控管。目前對外支付的股權轉讓及變更行為,需要轉讓方首先準備相關資料提交外經貿部門審批,經過批準后方可以辦理股權轉讓以及工商和稅務變更手續。由于審批事項職能部門并沒有建立暢通的信息交換渠道,造成稅務部門無法在轉讓之前獲得相關信息,即使稅務部門可以在企業變更稅務變更手續時了解轉讓情況,但已是亡羊補牢,本次調查從相關職能部門獲取的信息,并不是一帆風順,而且獲取的信息都是發生在以往年度,增加了調查和追繳稅款的難度。
(四)追繳稅款實行上缺乏可操作性。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源泉扣繳規定,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為實際取得收入的轉讓方,國內被轉讓企業并無聯系。如果轉讓雙方均為外國投資者,且全部在境外發生,在國內并無資金的付款和收款,也不受外匯管理的控制。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扣繳,納稅人不愿意交納稅款,則追繳稅款的難度將很難完成。雖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法律責任,但是國內稅務機關如何對境外非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采用什么手段給予罰款和追繳?目前對非居民稅收管理普遍存在追繳稅款難的,追繳基本上只是停留在理論層次。
三、建議采取措施
(一)落實非居民稅收政策規定。近來總局剛下發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辦法》及《預提所得稅管理辦法》,對登記備案、稅源信息、納稅申報及征收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如在股權轉讓方面,新政策要求“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建議以這兩個辦法出臺為契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擴大政策在企業財務和基層稅務人員的宣傳。
(二)建立部門交換機制。目前省局和外匯部門在對外付匯方面已經建立了合作備忘,但屬于事后管理,不能起到源頭上監管的效果。鑒于外經貿部門是股權轉讓的審批職能部門,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審批以后方可進行繼續操作,建議參照省局與外管的合作模式與外經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定期從該部門獲取轉讓信息,或者逐條當即交換,可以有效避免因事后亡羊補牢帶來的問題。另外在稅務部門內應加強與稽查的聯系,將非居民稅收檢查納入日常檢查重點,堵塞非居民稅收流失漏洞。
(三)加強責任區源頭監管。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股權轉讓征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范疇,日常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繳政策宣傳,擴大巡查面,實施源泉控制,著力解決掌握信息不及時、事后追繳難的問題。及時掌握股權轉讓的原因、背景、價格是否合理以及價款支付情況,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稅務登記的,應按照《征管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征收服務廳部門在受理企業投資方變更稅務登記時,需要重點審核股權轉讓協議,對于溢價轉讓應及時扣繳非居民稅款,對于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應按程序報國際稅收部門開展調查。
(四)試行強制執行。對于未按規定履行代扣的扣繳義務人,嚴格按照征管法六十九條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處以0.5-3倍以下罰款。對拒絕繳納的,參照征管法四十條的`,實行強制執行措施。因為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完成后,按照股權比例成為投資企業的股東,擁有變更后新企業的部分權益。因此對于未按履行扣繳義務的,可以根據四十條的規定,對其未扣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五)運用特別納稅調整予以規范。新《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對企業不按獨立交易原則,或者實施其他不具有商業目的的安排減少應納稅的,給予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的手段。另外對股權、無形資產或者勞務等轉讓定價開展反避稅,也是近年來反避稅工作密切關注的內容。針對部分明顯價格不合理的股權轉讓行為,應運用特別納稅調整的手段,對不符合經營常規的平價或者低價轉讓進行調整。同時對部分涉及兩頭在外的轉讓利用情報交換進行核實,拓寬情報交換的案件來源線索,提高非居民對國內稅法的遵從程度。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8
近幾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人也由單一的一元化經濟形式向兼并重組、多元多樣化方向過渡,新興集團性經濟體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集團性企業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業,其對外經營的經濟實力、生產效率、市場的占有率與擴張率等顯著增強,其在籌資、投資、經營活動中的運作機制與對資金的調度能力,以及在企業收入、成本、費用等事項上的稅收籌劃也都優于單一獨立性企業,并且集團性企業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貢獻更是在逐年增長。但也有部分集團公司采取了一些非法避稅手段,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環境與稅收秩序,同時也發現與暴露了稅務部門當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和薄弱環節。下面,就如何進一步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做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
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稅收巡查工作的淺表性。目前基層分局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一些案頭靜態資料,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口頭性詢問、了解,即使是實地檢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與查看,對集團企業財務核算與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或無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的畏難性。調研中,發現目前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性企業征管工作的畏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難。集團性企業基本上都是分局、區局乃至區、市政府的重點稅源企業和龍頭性企業,管理員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上怕出錯,不敢輕易采取一些強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業務上畏難。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集團性企業大多數所涉稅種較寬,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更有營業稅、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出口退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等稅種,這對責任區管理員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要求責任區管理員在掌握的稅收政策、會計業務核算上要做到“全、廣、精、深”,其難度系數高了許多;(三)是實踐上畏難。在基層稅收征管實踐中,尤其是對集團性企業進行解剖或調研時,責任區管理員往往是怕走進去出不來。有些集團企業跨省、市、區(縣)甚至跨國經營,集團內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能屬于不同的省、市、縣以及區(縣)內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機構。故而有時對集團性企業開展的服務性調研或項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夠,調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稅收檢查的單一性。責任區管理員對決策監控系統、票表比對系統產生與形成的相關集團企業異常信息的檢查,如紅字發票的檢查、運費發票的協查、稅負偏低情況的核查,往往就事論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團企業間深層次的原因,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問題即可。
4、納稅評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況下,基層納稅評估人員僅對集團內某一企業當期(一般當季或所屬月份)或當年(一般為當年1月至當年評估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間較為緊湊,評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納稅評估的“免擾區”。同時,在評估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納稅人涉嫌非法避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時,卻又很難把握“合理”這個尺度,區域內同行業合理性參照指標欠缺,稅務人員易產生較高的執法風險。因此集團關聯企業業務的`調查有時也滿足于“淺嘗即止”。
5、稅務稽查工作的約束性。目前,基層分局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雖說不分經濟性質,不分規模大小,只要具備并符合誠信納稅人條件都可參評, 但必竟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名額有限。故基層分局對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主要還是以規模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集團性企業中的主要企業為主。根據國稅發〔20xx〕92號文關于《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給予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的鼓勵。如果集團中成員企業連續兩、三次被評為a級誠信納稅人,那么該企業連續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都與日常性稅務稽查“無緣”。
6、稅企溝通方面存在偏頗性。在對集團企業的稅企溝通方面,基層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強調稅源、稅負的管理,而對納稅風險點的服務、在稅法解讀的系統性、全面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欠缺。對集團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會計科目會計核算的明細程度、產品生產經營的運作機制等方面相互溝通的力度、深度不夠。
二、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篩選,我們對近10戶集團性企業進行了為期幾個月的調研工作,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在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存在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通過 “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并長掛“發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戶來款后方才開票實現銷售。而在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納稅人則將之解釋為向分支機構、外地辦事處發出的“樣品”等事項來處理;二是生產工期12個月內的短線產品長掛“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稅務人員詢問,則解釋為對方單位的預付款項,從而達到將應稅產品推遲開票、推遲申報的目的;三是根據銷售部門的“傳遞單”開票申報。調研中發現集團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往往各負其責,互不干預,應稅產品的銷售完全不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四是有些集團企業存在對外產品建設工程業務,如銷售給房地產公司的門窗等產品,為上市公司或規模性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等,“單設”工程處進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時確認收入,工程超過12個月未完工的,增值稅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所得稅方面,未在納稅年度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確認收入,直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方才一次性確認應稅收入或甚至在對方款項全部收到后方才確認收入。企業長期處于低稅負、無稅負狀態或經營常年處于虧損狀態。
2、集團內關聯企業在關聯業務定價上存在隨意性。目前,集團性企業產品都采用集團統一的“品牌”對外銷售,因此其成員企業往往通過先開票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開票給客戶最終實現銷售的。而由于成員企業在產品合同的簽訂、銷售的履行、款項的收付、銷售人員工資的支付等方面無須支付費用,故成員企業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銷售費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稱為扣點)開票申報納稅,由于其費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可確認為合理性行為。但有些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往往存在著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三免二減半”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限額內“先征后退”稅收優惠以及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稅收優惠等,故而其在開票扣除銷售費用比例時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業何時優惠期結束或發生變化,何年重新定價,表面上看似乎企業定價原則長期不變,實則是規避了國家稅收、轉移了企業稅負,最終達到了少繳稅的目的,通過不合法的稅收籌劃,自我實現了集團企業利潤的最優化目標。
3、關聯企業通過相互占用資金轉移費用。調研中發現集團性企業通常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對外籌資、融資,融資款項各成員企業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費用的支出則有意向實現利潤較多的企業或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傾斜,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經營資金的收取與支付上,則往往通過互轉往來的方式由其它企業代付代收,從而規避了長、短期借款問題,并通過“往來鏈條”在成員企業間實現購銷經營資金的循環。
4、利用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在應稅稅種間進行避稅。調研、評估中,發現部分集團企業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存在主體稅種跨征管機構征收與管理的情形,如納稅人銷售自產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大型機器設備等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見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其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隸屬于國稅與地稅部門征管時:一是通過“平價”或“低價”開票銷售在集團企業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轉移貨物實現避稅;二是通過加大安裝費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稅率差”進行非法避稅。
5、集團企業間存在隨意調節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調研中發現,集團成員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免征、減征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其用工人數與工資支出在成員企業間的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具有隨意分配、調節成員企業利潤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異支出增加費用、減少利潤的情形。特別是存在于集團企業長期處于日常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免擾區”狀態下。如調研中發現部分集團成員企業提支了應據實進行扣除的基金、費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無需支付的基金、費用,利用稅務檢查的“時間差”打“插邊球”,縮減應納稅所得,少繳所得稅。
7、企業存貨的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尤其表現在對庫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團企業其庫存商品的收、發、存與其銷售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聯性關系時,如通過核實庫存商品在各環節的流轉數量能夠測算、核算出其應稅銷售數量時,企業往往在賬上有意不核算數量,僅按批次、金額進行粗放性、規避性的核算,從而給稅務人員日常巡查、評估、檢查等工作增加難度,設置障礙,請其繞道而行,使其無功而返。
三、對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1、加強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開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稅、外貿、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外部信息資料,加強信息的交換、更新、反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一戶式管理系統和決策監控軟件系統等征管信息平臺,調閱集團企業的各類、各項靜態數據資料,分析、排查異常數據信息資料,列出主要疑點和巡查的主要環節、主要方面,有目的地進入集團企業,運用趨勢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行業比較分析法等進行深層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強稅收、會計業務的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集團性企業的稅收征管不僅要求責任區管理員須掌握較全面的稅收政策,具備較高的會計業務和會計核算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經濟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加強學習,只有水平過硬了,才有充分的發言權利和動手能力,才能走的進、出的來。
3、建議試行集團性企業集中管理制度。建議基層所轄集團性企業較多的分局,可以實行集團性企業選派一至二名稅收、會計業務水平較高的管理員專人統一管理的辦法,從而提升集團企業稅收征管的質效,積累集團企業專業管理的經驗,探索集團性企業重點、專業性管理的有效途徑。
4、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適當的時候取消a級誠信納稅人兩年免查(除專項、專案檢查和金稅協查外)的優惠鼓勵政策。稅務部門依率計征,納稅人依法納稅,應是征納雙方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的基礎,稅務部門不宜發“免檢牌”給納稅人作“籌碼”。對未來事項形成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征稅關系,一段時期稅務稽查監控的職能,對具有免檢資格的納稅人而言出現了“真空”。
5、開展經常性、深層次的檢查與調研工作。建議由省、市、區(縣)統一組織開展行業性集團企業、規模型集團企業、重點稅源類集團企業、風險性集團企業等類型的服務性調研、日常性稅務稽查工作。從而逐步增強對集團性企業的納稅服務、會計核算的規范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實加強稅企溝通。為集團公司全方位地解讀稅收政策法規,加強稅收與會計在銷售實現、費用列支方面差異性的輔導與解讀工作,建立集團性企業每年1-2次系統性稅法解讀制度,進一步提升集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
7、有效規范集團企業轉讓定價與轉移稅負行為。一是建議省、市局定期發布(半年或一年)或參照上年發布區域內行業產品轉讓定價的預警區間指標,以及符合條件征收營業稅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行業性應稅建筑業勞務的預警區間指標。從而提供給基層一線征管人員在征管實踐中參照適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采取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法、利潤分割法等方法,對集團企業的關聯業務,合理進行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整。
8、嚴厲打擊集團企業間有意虛列、多列或少列成本費用,轉移利潤、減少應稅所得的行為,日常評估工作中,發現一次,打擊一次,發現二次,移送稽查,嚴查重罰。
9、有效規范集團企業會計核算行為。特別是加強與規范納稅人產品成本的核算。對其有意不核算產品數量,規避稅務機關監督的行為,要加大執法的力度,采取強硬的措施,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甚至于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凈化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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