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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訴法(刑事證據)講解 -學習心得

時間:2024-08-29 01:49:04 學習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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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訴法(刑事證據)講解 -學習心得

     刑事證據是刑事訴訟法中每年必考的內容,我們在這里簡單講述一下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證據的相關內容,包括證據的基本特征、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的分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要求(證明標準)幾個方面。
    一、證據的基本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這里合法性是重點,非法證據是要被排除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但并不是以這種手段收集的證據都會被排除,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也就是說要排除證據的法定形式中的兩個半。此外,以刑訊逼供等方式而得到的物證并不排除。
    二、證據的法定形式
1、 物證、書證,這里要注意物證是絕對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訊逼供所得到的物證。
2、 證人證言,注意單位在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見證人不是證人,因為見證人只是見證某一行為的合法性;證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優先性;要保證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單獨作證。
3、 被害人陳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注意供述和辯解統稱為口供,供述是有罪和罪重的口供,辯解是無罪和罪輕的口供;刑事訴訟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僅有口供不能定案,僅有共犯的口供同樣不能定案,這是為了限制口供的證明力,防止套供行為。
5、 鑒定結論,鑒定人是自然人,是公檢法所指派或聘請的人,這里要注意診斷書不是鑒定結論,因為它不是公檢法所指派或聘請的人所做出的。測謊議得出的結論不是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能作為參考。
6、 視聽資料,視聽資料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區別在于,視聽資料是在訴訟之外形成的,而以上三種證據是在訴訟之中取得的,所以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形成的視聽資料不能認定為是視聽資料。另外,要記住x光片是視聽資料,在這個問題上有爭議。
7、 勘驗、檢查筆錄,勘驗筆錄是針對物,檢查筆錄是針對人,注意勘驗檢查筆錄是實物證據。
    三、證據的分類(重點)
1、 證據以來源不同,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傳來證據包含了傳聞證據,傳聞證據是言詞證據的傳來證據。
2、 證據以其與證明對象的關系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注意直接證據是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案件的主要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講就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包括肯定性的直接證據與否定性的直接證據,肯定性的好理解,否定性的比如李四說不是張三殺的人,這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證據,這里的誰實施了犯罪行為,誰只要特定化即可,而不用確定為某個人。根據以上證據的法定形式,我們來總結一下:物證、勘驗檢查筆錄都是間接證據,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可能是直接證據,也可能是間接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直接證據,鑒定結論一般是間接證據,但經鑒定是自殺的鑒定結論是直接證據。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規則:客觀性;關聯性;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案件之間有關聯而沒有矛盾;結論的唯一性與排他性。
3、 證據以表現形式的不同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鑒定結論是言詞證據,物證、書證和勘驗、檢查筆錄是事物證據,這里注意鑒定結論實際上是鑒定人所說的話,所以也是言詞證據。而對于視聽資料是有爭議的,多數情況下是實物證據,記載言辭的為言詞證據。
4、 證據以其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關系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有罪證據是罪重或罪輕的證據,這個分類要與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區分開來,例如防衛過當的供述是辯護證據,也是有罪證據,是證明罪輕的有罪證據。
    四、證明對象,證明對象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實體法事實包括犯罪構成(主管、主觀方面、客觀、客觀方面)和量刑情節(法定和酌定)。這里我們需要掌握哪些是不需要證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1、一般人所共同知曉的事實;
2、生效裁判所確定的事實,沒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
3、法律法規的內容及其適用,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責所應當知曉的內容;
4、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程序性事實,這里注意刑事訴訟中自認不能直接定案,而在刑事訴訟中可以;
5、法律所推定的事實,也就是疑罪從無;
6、證據本身,注意證據本身是不需要證明的,只需要查證屬實就可以了。
    五、證明責任
1、 公訴案件,公訴案件一般由檢察機關舉證,但有兩個例外:a,巨額財產來源不明。B,非法持有性犯罪,這兩類案件實質上也是由檢察機關先負舉證責任,但其舉證到一定程度后,舉證責任就轉移給了被告人。
2、 自訴案件,自訴案件嚴格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六、證明要求(證明標準),刑事訴訟分為不同的階段,不同的階段證明要求不同。
1、 立案階段,證明標準低,只要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可。有犯罪事實發生,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6項的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 逮捕,逮捕要符合三個條件: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里要滿足三個條件:a,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b,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c,證據要經過查證屬實,②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③有逮捕的必要性。
3、 偵查終結、審查起訴、做出有罪判決,這三個階段的證明要求較高,要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終結階段要偵查機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查起訴階段要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兩個階段證明標準中都包含了很多主觀的成分,而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時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一種客觀上的要求,要求審判人員的主觀認識要符合客觀情況。
4、 疑罪從無(重點),疑罪從無分為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和死刑復核階段的疑罪從無,審查起訴階段與一審階段,發現證據不足的,應當先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一次一個月,第一次補充偵查后發現證據不足的,可以不起訴,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再次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的,應當不起訴,這就是存疑不起訴。二審階段發現證據不足的,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改判;死刑復核階段發現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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