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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用品發放規定(試行)
關于勞動用品發放規定(試行)
關于勞動用品發放規定(試行)各部門,車間:為加強對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經公司研究決定,在原勞動安全保護用品發放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行如下修訂和調整:一.發放范圍和規定:1.各部門車間按照所屬工種和工作范圍,按領用標準每月五日前造冊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同意,倉庫按照人力資源部審核標準及范圍發放勞動安全保護用品。2.下崗,待崗等人員不屬勞動安全保護用品發放對象。3.請事假,病假10天以上或曠工1天以上,本月不享受勞動安全保護用品。4.探親,婚假期間不享受勞動安全保護用品。5.全月待料停產不享受勞動安全保護用品。二.發放人員及標準(見附表)。三.本規定從20xx年10月起執行,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湖南三九唯康藥業有限公司20xx年9月10日[1]在百度搜索:關于勞動用品發放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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