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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現狀及預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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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1-8972.2012.07.117
中國科技信息2012年第7期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Apr.2012
淺議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現狀及預防對策
朱慶遠
安慶市迎江區公安消防大隊,安徽 246003
摘 要
本文就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現狀做出一些分析, 并就如何進一步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工作, 提出對策。關鍵詞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現狀;對策
1.3 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鎖, 消防設施和器材損壞現象嚴重
從實際檢查的情況看,一些單位營業期間存在雜物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鎖閉的現象,部分單位負責人消防安全意識不高,認為只要有安全出口敞開就不會影響人員疏散;部分單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損壞嚴重,丟失、過期失效現象時有發生,加之消防管理人員上崗前沒經過消防培訓,不會操作檢查自動消防系統,不會操作消防器材,致使發生火災時, 消防設施形同虛設, 根本無法正常發揮效能。
1.4 建筑室內裝飾、裝修不按安全要求實施
許多公眾聚集場所認為以前已通過消防部門審批,因此在二次裝修時不報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擅自進行設計裝修。為了節省成本,采用無資質的裝修工隊;為了追求豪華、美觀,在裝修或改造過程中往往采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擅自縮窄疏散通道寬度或增加疏散距離,用裝飾封蓋消火栓,破壞防火防煙分隔等,大大增加了火災負荷和火災危險性。在一些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一些單位往往不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擅自變更消防設計、使用劣質消防器材產品等,導致建筑防火間距不足、消防水源缺少、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消防通道不暢通等“先天性”火災隱患出現。
1.5 工作人員缺乏火災和突發事件應對措施
大量火災案例告誡我們平時制定火災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果不進行消防演練,員工缺乏實戰訓練,心理素質差,消防安全意識相當淡薄,自防自救能力也相當低,一旦發生火災,人們往往驚惶失措, 束手無策,不會及時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不會引導人員安全疏散,結果是小火釀成大火, 造成不必要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聚集場所各類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提升單位人員檢查和發現火災隱患的能力、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及消防宣傳教育的能力,能從單位的管理源頭上降低火災事故的發生率,從而有效地遏制和減少公眾聚集場所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
2.3 加強公眾聚集場所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充分發揮政府民政、教育、宣傳、文化、公安、新聞等部門職責職能,明確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和目標,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宣傳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進行全方位消防宣傳。同時,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制度、檢查指導制度、考評獎懲制度等,確保消防宣傳工作經;⒅贫然、規范化。各社會單位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對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在工作中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訓,進一步提高人員的消防安全技能,從而有效地遏制和減少公眾聚集場所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
2.4 開展火災隱患大排查活動,有效整改火災隱患,并努力形成長效機制
對公眾聚集場所尤其是設置消防設施的單位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活動,針對一個時期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明確重點,采取行政、技術和法律等一切有效手段,加大專項治理力度,注重治理效果,同時要加強與文化、工商、監察等部門的密切合作,充分發揮主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促進隱患整改和問題解決,使排查火災隱患、加大整改火災隱患的力度,做到經;、長效化。
2.5 加大消防執法力度, 杜絕火災隱患的存在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 切實抓好消防執法監督檢查。 一是嚴格限制裝修工程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二是對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鎖閉、消防設施器材損壞的消防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督促整改; 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公安部107號令,對存患較多的場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給予關停整改;四是指導單位設置有效的防排煙設施; 五是把好建筑審核源頭關, 從源頭上杜絕火災隱患。
2.6 推進公眾聚集場所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火災公眾責任險具有通過市場化的風險控制機制,提高經營者抵御火災風險的能力和通過費率調節提高經營者整改自身隱患的積極性,從而改善消防安全環境的情勢,可通過保險公司在承保前的防災防損工作及投保時采取區別對待、浮動費率等措施,鼓勵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主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客觀上使公眾安全中的隱患得以有效預防和控制,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作者簡介
作者:朱慶遠,女,安慶市迎江區http://salifelink.com/newS/556E2B6FF910F209.html公安消防大隊工程師。
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物質財富的急劇積累,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公眾聚集場所與日俱增,因而火災發生的頻率也就越來越高,造成的火災損失也隨之增大。尤其是公眾聚集場所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形勢尤為嚴峻。2004年吉林中百商廈“2.15”火災致使54人死亡;2008年深圳舞王俱樂部“9.20”火災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傷;2010年福建長樂拉丁酒吧“2.1”火災造成15人死亡,20人受傷;2010年沈陽萬達售樓處“8.28”火災造成9人死亡,9人受傷;2010年吉林船營區商業大廈“11.5”火災造成19人死亡,26人受傷;2011年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勝利路如家快捷酒店“5.1”火災造成10人死亡,26人受傷。以上公眾聚集場所重特大火災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因此,預防公眾聚集場所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的發生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消防安全工作的一個重點。
1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現狀
1.1 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明確規定了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但從發生火災的很多地方和單位看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從消防安全責任人到員工不了解消防職責或者缺乏責任心。單位考慮當前的經濟利益多,思想認識不到位,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實,消防安全經費沒有保障,在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整改和配套消防設施上不愿意花錢費力,能拖則拖,能省則省,僥幸心理、麻痹思想嚴重。有的單位甚至把消防安全工作當成消防部門的事,遇到消防部門檢查總是心存僥幸,回避、應付,致使消防管理混亂。
1.2 消防安全常識普及率不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雖然明確規定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但在我國,系統的消防安全教育體制還沒有形成, 大多數國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普遍淡薄。群眾不懂得基本的防滅火常識,不掌握必要的崗位技能,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的現象比較普遍。參與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動性不強,對身邊的消防安全隱患或違法行為視而不見。而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對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功能、操作的基本方法知之甚少,加之防火巡查、檢查不到位,對發生的初起火災難以做到及時有效撲救,致使火災損失擴大。
2 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的對策
2.1 全面落實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十七條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因此, 公眾聚集場所要建立和嚴格落實以法定代表人為核心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建立消防檔案,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推行行業管理,根據不同的公眾聚集場所的性質特點,督促制定各種消防管理規定和標準,使行業消防管理規范化。
2.2 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2010年3月,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部署開展了為期三年的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其主要目的是全面深入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貫徹落實,實現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創新,將火災預防工作落實到社會單位的一線員工,從而整體提升社會防控火災水平。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規范對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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